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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特 許 法 ( 第 3 次 改 正 ) 条 文 骨 子 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目 次 第 一 章 総 則 ( 1 条 ~21 条 ) 第 二 章 特 許 権 付 与 の 条 件 (22 条 ~25 条 ) 第 三 章 特 許 の 出 願 (26 条 ~33 条 ) 第 四 章 特 許 出 願 の 審 査 と 認 可 (34 条 ~41 条 ) 第 五 章 特 許 権 の 存 続 期 間 消 滅 無 効 (42 条 ~47 条 ) 第 六 章 特 許 実 施 の 強 制 許 諾 (48 条 ~58 条 ) 第 七 章 特 許 権 の 保 護 (59 条 ~74 条 ) 第 八 章 附 則 (75 条 ~76 条 ) 第 一 章 総 則 1 条 法 目 的 特 許 権 者 の 適 法 な 権 益 保 護 発 明 創 造 奨 励 発 明 創 造 の 応 用 推 進 革 新 能 力 向 上 科 学 技 術 の 進 歩 経 済 社 会 の 発 展 促 進 2 条 定 義 ( 特 許 権 の 客 体 ) 発 明 創 造 : 発 明 実 用 新 案 ( 実 用 新 型 ) 意 匠 ( 外 観 設 計 ) (1 項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第 三 次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第 三 章 专 利 的 申 请 第 四 章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和 批 准 第 五 章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终 止 和 无 效 第 六 章 专 利 实 施 的 强 制 许 可 第 七 章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专 利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推 动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的 发 明 创 造 是 指 发 明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発 明 : 製 品 方 法 又 はその 改 良 に 対 して 行 われる 新 たな 技 術 方 案 (2 項 ) 実 用 新 案 : 製 品 の 形 状 構 造 又 はその 結 合 に 対 する 実 用 に 適 した 新 たな 技 術 方 案 (3 項 ) 意 匠 : 製 品 の 形 状 模 様 ( 図 案 ) 又 はその 結 合 及 び 色 彩 と 形 状 模 様 の 結 合 に 対 する 美 観 に 富 み かつ 工 業 上 の 応 用 に 適 した 新 たなデザイン( 設 計 ) (4 項 ) 3 条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等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 全 国 の 特 許 事 務 を 管 理 特 許 出 願 を 統 一 的 に 受 理 審 査 特 許 権 付 与 省 自 治 区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の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 当 該 行 政 区 域 内 の 特 許 管 理 事 務 を 行 う 4 条 国 の 安 全 等 に 係 る 発 明 創 造 の 秘 密 保 持 国 の 安 全 / 重 大 な 利 益 に 関 係 し 秘 密 保 持 の 必 要 がある 場 合 国 の 関 連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処 理 5 条 特 許 権 を 付 与 しない 発 明 創 造 法 律 公 序 良 俗 違 反 公 共 利 益 を 妨 げる 発 明 創 造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違 反 で 遺 伝 資 源 を 取 得 / 利 用 し 当 該 遺 伝 資 源 に 依 存 し 完 成 された 発 明 創 造 6 条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所 属 機 関 ( 部 門 )の 職 務 を 遂 行 して 又 は 主 として 当 該 機 関 の 物 質 的 技 術 的 条 件 を 利 用 して 完 成 した 発 明 創 造 特 許 出 願 権 : 当 該 機 関 に 帰 属 出 願 認 可 後 : 当 該 機 関 が 特 許 権 者 (1 項 ) 发 明, 是 指 对 产 品 方 法 或 者 其 改 进 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实 用 新 型,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外 观 设 计,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全 国 的 专 利 工 作 ; 统 一 受 理 和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依 法 授 予 专 利 权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专 利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重 大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五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对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 取 或 者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并 依 赖 该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第 六 条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该 单 位 为 专 利 权 人 非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特 許 出 願 権 :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に 帰 属 出 願 認 可 後 :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が 特 許 権 者 (2 項 )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该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当 該 機 関 の 物 質 的 技 術 的 条 件 を 利 用 して 完 成 された 発 明 創 造 につい 1 / 12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2 て 機 関 と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 間 に 契 約 があり 特 許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の 帰 属 について 定 めがある 場 合 その 定 めに 従 う (3 項 ) 7 条 非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出 願 に 対 する 制 限 禁 止 非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特 許 出 願 に 対 して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制 限 不 可 8 条 共 同 / 委 託 による 発 明 創 造 二 以 上 の 機 関 / 個 人 が 協 力 して 完 成 した 発 明 創 造 一 機 関 / 個 人 が 他 の 機 関 / 個 人 の 委 託 を 受 けて 完 成 した 発 明 創 造 別 途 合 意 がある 場 合 を 除 き 特 許 出 願 権 : 単 独 もしくは 共 同 で 完 成 させた 機 関 / 個 人 に 帰 属 出 願 認 可 後 : 出 願 した 機 関 / 個 人 が 特 許 権 者 9 条 一 発 明 一 特 許 ( 同 一 人 の 特 実 同 日 出 願 ) 先 願 主 義 同 一 の 発 明 創 造 に 対 しては1つの 特 許 権 のみを 付 与 但 し 同 一 人 により 同 日 に 実 案 出 願 と 特 許 出 願 がなされた 場 合 先 に 取 得 した 実 案 権 消 滅 前 に 出 願 人 が 当 該 実 案 権 の 放 棄 を 宣 言 発 明 特 許 権 付 与 可 (1 項 ) 单 位 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订 有 合 同, 对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和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第 七 条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压 制 第 八 条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申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第 九 条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只 能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权 但 是, 同 一 申 请 人 同 日 对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既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又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先 获 得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尚 未 终 止, 且 申 请 人 声 明 放 弃 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可 以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二 人 以 上 の 出 願 人 が 同 一 の 発 明 創 造 について 個 別 に 特 許 出 願 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最 先 の 出 願 人 に 特 許 権 付 与 (2 項 ) 利 的, 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申 请 的 人 10 条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の 譲 渡 第 十 条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可 以 转 让 特 許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共 譲 渡 可 (1 項 )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应 当 依 中 国 人 から 外 国 人 への 譲 渡 関 連 法 律 規 定 に 従 い 手 続 き (2 項 )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订 立 譲 渡 当 事 者 は 書 面 契 約 を 締 結 し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に 登 録 书 面 合 同, 并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由 国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公 告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公 告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特 許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の 譲 渡 登 録 日 から 有 効 (3 項 ) 利 权 的 转 让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11 条 特 許 権 の 内 容 ( 専 有 性 非 許 諾 実 施 の 禁 止 ) 第 十 一 条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除 本 本 法 に 別 段 の 規 定 がある 場 合 を 除 き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特 許 権 者 の 許 諾 なしに 特 許 実 施 不 可 权 人 许 可,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即 ち 生 産 営 業 ( 経 営 )を 目 的 として 营 目 的 制 造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专 その 特 許 製 品 : 製 造 使 用 販 売 の 許 諾 販 売 輸 入 不 可 利 产 品,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许 诺 销 その 特 許 方 法 : 使 用 不 可 售 销 售 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当 該 特 許 方 法 により 直 接 獲 得 した 製 品 : 使 用 販 売 の 許 諾 販 売 輸 入 不 可 (1 項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不 得 为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意 匠 特 許 権 者 の 許 諾 を 受 けず 特 許 実 施 不 可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其 外 即 ち 生 産 営 業 ( 経 営 )を 目 的 として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その 意 匠 特 許 製 品 : 製 造 販 売 の 申 し 出 販 売 輸 入 不 可 (2 項 ) 12 条 実 施 許 諾 契 約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他 人 专 利 的, 应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他 人 の 特 許 を 実 施 する 場 合 当 与 专 利 权 人 订 立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向 专 利 权 人 支 書 面 での 実 施 許 諾 契 約 締 結 特 許 権 者 への 特 許 使 用 料 支 払 いが 必 要 付 专 利 使 用 费 被 许 可 人 无 权 允 许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被 許 諾 者 は 契 約 に 規 定 された 以 外 の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にも 実 施 許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諾 する 権 利 を 有 しない 13 条 出 願 公 開 の 効 果 ( 対 価 支 払 請 求 権 ) 第 十 三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公 開 後 その 発 明 を 実 施 している 機 関 / 個 人 に 適 当 額 の 対 価 ( 費 用 ) 实 施 其 发 明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支 付 适 当 的 费 用 支 払 要 求 可 14 条 国 有 企 業 事 業 者 の 発 明 特 許 外 国 人 への 権 利 譲 渡 第 十 四 条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发 明 专 利, 对 国 家 国 有 企 業 事 業 者 の 発 明 特 許 が 国 の 利 益 / 公 共 の 利 益 に 対 して 重 大 な 意 味 を 持 利 益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国 务 院 有 关 2 / 12

3 つ 場 合 国 務 院 関 係 主 管 部 門 省 自 治 区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は 国 務 院 の 認 可 を 受 け 認 可 範 囲 内 で 普 及 応 用 を 決 定 指 定 された 機 関 に 実 施 許 諾 可 実 施 機 関 は 国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特 許 権 者 に 使 用 料 を 支 払 う 中 国 の 機 関 / 個 人 が 外 国 人 に 特 許 出 願 権 / 特 許 権 を 譲 渡 する 場 合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可 以 决 定 在 批 准 的 范 围 内 推 广 应 用, 允 许 指 定 的 单 位 实 施, 由 实 施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专 利 权 人 支 付 使 用 费 関 連 の 法 律 と 行 政 法 規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手 続 きを 行 う 15 条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の 共 有 第 十 五 条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共 有 人 对 权 権 利 行 使 の 約 定 あり 約 定 に 従 う 利 的 行 使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没 有 约 定 的, 共 約 定 なし 単 独 で 実 施 可 一 般 的 許 諾 方 式 で 他 人 に 実 施 許 諾 可 徴 収 使 用 料 共 有 者 間 で 分 配 (1 項 ) 有 人 可 以 单 独 实 施 或 者 以 普 通 许 可 方 式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的, 收 取 的 使 用 费 应 当 在 共 有 人 之 间 分 配 前 項 に 規 定 する 状 況 を 除 き 共 有 特 許 出 願 権 特 許 権 の 行 使 共 有 者 全 員 の 同 意 必 要 (2 項 )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行 使 共 有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共 有 人 的 同 意 16 条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報 奨 報 酬 特 許 権 を 付 与 された 機 関 は 第 十 六 条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奖 励 ; 发 明 创 造 专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に 奨 励 授 与 発 明 創 造 が 許 諾 され 実 施 された 後 は 普 及 応 用 の 範 囲 取 得 した 経 済 効 果 に 応 じ 合 理 的 な 報 酬 授 与 17 条 氏 名 表 示 権 特 許 表 示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 特 許 文 書 に 自 分 が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であることを 明 記 する 権 利 を 有 す 特 許 権 者 : 特 許 製 品 / 当 該 製 品 の 包 装 上 に 特 許 表 示 を 行 う 権 利 を 有 す 18 条 非 居 住 外 国 人 の 出 願 その 他 の 特 許 事 務 手 続 き 所 属 国 と 中 国 が 締 結 した 協 定 / 共 に 締 結 した 国 際 条 約 によるか 互 恵 の 原 則 に 従 い 本 法 に 基 づき 処 理 19 条 特 許 代 理 機 関 による 出 願 その 他 の 特 許 事 務 手 続 き 非 居 住 外 国 人 : 法 に 基 づき 設 立 された 特 許 代 理 機 関 に 委 託 必 要 中 国 人 : 法 に 基 づき 設 立 された 特 許 代 理 機 関 に 委 託 可 特 許 代 理 機 関 は 法 律 と 行 政 法 規 を 遵 守 し 被 代 理 人 の 委 託 に 基 づき 出 願 そ の 他 の 特 許 事 務 を 処 理 公 告 / 公 開 された 場 合 を 除 き 秘 密 保 持 を 負 う 特 許 代 理 機 関 の 具 体 的 な 管 理 方 法 は 国 務 院 が 規 定 20 条 外 国 への 出 願 ( 秘 密 保 持 審 査 ) いかなる 者 も 事 前 に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の 秘 密 保 持 審 査 を 受 けること 必 要 秘 密 保 持 の 手 順 及 び 期 限 等 は 国 務 院 の 規 定 に 従 い 執 行 中 国 人 は 国 際 条 約 に 基 づき 特 許 の 国 際 出 願 を 行 うことができる 出 願 人 が 特 許 の 国 際 出 願 を 行 う 場 合 前 項 の 規 定 を 遵 守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国 際 条 約 本 法 国 務 院 の 関 連 規 定 に 基 づき 特 許 の 国 際 出 願 を 処 理 本 条 1 項 の 規 定 に 違 反 して 外 国 で 出 願 した 発 明 実 用 新 案 について 中 国 で 特 許 権 を 付 与 しない 3 / 12 利 实 施 后, 根 据 其 推 广 应 用 的 范 围 和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合 理 的 报 酬 第 十 七 条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有 权 在 专 利 文 件 中 写 明 自 己 是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在 其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该 产 品 的 包 装 上 标 明 专 利 标 识 第 十 八 条 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或 者 营 业 所 的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在 中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依 照 其 所 属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依 照 互 惠 原 则, 根 据 本 法 办 理 第 十 九 条 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或 者 营 业 所 的 外 国 人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在 中 国 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国 内 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按 照 被 代 理 人 的 委 托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或 者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 对 被 代 理 人 发 明 创 造 的 内 容, 除 专 利 申 请 已 经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的 以 外,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将 在 中 国 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保 密 审 查 保 密 审 查 的 程 序 期 限 等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可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提 出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申 请 人 提 出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的, 应 当 遵 守 前 款 规 定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本 法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专 利 国 际 申 请 对 违 反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中 国 申 请 专 利 的,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4 21 条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及 びその 特 許 復 審 委 員 会 客 観 性 と 公 正 性 正 確 性 適 時 性 の 要 求 に 従 い 法 に 基 づき 特 許 出 願 請 求 を 処 理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完 全 かつ 正 確 に 適 時 に 特 許 情 報 を 発 表 し 特 許 公 報 を 定 期 的 に 発 行 特 許 出 願 の 公 開 / 公 告 前 には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の 職 員 関 係 者 は 秘 密 保 持 の 責 任 を 負 う 第 二 章 特 許 権 付 与 の 条 件 22 条 発 明 実 用 新 案 の 特 許 登 録 要 件 新 規 性 進 歩 性 ( 創 造 性 ) 実 用 性 (1 項 ) 新 規 性 : 公 知 ( 現 有 既 存 先 行 ) 技 術 に 属 さず 出 願 日 以 前 に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出 願 しておらず かつ 出 願 日 以 降 に 公 開 の 特 許 出 願 文 書 / 公 告 の 特 許 文 書 に 記 載 されていないこと (2 項 ) 進 歩 性 : 発 明 - 公 知 技 術 に 比 べて 際 立 った 実 質 的 特 徴 と 顕 著 な 進 歩 があること 実 用 新 案 - 公 知 技 術 に 比 べて 実 質 的 特 徴 と 進 歩 があること (3 項 ) 実 用 性 : 製 造 / 使 用 に 堪 え 積 極 的 な 効 果 を 生 むことができること (4 項 ) 公 知 技 術 : 出 願 日 以 前 に 国 内 外 で 公 然 知 られた 技 術 (5 項 ) 23 条 意 匠 の 登 録 要 件 新 規 性 : 公 知 デザイン( 先 行 既 存 設 計 )に 属 さず 出 願 日 以 前 に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出 願 しておらず かつ 出 願 日 以 降 に 公 開 の 特 許 文 書 に 記 載 されていないこと (1 項 ) 創 造 性 : 公 知 デザイン/ 公 知 デザインの 特 徴 の 組 み 合 わせと 比 べ 顕 著 な 違 い があること (2 項 ) 非 抵 触 性 : 他 人 が 出 願 日 以 前 に 取 得 した 合 法 的 権 利 と 衝 突 しては ならない (3 項 ) 公 知 デザイン: 出 願 日 以 前 に 国 内 外 で 公 然 知 られたデザイン (4 項 ) 24 条 発 明 創 造 の 新 規 性 喪 失 の 例 外 出 願 日 前 6 カ 月 以 内 に 以 下 のいずれかの 状 況 があったこと ( 一 ) 中 国 政 府 が 主 催 / 承 認 する 国 際 展 示 会 で 初 めて 展 示 ( 二 ) 規 定 の 学 術 会 議 / 技 術 会 議 上 で 初 めて 発 表 ( 三 ) 他 人 が 出 願 人 の 同 意 を 得 ずに その 内 容 を 漏 洩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及 时 的 要 求, 依 法 处 理 有 关 专 利 的 申 请 和 请 求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及 时 发 布 专 利 信 息, 定 期 出 版 专 利 公 报 在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或 者 公 告 前,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有 关 人 员 对 其 内 容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第 二 章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应 当 具 备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和 实 用 性 新 颖 性, 是 指 该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不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 也 没 有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申 请 日 以 前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过 申 请, 并 记 载 在 申 请 日 以 后 公 布 的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或 者 公 告 的 专 利 文 件 中 创 造 性, 是 指 与 现 有 技 术 相 比, 该 发 明 具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该 实 用 新 型 具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实 用 性, 是 指 该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能 够 制 造 或 者 使 用, 并 且 能 够 产 生 积 极 效 果 本 法 所 称 现 有 技 术, 是 指 申 请 日 以 前 在 国 内 外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技 术 第 二 十 三 条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应 当 不 属 于 现 有 设 计 ; 也 没 有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同 样 的 外 观 设 计 在 申 请 日 以 前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过 申 请, 并 记 载 在 申 请 日 以 后 公 告 的 专 利 文 件 中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与 现 有 设 计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特 征 的 组 合 相 比, 应 当 具 有 明 显 区 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不 得 与 他 人 在 申 请 日 以 前 已 经 取 得 的 合 法 权 利 相 冲 突 本 法 所 称 现 有 设 计, 是 指 申 请 日 以 前 在 国 内 外 为 公 众 所 知 的 设 计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在 申 请 日 以 前 六 个 月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 ( 一 ) 在 中 国 政 府 主 办 或 者 承 认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上 首 次 展 出 的 ; ( 二 ) 在 规 定 的 学 术 会 议 或 者 技 术 会 议 上 首 次 发 表 的 ; ( 三 ) 他 人 未 经 申 请 人 同 意 而 泄 露 其 内 容 的 第 三 章 特 許 の 出 願 25 条 特 許 を 受 け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もの ( 特 許 権 付 与 の 例 外 ) ( 一 ) 科 学 上 の 発 見 ( 二 ) 知 的 活 動 の 規 則 及 び 方 法 ( 三 ) 疾 病 の 診 断 及 び 治 療 方 法 ( 四 ) 動 物 と 植 物 の 品 種 ( 五 ) 原 子 核 変 換 方 法 を 用 いて 取 得 した 物 質 第 三 章 专 利 的 申 请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 ( 一 ) 科 学 发 现 ; ( 二 ) 智 力 活 动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 ( 三 )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 ( 四 ) 动 物 和 植 物 品 种 ; ( 五 ) 用 原 子 核 变 换 方 法 获 得 的 物 质 ; 4 / 12

5 ( 六 ) 平 面 印 刷 物 の 模 様 色 彩 又 は 両 者 の 組 み 合 わせによって 作 成 ( 六 ) 对 平 面 印 刷 品 的 图 案 色 彩 或 者 二 者 的 结 され 表 示 機 能 を 主 とするデザイン (1 項 ) 合 作 出 的 主 要 起 标 识 作 用 的 设 计 ( 四 )の 製 品 の 生 産 方 法 に 対 しては 特 許 付 与 (2 項 ) 对 前 款 第 ( 四 ) 项 所 列 产 品 的 生 产 方 法,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授 予 专 利 权 26 条 特 実 の 出 願 書 類 願 書 明 細 書 ( 説 明 書 ) 要 約 ( 概 要 ) 特 許 請 求 の 範 囲 ( 権 利 要 求 書 ) 等 の 文 書 を 提 出 (1 項 )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应 当 提 交 请 求 书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等 文 件 请 求 书 应 当 写 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名 称, 发 明 願 書 : 発 明 / 実 案 の 名 称 発 明 者 の 氏 名 出 願 人 の 氏 名 / 名 称 人 的 姓 名, 申 请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以 及 其 住 所 その 他 の 事 項 を 明 記 (2 項 ) 他 事 项 明 細 書 :その 属 する 技 術 分 野 の 技 術 者 が 実 現 できることを 基 準 と して 明 瞭 かつ 完 全 な 説 明 を 行 い 必 要 なとき 図 面 を 添 付 说 明 书 应 当 对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作 出 清 楚 完 整 的 说 明, 以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能 够 实 现 为 要 約 : 技 術 要 点 を 簡 潔 に 説 明 (3 項 ) 准 ; 必 要 的 时 候, 应 当 有 附 图 摘 要 应 当 简 要 说 明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技 术 要 点 特 許 請 求 の 範 囲 : 明 細 書 を 根 拠 として 特 許 保 護 を 要 求 する 範 囲 を 权 利 要 求 书 应 当 以 说 明 书 为 依 据, 清 楚 简 要 地 明 瞭 かつ 簡 潔 に 限 定 (4 項 ) 限 定 要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范 围 依 赖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专 遺 伝 資 源 依 存 の 発 明 創 造 : 出 願 人 は 特 許 出 願 書 類 で 該 遺 伝 資 源 の 直 接 の 出 所 最 初 の 出 所 を 説 明 最 初 の 出 所 を 説 明 できない 説 明 できない 理 由 説 明 (5 項 ) 利 申 请 文 件 中 说 明 该 遗 传 资 源 的 直 接 来 源 和 原 始 来 源 ; 申 请 人 无 法 说 明 原 始 来 源 的, 应 当 陈 述 理 由 27 条 意 匠 の 出 願 書 類 願 書 意 匠 の 図 面 / 写 真 意 匠 の 簡 単 な 説 明 等 の 書 類 を 提 出 (1 項 )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应 当 提 交 请 求 书 该 外 观 设 计 的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以 及 对 该 外 观 设 计 的 简 要 说 明 等 文 件 図 面 / 写 真 は 特 許 保 護 を 要 求 する 製 品 の 意 匠 を 明 瞭 に 表 示 (2 項 )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应 当 清 楚 地 显 示 要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28 条 出 願 日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特 許 出 願 書 類 を 受 領 した 日 郵 送 された 場 合 消 印 日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为 申 请 日 如 果 申 请 文 件 是 邮 寄 的, 以 寄 出 的 邮 戳 日 为 申 请 日 29 条 優 先 権 主 張 の 手 続 ( 条 約 に 基 づく 優 先 権 ) 外 国 出 願 日 から 特 実 :12 カ 月 以 内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自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或 者 自 外 观 设 计 在 外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意 匠 : 6 カ 月 以 内 に 中 国 出 願 する 場 合 六 个 月 内, 又 在 中 国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条 約 / 相 互 に 承 認 した 優 先 権 の 原 則 に 従 い 優 先 権 を 享 受 可 (1 項 ) ( 国 内 優 先 権 )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を 中 国 で 初 めて 出 願 した 日 から 12 カ 月 以 内 に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に 同 一 主 題 について 特 許 出 願 する 場 合 申 请 的, 依 照 该 外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依 照 相 互 承 认 优 先 权 的 原 则,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申 请 人 自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又 向 国 务 院 专 優 先 権 を 享 受 可 (2 項 ) 利 行 政 部 门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30 条 優 先 権 の 主 張 出 願 時 に 書 面 で 声 明 し かつ 3 カ 月 以 内 に 最 初 に 提 出 した 特 許 出 願 書 類 の 副 本 を 提 出 書 面 声 明 不 提 出 / 出 願 書 類 の 副 本 提 出 期 限 を 徒 過 優 先 権 不 主 張 と 見 なされる 第 三 十 条 申 请 人 要 求 优 先 权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的 时 候 提 出 书 面 声 明, 并 且 在 三 个 月 内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副 本 ; 未 提 出 书 面 声 明 或 者 逾 期 未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的, 视 为 未 要 求 优 先 权 31 条 出 願 の 単 一 性 ( 一 発 明 創 造 一 出 願 ) 第 三 十 一 条 一 件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应 一 件 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の 出 願 は 一 つ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に 限 られる 一 つの 全 体 的 な 発 明 構 想 に 属 する 二 つ 以 上 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は 当 限 于 一 项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属 于 一 个 总 的 发 明 构 思 的 两 项 以 上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可 一 件 の 出 願 として 提 出 可 (1 項 )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一 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限 于 一 项 外 观 设 计 5 / 12

6 一 件 の 意 匠 特 許 出 願 は 一 つの 意 匠 に 限 られる 同 一 製 品 の 二 以 上 の 類 似 意 匠 同 一 種 類 でかつセットで 販 売 / 使 用 される 製 品 の 二 以 上 の 意 匠 は 一 件 の 出 願 として 提 出 可 (2 項 ) 32 条 出 願 の 取 下 げ ( 撤 回 ) 出 願 人 は 特 許 権 が 付 与 されるまでの 間 特 許 出 願 を 随 時 取 下 げ 可 33 条 補 正 出 願 書 類 に 対 して 補 正 可 発 明 / 実 案 : 元 の 明 細 書 特 許 請 求 の 範 囲 に 記 載 した 範 囲 を 超 えて はならない 意 匠 : 元 の 画 像 / 写 真 で 表 示 した 範 囲 を 超 えてはならない 同 一 产 品 两 项 以 上 的 相 似 外 观 设 计, 或 者 用 于 同 一 类 别 并 且 成 套 出 售 或 者 使 用 的 产 品 的 两 项 以 上 外 观 设 计, 可 以 作 为 一 件 申 请 提 出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前 随 时 撤 回 其 专 利 申 请 第 三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可 以 对 其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但 是, 对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记 载 的 范 围, 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不 得 超 出 原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表 示 的 范 围 第 四 章 特 許 出 願 の 審 査 と 認 可 第 四 章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和 批 准 34 条 出 願 公 開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发 明 专 利 初 歩 審 査 ( 方 式 審 査 ) 後 出 願 日 から 満 18 カ 月 後 直 ちに 公 開 申 请 后, 经 初 步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要 求 的, 自 申 请 日 起 满 十 八 个 月, 即 行 公 布 国 务 院 专 利 請 求 に 基 づき 早 期 に 公 開 可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早 日 公 布 其 申 请 35 条 実 体 審 査 ( 審 査 請 求 )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自 申 请 日 起 三 年 内, 国 出 願 日 から3 年 以 内 に 出 願 人 の 任 意 の 時 期 の 請 求 に 基 づき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人 随 时 提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実 体 審 査 可 出 的 请 求, 对 其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申 请 人 无 正 正 当 な 理 由 なく 期 限 を 過 ぎても 実 体 審 査 未 請 求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请 求 实 质 审 查 的, 该 申 请 即 出 願 取 下 げとみなす (1 項 ) 被 视 为 撤 回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认 为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以 自 行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必 要 と 認 める 場 合 自 ら 実 体 審 査 可 (2 項 ) 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36 条 参 考 資 料 提 出 義 務 第 三 十 六 条 发 明 专 利 的 申 请 人 请 求 实 质 审 查 的 出 願 人 が 実 体 審 査 を 請 求 する 場 合 时 候, 应 当 提 交 在 申 请 日 前 与 其 发 明 有 关 的 出 願 日 以 前 の 発 明 に 関 係 する 参 考 資 料 提 出 義 務 (1 項 ) 参 考 资 料 外 国 で 出 願 済 みの 場 合 发 明 专 利 已 经 在 外 国 提 出 过 申 请 的, 国 务 院 专 利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出 願 人 に 対 し 指 定 の 期 間 内 に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该 国 当 該 国 がその 出 願 の 審 査 のため 検 索 した 資 料 / 審 査 結 果 の 为 审 查 其 申 请 进 行 检 索 的 资 料 或 者 审 查 结 果 的 资 資 料 提 出 を 要 求 可 料 ;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提 交 的, 该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正 当 な 理 由 なく 期 限 を 過 ぎて 未 提 出 出 願 取 下 げとみなす(2 項 ) 撤 回 37 条 拒 絶 理 由 通 知 ( 実 体 審 査 後 の 意 見 陳 述 / 補 正 の 要 求 )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对 发 明 专 利 申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実 体 審 査 後 本 法 の 規 定 に 合 致 していない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后, 认 为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と 認 める 場 合 出 願 人 に 通 知 を 行 い 应 当 通 知 申 请 人, 要 求 其 在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陈 述 意 指 定 の 期 間 内 に 意 見 を 陳 述 か 出 願 を 補 正 するよう 要 求 见, 或 者 对 其 申 请 进 行 修 改 ; 无 正 当 理 由 正 当 な 理 由 なく 期 限 を 過 ぎて 未 回 答 出 願 取 下 げとみなす 逾 期 不 答 复 的, 该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38 条 拒 絶 査 定 ( 出 願 の 拒 絶 ) 第 三 十 八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经 申 请 人 陈 述 意 见 或 発 明 特 許 の 出 願 人 が 意 見 陳 述 / 補 正 後 者 进 行 修 改 后,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仍 然 认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本 法 の 規 定 に 合 致 していないと 認 める 場 合 为 不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拒 絶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9 条 発 明 特 許 権 の 付 与 ( 特 許 査 定 )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经 实 质 审 查 没 有 发 现 発 明 特 許 出 願 に 対 して 実 体 審 査 を 行 い 拒 絶 理 由 が 存 在 しない 場 合 驳 回 理 由 的,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発 明 特 許 権 付 与 決 定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决 定, 发 给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同 时 発 明 特 許 証 書 を 交 付 同 時 に 登 録 して 公 告 予 以 登 记 和 公 告 发 明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発 明 特 許 権 は 公 告 日 から 効 力 を 生 じる 生 效 40 条 実 用 新 案 意 匠 特 許 権 の 付 与 ( 登 録 査 定 ) 第 四 十 条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经 初 步 初 歩 審 査 ( 予 備 審 査 )を 行 い 却 下 理 由 が 存 在 しない 場 合 审 查 没 有 发 现 驳 回 理 由 的,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実 用 新 案 権 / 意 匠 権 付 与 決 定 をし 政 部 门 作 出 授 予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相 応 する 特 許 証 書 を 交 付 同 時 に 登 録 して 公 告 利 权 的 决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专 利 证 书, 同 时 6 / 12

7 実 用 新 案 権 意 匠 権 は 公 告 日 から 効 力 を 生 じる 41 条 拒 絶 査 定 に 対 する 不 服 ( 復 審 提 訴 ) 国 務 院 特 許 行 政 部 門 は 特 許 復 審 委 員 会 を 設 置 出 願 人 が 拒 絶 査 定 に 不 服 がある 場 合 通 知 受 領 日 から 3 カ 月 以 内 に 特 許 復 審 委 員 会 に 復 審 請 求 可 (1 項 ) 特 許 復 審 査 委 員 会 は 復 審 後 に 決 定 を 下 し かつ 特 許 出 願 人 に 通 知 不 服 申 立 通 知 受 領 日 から 3 カ 月 以 内 に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可 (2 項 ) 予 以 登 记 和 公 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驳 回 申 请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请 求 复 审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复 审 后, 作 出 决 定, 并 通 知 专 利 申 请 人 专 利 申 请 人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的 复 审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五 章 特 許 権 の 存 続 期 間 消 滅 無 効 第 五 章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终 止 和 无 效 42 条 存 続 期 間 第 四 十 二 条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二 十 年, 实 用 新 発 明 特 許 権 :20 年 実 用 新 案 特 許 権 :10 年 意 匠 特 許 権 :10 年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十 年, いずれも 出 願 日 から 起 算 均 自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43 条 年 金 の 納 付 第 四 十 三 条 专 利 权 人 应 当 自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当 特 許 権 者 は 特 許 権 を 付 与 された 年 から 年 金 を 納 付 年 开 始 缴 纳 年 费 44 条 存 続 期 間 満 了 前 の 特 許 権 の 消 滅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专 利 权 在 期 限 届 ( 一 )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年 金 を 納 付 していない 满 前 终 止 : ( 二 ) 特 許 権 者 が 書 面 声 明 で 特 許 権 を 放 棄 (1 項 ) ( 一 )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年 费 的 ; ( 二 ) 专 利 权 人 以 书 面 声 明 放 弃 其 专 利 权 的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登 録 公 告 (2 項 ) 专 利 权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终 止 的,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和 公 告 45 条 特 許 権 無 効 宣 告 の 請 求 ( 無 効 審 判 ) 第 四 十 五 条 自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請 求 可 能 時 期 :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特 許 権 付 与 を 公 告 した 日 から 利 权 之 日 起,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請 求 権 者 :いかなる 機 関 / 個 人 も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以 请 求 专 利 請 求 理 由 : 当 該 特 許 権 の 付 与 が 本 法 の 関 連 規 定 に 合 致 していない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請 求 先 : 特 許 復 審 委 員 会 46 条 特 許 権 無 効 宣 告 の 決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特 許 復 審 委 員 会 は 適 時 に( 遅 滞 なく) 審 査 決 定 を 行 い かつ 的 请 求 应 当 及 时 审 查 和 作 出 决 定, 并 通 知 请 請 求 者 特 許 権 者 に 通 知 求 人 和 专 利 权 人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决 定, 由 国 特 許 権 の 無 効 宣 告 決 定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登 録 公 告 (1 項 )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和 公 告 对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者 维 持 专 利 無 効 宣 告 / 維 持 決 定 に 不 服 通 知 受 領 日 から3 カ 月 以 内 に 权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无 人 民 法 院 は 無 効 宣 告 請 求 手 続 きの 相 手 方 当 事 者 に 效 宣 告 请 求 程 序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第 三 者 として 訴 訟 に 参 加 するよう 通 知 (2 項 ) 加 诉 讼 47 条 特 許 権 無 効 宣 告 の 効 果 第 四 十 七 条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视 为 自 始 即 不 存 原 則 : 特 許 権 は 初 めから 存 在 しなかったものとみなす (1 項 ) 在 例 外 : 特 許 権 無 効 宣 告 の 前 に 人 民 法 院 が 下 し かつ 既 に 執 行 された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的 决 定, 对 在 宣 告 专 利 权 无 效 前 特 許 権 侵 害 の 判 決 調 停 書 既 に 履 行 / 強 制 執 行 された 特 許 権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并 已 执 行 的 专 利 侵 权 的 判 决 侵 害 紛 争 の 処 理 決 定 既 に 履 行 された 特 許 実 施 許 諾 契 約 / 特 許 调 解 书, 已 经 履 行 或 者 强 制 执 行 的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譲 渡 契 約 遡 及 力 を 持 たない 处 理 决 定, 以 及 已 经 履 行 的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但 し 特 許 権 者 の 悪 意 により 他 人 に 損 失 合 同 和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 不 具 有 追 溯 力 但 是 因 賠 償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項 ) 专 利 权 人 的 恶 意 给 他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特 許 権 侵 害 の 賠 償 金 特 許 使 用 料 特 許 権 譲 渡 料 を 返 還 しなければ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不 返 还 专 利 侵 权 赔 偿 金 专 利 使 用 明 らかに 公 平 の 原 則 に 反 する 場 合 费 专 利 权 转 让 费, 明 显 违 反 公 平 原 则 的, 全 額 / 一 部 を 返 還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項 )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返 还 7 / 12

8 第 六 章 特 許 実 施 の 強 制 許 諾 48 条 実 施 の 強 制 許 諾 以 下 のいずれかの 状 況 に 該 当 する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実 施 条 件 を 具 備 した 機 関 / 個 人 の 請 求 により 発 明 特 許 / 実 用 新 案 特 許 の 実 施 を 強 制 許 諾 可 ( 一 ) 特 許 権 者 が 特 許 権 付 与 日 より 満 三 年 が 経 過 し かつ 特 許 出 願 日 より 満 4 年 が 経 過 しても その 特 許 を 正 当 な 理 由 なく 実 施 しない/ 十 分 に 実 施 しない 場 合 ( 二 ) 特 許 権 者 による 特 許 権 の 行 使 行 為 が 法 に 基 づき 独 占 行 為 と 認 定 され 当 該 行 為 による 競 争 上 の 不 利 な 影 響 を 解 消 するか/ 減 少 させる 場 合 49 条 緊 急 事 態 公 益 目 的 の 強 制 許 諾 国 に 緊 急 事 態 / 非 常 事 態 が 発 生 するか/ 公 共 の 利 益 を 目 的 とする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発 明 特 許 / 実 用 新 案 特 許 実 施 の 強 制 許 諾 可 50 条 薬 品 の 強 制 許 諾 公 共 の 健 康 を 目 的 として 特 許 権 を 取 得 した 薬 品 :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製 造 し 関 連 の 国 際 条 約 の 規 定 に 合 致 する 国 / 地 域 への 輸 出 の 強 制 許 諾 可 51 条 先 行 特 許 の 強 制 許 諾 ( 被 利 用 発 明 に 係 る 特 許 権 等 の 強 制 許 諾 ) 特 許 権 を 取 得 した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が 特 許 権 取 得 済 み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と 比 べ 経 済 的 意 義 が 顕 著 な 重 大 な 技 術 進 歩 を 有 し 実 施 が 前 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の 実 施 に 依 存 している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後 の 特 許 権 者 の 申 請 に 基 づき 前 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の 実 施 を 強 制 許 諾 可 前 項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強 制 許 諾 する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前 の 特 許 権 者 の 申 請 に 基 づき 後 の 発 明 / 実 用 新 案 の 実 施 にも 強 制 許 諾 可 52 条 半 導 体 技 術 の 強 制 許 諾 強 制 許 諾 と 関 連 する 発 明 創 造 が 半 導 体 技 術 である 場 合 実 施 は 公 共 利 益 の 目 的 と 第 48 条 第 ( 二 ) 号 規 定 の 状 況 に 限 る 53 条 強 制 許 諾 の 実 施 の 目 的 第 48 条 第 ( 二 ) 号 と 第 50 条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強 制 許 諾 を 行 う 状 況 を 除 き 強 制 許 諾 の 実 施 は 主 に 国 内 市 場 への 供 給 を 目 的 とする 54 条 証 拠 提 出 義 務 第 48 条 第 ( 一 ) 項 第 51 条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強 制 許 諾 を 申 請 する 機 関 / 個 人 は 特 許 権 者 に 対 し 合 理 的 な 条 件 により 実 施 を 請 求 したが 合 理 的 な 期 間 内 に 許 諾 を 得 ることができなかったことの 証 明 必 要 55 条 通 知 等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決 定 を 特 許 権 者 に 遅 滞 なく 通 知 し かつ 登 録 公 告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決 定 は 強 制 許 諾 の 理 由 に 基 づき 実 施 する 範 囲 / 期 間 を 定 める 強 制 許 諾 の 理 由 が 消 滅 し かつ 再 び 発 生 していない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は 特 許 権 者 の 請 求 に 基 づき 審 査 後 強 制 実 施 第 六 章 专 利 实 施 的 强 制 许 可 第 四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申 请, 可 以 给 予 实 施 发 明 专 利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 : ( 一 ) 专 利 权 人 自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日 起 满 三 年, 且 自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满 四 年,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实 施 或 者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的 ; ( 二 ) 专 利 权 人 行 使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被 依 法 认 定 为 垄 断 行 为, 为 消 除 或 者 减 少 该 行 为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的 第 四 十 九 条 在 国 家 出 现 紧 急 状 态 或 者 非 常 情 况 时, 或 者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的,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实 施 发 明 专 利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强 制 许 可 第 五 十 条 为 了 公 共 健 康 目 的, 对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药 品,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制 造 并 将 其 出 口 到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的 强 制 许 可 第 五 十 一 条 一 项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比 前 已 经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具 有 显 著 经 济 意 义 的 重 大 技 术 进 步, 其 实 施 又 有 赖 于 前 一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实 施 的,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后 一 专 利 权 人 的 申 请, 可 以 给 予 实 施 前 一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强 制 许 可 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给 予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情 形 下,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前 一 专 利 权 人 的 申 请, 也 可 以 给 予 实 施 后 一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的 强 制 许 可 第 五 十 二 条 强 制 许 可 涉 及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半 导 体 技 术 的, 其 实 施 限 于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的 和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第 五 十 三 条 除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 二 ) 项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外, 强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应 当 主 要 为 了 供 应 国 内 市 场 条 规 定 给 予 的 强 制 许 可 外, 强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应 当 主 要 为 了 供 应 国 内 市 场 第 五 十 四 条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 一 ) 项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申 请 强 制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证 据, 证 明 其 以 合 理 的 条 件 请 求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其 实 施 专 利, 但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获 得 许 可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给 予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专 利 权 人, 并 予 以 登 记 和 公 告 给 予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应 当 根 据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规 定 实 施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消 除 并 不 再 发 生 时,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8 / 12

9 許 諾 の 中 止 を 決 定 56 条 非 独 占 実 施 権 再 実 施 許 諾 禁 止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取 得 は 独 占 的 な 実 施 権 を 持 たず 他 人 に 実 施 許 諾 する 権 利 を 有 しない 根 据 专 利 权 人 的 请 求, 经 审 查 后 作 出 终 止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第 五 十 六 条 取 得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享 有 独 占 的 实 施 权, 并 且 无 权 允 许 他 人 实 施 57 条 使 用 料 の 支 払 い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取 得 者 は 特 許 権 者 に 合 理 的 な 使 用 料 を 支 払 うか 関 連 の 国 際 条 約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使 用 料 に 関 わる 問 題 を 処 理 する 使 用 料 を 支 払 う 場 合 金 額 は 双 方 が 協 議 双 方 が 合 意 できない 場 合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裁 決 58 条 決 定 に 対 する 不 服 特 許 権 者 が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の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に 関 する 決 定 に 不 服 の 場 合 及 び 特 許 権 者 と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取 得 者 が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の 強 制 実 施 許 諾 に 関 する 使 用 料 の 裁 定 に 不 服 の 場 合 通 知 受 領 日 から3 カ 月 以 内 に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可 第 五 十 七 条 取 得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付 给 专 利 权 人 合 理 的 使 用 费, 或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参 加 的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的 规 定 处 理 使 用 费 问 题 付 给 使 用 费 的, 其 数 额 由 双 方 协 商 ;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的,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裁 决 第 五 十 八 条 专 利 权 人 对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专 利 权 人 和 取 得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关 于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使 用 费 的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七 章 特 許 権 の 保 護 第 七 章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59 条 特 許 権 の 保 護 範 囲 等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発 明 実 用 新 案 特 許 権 : 請 求 項 の 内 容 を 基 準 とし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明 細 書 図 面 は 特 許 請 求 の 範 囲 の 解 釈 に 用 いること 可 (1 項 )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表 示 在 图 片 或 者 照 意 匠 特 許 権 : 図 面 / 写 真 が 示 す 製 品 の 意 匠 を 基 準 とし 片 中 的 该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为 准, 简 要 说 明 簡 単 な 説 明 は 図 面 / 写 真 が 示 す 製 品 の 意 匠 の 解 釈 に 用 いること 可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所 表 示 的 该 产 品 的 外 (2 項 ) 观 设 计 60 条 侵 害 に 対 する 救 済 ( 提 訴 特 許 業 務 管 理 部 門 への 処 理 要 求 ) 第 六 十 条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实 施 其 专 利, 即 侵 特 許 権 者 の 許 諾 を 受 けずに その 特 許 を 実 施 する 即 ち 犯 其 专 利 权, 引 起 纠 纷 的,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1その 特 許 権 を 侵 害 し 紛 争 を 引 き 起 こした 場 合 解 决 ; 当 事 者 が 協 議 により 解 決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2 協 議 を 望 まない 場 合 / 合 意 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かった 場 合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也 可 以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に 処 理 請 求 可 3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の 処 理 で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成 立 と 認 められた 場 合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时, 认 定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権 利 侵 害 者 に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の 即 時 停 止 命 令 可 的, 可 以 责 令 侵 权 人 立 即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当 事 人 不 服 申 立 処 理 通 知 受 領 日 から 15 日 以 内 に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处 理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に 基 づき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可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権 利 侵 害 者 が 期 限 を 過 ぎても 提 訴 せず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も 停 止 诉 ; しない 場 合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は 人 民 法 院 に 強 制 執 行 申 請 可 侵 权 人 期 满 不 起 诉 又 不 停 止 侵 权 行 为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进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は 当 事 者 の 請 求 に 基 づき 行 处 理 的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事 人 的 请 特 許 権 侵 害 の 賠 償 金 額 について 調 停 を 行 うこと 可 求, 可 以 就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进 行 调 解 ; 调 調 停 不 成 立 当 事 者 は 民 事 訴 訟 法 に 基 づき 人 民 法 院 に 提 訴 可 解 不 成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61 条 製 法 特 許 の 立 証 責 任 転 換 実 案 意 匠 の 特 許 権 評 価 報 告 第 六 十 一 条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新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侵 害 紛 争 が 新 製 品 の 製 造 方 法 の 発 明 特 許 に 係 る 場 合 的 发 明 专 利 的, 制 造 同 样 产 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同 様 の 製 品 を 製 造 する 機 関 / 個 人 は その 製 造 方 法 が 特 許 の 方 人 应 当 提 供 其 产 品 制 造 方 法 不 同 于 专 利 方 法 的 证 法 と 異 なることを 証 明 (1 項 ) 明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9 / 12

10 侵 害 紛 争 が 実 用 新 案 特 許 / 意 匠 特 許 に 関 する 場 合 人 民 法 院 /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は 特 許 権 者 / 利 害 関 係 人 に 対 し 国 務 院 専 利 行 政 部 門 が 検 索 と 分 析 評 価 後 に 作 成 した 評 価 報 告 の 提 出 要 求 可 (2 項 ) 62 条 公 知 技 術 の 抗 弁 ( 先 行 技 術 の 抗 弁 ) 侵 害 者 とされた 者 が その 実 施 する 技 術 / 設 計 は 公 知 技 術 / 公 知 デザインに 属 することを 証 明 する 証 拠 を 有 している 場 合 特 許 権 侵 害 を 構 成 しない 63 条 特 許 詐 称 ( 特 許 の 虚 偽 表 示 ) 法 に 基 づき 民 事 責 任 を 負 うほか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が 是 正 を 命 じ 公 告 違 法 所 得 を 没 収 し 違 法 所 得 の 4 倍 以 下 の 過 料 を 併 科 できる 違 法 所 得 がない 場 合 20 万 元 以 下 の 過 料 を 科 すこと 可 犯 罪 を 構 成 する 場 合 は 法 に 基 づき 刑 事 責 任 を 追 及 64 条 特 許 詐 称 に 対 する 処 分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が 取 得 した 証 拠 に 基 づき 特 許 偽 称 被 疑 行 為 を 取 り 締 まる 場 合 全 ての 関 連 当 事 者 を 尋 問 し 違 法 被 疑 行 為 と 関 連 する 状 況 を 調 査 可 実 地 検 査 違 法 被 疑 行 為 と 関 連 する 契 約 や 領 収 書 帳 簿 その 他 関 連 資 料 を 閲 覧 複 製 可 違 法 被 疑 行 為 と 関 連 する 製 品 を 検 査 特 許 製 品 の 偽 称 製 品 との 証 拠 があった 場 合 差 押 えか 留 置 可 (1 項 )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が 前 項 に 規 定 する 職 権 を 行 使 する 場 合 当 事 者 の 協 力 義 務 拒 否 / 妨 害 禁 止 (2 項 ) 65 条 特 許 権 侵 害 の 賠 償 金 額 1 権 利 者 が 権 利 侵 害 によって 被 った 実 際 の 損 失 に 応 じて 確 定 2 実 際 の 損 失 確 定 が 困 難 権 利 侵 害 者 が 権 利 侵 害 によって 取 得 した 利 益 によって 確 定 3 権 利 者 の 損 失 / 権 利 侵 害 者 が 得 た 利 益 を 確 定 することが 困 難 当 該 特 許 の 使 用 許 諾 料 の 倍 数 に 応 じて 確 定 賠 償 金 額 : 権 利 者 が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を 制 止 するために 支 払 った 合 理 的 な 支 出 含 む (1 項 ) 4 権 利 者 の 損 失 権 利 侵 害 者 の 取 得 利 益 特 許 使 用 許 諾 料 の 確 定 がいずれも 困 難 人 民 法 院 は 特 許 権 の 種 類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の 性 質 情 状 等 の 要 素 に 基 づき 1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の 賠 償 を 認 定 可 (2 項 ) 66 条 財 産 保 全 の 申 立 特 許 権 者 / 利 害 関 係 人 が 他 人 が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を 実 施 している/ 実 施 し ようとしていることを 証 明 する 証 拠 を 有 し 直 ちに 差 止 めなければ 合 法 的 権 益 が 回 復 困 難 な 損 害 を 受 ける 恐 れがある 場 合 提 訴 前 に 人 民 法 院 に 関 連 行 為 の 差 止 命 令 措 置 を 採 るよう 申 立 可 (1 項 ) 申 立 人 は 申 立 時 に 担 保 を 提 供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担 保 を 提 供 しない 場 合 申 立 却 下 (2 項 )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对 相 关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检 索 分 析 和 评 价 后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作 为 审 理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证 据 第 六 十 二 条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中, 被 控 侵 权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实 施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属 于 现 有 技 术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的,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第 六 十 三 条 假 冒 专 利 的, 除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外, 由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予 公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四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可 以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根 据 已 经 取 得 的 证 据, 对 涉 嫌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时, 可 以 询 问 有 关 当 事 人, 调 查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情 况 ; 对 当 事 人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查 阅 复 制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合 同 发 票 账 簿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检 查 与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产 品, 对 有 证 据 证 明 是 假 冒 专 利 的 产 品, 可 以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依 法 行 使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权 时, 当 事 人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挠 第 六 十 五 条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赔 偿 数 额 按 照 权 利 人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损 失 确 定 ; 实 际 损 失 难 以 确 定 的, 可 以 按 照 侵 权 人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确 定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难 以 确 定 的, 参 照 该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倍 数 合 理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还 应 当 包 括 权 利 人 为 制 止 侵 权 行 为 所 支 付 的 合 理 开 支 权 利 人 的 损 失 侵 权 人 获 得 的 利 益 和 专 利 许 可 使 用 费 均 难 以 确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专 利 权 的 类 型 侵 权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节 等 因 素, 确 定 给 予 一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赔 偿 第 六 十 六 条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他 人 正 在 实 施 或 者 即 将 实 施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 如 不 及 时 制 止 将 会 使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起 诉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采 取 责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的 措 施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时, 应 当 提 供 担 保 ;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驳 回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は 申 立 を 受 けてから 48 時 間 以 内 に 裁 定 特 別 な 事 情 により 延 長 が 必 要 な 場 合 48 時 間 延 長 可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接 受 申 请 之 时 起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作 出 裁 定 ;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 可 以 延 10 / 12

11 関 連 行 為 の 差 止 命 令 を 裁 定 した 場 合 直 ちに 執 行 当 事 者 は 裁 定 に 不 服 がある 場 合 復 議 ( 不 服 審 査 )を1 回 請 求 可 復 議 期 間 中 は 裁 定 の 執 行 を 停 止 しない (3 項 ) 长 四 十 八 小 时 裁 定 责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执 行 当 事 人 对 裁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申 请 复 议 一 次 ; 复 议 期 间 不 停 止 裁 定 的 执 行 申 立 人 が 人 民 法 院 の 関 連 行 為 の 停 止 命 令 日 から 15 日 以 内 に 提 訴 しない 場 合 人 民 法 院 は 当 該 措 置 を 解 除 (4 項 ) 申 立 に 誤 りがあった 場 合 申 立 人 は 関 連 行 為 の 停 止 により 被 申 立 人 が 被 った 損 失 を 賠 償 (5 項 ) 67 条 訴 訟 前 証 拠 保 全 の 申 立 特 許 権 侵 害 行 為 を 阻 止 するため 証 拠 の 滅 失 / 後 では 得 られない おそれがある 場 合 特 許 権 者 / 利 害 関 係 人 は 提 訴 前 に 人 民 法 院 に 証 拠 保 全 の 申 立 可 (1 項 ) 申 请 人 自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责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的 措 施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不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该 措 施 申 请 有 错 误 的, 申 请 人 应 当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第 六 十 七 条 为 了 制 止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在 起 诉 前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保 全 证 据 人 民 法 院 は 保 全 措 置 を 講 じる 場 合 申 立 人 に 担 保 の 提 供 を 命 令 可 申 立 人 が 担 保 を 提 供 しない 場 合 申 立 却 下 (2 項 )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可 以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担 保 ; 申 请 人 不 提 供 担 保 的, 驳 回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は 申 立 を 受 けてから 48 時 間 以 内 に 裁 定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自 接 受 申 请 之 时 起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作 保 全 措 置 をとる 裁 定 を 行 った 場 合 直 ちに 執 行 (3 項 ) 出 裁 定 ; 裁 定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的, 应 当 立 即 执 行 申 立 人 が 人 民 法 院 が 証 拠 保 全 措 置 をとった 日 から 15 日 以 内 に 申 请 人 自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提 訴 しない 場 合 当 該 措 置 を 解 除 (4 項 ) 不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该 措 施 68 条 訴 訟 時 効 第 六 十 八 条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二 年, 自 专 特 許 権 侵 害 の 訴 訟 時 効 : 2 年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得 知 或 者 应 当 得 知 特 許 権 者 / 利 害 関 係 人 が 権 利 侵 害 行 為 を 知 った 日 / 知 り 得 る 日 侵 权 行 为 之 日 起 计 算 より 起 算 (1 項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至 专 利 权 授 予 前 使 用 该 发 明 発 明 特 許 の 出 願 公 開 から 特 許 権 付 与 までの 間 に 発 明 が 使 用 され かつ 未 支 付 适 当 使 用 费 的, 专 利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適 当 な 使 用 料 が 支 払 われなかった 場 合 使 用 费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二 年, 自 专 利 权 人 得 知 或 者 使 用 料 の 支 払 い 請 求 の 訴 訟 時 効 : 2 年 应 当 得 知 他 人 使 用 其 发 明 之 日 起 计 算, 但 特 許 権 者 が 他 人 の 発 明 使 用 を 知 った 日 / 知 り 得 る 日 より 起 算 是, 专 利 权 人 于 专 利 权 授 予 之 日 前 即 已 得 知 或 者 但 し 特 許 権 者 が 特 許 付 与 日 以 前 に 知 った 場 合 / 知 り 得 る 場 合 应 当 得 知 的, 自 专 利 权 授 予 之 日 起 计 算 特 許 権 付 与 日 より 起 算 (2 項 ) 69 条 特 許 権 侵 害 とみなさない 行 為 第 六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视 为 侵 犯 专 利 ( 一 )( 消 尽 並 行 輸 入 ) 特 許 製 品 / 特 許 方 法 によって 直 接 得 られた 权 :( 一 )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依 照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製 品 について 特 許 権 者 / 許 諾 を 得 た 機 関 / 個 人 が 販 売 後 当 該 製 品 的 产 品, 由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经 其 许 可 的 单 位 个 人 を 使 用 販 売 許 諾 販 売 輸 入 售 出 后,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销 售 进 口 该 产 品 的 ; ( 二 ) 在 专 利 申 请 日 前 已 经 制 造 相 同 产 品 使 用 ( 二 ) ( 先 使 用 権 ) 特 許 出 願 日 前 に 同 一 製 品 を 製 造 し 同 一 方 法 を 相 同 方 法 或 者 已 经 作 好 制 造 使 用 的 必 要 准 使 用 し 製 造 と 使 用 に 必 要 な 準 備 を 終 えており かつ 従 前 の 备, 并 且 仅 在 原 有 范 围 内 继 续 制 造 使 用 的 ; 範 囲 内 だけで 引 き 続 き 製 造 使 用 ( 三 ) 临 时 通 过 中 国 领 陆 领 水 领 空 的 外 国 运 ( 三 )( 臨 時 の 領 土 通 過 ) 臨 時 に 中 国 の 領 土 等 を 通 過 する 外 国 の 輸 送 输 工 具, 依 照 其 所 属 国 同 中 国 签 订 的 协 议 或 手 段 が 所 属 国 と 中 国 が 締 結 した 約 定 / 共 に 締 結 した 国 際 条 約 互 者 共 同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或 者 依 照 互 惠 原 则, 为 恵 の 原 則 に 従 い 輸 送 手 段 の 必 要 上 装 置 設 備 に 関 連 特 許 を 使 用 运 输 工 具 自 身 需 要 而 在 其 装 置 和 设 备 中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的 ; ( 四 )( 研 究 実 験 ) 専 ら 科 学 研 究 と 実 験 のために 特 に 関 連 特 許 を 使 用 ( 四 ) 专 为 科 学 研 究 和 实 验 而 使 用 有 关 专 利 的 ; ( 五 ) 为 提 供 行 政 审 批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制 造 使 ( 五 )( 医 薬 品 医 療 機 械 ) 行 政 上 の 審 査 認 可 に 必 要 な 情 報 提 供 の 用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械 的, 以 ために 特 許 医 薬 品 / 特 許 医 療 機 械 を 製 造 使 用 輸 入 及 び 及 专 门 为 其 制 造 进 口 专 利 药 品 或 者 专 利 医 疗 器 専 らその 者 のために 特 許 医 薬 品 / 特 許 医 療 機 械 を 製 造 輸 入 械 的 11 / 12

12 70 条 善 意 使 用 等 の 免 責 特 許 権 者 の 許 諾 を 受 けず 製 造 / 販 売 された 特 許 侵 害 物 品 と 知 らず 生 産 営 業 ( 経 営 )の 目 的 で 使 用 販 売 許 諾 販 売 し 当 該 製 品 の 合 法 的 な 供 給 源 を 証 明 できる 場 合 賠 償 責 任 を 負 わない 71 条 20 条 違 反 の 責 任 20 条 の 規 定 に 違 反 して 外 国 に 特 許 を 出 願 し 国 家 秘 密 を 漏 洩 した 場 合 所 在 機 関 又 は 上 級 主 管 機 関 が 行 政 処 分 を 行 う 犯 罪 を 構 成 する 場 合 法 により 刑 事 責 任 追 及 72 条 非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特 許 出 願 権 等 侵 害 の 責 任 発 明 者 /デザイナーの 非 職 務 発 明 創 造 の 特 許 出 願 権 その 他 権 益 を 侵 害 した 場 合 所 在 機 関 / 上 級 主 管 機 関 が 行 政 処 分 を 行 う 73 条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の 営 業 活 動 関 与 禁 止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は 社 会 に 向 けて 特 許 製 品 を 推 薦 する 等 の 経 営 活 動 に 関 与 してはならない 特 許 事 務 管 理 部 門 が 前 項 の 規 定 に 違 反 した 場 合 その 上 級 機 関 / 監 察 機 関 が 是 正 を 命 じ 影 響 を 排 除 違 法 収 入 がある 場 合 は 没 収 情 状 が 重 い 場 合 直 接 責 任 を 負 う 主 管 者 その 他 の 直 接 責 任 者 を 法 に 基 づき 行 政 処 分 74 条 公 務 員 の 職 責 特 許 管 理 事 務 従 事 の 国 家 公 務 員 その 他 関 連 の 国 家 公 務 員 が 職 責 を 怠 り 職 権 を 濫 用 し 私 情 にとらわれ 不 正 を 行 い 犯 罪 を 構 成 する 場 合 刑 事 責 任 を 追 及 犯 罪 を 構 成 しない 場 合 行 政 処 分 を 行 う 第 八 章 附 則 75 条 出 願 その 他 手 続 きを 行 う 者 の 料 金 納 付 義 務 76 条 施 行 日 :1985 年 4 月 1 日 第 七 十 条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使 用 许 诺 销 售 或 者 销 售 不 知 道 是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 制 造 并 售 出 的 专 利 侵 权 产 品, 能 证 明 该 产 品 合 法 来 源 的,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向 外 国 申 请 专 利,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十 二 条 侵 夺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本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益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三 条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不 得 参 与 向 社 会 推 荐 专 利 产 品 等 经 营 活 动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的,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消 除 影 响, 有 违 法 收 入 的 予 以 没 收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七 十 四 条 从 事 专 利 管 理 工 作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费 用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法 自 198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12 / 12

第 七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与 其 管 辖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住 所 不 在 一 地 的, 可 以 委 托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住 所 地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委 托 范 围 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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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 計 規 程 の 業 務 (1) 規 程 と 実 際 の 業 務 の 調 査 規 程 や 運 用 方 針 に 規 定 されている 業 務 ( 帳 票 )が 実 際 に 行 われているか( 作 成 されている か)どうかについて 調 べてみた 以 下 の 表 は 規 程 の 条 項 とそこに 第 7 章 会 計 規 程 1. 会 計 規 程 の 概 要 (1) 規 程 及 び 目 的 平 成 18 年 度 に 病 院 事 業 管 理 者 を 設 置 して 札 幌 市 病 院 局 会 計 規 程 ( 平 成 18 年 札 幌 市 病 院 局 規 程 第 37 号 以 下 この 章 で 規 程 という )を 定 め これに 則 って 会 計 処 理 が 行 わ れていなお 規 程 の 具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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