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Similar documents
第 七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与 其 管 辖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住 所 不 在 一 地 的, 可 以 委 托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住 所 地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委 托 范 围 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Microsoft Word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doc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执 业 兽 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执 业 兽 医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按 照 有 关 动 物 防 疫 动 物 诊 疗 和 兽 药 管 理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组 成 部 分 和 在 各 职 能 单 位 的 具 体 分 解 细 化 ; 下 属 公 司 ( 或 业 务 单 元 ) 战 略 为 第 三 层 次, 是 总 战 略 在 执 行 单 位 或 业 务 单 元 的 具 体 规 划 与 落 实 措 施 第 八 条 公 司 总 战 略 全 面 规 划 公 司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CCE1C3FBC8CBC9F9C3F7BCB0B6C0C1A2B6ADCAC2BAF2D1A1C8CBC9F9C3F72E646F6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4D F736F F D20D6A4C8AFC6DABBF5CAD0B3A1B3CFD0C5BCE0B6BDB9DCC0EDD4DDD0D0B0ECB7A8>

( 二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三 )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4D F736F F D20D6D0B9FAD7A2B2E1BBE1BCC6CAA6C9F3BCC6D7BCD4F2B5DA BAC5A1AAA1AAC0FACAB7B2C6CEF1D0C5CFA2C9F3BCC6B5C4D6CAC1BFA1AD>

当 订 立 出 版 合 同, 并 可 以 到 省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第 八 条 出 版 或 者 复 制 境 外 作 品, 应 当 取 得 境 外 著 作 权 人 的 授 权, 订 立 出 版 或 者 复 制 合 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状 况 专 利 资 产 的 基 本 状 况 通 常 包 括 : ( 一 ) 专 利 名 称 ;( 二 ) 专 利 类 别 ;( 三 ) 专 利 申 请 的 国 别 或 者 地 区 ;( 四 ) 专 利 申 请 号 或 者 专 利 号 ;( 五 ) 专 利 的 法 律 状 态 ;( 六 ) 专 利 申

场 外 证 券 业 务 备 案 备 案 机 构 新 设 全 资 子 公 司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场 外 证 券 业 务 的, 应 当 作 为 变 更 事 项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信 息 报 送 责 任 主 体 相 应 转 移 第 四 条 协 会 根 据 公 平 公 正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加 强 过 程 监 管 的 医 院 管 理 目 标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不 列 入 本 规 范 内 容 第 六 条 各 地 可 在 本 规 范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教学管理类---政策法规篇1-74.doc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邀 请 函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从 事 超 出 本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财 务 顾 问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净 资 本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 二 ) 具 有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章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

序 号 院 系 名 称 专 业 代 码 及 名 称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1 政 法 学 院 2 马 克 思 主 义 教 育 学 院 中 国 哲 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3 教 育 学 院 学 前 教 育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

称 评 价 指 引 ) 的 要 求, 结 合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评 价 办 法, 在 内 部 控 制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监 督 的 基 础 上, 对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内 部 控 制 的 设 计 与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省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畜 牧 兽 医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全 省 城 乡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全 省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和 小 型 生 猪 屠 宰 场 点 的 设 置 规 划 ( 以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航天动力 编号:

3 内 部 控 制 应 保 证 机 构 设 置 权 责 分 配 的 合 理 性, 不 相 容 岗 位 设 置 严 格 分 离, 确 保 不 同 机 构 岗 位 之 间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4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单 位 与 个 人 无 权 提 前 和 延 后 考 试 时 间, 更 不 能 违 反 试 卷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初 赛 的 公 平 公 正 2. 命 题 : 初 赛 由 省 化 学 竞 委 会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命 题, 考 试 范 围 为 中 学 化 学 内 容, 考 试

程 序 一 关 联 交 易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的 审 议 程 序 1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已 经 公 司 2015 年 4 月 28 日 召 开 的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关 联 董 事 童 国 华

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指 具 体 港 区 依 据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在 一 定 时 期 的 实 施 性 规 划, 是 对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的 细 化 和 深 化 第 七 条 全 省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主 要

南开大学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第 五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指 定 的 联 络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对 公 司 负 有 诚 信 和 勤 勉 义 务,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不 得 利 用 在

<4D F736F F D20D7CAB2FABCF5D6B5D7BCB1B8BCC6CCE1BCB0BACBCFFAB9DCC0EDD6C6B6C82E646F63>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15_P _山本賢二.indd

综 合 行 业 环 境 市 场 价 格 同 行 业 毛 利 率 比 较 分 析, 公 司 上 半 年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主 要 受 盐 化 行 业 整 体 低 迷 市 场 价 格 持 续 走 低 主 要 产 品 结 构 特 点 等 三 重 因 素 叠 加 造 成 2 关 于 影 响 公 司 主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2-

人 事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上 海 洋 泾 社 区 公 益 基 金 会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基 金 会 人 事 管 理,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人 力 资 源, 激 发 进 取 精 神, 增 强 内 部 活 力, 提 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根 据 本 基 金 会 章 程 制 定 此

三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范 围 公 司 按 照 风 险 导 向 原 则 确 定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的 主 要 单 位 包 括 公 司 本 部 12 个 部 门 1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1 家 控 股 公 司, 详 情 如 下 :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的 主 要 业 务 和 事 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组 织,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和 发 展 有 关 的 指 导 扶 持 服 务 工 作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村 (

力, 并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个 人 特 点 适 当 安 排 学 习 若 干 课 程, 在 拓 宽 基 础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的 基 础 上 掌 握 开 拓 性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方 法, 培 养

统 称 为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条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制 定 公 路 水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4D F736F F D20BAA3CDE2CAC2D2B5B2BFD3AACFFAC8CBD4B1B9ABBFAAD5D0C6B8CDA8D6AA2E646F6378>

副 教 授 4 人, 讲 师 1 人 本 专 业 开 设 的 主 要 课 程 包 括 国 际 与 比 较 政 治 经 济 学 研 究 国 际 关 系 的 制 度 分 析 发 展 政 治 经 济 学 国 际 贸 易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货 币 与 金

<4D F736F F D EC4DAB2BFBFD8D6C6D7D4CED2C6C0BCDBB1A8B8E65B315D2E646F63>

案 公 司 董 事 会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方 案 及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 1. 发 行 股 票 的 种 类 和 面 值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为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隆平高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doc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4D F736F F D D9193C18B FF095B FA91CE8FC6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9EEDBDACAD0BDA8C9FD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6AEB8A8B5BCB9A4D7F7BDF8D5B9B1A8B8E6>

<4D F736F F D20B6D4CDE2CDB6D7CAB9ABB8E6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星马汽车 编号:临2003—00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

项 执 法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作 为 今 后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重 点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全 面 动 员 和 安 排 部 署, 结 合 术 地 实 际 情 况, 扎 实 开 展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强 化 执 法,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2011-0**号

第 五 条 国 家 统 一 领 导 三 峡 枢 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国 务 院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水 行 政 等 部 门 和 三 峡 枢 纽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三 峡 枢 纽 安 全 保 卫 有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四 川 升 拓

176号校字[2014]附件.doc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消 防 机 构

股 票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 金 隅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报 告 期 内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及 闲 置 用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自

除 本 协 议 外, 公 司 与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签 订 了 以 下 合 同 :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 签 署 了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湘 江 河 生 态 景 观 整 治 工 程 ( 三 期 一 标 段 )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金 额 为 2

体 系, 对 重 点 区 域 和 重 要 领 域 实 施 监 测 评 价, 牵 头 综 合 整 理 和 提 供 资 源 房 屋 旅 游 教 育 卫 生 邮 电 交 通 运 输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对 外 贸 易 对 外 经 济 等 全 市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4. 组 织 实 施 人

【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585

股 权 ( 以 下 简 称 标 的 资 产 或 标 的 股 权, 该 等 交 易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 同 时, 向 卧 龙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余 市 君 冠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新 余 市 君 拓 投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AB5BCF9BBF9B5D85CCFEEC4BFBDA8C9E8D7DCBDE1B1A8B8E628BDA8C8DACAB5BCF9BDCCD1A7BBF9B5D8292E646F6378>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截 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 该 最 高 额 担 保 具 体 使 用 情 况 如 下 ( 外 币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单 位 : 万 元 被 担 保 人 名 称 最 高 担 保 金 额 合 同 担 保 金 额 实 际 担 保 金 额 万 华 化 学 ( 香 港 ) 有 限 公

实 准 确 完 整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不 存 在 违 规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形 公 司 3 名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议 案 发 表 了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报

<4D F736F F D20BAFEC4CFD0C2CEE5B7E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5DAC8FDBDECB6ADCAC2BBE1B5DACBC4CAAEC8FD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F4DFD5D9BFAA C4EAB5DACBC4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CDA8D6AA5F315F2E646F63>

四川省财政厅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他 们, 积 极 地 向 他 们 宣 传 党 的 主 张, 努 力 扩 大 党 的 影 响, 启 发 并 逐 步 提 高 他 们 对 党 的 认 识, 使 他 们 在 政 治 上 逐 渐 成 熟 起 来, 自 愿 地 主 动 地 向 党 组 织 表 达 自 己 的 入 党 愿 望 2. 凡 要 求

法 律 系 学 生 的 踏 实 肯 干 的 一 贯 作 风 福 州 鼓 楼 和 福 州 台 江 法 院 的 实 习 同 学 表 现 尚 可, 法 院 评 价 基 本 满 意 泉 州 中 院 小 组 同 学 在 前 段 实 习 中 也 能 做 到 克 服 各 种 困 难, 坚 持 进 行 实 习 工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提纲

化学与材料学科博士学位标准修订

B 中国衛生部弁公庁発表内容(8月)

その他の新法令(5月17日ー7月15日)

“十一五”期间,在兵团党委、兵团的高度重视下,在兵团“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发展方针的指导下,兵团科技工作紧紧围绕兵团党委的中心工作,实施兵团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大力实施科教兴兵团和人才强兵团战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兵团中长期及“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得以全面实现,科技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型兵团建设,显著加快了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

八 届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具 体 如 下 : 1. 战 略 委 员 会 : 张 玉 良 ( 主 任 委 员 ) 华 民 吴 晓 波 蔡 顺 明 宋 成 立 汲 广 林 ; 2. 提 名 委 员 会 :

领 域 具 体 的 技 术 方 向 和 目 标 任 务 分 别 组 织 全 省 科 技 经 济 技 术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全 省 各 地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省 直 机 关 单 位 对 各 领 域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了 征 求 意 见, 科 技 战 略 规 划 报 告 得

求, 并 逐 步 形 成 具 有 较 强 研 发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齐 全 完 善 的 装 备 制 造 基 地 科 技 研 发 基 地 物 流 配 送 基 地 和 技 术 培 训 基 地 ( 三 )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根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结

佛山市中小学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2014年工作思路

至 20%; 该 假 设 并 不 代 表 公 司 对 2015 年 及 2016 年 的 盈 利 预 测, 能 否 实 现 取 决 于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的 变 化 等 多 重 因 素,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敬 请 投 资 者 特 别 注 意, 投 资 者 不 应 据 此

附 件 : 峨 眉 山 市 文 轩 教 育 杯 走 复 兴 路 圆 中 国 梦 读 书 教 育 活 动 方 案 为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深 入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宣 传 教 育, 引 导 广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中国传媒大学 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 電 信 企 業 の 手 数 料 およびコミッション 支 出 の 税 前 控 除 に 関 する 問 題 電 信 企 業 が 顧 客 開 拓 の 過 程 において 電 話 加 入 カード 電 話 プリペイドカード 等 の 販 売 をブロー カーおよび 代 理 商 に 委 託 する 場 合 ブローカ

<4D F736F F D DC58F4994C5816A EC096B A A B C835E815B91E639368D865F90C58AD68EE891B182AB8AC BB82CC88EA984182CC92CA E63189F F1816A2E646F63>

BTMU(China)実務・制度ニュースレター

Microsoft Word - 01 28手続(中国語)

进 银 行 的 理 念 和 经 验, 进 一 步 强 化 国 有 银 行 的 经 营 约 束 机 制, 有 助 于 更 加 敏 锐 的 发 现 金 融 服 务 需 求, 推 动 产 品 和 业 务 创 新, 并 且, 境 外 战 略 投 资 者 的 加 盟, 直 接 提 升 了 资 本 市 场 对

(4) 孩 子 医 疗 费 补 助 ( 孩 子 生 病 的 时 候 ) 1 从 0 岁 到 中 学 3 年 级 的 孩 子 到 医 院 看 病 时, 政 府 补 助 医 疗 费 的 一 部 分 补 助 的 对 象 孩 子 和 其 监 护 人 在 沼 津 市 已 办 理 住 民 登 记, 并 加 入

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层现行薪酬激励制度评析.doc

Microsoft Word - chap3_1.doc

untitled

Transcrip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五 章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节 集 体 合 同 第 二 节 劳 务 派 遣 第 三 节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明 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以 下 称 用 人 单 位 )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适 用 本 法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依 法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具 有 约 束 力,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保 障 劳 动 者 享 有 劳 动 权 利 履 行 劳 动 义 务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与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在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 的, 有 权 向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通 过 协 商 予 以 修 改 完 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将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公 示, 或 者 告 知 劳 动 者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工 会 和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建 立 健 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六 条 工 会 应 当 帮 助 指 导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订 立 和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第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第 十 条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用 工 的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的 劳 动 报 酬 不 明 确 的, 新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按 照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的,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第 十 二 条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合 同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 三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订 立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并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生 效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第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款 : ( 一 )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 三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 四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 五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 六 ) 劳 动 报 酬 ; ( 七 ) 社 会 保 险 ; ( 八 ) 劳 动 保 护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劳 动 合 同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必 备 条 款 外,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培 训 保 守 秘 密 补 充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 等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对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约 定 不 明 确, 引 发 争 议 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重 新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适 用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报 酬 的,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 没 有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合 同 未 规 定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的,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劳 动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该 期 限 为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第 二 十 条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试 用 期 中, 除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 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服 务 期 的, 不 影 响 按 照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劳 动 者 在 服 务 期 期 间 的 劳 动 报 酬 第 二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 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第 二 十 四 条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地 域 期 限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前 款 规 定 的 人 员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除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 应 届 生 违 约 金 问 题 )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 ( 一 ) 以 欺 诈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免 除 自 己 的 法 定 责 任 排 除 劳 动 者 权 利 的 ;

( 三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无 效 或 者 部 分 无 效 有 争 议 的, 由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第 二 十 七 条 劳 动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第 二 十 八 条 劳 动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劳 动 者 已 付 出 劳 动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劳 动 报 酬 的 数 额, 参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二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第 三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 家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发 出 支 付 令 第 三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拒 绝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的, 不 视 为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权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 项,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第 四 章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和 终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 的 ; ( 二 )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 三 )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第 三 十 九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 二 ) 严 重 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 四 ) 劳 动 者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拒 不 改 正 的 ; ( 五 )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 六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第 四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后,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未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需 要 裁 减 人 员 二 十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二 十 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后,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 一 )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 二 )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 三 ) 企 业 转 产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 四 )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裁 减 人 员 时,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下 列 人 员 : ( 一 )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三 )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有 需 要 扶 养 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裁 减 人 员, 在 六 个 月 内 重 新 招 用 人 员 的, 应 当 通 知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第 四 十 二 条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的 ; ( 二 )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 三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四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 ( 五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事 先 将 理 由 通 知 工 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会 有 权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纠 正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研 究 工 会 的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工 会 第 四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 (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的 ; ( 二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 三 ) 劳 动 者 死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五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五 条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有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续 延 至 相 应 的 情 形 消 失 时 终 止 但 是,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 一 )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二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并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三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四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 五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外,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终 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六 )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规 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七 条 经 济 补 偿 按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的 年 限, 每 满 一 年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六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一 年 计 算 ; 不 满 六 个 月 的,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本 地 区 上 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 年 本 条 所 称 月 工 资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前 十 二 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第 四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者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劳 动 者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八 十 七 条 规 定 支 付 赔 偿 金 第 四 十 九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者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跨 地 区 转 移 接 续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用 人 单 位 对 已 经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文 本, 至 少 保 存 二 年 备 查 第 五 章 特 别 规 定 第 一 节 集 体 合 同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通 过 集 体 合 同 由 工 会 代 表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 尚 未 建 立 工 会 的 用 人 单 位, 由 上 级 工 会 指 导 劳 动 者 推 举 的 代 表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第 五 十 二 条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订 立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等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县 级 以 下 区 域 内, 建 筑 业 采 矿 业 餐 饮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可 以 由 工 会 与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订 立 行 业 性 集 体 合 同, 或 者 订 立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第 五 十 四 条 集 体 合 同 订 立 后, 应 当 报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集 体

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依 法 订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行 业 性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对 当 地 本 行 业 本 区 域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第 五 十 五 条 集 体 合 同 中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五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集 体 合 同, 侵 犯 职 工 劳 动 权 益 的, 工 会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 因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经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 工 会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节 劳 务 派 遣 第 五 十 七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五 十 万 元 第 五 十 八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是 本 法 所 称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对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除 应 当 载 明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事 项 外, 还 应 当 载 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用 工 单 位 以 及 派 遣 期 限 工 作 岗 位 等 情 况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二 年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按 月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无 工 作 期 间,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向 其 按 月 支 付 报 酬 第 五 十 九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遣 劳 动 者 应 当 与 接 受 以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的 单 位 ( 以 下 称 用 工 单 位 ) 订 立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应 当 约 定 派 遣 岗 位 和 人 员 数 量 派 遣 期 限 劳 动 报 酬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数 额 与 支 付 方 式 以 及 违 反 协 议 的 责 任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确 定 派 遣 期 限, 不 得 将 连 续 用 工 期 限 分 割 订 立 数 个 短 期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第 六 十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将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不 得 克 扣 用 工 单 位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支 付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和 用 工 单 位 不 得 向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收 取 费 用 第 六 十 一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跨 地 区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的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按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标 准 执 行 第 六 十 二 条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标 准,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 ( 二 )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劳 动 报 酬 ; ( 三 ) 支 付 加 班 费 绩 效 奖 金, 提 供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关 的 福 利 待 遇 ; ( 四 ) 对 在 岗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工 作 岗 位 所 必 需 的 培 训 ; ( 五 ) 连 续 用 工 的, 实 行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用 工 单 位 不 得 将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再 派 遣 到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第 六 十 三 条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用 工 单 位 无 同 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第 六 十 四 条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有 权 在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者 用 工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工 会,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用 工 单 位 可 以 将 劳 动 者 退 回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六 十 六 条 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在 临 时 性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第 六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设 立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向 本 单 位 或 者 所 属 单 位 派 遣 劳 动 者 第 三 节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第 六 十 八 条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是 指 以 小 时 计 酬 为 主,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用 工 形 式 第 六 十 九 条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订 立 口 头 协 议 从 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与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后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影 响 先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七 十 条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第 七 十 一 条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用 工 终 止 用 工, 用 人 单 位 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第 七 十 二 条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小 时 计 酬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小 时 工 资 标 准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支 付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第 六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在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七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下 列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一 )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的 情 况 ; ( 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 ( 三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和 用 工 单 位 遵 守 劳 务 派 遣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 四 )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规 定 的 情 况 ; ( 五 )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劳 动 报 酬 和 执 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情 况 ; ( 六 ) 用 人 单 位 参 加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情 况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劳 动 监 察 事 项 第 七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查 阅 与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有 关 的 材 料, 有 权 对 劳 动 场 所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都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出 示 证 件,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文 明 执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卫 生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用 人 单 位 执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十 七 条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第 七 十 八 条 工 会 依 法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用 人 单 位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和 劳 动 合 同 集 体 合 同 的, 工 会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或 者 要 求 纠 正 ;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提 起 诉 讼 的, 工 会 依 法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第 七 十 九 条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都 有 权 举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处 理, 并 对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未 载 明 本 法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未 将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交 付 劳 动 者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满 一 年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第 八 十 三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违 法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已 经 履 行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以 劳 动 者 试 用 期 满 月 工 资 为 标 准, 按 已 经 履 行 的 超 过 法 定 试 用 期 的 期 间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第 八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八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加 班 费 或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应 当 支 付 其 差 额 部 分 ;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责 令 用 人 单 位 按 应 付 金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一 百 以 下 的 标 准 向 劳 动 者 加 付 赔 偿 金 : ( 一 )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 ( 二 )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 ( 三 ) 安 排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的 ; ( 四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第 八 十 六 条 劳 动 合 同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被 确 认 无 效,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八 十 七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经 济 补 偿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赔 偿 金 第 八 十 八 条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 二 )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 三 ) 侮 辱 体 罚 殴 打 非 法 搜 查 或 者 拘 禁 劳 动 者 的 ; ( 四 ) 劳 动 条 件 恶 劣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给 劳 动 者 身 心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的 第 八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向 劳 动 者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书 面 证 明,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条 劳 动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 或 者 竞 业 限 制,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一 条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尚 未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给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二 条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以 每 人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三 条 对 不 具 备 合 法 经 营 资 格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劳 动 者 已 经 付 出 劳 动 的, 该 单 位 或 者 其 出 资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经 济 补 偿 赔 偿 金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四 条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招 用 劳 动 者,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发 包 的 组 织 与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十 五 条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给 劳 动 者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六 条 事 业 单 位 与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未 作 规 定 的,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七 条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依 法 订 立 且 在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连 续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次 数, 自 本 法 施 行 后 续 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时 开 始 计 算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尚 未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依 照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经 济 补 偿 年 限 自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法 施 行 前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按 照 当 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九 十 八 条 本 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