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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粤 安 监 管 一 (2015) 26 号 转 发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地 级 以 上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 现 将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一 (2015) 92 号, 以 下 简 称 (( 意 见 ) 转 发 给 你 们, 同 时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请 一 并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一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20 号 ) 精 神 的 重 要 举 措, 充 分 体 现 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依 法 治 安 依 法 治 矿 的 理 念, 为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法 治 建 设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指 导 意 见, 将 有 力 推 动 安 全 监 管 系 统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落 实 执 法 责 任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等 各 方 面 工 作 各 地 要 把 非 煤 矿 山 五 一 1 一

项 执 法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作 为 今 后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重 点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全 面 动 员 和 安 排 部 署, 结 合 术 地 实 际 情 况, 扎 实 开 展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强 化 执 法, 狠 抓 落 实 各 地 要 对 照 规 范 执 法 严 格 执 法 闭 环 执 法 公 开 执 法 文 明 执 法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具 体 要 求, 认 真 分 析 本 地 区 在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不 足,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对 策 措 施, 合 理 划 分 市 县 乡 ( 镇 街 ) 三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行 政 执 法 范 围, 建 立 各 级 执 法 责 任 清 单, 规 范 执 法 程 序 执 法 标 准,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并 与 今 年 已 开 展 的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年 活 动 执 法 监 察 标 准 化 试 点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非 煤 矿 山 三 项 监 管 和 三 严 三 实 等 重 点 工 作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同 步 部 署 同 步 实 施 同 步 落 实, 做 到 融 会 贯 通, 互 相 促 进, 整 体 推 动 各 项 工 作 落 实 全 面 宣 传, 加 强 培 训 各 地 要 以 深 入 宣 传 贯 彻 新 安 全 生 产 法 为 契 机, 采 取 执 法 检 查 谈 心 对 话 和 专 题 授 课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大 宣 贯 力 度, 组 织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人 员 开 展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培 训, 认 真 学 习 本 通 知 精 神, 深 刻 理 解, 准 确 把 握 工 作 重 要 内 涵, 树 立 起 法 治 思 维, 保 障 基 层 安 全 监 管 队 伍 懂 执 法 敢 执 法 严 执 法, 不 断 提 高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法 治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水 平 附 件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五 一 2 一

项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 一 2015) 92 号 ) 广 东 ( 联 系 人 : 曹 德 爱, 电 话 :020-83135371, 传 真 :020-83133414) 公 开 方 式 : 主 动 公 开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印 发 校 对 人 : 曹 德 爱 打 字 :06 一 3 一

附 件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文 件 安 监 总 管 一 2015] 92 号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海 洋 石 油 作 业 安 全 办 公 室 各 分 部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20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提 升 执 法 效 能, 现 就 加 强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规 范 执 法 严 格 执 法 闭 环 执 法 公 开 执 法 和 文 明 执 法 ( 以 下 简 称 五 项 执 法 )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全 面 加 强 规 范 执 法 ( 一 ) 规 范 执 法 职 责 各 省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和 1 一

监 督 辖 区 内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要 坚 持 属 地 监 管 原 则, 下 移 监 管 重 心, 合 理 划 分 省 市 县 三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范 围, 制 定 分 级 监 管 办 法, 实 施 风 险 分 级 监 管 ; 要 确 保 每 一 座 非 煤 矿 山 都 纳 入 相 应 的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执 法 范 围 ( 规 范 执 法 内 容 对 于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要 重 点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五 级 五 覆 盖 落 实, 非 煤 矿 山 法 规 标 准 执 行,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和 整 顿 关 闭 工 作, 制 定 执 法 计 划 健 全 联 合 执 法 机 制,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挂 牌 督 办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事 故 查 处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公 开 责 任 追 究 和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等 情 况 ; 对 于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要 重 点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五 落 实 五 到 位,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建 设,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等 证 照,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技 术 设 备 设 施 及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等 情 况 ( 规 范 执 法 程 序 要 制 定 安 全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故 查 处 等 执 法 行 为 工 作 流 程 图 在 行 政 许 可 方 面, 要 严 格 落 实 受 理 审 查 批 复 告 知 送 达 变 更 撤 销 暂 扣 吊 销 等 具 体 步 骤 ; 在 行 政 处 罚 方 面, 要 严 格 落 实 立 案 审 批 调 查 取 证 权 利 告 知 陈 述 申 辩 说 明 理 由 审 裁 分 离 集 体 决 定 文 书 送 达 和 立 卷 归 档 跟 踪 督 办 等 具 体 程 序 ; 在 事 故 查 处 方 面, 要 严 格 落 实 调 查 前 准 备 现 场 勘 查 材 料 收 集 原 因 分 析 对 责 任 人 处 理 建 议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公 开 跟 踪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等 具 体 程 序 现 场 执 法 人 员 要 确 保 2 人 以 上, 执 法 检 查 前, 要 主 动 出 示 证 件 告 知 执 法 内 容 ( 规 范 执 法 文 书 和 档 案 要 根 据 现 场 执 法 内 容, 正 确 选 用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按 相 关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要 做 到 语 言 规 范 文 字 简 练 严 谨 真 实 执 法 文 书 必 须 经 法 定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由 当 事 人 签 收 ; 要 按 照 一 企 一 档 一 案 一 卷 原 则, 建 立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执 法 档 案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抽 取 涂 改 和 销 毁 档 案 材 料 二 全 面 加 强 严 格 执 法 ( 从 严 执 法 尺 度 对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建 设 行 为, 要 严 格 落 实 关 闭 取 缔 上 限 处 罚 停 产 整 顿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四 个 一 律 措 施, 联 合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采 取 停 产 停 建 停 电 停 止 供 应 火 工 品 等 强 制 措 施, 严 禁 用 以 罚 代 法 补 办 手 续 等 方 式 减 轻 对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 要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权 基 准 制 度,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裁 量 范 围 种 类 和 幅 度 ; 要 坚 持 打 非 治 违 暗 查 暗 访 通 报 约 谈 警 示 教 育 推 广 经 验 五 个 不 间 断 ( 从 严 跟 踪 督 办 要 严 格 落 实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和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明 确 挂 牌 责 任 整 治 责 任 整 改 销 号 标 准 除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及 其 办 公 室 挂 牌 督 办 和 跟 踪 督 办 的 重 大 事 故 和 非 法 违 法 瞒 报 谎 报 较 大 事 故 外, 各 地 区 要 研 究 制 定 对 一 般 事 故 和 其 他 较 大 事 故 查 处 的 挂 牌 督 办 办 法 ( 从 严 惩 处 问 责 对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要 按 照 青 关 法 律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要 按 照 规 定 上 限 进 行 处 罚 要 前 移 问 责 关 口, 把 重 大 涉 险 事 件 重 大 隐 患 当 成 事 故 对 待,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对 排 查 治 理 隐 患 不 到 位 的 相 关 企 业 及 其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追 责 问 责, 并 作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重 要 内 容 ; 要 一 3 一

建 立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责 任 追 究 和 整 改 措 施 评 估 制 度, 确 保 责 任 追 究 和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从 严 信 用 管 理 要 建 立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制 度, 对 纳 入 黑 名 单 管 理 的 企 业,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在 投 融 资 政 府 采 购 工 程 招 投 标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进 出 口 出 入 境 资 质 审 核 授 予 荣 誉 等 方 面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在 各 类 考 核 中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三 全 面 加 强 闭 环 执 法 ( 科 学 制 定 执 法 计 划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上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根 据 各 自 的 监 管 权 限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数 量 监 管 的 非 煤 矿 山 状 况 技 术 装 备 和 经 费 保 障 等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统 筹 兼 顾 突 出 重 点 量 力 而 行 注 重 实 效 原 则, 制 定 并 认 真 执 行 年 度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要 明 确 执 法 检 查 的 重 点 区 域 重 点 单 位 重 点 事 项 检 查 次 数 和 检 查 时 间 现 场 检 查 前 要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和 检 查 表, 并 严 格 执 行 ( 及 时 下 达 执 法 文 书 对 执 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和 事 故 隐 患, 要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形 成 执 法 文 书,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该 责 令 整 改 的 要 立 即 责 令 整 改, 该 立 案 处 罚 的 要 及 时 处 罚, 该 移 送 的 要 及 时 移 送, 该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必 须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十 一 ) 持 续 跟 踪 督 办 要 按 照 谁 检 查 谁 签 字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持 续 跟 踪 督 办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按 整 改 要 求 时 限 及 时 复 查, 对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的 要 及 时 采 取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督 促 整 改, 形 成 执 法 闭 合 圈 一 4 一

( 十 二 ) 开 展 执 法 评 议 要 建 立 执 法 评 议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执 法 分 析, 总 结 经 验, 剖 析 问 题, 纠 正 错 误, 完 善 措 施 四 全 面 加 强 公 开 执 法 ( 十 三 ) 建 立 责 任 清 单 制 度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推 动 本 级 政 府 安 委 会 制 定 有 关 部 门 在 矿 区 规 划 招 商 引 资 矿 权 设 置 火 工 品 供 应 电 力 供 应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清 单 ; 要 督 促 指 导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制 定 董 事 长 党 组 织 书 记 总 经 理 所 有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矿 长 部 门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班 组 长 安 全 责 任 清 单 以 及 矿 工 安 全 操 作 责 任 清 单 6 责 任 清 单 要 通 过 政 府 网 站 企 业 网 站 或 公 告 等 载 体 向 社 会 公 开 ( 十 四 ) 建 立 执 法 公 开 制 度 要 重 点 公 开 执 法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和 内 部 分 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和 结 果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安 全 生 产 黑 名 单 重 大 执 法 处 罚 文 书 决 定 关 闭 的 非 煤 矿 山 名 单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以 及 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等 执 法 活 动 中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认 真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五 全 面 加 强 文 明 执 法 ( 十 五 ) 牢 固 树 立 法 治 理 念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观 念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观 念 尊 *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观 念 ;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证 据 意 识 程 序 意 识 权 限 意 识 和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意 识 ; 要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确 保 监 管 执 法 事 实 清 楚 程 序 合 规 处 罚 合 理 公 平 公 正 ( 十 六 ) 切 实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执 法 检 查 时, 要 态 度 和 蔼 举 止 端 庄 言 行 规 范 以 理 服 人 严 禁 执 法 中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 严 禁 态 度 一 5 一

蛮 横 粗 暴 执 法 ; 严 禁 执 法 不 公 和 选 择 性 随 意 性 执 法 以 及 关 系 执 法 和 人 情 执 法 ; 严 禁 乱 收 费 乱 罚 款 乱 摊 派 要 严 格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安 全 监 管 干 部 四 个 零 等 要 求, 确 保 廉 洁 执 法 ( 十 七 ) 不 断 改 进 执 法 方 式 要 把 严 防 事 故 保 护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作 为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出 发 点, 把 监 管 执 法 与 服 务 群 众 相 结 合,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第 一 的 理 念 ; 要 把 从 严 执 法 与 帮 助 企 业 安 全 发 展 相 结 合, 把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督 促 指 导 企 业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要 善 于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和 深 层 次 问 题, 科 学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各 级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要 把 非 煤 矿 山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健 全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机 构, 强 化 基 层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力 量 和 执 法 保 障, 加 快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信 息 化 建 设, 严 格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考 核 监 督, 不 断 完 善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进 一 步 提 高 安 全 监 管 法 治 化 科 学 化 水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