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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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技 能 资 格 等 条 件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二 应 届 毕 业 生 及 社 会 人 员 的 招 聘 条 件 ( 一 ) 招 聘 应 届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应 招 聘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招 聘 非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须 是 专 业 相 近 且 获 得 各 种 学 业 奖 励 的 优 秀 毕 业 生, 985 工 程 高 校 和 211 工 程 高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1. 学 历 要 求 幼 儿 园 : 市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城 区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专 科 学 历 或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农 村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除 市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以 外, 招 聘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录 用 非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的 毕 业 生, 须 具 有 艺 术 特 长 其 他 学 段 的 学 校 招 聘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同 时 须 具 有 相 应 学 位 2. 各 类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1) 须 持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及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必 备 证 书 ( 211 工 程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其 他 高 校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聘 职 校 的 市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教 师 资 格 证 可 放 宽 至 录 用 一 年 内 获 得, 其 中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可 放 宽 至 次 年 年 底 获 得 ) 2

(2) 非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毕 业 的 应 聘 人 员, 应 聘 幼 儿 园 教 师 岗 位 须 持 有 学 前 教 育 上 岗 证 (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学 前 教 育 上 岗 证 放 宽 至 录 用 一 年 内 获 得 ) (3) 须 持 有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是 毕 业 院 校 所 在 地 颁 发 的 普 通 话 等 级 证 书 ( 语 文 学 科 及 幼 儿 园 教 师 须 二 级 甲 等 及 以 上, 其 他 学 科 为 二 级 乙 等 及 以 上 ) (4) 须 持 有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生 须 持 有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合 格 证 书 或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成 绩 425 分 及 以 上 证 书 ( 体 育 类 艺 术 类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学 校 三 级 英 语 合 格 证 明 或 专 业 外 语 课 程 合 格 成 绩 单, 小 语 种 专 业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专 业 外 语 课 程 合 格 成 绩 单 ); 英 语 专 业 毕 业 生 须 持 有 专 业 四 级 及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 非 英 语 专 业 毕 业 生 任 教 英 语 学 科 须 持 有 英 语 六 级 合 格 证 书 或 英 语 六 级 成 绩 425 分 及 以 上 证 书 ; 国 外 高 校 毕 业 生 须 提 供 雅 思 托 福 GRE 等 证 明 其 外 语 水 平 的 相 关 材 料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外 语 证 书 不 作 要 求 (5) 须 持 有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全 国 计 算 机 一 级 及 以 上 合 格 证 书 高 校 计 算 机 一 级 及 以 上 等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认 定 的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信 息 技 术 相 关 专 业 体 育 类 艺 术 类 专 业 以 及 大 学 专 科 的 毕 业 生,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不 作 要 求 3. 须 参 加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招 聘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录 用 标 准 4. 须 参 加 上 海 市 教 育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组 织 的 教 师 职 业 素 质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达 到 均 值 及 以 上 3

5. 品 貌 端 正, 学 习 优 良, 身 心 健 康 6. 须 符 合 学 校 对 招 聘 岗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7. 招 聘 非 上 海 生 源 应 届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符 合 本 市 对 非 上 海 生 源 应 届 毕 业 生 进 沪 就 业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报 蓝 表 的, 按 市 蓝 表 受 理 时 间, 须 参 加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第 一 场 招 聘 考 核 ( 二 ) 招 聘 社 会 人 员 1. 招 聘 本 市 社 会 人 员 ( 即 从 我 区 教 育 系 统 外 或 外 区 县 引 进 人 员 ) (1) 学 历 要 求 幼 儿 园 : 市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城 区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专 科 学 历 或 具 有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农 村 幼 儿 园 招 聘 教 师,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除 市 示 范 性 幼 儿 园 以 外, 招 聘 具 有 师 范 类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的 社 会 人 员,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录 用 非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的 社 会 人 员, 须 具 有 艺 术 特 长 具 有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或 为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骨 干 教 师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或 持 有 市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比 赛 等 第 奖 的 应 聘 人 员, 学 历 条 件 可 放 宽 为 职 后 进 修 获 得 其 余 学 段 学 校 : 须 具 有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其 中 : 1 具 有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放 宽 到 第 一 学 历 为 全 日 制 专 科 2 具 有 中 学 高 级 职 称 的, 且 为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骨 干 教 师 或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带 头 人 或 持 有 区 ( 县 ) 4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类 竞 赛 等 第 奖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放 宽 到 第 一 学 历 为 全 日 制 专 科 3 具 有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的 职 校 应 聘 人 员, 或 具 有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二 级 ( 技 师 ) 且 为 职 校 市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的 应 聘 人 员, 可 放 宽 到 第 一 学 历 为 全 日 制 专 科 全 日 制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同 时 须 具 有 相 应 学 位 (2) 须 是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骨 干 教 师 或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学 科 带 头 人, 或 持 有 区 ( 县 )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类 竞 赛 等 第 奖 30 周 岁 及 以 下 的 社 会 人 员, 可 不 作 此 项 要 求, 但 各 学 校 要 从 严 把 握 (3) 须 符 合 招 聘 应 届 毕 业 生 规 定 的 各 类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4) 身 心 健 康, 且 年 龄 一 般 在 35 周 岁 及 以 下 ( 即 1978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 如 具 有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职 称 的, 年 龄 可 放 宽 到 40 周 岁 及 以 下 ( 即 1973 年 1 月 1 日 及 以 后 出 生 ) (5) 须 参 加 区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招 聘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录 用 标 准 (6) 须 参 加 上 海 市 教 育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组 织 的 教 师 职 业 素 质 测 试, 测 试 结 果 达 到 均 值 及 以 上 (7) 须 符 合 学 校 对 招 聘 岗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8) 体 检 : 对 招 聘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录 用 标 准 的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应 聘 人 员, 统 一 组 织 体 检, 体 检 的 项 目 标 准 参 照 新 区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幼 儿 园 应 聘 人 员 还 须 符 合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关 于 调 整 申 请 认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 教 资 字 [2010]15 号 ) 规 定 的 体 检 标 准 2. 外 省 市 人 才 引 进 5

(1) 须 符 合 上 海 市 外 省 市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2) 同 时, 须 是 特 级 教 师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省 级 骨 干 教 师 省 级 学 科 带 头 人 或 全 国 优 秀 教 师, 身 心 健 康, 考 核 成 绩 优 良 ( 配 偶 随 调 须 符 合 上 海 市 外 省 市 人 才 引 进 条 件 ) (3) 须 符 合 招 聘 本 市 社 会 人 员 规 定 的 各 类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4) 具 体 录 用 手 续 办 理, 根 据 上 海 市 人 社 局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应 届 毕 业 生 及 社 会 人 员 的 招 聘 程 序 ( 一 ) 需 求 申 请 学 校 应 根 据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现 状, 充 分 考 虑 学 校 教 师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以 及 各 类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 和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经 党 政 集 体 讨 论 后,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2014 年 度 教 师 招 聘 需 求 由 教 育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汇 总 基 层 学 校 申 报 的 招 聘 需 求, 并 按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整 体 情 况 及 学 校 各 类 岗 位 总 体 超 缺 情 况, 提 出 2014 年 教 师 招 聘 计 划 总 人 数 招 聘 计 划 总 人 数 由 干 部 人 事 部 门 报 请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报 区 编 办 区 人 社 局 审 核 ( 二 ) 公 布 岗 位 学 校 须 将 具 体 招 聘 岗 位 人 数 条 件, 及 时 在 浦 东 教 育 门 户 网 站 公 办 学 校 招 聘 专 栏 予 以 公 布 具 体 招 聘 岗 位 公 布 后 如 需 调 整 的, 经 干 部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后, 学 校 须 将 调 整 的 招 聘 岗 位 再 次 公 布 ( 三 ) 组 织 考 核 6

学 校 须 审 核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组 织 应 聘 考 核, 经 集 体 讨 论 后 确 定 拟 招 聘 人 员, 并 按 时 上 报 教 育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对 学 校 上 报 的 拟 招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条 件 复 审,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资 格 条 件 复 审 通 过 的 拟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招 聘 考 核 招 聘 考 核 分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核 成 绩 为 百 分 制, 其 中 笔 试 占 40%, 面 试 占 60% ( 四 ) 公 示 由 区 人 社 局 和 教 育 局 职 能 部 门 对 招 聘 考 核 成 绩 达 到 录 用 标 准 的 应 聘 人 员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7 天 公 示 结 果 无 异 议 者, 可 列 入 拟 正 式 录 用 人 员 范 围 ( 五 ) 报 批 学 校 应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拟 定 正 式 录 用 人 员, 及 时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应 届 毕 业 生 : 材 料 目 录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浦 东 新 区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报 名 表 教 育 局 录 用 应 届 大 学 生 申 请 表 毕 业 生 简 历 ( 电 脑 打 印 ) 毕 业 生 推 荐 表 ( 原 件 ) 毕 业 生 成 绩 单 ( 原 件 且 须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培 养 处 盖 章 ) 教 师 资 格 证 及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必 备 证 书 ( 复 印 件 ) 学 前 教 育 上 岗 证 ( 复 印 件 ) 普 通 话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荣 誉 证 书 (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簿 ( 复 印 件 )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前 提 供 ) 2. 社 会 人 员 : 材 料 目 录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浦 东 新 区 事 业 单 7

位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报 名 表 浦 东 新 区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申 请 表 本 人 简 历 ( 打 印 稿 ) 学 历 证 书 及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 复 印 件 ) 学 位 证 书 ( 复 印 件 )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复 印 件 ) 教 师 资 格 证 ( 复 印 件 ) 学 前 教 育 上 岗 证 ( 复 印 件 ) 普 通 话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计 算 机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外 语 等 级 证 书 ( 复 印 件 ) 荣 誉 证 书 (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簿 ( 复 印 件 ) 拟 正 式 录 用 人 员 由 干 部 人 事 部 门 报 请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报 区 人 社 局 审 定 四 2014 年 教 职 工 区 内 流 动 要 求 ( 即 : 本 区 公 办 学 校 在 编 人 员 ) 1. 原 则 上, 实 聘 教 师 数 超 过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数 的 学 校 不 能 流 入 教 师, 城 区 学 校 不 能 招 聘 农 村 学 校 的 教 师, 师 资 相 对 较 好 的 学 校 不 能 招 聘 师 资 相 对 困 难 学 校 的 教 师, 确 需 流 动 的, 须 专 题 申 请 2. 只 能 在 同 一 学 段 的 学 校 之 间 流 动 ( 高 中 学 段 流 向 初 中 学 段 的 除 外 ) 3.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不 满 两 年 的 教 职 工 原 则 上 不 予 流 动 4. 被 评 为 区 级 及 以 上 骨 干 教 师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教 师, 除 城 区 学 校 流 动 到 农 村 学 校 的 因 学 校 建 制 调 整 而 流 动 的 流 入 近 两 年 新 开 办 的 学 校 或 由 组 织 安 排 的 外, 原 则 上 在 任 期 内 不 得 流 动 到 其 他 学 校, 否 则 将 取 消 骨 干 教 师 或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称 号 和 待 遇 五 其 他 1. 免 费 师 范 生 的 招 聘 工 作, 根 据 市 教 委 上 海 市 实 施 教 育 部 直 属 师 范 大 学 免 费 师 范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方 案 ( 沪 教 委 学 8

2011 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执 行 2. 根 据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浦 东 新 区 学 前 教 育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2011-2013 年 ) 的 通 知 ( 浦 府 2011 76 号 ) 中 规 定 幼 儿 园 教 师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力 争 达 60%; 本 科 学 历 的 新 进 教 师 控 制 在 50% 以 上, 师 范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不 低 于 50% 幼 儿 园 须 按 照 当 年 招 聘 计 划 的 60% 招 聘 本 科 毕 业 生 同 时, 当 年 录 用 的 专 科 学 历 毕 业 生, 须 在 五 年 内 取 得 学 前 教 育 本 科 学 历, 逾 期 不 能 取 得 的, 聘 用 合 同 到 期 后 不 再 续 聘 3. 近 两 年 新 开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招 聘 条 件 可 按 同 一 学 段 农 村 学 校 的 教 师 招 聘 条 件 执 行 4. 各 学 校 须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内, 根 据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结 合 本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情 况 及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招 聘 教 师 严 格 按 核 准 的 各 类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及 各 类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进 行 岗 位 聘 用 5. 学 校 须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接 收 军 转 干 部 随 军 家 属 被 撤 并 学 校 等 分 流 安 置 人 员 六 2014 年 浦 东 新 区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招 聘 办 法 由 区 人 社 局 教 育 局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如 上 级 有 新 的 政 策, 则 按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教 育 局 2013 年 11 月 1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