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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业 务 许 可 业 务 规 则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规 范 发 展, 提 高 证 券 市 场 的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依 据 证 券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市 场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申 请 取 得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本 办 法 所 称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是 指 对 下 列 评 级 对 象 开 展 资 信 评 级 服 务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发 行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或 者 债 务 型 结 构 性 融 资 证 券 ; ( 二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或 者 债 务 型 结 构 性 融 资 证 券, 国 债 除 外 ; ( 三 ) 本 款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的 证 券 的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 四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评 级 对 象 第 三 条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应 当 遵 循 一 致 性 原 则, 对 同 一 类 评 级 对 象 评 级, 或 者 对 同 一 评 级 对 象 跟 踪 评 级, 应 当 采 用 一 致 的 评 级 标 准 和 工 作 程 序 评 级 标 准 有 调 整 的,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第 五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应 当 制 定 科 学 的 评 级 方 法 和 完 善 的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遵 守 行 业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规 则, 勤 勉 尽 责, 审 慎 分 析 第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法 对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依 法 对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章 业 务 许 可 第 七 条 申 请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国 法 人 资 格, 实 收 资 本 与 净 资 产 均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 ( 二 ) 具 有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20 人, 其 中 包 括 具 有 3 年 以 上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经 验 的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10 人, 具 有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 ( 三 ) 具 有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具 有 完 善 的 业 务 制 度, 包 括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定 义 评 级 标 准 评 级 程 序 评 级 委 员 会 制 度 评 级 结 果 公 布 制 度 跟 踪 评 级 制 度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等 ; ( 五 ) 最 近 5 年 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最 近 3 年 未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经 营 犯 罪 正 在 被 调 查 的 情 形 ; ( 六 ) 最 近 3 年 在 税 务 工 商 金 融 等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自 律 组 织 商 业 银 行 等 机 构 无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条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负 责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取 得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 ( 二 ) 熟 悉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具 备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且 通 过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资 质 测 试 ; ( 三 ) 无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禁 止 任 职 情 形 ; ( 四 ) 未 被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或 者 禁 入 期 已 满 ; ( 五 ) 最 近 3 年 未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违 法 经 营 犯 罪 正 在 被 调 查 的 情 形 ; ( 六 ) 正 直 诚 实, 品 行 良 好, 最 近 3 年 在 税 务 工 商 金 融 等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自 律 组 织 商 业 银 行 等 机 构 无 不 良 诚 信 记 录 境 外 人 士 担 任 前 款 规 定 职 务 的, 还 应 当 在 中 国 境 内 或 者 香 港 澳 门 等 地 区 工 作 不 少 于 3 年 第 九 条 申 请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报 告 ; ( 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 三 ) 公 司 章 程 ; ( 四 ) 股 东 名 册 及 其 出 资 额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比 例 背 景 材 料, 股 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说 明 ; ( 五 ) 经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 ( 六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的 说 明 及 其 证 明 文 件 ; ( 七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情 况 的 说 明 ; ( 八 ) 业 务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情 况 的 说 明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的 原 则, 并 充 分 考

虑 市 场 发 展 和 行 业 公 平 竞 争 的 需 要, 对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的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决 定 第 三 章 业 务 规 则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自 取 得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将 其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定 义 评 级 方 法 评 级 程 序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并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本 机 构 网 站 及 其 他 公 众 媒 体 向 社 会 公 告 信 用 等 级 划 分 及 定 义 评 级 方 法 和 评 级 程 序 有 调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备 案 公 告 第 十 二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与 评 级 对 象 存 在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的, 不 得 受 托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 ( 一 )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与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为 同 一 实 际 控 制 人 所 控 制 ; ( 二 ) 同 一 股 东 持 有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均 达 到 5% 以 上 ; ( 三 )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股 份 达 到 5% 以 上 ; ( 四 )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或 者 受 评 级 机 构 股 份 达 到 5% 以 上 ; ( 五 )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之 前 6 个 月 内 买 卖 受 评 级 证 券 ;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于 保 护 投 资 者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回 避 制 度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在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 ( 一 )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达 到 5%

以 上, 或 者 是 受 评 级 机 构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 二 )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担 任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担 任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聘 任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财 务 顾 问 等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项 目 签 字 人 ; ( 四 )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持 有 受 评 级 证 券 或 者 受 评 级 机 构 发 行 的 证 券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或 者 与 受 评 级 机 构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发 生 累 计 超 过 50 万 元 的 交 易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足 以 影 响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清 晰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合 理 划 分 内 部 机 构 职 能, 建 立 健 全 防 火 墙 制 度,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业 务 部 门 应 当 与 其 他 业 务 部 门 保 持 独 立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人 员 考 核 和 薪 酬 制 度, 不 得 影 响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依 据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一 致 性 的 原 则 开 展 业 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对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检 查, 并 向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应 当 成 立 项 目 组, 项 目 组 组 长 应 当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且 从 事 资 信 评 级 业 务 3 年 以 上 项 目 组 对 评 级 对 象 进 行 考 察 分 析, 形 成 初 评 报 告, 并 对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第 十 六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评 级 委 员 会 制 度, 评 级 委 员 会 是 确 定 评 级 对 象 信 用 等 级 的 最 高 机 构 评 级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组 提 交 的 初 评 报 告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决 议,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第 十 七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复 评 制 度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在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后, 应 当 将 信 用 等 级 告 知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对 信 用 等 级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申 请 复 评 一 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受 理 复 评 申 请 的, 应 当 召 开 评 级 委 员 会 会 议 重 新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决 议, 确 定 最 终 信 用 等 级 第 十 八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评 级 结 果 公 布 制 度 评 级 结 果 应 当 包 括 评 级 对 象 的 信 用 等 级 和 评 级 报 告 评 级 报 告 应 当 采 用 简 洁 明 了 的 语 言, 对 评 级 对 象 的 信 用 等 级 做 出 明 确 解 释, 并 由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签 字 第 十 九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跟 踪 评 级 制 度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对 评 级 对 象 出 具 的 首 次 评 级 报 告 中, 明 确 规 定 跟 踪 评 级 事 项 在 评 级 对 象 有 效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持 续 跟 踪 评 级 对 象 的 政 策 环 境 行 业 风 险 经 营 策 略 财 务 状 况 等 因 素 的 重 大 变 化, 及 时 分 析 该 变 化 对 评 级 对 象 信 用 等 级 的 影 响, 出 具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对 其 委 托 的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级 报 告 有 异 议, 另 行 委 托 其 他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的, 原 受 托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与 现 受 托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同 时 公 布 评 级 结 果 第 二 十 一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采 用 有 效 的 统 计 方 法, 对 评 级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稳 定 性 进 行 验 证, 并 将 统 计 结 果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和 本 机 构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对 于 在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第 二 十 三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受 托 开 展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委 托 书 出 具 评 级 报 告 所 依 据 的 原 始 资 料 工 作 底 稿 初 评 报 告 评 级 报 告 评 级 委 员 会 表 决 意 见 及 会 议 记 录 跟 踪 评 级 资 料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等 业 务 档 案 应 当 保 存 到 评 级 合 同 期 满 后 5 年, 或 者 评 级 对 象 存 续 期 满 后 5 年 业 务 档 案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10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证 券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制 度,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提 高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业 务 水 平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在 受 评 级 机 构 或 者 受 评 级 证 券 发 行 人 兼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投 资 其 他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第 二 十 七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下 列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一 ) 机 构 名 称 住 所 ; ( 二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三 ) 实 际 控 制 人 持 股 5% 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 ( 四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与 管 理 制 度 业 务 制 度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不 得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九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不 得 为 他 人 提 供 融 资 或 者 担 保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纪 守 法, 不 得 从 事 损 害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评 级 对 象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内, 向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本 机 构 的 基 本 情 况 经 营 情 况 经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重 大 诉 讼 事 项 评 级 结 果 的 准 确 性 和 稳 定 性 统 计 情 况 等 内 容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年 度 报 告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 对 报 告 内 容 持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注 明 意 见 和 理 由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包 含 经 营 情 况 财 务 数 据 等 内 容 的 季 度 报 告 发 生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本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立 即 向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临 时 报 告, 说 明 事 件 的 起 因 目 前 的 状 态 和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对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经 营 运 作 风 险 状 况 从 业 活 动 财 务 状 况 等 进 行 非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现 场 检 查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检 查,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二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向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发 出 警 示 函, 对 责 任 人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不 受 理 由 其 出 具 的 评 级 报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条 件 的, 应 当 立 即 向 注 册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书 面 报 告 并 依 法 进 行 公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期 限 届 满 仍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撤 销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限 期 更 换 逾 期 未 更 换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责 令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整 改, 整 改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应 当 制 定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自 律 准 则 和 执 业 规 范, 对 违 反 自 律 准 则 和 执 业 规 范 的 行 为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应 当 建 立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资 料 库 和 诚 信 档 案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未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未 勤 勉 尽 责,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的 从 业 人 员,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诱 骗 投 资 者 买 卖 证 券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聘 任 不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利 用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 ( 一 ) 违 反 回 避 制 度 或 者 利 益 冲 突 防 范 制 度 ; ( 二 ) 违 反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 (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 ( 四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披 露 信 息, 或 者 未 对 其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资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 ( 五 )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证 券 评 级 业 务 许 可 证 ;

( 六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拒 不 报 送 提 供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和 资 料, 或 者 报 送 提 供 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和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 七 ) 承 诺 给 予 高 等 级 信 用 级 别, 贬 低 诋 毁 其 他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从 业 人 员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八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管 理 制 度 与 业 务 制 度 不 健 全 执 行 不 规 范, 拒 不 改 正 ; ( 九 ) 为 他 人 提 供 融 资 或 者 担 保 ; ( 十 )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投 资 其 他 证 券 评 级 机 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从 事 期 货 相 关 资 信 评 级 活 动,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