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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そうすけ わく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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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明 定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按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置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責 人 員 ), 並 經 訓 練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維 護 公 告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以 達 到 公 告 場 所 維 持 良 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環 境 供 民 眾 使 用 為 有 效 推 動 實 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建 立 公 告 場 所 自 我 維 護 及 管 理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之 規 範, 爰 依 據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擬 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其 要 點 如 下 : 1 法 源 依 據 ( 第 一 條 ) 2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規 定 ( 第 二 條 ) 3 專 責 人 員 之 資 格 限 制 ( 第 三 條 ) 4 辦 理 規 劃 專 責 人 員 練 訓 課 程 之 主 管 機 關 ( 第 四 條 ) 5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合 格 分 數 相 關 規 定 ( 第 五 條 ) 6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第 六 條 ) 7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保 存 年 限 規 定 ( 第 七 條 ) 8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達 退 訓 之 情 形 ( 第 八 條 ) 9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方 式 規 定 ( 第 九 條 ) 10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視 必 要 時 得 舉 辦 在 職 訓 練 ( 第 十 條 ) 11 專 責 人 員 核 定 及 離 職 報 備 規 定 ( 第 十 一 條 ) 12 專 責 人 員 應 為 直 接 受 僱 於 公 告 場 所 之 現 職 員 工 ( 第 十 二 條 ) 13 專 責 人 員 應 執 行 之 工 作 ( 第 十 三 條 ) 14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撤 銷 ( 第 十 四 條 ) 15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廢 止 ( 第 十 五 條 ) 16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再 請 領 ( 第 十 六 條 ) 17 明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合 格 證 書 及 費 用 ( 第 十 七 條 ) 18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部 分 課 程 抵 免 之 規 定 ( 第 十 八 條 ) 19 明 定 施 行 日 期 ( 第 十 九 條 ) 1
2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條 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專 責 人 員 ) 設 置 規 定 如 下 : 1 本 法 之 公 告 場 所, 應 於 公 告 後 一 年 內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至 少 一 人 2 各 公 告 場 所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並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得 共 同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 (1) 於 同 幢 ( 棟 ) 建 築 物 內 有 二 處 以 上 之 公 告 場 所, 並 使 用 相 同 之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2) 於 同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內 之 公 告 場 所 且 其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相 同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情 形 明 列 法 源 依 據 說 明 1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之 規 定, 原 則 上 為 至 少 一 人 2 公 告 場 所 共 同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之 規 定 3 本 條 文 中 幢 棟 之 定 義 參 採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 (1) 幢 : 建 築 物 地 面 層 以 上 結 構 獨 立 不 與 其 他 建 築 物 相 連, 地 面 層 以 上 其 使 用 機 能 可 獨 立 分 開 者 (2) 棟 : 以 具 有 單 獨 或 共 同 之 出 入 口 並 以 無 開 口 之 防 火 牆 及 防 火 樓 板 區 劃 分 開 者 4 本 條 文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之 定 義, 參 採 能 源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電 表 及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指 建 築 物 之 一 個 或 數 個 場 所 設 置 冷 凍 裝 置, 而 以 水 管 冷 媒 管 或 風 管 連 繫 建 築 物 各 處 所 設 置 之 空 氣 分 配 裝 置, 以 行 冷 暖 房, 換 氣 或 除 濕 之 系 統 5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3 條 專 責 人 員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規 定 專 責 人 員 之 資 格 限 制 1 領 有 國 內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國 外 學 校 授 予 副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經 訓 練 及 格 者 2 領 有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並 具 三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經 訓 練 及 格 者 2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2
3 第 4 條 本 辦 法 之 訓 練, 其 報 名 訓 練 方 式 內 容 課 程 科 目 測 驗 方 式 及 試 場 規 定,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前 項 訓 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 構 ) 辦 理, 並 核 實 收 取 訓 練 費 用 第 5 條 專 責 人 員 之 訓 練 內 容 分 學 科 與 術 科, 各 科 目 之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各 科 目 成 績 均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為 訓 練 成 績 合 格 前 項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於 結 訓 日 起 一 年 內 申 請 再 測 驗 或 評 量, 但 以 二 次 為 限 前 項 經 第 二 次 再 測 驗 或 評 量, 仍 未 達 第 一 項 及 格 標 準, 符 合 再 訓 練 規 定 者, 得 於 第 二 次 再 測 驗 或 評 量 結 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再 訓 練 及 測 驗 或 評 量,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仍 不 合 格 者 應 重 行 報 名 參 訓 第 6 條 參 加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之 測 驗 或 評 量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複 查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7 條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測 驗 試 卷 或 評 量 紀 錄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自 測 驗 或 評 量 結 束 日 起 保 存 三 個 月 第 8 條 參 加 專 責 人 員 之 訓 練, 缺 課 時 1 明 定 辦 理 規 劃 專 責 人 員 課 程 內 容 之 主 管 機 關 及 辦 理 訓 練 之 機 關 ( 構 ) 與 收 取 相 關 訓 練 費 用 之 規 定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及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1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合 格 分 數 相 關 規 定 2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再 測 驗 或 評 量 之 相 關 規 定 3 本 條 文 參 採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1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1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保 存 年 限 規 定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數 達 總 訓 練 時 數 四 分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訓, 其 已 繳 訓 練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第 9 條 訓 練 合 格 者, 應 於 最 後 一 次 測 驗 或 評 量 結 束 之 翌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第 三 條 規 定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未 於 前 項 規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者, 其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有 變 更 時, 應 就 其 變 更 部 分 補 正 參 加 訓 練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申 請, 補 正 參 3 1 規 定 專 責 人 員 訓 練 達 退 訓 之 情 形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1 申 請 核 發 合 格 證 書 方 式 規 定 2 申 請 核 發 時 原 參 加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有 變 更, 其 補 正 方 式 3 本 條 文 參 採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4 加 訓 練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一 項 檢 具 外 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應 併 檢 附 中 文 譯 本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第 10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依 法 設 置 1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視 必 要 時 得 舉 辦 在 職 執 行 業 務 之 專 責 人 員, 必 要 時 得 舉 辦 在 訓 練 及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之 延 訓 方 法 職 訓 練, 專 責 人 員 及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2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不 得 拒 絕 或 妨 礙 調 訓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專 責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參 加 前 項 在 職 訓 練 者, 專 責 人 員 或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於 報 到 日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原 因,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 構 ) 辦 理 申 請 延 訓 第 11 條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1 規 定 專 責 人 員 核 定 方 式 用 人,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時, 2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異 動 時 之 申 請 變 更 應 檢 具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設 置 申 請 書 3 專 責 人 員 因 故 出 缺 或 未 能 執 行 業 務 及 同 意 查 詢 公 ( 勞 ) 健 保 資 料 同 意 書, 時 之 人 員 代 理 及 代 理 期 滿 前 重 新 申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定 請 設 置 核 定 4 專 責 人 員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就 異 動 事 實 前 項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內 容 有 異 動 報 備 時,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5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人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十 五 日 內, 向 原 申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請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專 責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執 行 業 務 時,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即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 代 理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三 個 月, 但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可 延 長 至 六 個 月 代 理 期 滿 前, 應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核 定 前 二 項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核 而 未 報 核 者, 專 責 人 員 得 於 未 執 行 業 務 或 異 動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第 12 條 依 本 辦 法 設 置 之 專 責 人 員 應 為 1 明 定 專 責 人 員 應 為 直 接 受 僱 於 公 告 直 接 受 僱 於 公 告 場 所 之 現 職 員 工, 除 依 場 所 之 現 職 員 工, 且 除 共 同 設 置 外 第 二 條 規 定 共 同 設 置 者 外, 不 得 重 複 設 不 得 重 複 設 置 4
5 置 為 他 公 告 場 所 之 專 責 人 員 2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及 環 境 用 藥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13 條 專 責 人 員 應 執 行 下 列 業 務 : 專 責 人 員 須 執 行 之 工 作 包 括 : 協 助 公 告 1 協 助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訂 定 檢 討 修 正 及 執 行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2 監 督 公 告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設 備 或 措 施 之 正 常 運 作, 並 向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提 供 有 關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改 善 及 管 理 之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辦 理 本 法 第 七 條 (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 第 八 條 ( 訂 定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檢 討 修 正 更 新 ) 第 九 條 ( 執 行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及 第 十 條 ( 定 期 檢 驗 測 定 及 自 動 監 測 結 果 之 公 布 及 紀 錄 ) 等 業 務 建 議 3 協 助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監 督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定 期 檢 驗 測 定 之 進 行, 並 作 成 紀 錄 存 查 4 協 助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公 布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檢 驗 測 定 及 自 動 監 測 結 果 5 其 他 有 關 公 告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相 關 事 宜 第 14 條 專 責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明 定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撤 銷 事 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書 : 1 以 詐 欺 脅 迫 或 違 法 方 法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2 提 供 之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第 15 條 專 責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明 定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廢 止 事 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合 格 證 書 : 1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明 顯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2 使 公 告 場 所 利 用 其 名 義 虛 偽 設 置 為 專 責 人 員 3 同 一 時 間 設 置 於 不 同 之 公 告 場 所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3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為 專 責 人 員 但 屬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共 同 設 置 者, 不 在 此 限 4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申 報 不 實 或 5
6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虛 偽 記 載 5 連 續 二 次 未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且 未 依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 構 ) 申 請 辦 理 延 訓 6 其 他 違 反 本 法 或 本 辦 法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第 16 條 專 責 人 員 之 合 格 證 書 經 廢 止 或 一 專 責 人 員 合 格 證 書 之 再 請 領 撤 銷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再 請 領 ; 其 再 為 請 二 本 條 文 參 採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領 者, 須 再 依 本 辦 法 重 新 訓 練 合 格 後 辦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理 第 17 條 請 領 或 補 發 合 格 證 書 須 繳 納 證 1 明 定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合 格 證 書 書 費, 其 費 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及 費 用 前 項 證 書 費 之 收 繳, 依 預 算 程 序 2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辦 理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第 18 條 本 辦 法 施 行 前, 曾 參 與 主 管 機 1 專 責 人 員 申 請 部 分 課 程 抵 免 之 相 關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 構 ) 舉 辦 之 專 責 人 規 定 員 講 習 訓 練 並 領 有 上 課 證 明 者, 參 加 本 2 本 條 文 參 採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辦 法 訓 練, 得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於 本 辦 法 施 行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部 分 課 程 抵 免 前 項 申 請 者, 仍 須 參 與 學 科 與 術 科 測 驗 或 評 量 第 19 條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明 定 施 行 日 期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 6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為 有 效 推 動 本 法 施 行, 實 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建 立 公 告 場 所 自 我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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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新 竹 縣 105 年 全 縣 運 動 會 競 賽 計 畫 壹 主 旨 : 一 提 倡 本 縣 田 徑 運 動,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二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貳 依 據 : 本 競 賽 計 畫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規 則 訂 定 參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肆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新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 不 論 是 在 日 商 公 司 工 作, 或 是 與 日 本 公 司 有 貿 易 往 來 的 台 商 公 司 工 作, 都 有 機 會 使 用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在 貿 易 往 來 中, 合 宜 的 文 書 溝 通 可 以 讓 彼 此 的 合 作 關 係 更 為 順 暢, 減 少 雙 方 的 摩 擦 以 前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是 以 紙 張 文 書 方 式 寄 送, 但 隨 著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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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簡 易 公 募 型 競 争 入 札 方 式 ( 総 合 評 価 落 札 方 式 )に 係 る 手 続 開 始 の 公 示 次 のとおり 指 名 競 争 入 札 参 加 者 の 選 定 の 手 続 を 開 始 します 平 成 28 年 9 月 20 日 分 任 支 出 負 担 行 為 担 当 官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秋 田 河 川 国 道 事 務 所 長 渡 邊 政 義 1. 業 務 概 要
( 延 納 ) 第 6 条 前 第 5 条 第 1 項 の 期 日 までに 学 費 の 納 入 ができない 者 は 次 の 期 日 までに 延 納 願 いを 提 出 し 許 可 を 得 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前 期 分 延 納 願 い 4 月 15 日 後 期 分 延 納 願 い 9 月 10 日 2
人 間 環 境 大 学 学 費 規 程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規 程 は 人 間 環 境 大 学 学 則 第 55 条 から 第 60 条 人 間 環 境 大 学 大 学 院 学 則 第 54 条 か ら 第 59 条 に 基 づき 学 費 及 びその 他 の 納 付 金 について 必 要 な 事 項 を 定 めるものとする ( 学 費 ) 第 2 条 学 費 とは 入 学 金 授 業
18 国立高等専門学校機構
様 式 1 公 表 されるべき 事 項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国 立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機 構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5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当 機 構 役 員 給 与 規 則 で 文 部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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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立 大 学 法 人 茨 城 大 学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4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役 員 に 支 給 される 給 与 のうち 期 末 特 別 手 当 については 国 立 大 学 評 価 委 員 会
企 画 課 企 画 部 満 了 2 55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設 置 認 可 学 部 佐 賀 大 学 附 属 図 書 館 医 学 分 館 設 置 申 請 書 企 画 室 企 画 調 査 係 2004/4/1 30 年 2005/4/1 2035/3/31 ファイル 事 務 室 企 画 部 企 画
企 画 課 企 画 部 満 了 2 1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会 議 学 外 会 議 平 成 12 年 度 佐 賀 大 学 運 営 諮 問 会 議 企 画 室 企 画 調 査 係 2000 年 度 30 年 2001/4/1 2030 年 度 末 紙 事 務 室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廃 棄 2 2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設 置 認 可 学 部 佐 賀 大 学 文 化 教 育 学 部 設 置
入 札 参 加 者 は 入 札 の 執 行 完 了 に 至 るまではいつでも 入 札 を 辞 退 することができ これを 理 由 として 以 降 の 指 名 等 において 不 利 益 な 取 扱 いを 受 けることはない 12 入 札 保 証 金 免 除 13 契 約 保 証 金 免 除 14 入
入 札 公 告 次 のとおり 一 般 競 争 入 札 に 付 します なお 本 業 務 の 契 約 締 結 は 当 該 業 務 に 係 る 平 成 27 年 度 予 算 の 執 行 が 可 能 となってい ることを 条 件 とします 平 成 27 年 2 月 17 日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鉄 道 建 設 運 輸 施 設 整 備 支 援 機 構 契 約 担 当 役 鉄 道 建 設 本 部 九 州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センター( 法 人 番 号 7011105002089)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通 則 法 第 52 条 第 3 項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4 参 加 資 格 要 件 本 提 案 への 参 加 予 定 者 は 以 下 の 条 件 を 全 て 満 たすこと 1 地 方 自 治 法 施 行 令 ( 昭 和 22 年 政 令 第 16 号 ) 第 167 条 の4 第 1 項 各 号 の 規 定 に 該 当 しない 者 であること 2 会 社
北 秋 田 市 クリーンリサイクルセンターエネルギー 回 収 推 進 施 設 等 長 期 包 括 的 運 転 維 持 管 理 業 務 委 託 に 係 る 発 注 支 援 業 務 公 募 型 プロポ-ザル 実 施 要 領 1 プロポーザルの 目 的 この 要 領 は 平 成 30 年 4 月 から 運 転 を 予 定 している 北 秋 田 市 クリーンリサイクルセンター エネルギー 回 収 推 進 施
する ( 評 定 の 時 期 ) 第 条 成 績 評 定 の 時 期 は 第 3 次 評 定 者 にあっては 完 成 検 査 及 び 部 分 引 渡 しに 伴 う 検 査 の 時 とし 第 次 評 定 者 及 び 第 次 評 定 者 にあっては 工 事 の 完 成 の 時 とする ( 成 績 評 定
射 水 市 建 設 工 事 施 行 に 関 する 工 事 成 績 評 定 要 領 平 成 8 年 3 月 7 告 示 第 44 号 ( 目 的 ) 第 条 この 要 領 は 射 水 市 が 所 掌 する 工 事 の 成 績 評 定 ( 以 下 評 定 という )に 必 要 な 事 項 を 定 め 公 正 かつ 的 確 な 評 定 を 行 うことにより もって 請 負 業 者 の 選 定 及 び 指
Title 在 台 湾 日 系 企 業 の 社 内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に 対 する 駐 在 員 の 認 識 Author(s) 唐 澤, 麻 里 ; 野 々 口, ちとせ; 陳, 明 涓 ; 孫, 愛 維 ; 河 先, 岡 崎, 眸 Citation お 茶 の 水 女 子 大 学 人 文 科 学 研 究 Issue Date 2011-03-30 URL http://hdl.handle.net/10083/50695
岡山県警察用航空機の運用等に関する訓令
岡 山 県 警 察 用 航 空 機 の 運 用 等 に 関 する 訓 令 ( 平 成 6 年 3 月 2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9 号 ) 改 正 平 成 6 年 12 月 2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26 号 平 成 12 年 3 月 14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8 号 平 成 13 年 7 月 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19 号 平 成 21 年 3 月 19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航空隊及び教育航空隊の編制に関する訓令
海 上 自 衛 隊 訓 令 第 10 号 自 衛 隊 法 施 行 令 ( 昭 和 29 年 政 令 第 179 号 ) 第 32 条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航 空 隊 の 編 制 に 関 する 訓 令 ( 昭 和 36 年 海 上 自 衛 隊 訓 令 第 48 号 )の 全 部 を 次 のように 改 正 する 昭 和 40 年 3 月 20 日 防 衛 庁 長 官 小 泉 純 也 航 空 隊 及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2701 頁 次 :8-1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科 目 : 領 隊 實 務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臺 灣 地 區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はなみずき 法 律 事 務 所 弁 護 士 報 酬 規 定 ( 抜 粋 ) 2008 年 10 月 改 訂 2014 年 4 月 * 以 下 の 弁 護 士 報 酬 は いずれも 税 込 です ただし D E L の2の 表 に 基 づき 算 出 さ れた 金 額 については 消 費 税 を 上 乗 せした 額 を 弁 護 士 報 酬 とします 目 次 A 法 律 相 談 料 B 顧 問 料 C 手
2. ど の 様 な 経 緯 で 発 覚 し た の か ま た 遡 っ た の を 昨 年 4 月 ま で と し た の は 何 故 か 明 ら か に す る こ と 回 答 3 月 17 日 に 実 施 し た ダ イ ヤ 改 正 で 静 岡 車 両 区 の 構 内 運 転 が 静 岡 運
地 本 業 務 ニ ュ ー ス J R 東 海 労 静 岡 地 方 本 部 NO.1 8 2 0 1 2 年 6 月 1 9 日 発 行 者 : JR 東 海 労 静 岡 地 方 本 部 山 本 繁 明 申 6 号 に 関 する 幹 事 間 折 衝 を 開 催!! 6 月 15 日 地 本 は 静 岡 車 両 区 に お け る 構 内 運 転 士 に 対 す る 誤 支 給 及 び 戻 入 に つ
平成25年度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機構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平 成 25 年 度 独 立 行 政 法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5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は 奨 学 金 貸 与 事 業 留 学 生 支 援
Taro-29職員退職手当支給規程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水 産 研 究 教 育 機 構 職 員 退 職 手 当 支 給 規 程 平 成 1 8 年 4 月 1 日 付 け 1 7 水 研 本 第 2 0 5 8 号 改 正 平 成 1 8 年 1 0 月 1 日 付 け 1 8 水 研 本 第 1 0 7 7 号 改 正 平 成 1 9 年 4 月 1 日 付 け 1 8 水 研 本 第 1 7 8 0 号 改 正 平 成
南伊豆町空き家バンクリフォーム等補助金交付要綱
南 伊 豆 町 空 き 家 バンクリフォーム 等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平 成 27 年 4 月 16 日 要 綱 第 15 号 )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南 伊 豆 町 空 き 家 バンク 設 置 要 綱 ( 平 成 23 年 要 綱 第 14 号 ) に 定 める 空 き 家 の 有 効 活 用 をとおして 町 内 への 移 住 及 び 定 住 の 促 進 によ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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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続 検 討 回 答 書 ( 高 圧 版 ) 別 添 様 式 AP8-20160401 回 答 日 年 月 日 1. 申 込 者 等 の 概 要 申 込 者 検 討 者 2. 接 続 検 討 の 申 込 内 容 発 電 者 の 名 称 発 電 場 所 ( 住 所 ) 最 大 受 電 電 力 アクセス の 運 用 開 始 希 望 日 3. 接 続 検 討 結 果 (1) 希 望 受 電 電 力 に
(2) 単 身 者 向 け 以 外 の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当 該 建 物 に 対 して 新 たに 固 定 資 産 税 等 が 課 税 される 年 から 起 算 して5 年 間 とする ( 交 付 申 請 及 び 決 定 ) 第 5 条 補 助 金 の 交 付 を 受 けようとする 者 は
加 西 市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建 設 促 進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を 新 築 した 者 に 対 して 補 助 金 を 交 付 することにより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の 建 設 を 促 進 し 人 口 の 増 加 に 資 することを 目 的 とする ( 定 義 ) 第 2 条 この 要 綱 において 次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日 本 原 子 力 研 究 開 発 機 構 防 災 業 務 計 画 平 成 17 年 10 月 1 日 制 定 平 成 25 年 3 月 8 日 修 正 平 成 26 年 6 月 19 日 修 正 平 成 27 年 12 月 1 日 修 正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日 本 原 子 力 研 究 開 発 機 構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日 本 原 子 力
Taro-08国立大学法人宮崎大学授業
国 立 大 学 法 人 宮 崎 大 学 授 業 料 その 他 の 費 用 に 関 する 規 程 平 成 19 年 3 月 30 日 制 定 改 正 平 成 19 年 9 月 10 日 平 成 20 年 3 月 25 日 平 成 21 年 1 月 29 日 平 成 21 年 9 月 3 日 平 成 21 年 11 月 27 日 平 成 23 年 3 月 30 日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規
Microsoft Word - 目次.doc
長 寿 医 療 制 度 と 国 民 健 康 保 険 一 体 化 に 関 する 舛 添 大 臣 私 案 イメージ < 現 行 > < 見 直 し 後 > 75 歳 長 寿 医 療 制 度 ( 県 単 位 広 域 連 合 ) 長 寿 医 療 ( 都 道 府 県 ) 1 両 者 を 一 体 化 し 都 道 府 県 が 運 営 75 歳 65 歳 被 用 者 保 険 から 財 政 調 整 国 保 国 保 被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的 知 識 締 結 契 約 満 歳 締 結 契 約 契 約 係 始
部 案 参 照 文 目 1 1 持 可 能 療 険 制 構 築 国 民 険 部 9 部 11 1 5 特 別 15 6 17 7 運 確 18 8 0 9 独 立 10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