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002609 证 券 简 称 : 捷 顺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 2016-019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最 近 五 年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采 取 处 罚 或 监 管 措 施 及 整 改 情 况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本 公 司 捷 顺 科 技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受 理, 目 前 该 事 项 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核 阶 段 2016 年 1 月 29 日, 公 司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153751 号 ) 根 据 该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公 司 现 将 最 近 五 年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采 取 处 罚 或 监 管 措 施 及 整 改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公 司 最 近 五 年 不 存 在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处 罚 的 情 况 公 司 最 近 五 年 被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和 交 易 所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及 整 改 情 况 如 下 : 一 深 证 局 公 司 字 [2012]64 号 的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2012 年 9 月 4 日, 公 司 收 到 深 圳 证 监 局 关 于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治 理 情 况 的 监 管 意 见 ( 深 证 局 公 司 字 2012 64 号 ) 该 函 指 出,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开 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的 要 求, 公 司 能 按 照 要 求 要 求 开 展 公 司 治 理 自 查 及 公 众 评 议 工 作, 但 检 查 也 发 现, 除 自 查 报 告 中 揭 示 的 问 题 有 待 解 决 外, 公 司 还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1) 三 会 会 议 记 录 方 面 公 司 部 分 股 东 大 会 监 事 会 的 会 议 记 录 缺 失, 存 在 部 分 董 事 未 在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的 情 况 (2) 股 东 大 会 方 面 公 司 部 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缺 少 股 东 身 份 证 明, 部 分 股 东 大 会 未 由 律 师 股 东 代 表 与 监 事 代 表 共 同 计 票 与 监 票 (3) 财 务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方 面 公 司 现 金 管 理 存 在 缺 陷, 现 金 日 记 账 中 部 分 日 期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实 际 金 额 不 一 致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有 待 完 善, 多 次 发 生 跨 期 确 认 费 用 问 题 收 到 该 监 管 意 见 函 后,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立 即 进 行 了 认 真 的 学 习, 并 针 对 公 司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之 处 制 定 了 如 下 整 改 措 施 : (1) 三 会 会 议 记 录 方 面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指 派 专 人 进 行 会 议 记 录, 并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此 事 项 公 司 将 在 今 后 工 作 中 持 续 规 范 (2) 股 东 大 会 方 面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已 在 股 东 大 会 中 指 派 专 人 落 实 了 股 东 身 份 登 记 收 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于 每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议 案 表 决 后 请 律 师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代 表 计 票 与 监 票 此 事 项 公 司 将 在 今 后 工 作 中 持 续 规 范 (3) 财 务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方 面 现 金 管 理 目 前 实 行 日 清 月 结, 且 每 周 盘 点 一 次, 保 证 实 物 与 账 面 余 额 保 持 一 致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进 行 完 善, 跨 期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此 事 项 公 司 将 在 今 后 工 作 中 持 续 规 范 二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3 第 142 号 中 小 板 关 注 函 2014 第 154 号 的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公 司 原 高 管 杨 彦 辉 原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郑 红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总 监 杨 彦 辉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郑 红 的 监 管 函 (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3 第 142 号 ), 原 因 系 公 司 定 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 披 露 2013 年 三 季 度 报 告, 公 司 技 术 总 监 杨 彦 辉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郑 红 分 别 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 10 月 9 日 卖 出 捷 顺 科 技 股 票 4,000 股 4,000 股, 交 易 金 额 分 别 为 52,208 元 59,600 元 2014 年 10 月 23 日,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赵 勇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赵 勇 的 监 管 关 注 函 ( 中 小 板 关 注 函 2014 第 154 号 ), 原 因 系 公 司 定 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 披 露 2013 年 三 季 度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赵 勇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买 入 捷 顺 科 技 股 票 1,000 股, 涉 及 金 额 为 22,000 元 函 件 指 出,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在 定 期 报 告 预 约 公 告 日 前 三 十 日 内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违 反 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第 3.1.8 条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第 3.8.16 条 的 规 定, 并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充 分 重 视 上 述 问 题, 吸 取 教 训, 及 时 整 改, 杜 绝 上 述 问 题 的 再 次 发 生 上 述 人 员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函 件 后, 及 时 进 行 了 书 面 回 复, 对 窗 口 期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反 省 检 讨, 并 承 诺 要 时 常 学 习 交 易 所 对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并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杜 绝 再 次 出 现 类 似 行 为 公 司 原 技 术 总 监 杨 彦 辉 原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郑 红 现 已 离 职, 离 职 前 未 再 次 出 现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违 规 的 行 为 ;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赵 勇 接 受 了 公 司 组 织 的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联 人 股 份 变 动 管 理 专 项 培 训,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联 人 持 股 变 动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截 至 本 公 告 出 具 日, 未 再 次 出 现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违 规 的 行 为
针 对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联 人 窗 口 期 买 卖 股 票 之 违 规 行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采 取 了 以 下 整 改 措 施 : (1) 组 织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学 习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联 人 买 卖 股 票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规 定, 邀 请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对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上 市 公 司 董 监 高 人 员 股 份 变 动 管 理 的 专 人 专 项 培 训, 并 定 期 举 行 证 券 市 场 知 识 法 律 法 规 的 整 体 培 训, 强 化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的 合 规 意 识 (2) 完 善 并 加 强 落 实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持 股 变 动 管 理 制 度 中 第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配 偶 在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前,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将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的 买 卖 计 划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核 查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及 重 大 事 项 等 进 展 情 况 如 该 买 卖 行 为 可 能 存 在 不 当 情 形,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拟 进 行 买 卖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提 示 相 关 风 险 的 规 定, 严 格 要 求 每 位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关 联 人 在 进 行 公 司 股 票 买 卖 操 作 前 就 合 规 性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咨 询,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确 认 无 合 规 问 题 后 方 可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3) 公 司 内 部 在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建 立 了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在 临 近 窗 口 期 的 时 候 通 过 内 网 邮 件 电 话 沟 通 等 方 式 通 知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禁 止 相 关 股 票 买 卖 行 为, 以 有 效 避 免 类 似 情 况 再 次 发 生 三 中 小 板 关 注 函 2014 第 173 号 的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2014 年 11 月 7 日, 公 司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监 管 关 注 函 ( 中 小 板 关 注 函 2014 第 173 号 ), 原 因 系 公 司 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 披 露 关 于 更 换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公 告, 公 告 显 示, 由 于 原 董 事 会 秘 书 张 磊 的 个 人 原 因, 公 司 决 定 免 去 其 董 事 会 秘 书 职 务, 在 未 正 式 聘 任 新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期 间, 暂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唐 健 代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职 责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公 司 管 理 部 对 此 表 示 关 注 :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第 3.2.1 条 第 3.2.4 条 第 3.2.9 条 和 第 3.2.13 条,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第 3.2.6 条 的 规 定, 提 醒 公 司 :(1) 应 尽 快 确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人 选, 作 为 公 司 与 交 易 所 之 间 的 指 定 联 络 人 ;(2) 在 董 事 长 代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期 间, 应 保 持 公 司 与 交 易 所 联 络 渠 道 畅 通, 确 保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关 注 函 出 具 后, 公 司 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 书 面 回 复 交 易 所, 复 函 中 进 一 步 说 明 了 公 司 免 除 张 磊 董 事 会 秘 书 IT 总 监 职 务 的 原 因, 并 承 诺 尽 快 选 聘 新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公 司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聘 任 王 恒 波 为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任 期 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四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5 第 14 号 的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2015 年 2 月 5 日, 公 司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对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操 作 违 规 的 监 管 函 (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5 第 14 号 ), 原 因 系 公 司 错 误 地 以 直 通 车 方 式 披 露 了 第 一 期 股 权 激 励 限 制 性 股 票 预 留 股 份 第 二 个 解 锁 期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函 件 指 出, 股 权 激 励 获 得 股 份 解 除 限 售 业 务 属 于 事 前 审 核 事 项, 公 司 在 处 理 上 述 业 务 中 存 在 以 下 问 题 : 一 是 漏 选 公 告 类 别, 将 本 应 属 于 事 前 审 核 的 公 告 以 直 通 车 方 式 披 露 ; 二 是 未 办 理 限 制 性 股 票 解 锁 的 相 关 审 核 登 记 手 续, 导 致 股 份 实 际 可 上 市 流 通 日 期 与 公 告 内 容 不 符 该 事 件 影 响 公 司 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上 市 流 通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与 完 整 性 公 司 的 上 述 行 为, 不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14 年 修 订 ) 第 2.1 条 第 11.9.1 条 第 11.9.9 条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第 3.1.8 的 规 定, 反 映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认 识 不 足 未 熟 练 掌 握 和 运 用 相 关 规 则 请 公 司 董 事 会 充 分 重 视 上 述 问 题, 吸 取 教 训, 及 时 整 改, 杜 绝 上 述 问 题 的 再 次 发 生 整 改 函 出 具 后, 公 司 于 2015 年 2 月 6 日 书 面 回 复 交 易 所, 复 函 中 说 明 : 公
司 因 工 作 失 误 上 传 了 第 一 期 股 权 激 励 限 制 性 股 票 预 留 股 份 第 二 个 解 锁 期 上 市 流 通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给 监 管 部 门 和 投 资 者 带 来 的 不 便 深 表 歉 意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充 分 认 识 到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会 加 强 学 习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充 分 重 视 上 诉 问 题, 吸 取 教 训, 及 时 整 改, 杜 绝 上 述 问 题 的 再 次 发 生, 安 全 完 成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操 作 此 次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失 误 引 起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高 度 重 视, 随 即 组 织 董 事 会 秘 书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及 相 关 同 事 加 强 学 习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相 关 指 引, 直 接 责 任 人 认 真 总 结 了 工 作 失 误 的 原 因 并 进 行 深 刻 自 我 检 讨, 事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的 内 部 审 核 流 程 截 至 本 公 告 出 具 日, 公 司 未 再 次 出 现 类 似 行 为 特 此 公 告 深 圳 市 捷 顺 科 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