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300118 证 券 简 称 : 东 方 日 升 公 告 编 号 :2016-047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签 订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合 同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 1 交 易 内 容 :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东 方 日 升 ) 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与 特 定 投 资 者 签 署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的 议 案, 公 司 拟 向 包 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林 海 峰 先 生 在 内 的 不 超 过 5 家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林 海 峰 先 生 承 诺 认 购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6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并 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与 公 司 签 署 了 关 于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之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2 关 联 关 系 : 林 海 峰 先 生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长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林 海 峰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为 220,473,007 股, 持 股 比 例 为 32.68%, 故 与 公 司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公 司 2016 年 5 月 3 日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联 董 事 林 海 峰 先 生 回 避 表 决, 也 未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表 决 权 其 余 有 表 决 权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审 议 表 决 通 过 前 述 议 案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尚 须 获 得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核 准, 关 联 股 东 将 在 公 司 召 开 的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上 就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的 相 关 议 案 回 避 表 决 3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涉 及 资 产 收 购 事 项, 没 有 构 成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无 需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一 关 联 交 易 概 述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25,000 万 股 ( 含 ), 林 海 峰 先 生 承 诺 出 资 不 低 于 60,000 万 元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相 应 的 股 票 林 海 峰 先 生 认 购 价 格 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其 他 认 购 对 象 相 同, 认 购 价 格 为 :(1)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2)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其 百 分 之 九 十, 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其 百 分 之 九 十 发 行 对 象 林 海 峰 先 生 已 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与 公 司 签 署 了 关 于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之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林 海 峰 先 生 承 诺 出 资 不 低 于 60,000 万 元,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相 应 的 股 份 最 终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由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公 司 董 事 会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若 公 司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数 量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2016 年 5 月 3 日,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 公 司 2016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创 业 板 ) 预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及 关 于 公 司 与 特 定 投 资 者 签 署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的 议 案 等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议 案 关 联 董 事 林 海 峰 先 生 相 应 回 避 表 决, 其 余 有 表 决 权 的 非 关 联 董 事 审 议 表 决 通 过 前 述 议 案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上 述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事 前 认 可, 并 进 行 了 审 议,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本 次 发 行 尚 需 提 请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回 避 表 决 二 关 联 方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关 联 方 介 绍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前 林 海 峰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32.68% 的 股 份 ( 二 ) 与 公 司 的 关 联 关 系 认 定 林 海 峰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有 公 司 32.68% 的 股 份,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中 第 10.1.5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的 情 形 三 认 购 股 份 的 定 价 依 据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定 价 基 准 日 为 发 行 期 首 日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待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行 核 准 批 文 后, 根 据 届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择 机 确 定 并 公 告 选 择 下 列 任 一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的 定 价 方 式 : (1)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 (2)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 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对 象 林 海 峰 不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定 价 的 市 场 询 价 过 程, 接 受 公 司 根 据 竞 价 结 果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发 行 价 格 若 公 司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发 生 派 息 送 红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下 限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四 本 次 交 易 的 目 的 及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目 的 在 于 增 加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壮 大 公 司 的 资 本 实 力, 改 善 公 司 的 资 本 结 构, 降 低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从 而 进 一 步 增 强 公 司 的 抗 风 险 能 力 和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通 过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满 足 了 公 司 业 务 扩 张 对 营 运 资 金 的 需 求, 有 利 于 公 司 优 化 资 金 融 资 结 构 和 运 作,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五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2016 年 5 月 3 日, 公 司 与 关 联 交 易 对 象 林 海 峰 签 署 了 关 于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之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如 下 : ( 一 ) 合 同 主 体 甲 方 :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林 海 峰 ( 二 ) 认 购 数 量 甲 方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数 量 为 不 超 过 25,000 万 股, 乙 方 认 购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金 额 不 低 于 6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并 将 根 据 发 行 人 在 发 行 期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乙 方 认 购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甲 方 股 票 在 本 次 发 行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内 发 生 派 息 送 红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乙 方 本 次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也 将 根 据 甲 方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发 行 方 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三 )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价 格 定 价 方 式 1 认 购 方 式 : 乙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认 购 甲 方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2 认 购 价 格 及 定 价 方 式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以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作 为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定 价 依 据 本 次 发 行 定 价 基 准 日 为 发 行 期 首 日, 发 行 价 格 及 定 价 方 式 为 :(1)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2)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或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若 甲 方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有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最 终 发 行 价 格 由 甲 方 董 事 会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在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文 件 后,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则 及 竞 价 结 果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乙 方 将 不 参 与 市 场 竞 价 过 程, 并 接 受 甲 方 根 据 竞 价 结 果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发 行 价 格 ( 四 ) 限 售 期 乙 方 认 购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的,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可 上 市 交 易 ; 2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 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上 市 交 易 ; 3 乙 方 还 应 根 据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交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的 股 份 出 具 相 关 锁 定 承 诺, 并 办 理 相 关 股 票 锁 定 事 宜 ( 五 ) 支 付 方 式
乙 方 不 可 撤 销 地 同 意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认 购 本 次 甲 方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并 同 意 在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且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和 本 次 发 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发 出 的 认 购 款 缴 纳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次 发 行 的 认 购 资 金 以 现 金 方 式 一 次 性 将 全 部 认 购 款 划 入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为 本 次 发 行 专 门 开 立 的 账 户, 并 在 验 资 完 毕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划 入 甲 方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账 户 ( 六 ) 协 议 的 生 效 条 件 本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署 后 成 立, 并 在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后 生 效 : (1) 本 协 议 获 得 甲 方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2) 本 协 议 获 得 甲 方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3)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已 经 获 得 所 有 需 要 获 得 的 有 权 部 门 的 同 意 许 可 批 准 或 核 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批 准 或 核 准 若 前 款 所 述 之 生 效 条 件 未 能 成 就, 致 使 本 协 议 无 法 生 效 并 得 以 正 常 履 行 的, 且 该 种 未 能 成 就 不 能 归 咎 于 任 何 一 方 的 责 任, 则 双 方 互 不 追 究 对 方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协 议 生 效 日 后, 双 方 此 前 有 关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任 何 书 面 意 向 纪 要 函 件 或 其 他 记 载 中 的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矛 盾 之 处 自 动 失 效 ( 七 ) 违 约 责 任 1 一 方 未 能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约 定 义 务 或 责 任 陈 述 或 保 证, 即 构 成 违 约, 违 约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而 受 到 的 损 失,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2 本 协 议 项 下 约 定 的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事 宜 如 未 获 得 (1) 甲 方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或 (2)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不 构 成 甲 方 违 约 3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不 能 履 行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义 务 将 不 视 为 违 约, 但 应 在 条 件 允 许 下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救 济 措 施, 减 少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应 尽 快 将 事 件 的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5 日 内, 向 对 方 提 交 不 能 履 行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本 协 议 义 务 以 及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理 由 的 报 告 如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续 30 日 以 上, 一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形 式 终 止 本 协 议 六 年 初 至 披 露 日 与 该 关 联 交 易 对 象 累 计 已 发 生 的 各 类 关 联 交 易 的 总 金 额 2016 年 3 与 22 日, 经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并 经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公 司 拟 向 林 海 峰 先 生 借 款 不 超 过 2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或 等 值 外 币 ), 借 款 利 率 为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借 款 期 限 为 1 年 ( 自 实 际 放 款 之 日 起 算 ), 借 款 次 数 及 相 关 事 项 授 权 给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根 据 公 司 生 产 及 资 金 实 际 需 求 情 况 决 定 2016 年 4 月 8 日, 该 等 财 务 资 助 事 项 经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该 项 交 易 能 够 帮 助 解 决 公 司 部 分 流 动 资 金 需 求, 有 助 于 增 强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及 业 务 发 展 能 力, 优 化 公 司 的 借 款 结 构, 降 低 公 司 融 资 的 综 合 成 本, 不 存 在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截 至 本 预 案 出 具 之 日, 公 司 向 林 海 峰 先 生 借 款 本 金 金 额 为 24,498 万 元 除 上 述 财 务 资 助 事 项 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截 止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公 司 与 关 联 交 易 对 象 林 海 峰 未 发 生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七 独 立 董 事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和 独 立 意 见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符 合 公 司 长 远 发 展 规 划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因 此 同 意 将 该 项 关 联 交 易 提 交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独 立 董 事 就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发 表 了 以 下 意 见 : 1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议 案 经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集 召 开 和 表 决 程 序 及 方 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2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方 案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方 案 合 理 切 实 可 行 3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有 利 于 提 高 公 司 的 资 金 实 力, 有 利 于 公 司 抓 住 行 业 发 展 机 遇, 增 加 资 源 储 备, 扩 大 市 场 份 额, 进 一 步 巩 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与 运 营 能 力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案 符 合 公 司 和 全 体 股 东 的 利 益 4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对 象 之 一 林 海 峰 系 公 司 关 联 方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本 次 发 行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表 决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关 联 董 事 回 避 了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表 决 5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符 合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定 价 基 准 日 为 发 行 期 首 日, 发 行 价 格 为 :( 一 )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 二 )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或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90%; 若 公 司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有 除 权 除 息 行 为,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将 做 相 应 调 整 最 终 发 行 价 格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在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文 件 后,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则 及 竞 价 结 果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协 商 确 定 ; 林 海 峰 先 生 接 受 公 司 根 据 竞 价 结 果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发 行 价 格 且 不 参 与 竞 价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和 定 价 方 式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认 购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客 观 公 允 本 次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的 股 票 的 限 售 期 限 根 据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执 行 : (1) 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的,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可 上 市 交 易 ;(2)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90%, 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90% 的,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上 市 交 易 ; 其 中 林 海 峰 先 生 认 购 的 股 票 的 限 售 期 限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还 应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公 司 要 求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的 股 份 出 具 相 关 锁 定 承 诺, 并 办 理 相 关 股 票 锁 定 事 宜 本 次 发 行 对 象 认 购 的 股 票 限 售 期 结 束 后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综 上 所 述,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公 司 按 照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方 案 的 内 容 推 进 相 关 工 作 ; 同 意 将 上 述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议 案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实 施 八 备 查 文 件 1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决 议 ; 2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 3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 4 公 司 与 关 联 交 易 对 象 签 署 的 关 于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之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 案 5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创 业 板 ) 预 特 此 公 告 东 方 日 升 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