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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学 会 定 名 为 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会, 英 文 名 称 为 :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Quality and Safety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缩 写 为 ZAQSA) 第 二 条 本 学 会 由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等 单 位 于 2014 年 联 合 发 起 成 立 是 浙 江 省 内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科 研 教 育 生 产 贮 运 销 售 监 测 咨 询 等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愿 组 成 的, 是 推 进 浙 江 农 业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发 展 的 重 要 社 会 力 量, 是 经 浙 江 省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学 术 性 非 营 利 社 会 团 体 第 三 条 本 学 会 的 宗 旨 是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以 推 动 浙 江 省 农 业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和 增 强 人 类 健 康 为 己 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的 总 体 框 架 下, 协 调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科 研 生 产 加 工 贮 运 销 售 监 测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组 织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领 域 的 宣 传 培 训 科 技 协 作 经 验 交 流 信 息 传 递 和 理 论 研 究, 促 进 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科 的 发 展 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的 提 升 第 四 条 本 学 会 接 受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本 学 会 办 事 机 构 挂 靠 在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学 院, 地 址 为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石 桥 路 198 号, 办 公 地 点 为 农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研 究 所 208 室 第 六 条 本 章 程 中 的 各 项 条 款 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不 符 的, 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七 条 本 学 会 的 学 科 领 域 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主 要 包 括 农 产 品 产 地 环 境 和 安 全 生 产 农 业 投 入 品 应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和 标 准 法 规 及 监 测 检 验 等 主 要 开 展 以 下 活 动 : ( 一 ) 组 织 调 动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针 对 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中 的 重 大 关 键 性 基 础 性 和 共 性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宏 观 战 略 研 究, 为 浙 江 省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进 行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建 设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服 务 ( 二 ) 组 织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领 域 的 科 学 研 究 合 作 交 流 科 学 普 及 和 评 选 推 介 等 活 动 ; 接 受 国 家 浙 江 省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的 科 技 项 目 和 成 果 鉴 定 任 务 ( 三 ) 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科 研 生 产 加 工 贮 运 销 售 监 测 及 农 产 品 消 费 者 提 供 技 术 咨 询 和 培 训 等 服 务 ; ( 四 ) 承 担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工 作 及 其 他 相 关 任 务 ; ( 五 ) 通 过 学 会 渠 道 积 极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会 员 ( 单 位 )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维 护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 会 会 员 分 为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凡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科 研 教 育 生 产 贮 运 销 售 监 测 咨 询 等 业 务 的 机 关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认 并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提 出 申 请, 经 本 会 理 事 会 批 准, 即 可 成 为 本 会 单 位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由 本 会 理 事 会 发 给 单 位 会 员 证 书 凡 支 持 热 心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业, 从 事 或 自 愿 参 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的 个 人 ( 含 单 位 会 员 中 的 技 术 人 员 ), 由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推 荐 或 本 会 2 名 会 员 介 绍,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均 可 提 出 入 会 申 请,

经 本 会 理 事 会 同 意, 可 成 为 个 人 会 员 个 人 会 员 由 本 会 理 事 会 发 给 会 员 证 第 九 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拥 护 本 团 体 的 章 程 ; ( 二 ) 有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意 愿 ; ( 三 ) 个 人 会 员 1. 具 有 大 学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及 以 上 或 相 当 水 平 ; 2.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四 ) 单 位 会 员 1. 涉 及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检 验 检 测 风 险 评 估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推 广 教 育 等 机 构 ; 2. 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的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各 级 农 业 卫 生 食 药 质 检 出 入 境 等 管 理 部 门 ; 3. 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的 企 业, 包 括 农 投 品 农 产 品 和 相 关 仪 器 设 备 等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农 产 品 安 全 生 产 和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等 的 技 术 服 务 企 业 第 十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 ( 一 )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 ( 二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 ( 三 ) 由 理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授 权 的 机 构 发 给 会 员 证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的 权 利 ( 一 ) 个 人 会 员 1. 有 本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2.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有 关 活 动 ; 3. 获 得 本 团 体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4. 介 绍 和 推 荐 新 会 员 ;

5. 对 本 会 的 工 作 有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6. 享 受 本 会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技 术 等 综 合 服 务 的 权 利 ; 7.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 二 ) 单 位 会 员 1. 向 本 会 推 荐 相 关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 2. 参 加 本 会 的 有 关 活 动 ; 3. 优 惠 取 得 本 会 的 有 关 学 术 资 料 和 信 息 ; 4. 可 要 求 本 会 组 织 专 家 给 予 技 术 咨 询 论 证 和 评 议 等 ; 5. 可 请 求 本 会 协 助 或 代 办 培 训 等 6.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的 义 务 ( 一 )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热 心 学 会 工 作 ; ( 二 ) 维 护 本 团 体 合 法 权 益 ; ( 三 ) 承 担 本 会 委 托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及 时 向 本 会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资 料 和 信 息 ; ( 四 ) 向 社 会 宣 传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知 识 ; ( 五 ) 积 极 参 加 本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 ( 六 ) 按 期 交 纳 会 费 ; ( 七 ) 根 据 本 会 的 安 排, 提 供 可 用 于 学 习 参 观 的 基 地 ; ( 八 ) 不 得 以 本 会 名 义 从 事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会 章 程 的 活 动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秘 书 处,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会 员 如 果 连 续 4 年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本 会 活 动,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如 有 触 犯 刑 法 或 者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经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予 以 取 消 会 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五 条 本 会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为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订 修 改 学 会 章 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 ( 三 ) 审 议 理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 四 ) 讨 论 决 定 学 会 重 大 问 题 ; ( 五 ) 审 议 本 会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 ( 六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第 十 六 条 本 会 组 织 原 则 为 民 主 集 中 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七 条 全 省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4 年 召 开 一 次,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会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并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所 在 单 位 为 理 事 单 位, 理 事 因 工 作 变 动 等 原 因 不 宜 履 行 其 职 责 时, 可 不 再 担 任 理 事, 理 事 单 位 应 提 出 更 换 理 事 人 选 第 十 九 条 本 学 会 的 理 事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本 学 会 业 务 领 域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70 周 岁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 五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 六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第 二 十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任 期 4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长 任 期 的,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2/3 以 上 会 员 代 表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或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如 由 副 理 事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担 任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 ( 二 ) 检 查 会 员 大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办 事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各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交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决 定 办 事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

( 五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二 十 六 条 理 事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研 究 决 定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事 项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 ( 三 ) 研 究 决 定 召 开 下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事 项 ; ( 四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五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六 ) 决 定 学 会 办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 ( 七 )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任 ; ( 八 ) 领 导 本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 ( 九 ) 审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十 ) 审 定 学 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 ( 十 一 ) 研 究 决 定 有 关 奖 励 及 授 予 荣 誉 事 项 ; ( 十 二 )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时,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长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副 秘 书 长 和 常 务 理 事 若 干 人 组 成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由 理 事 长 或 者 理 事 长 委 托 的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召 集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第 三 十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的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三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可 设 立 名 誉 理 事 长 和 顾 问 若 干 人,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推 举 产 生 名 誉 理 事 长 顾 问 一 般 由 离 任 的 理 事 长 常 务 副 理 事 长 或 者 在 国 内 外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人 士 担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立 若 干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协 助 理 事 会 工 作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 领 导 成 员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会 办 事 机 构 是 秘 书 处, 接 受 常 务 理 事 会 和 挂 靠 单 位 的 双 重 领 导 秘 书 处 设 秘 书 长 1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增 设 副 秘 书 长 1-2 人, 秘 书 1-2 人, 负 责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员 会 费 ; ( 二 ) 政 府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资 助 ; ( 三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或 有 偿 服 务 的 收 入 ; ( 四 ) 利 息 ; ( 五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会 建 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聘 任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会 计 人 员 变 动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管 理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 源 属 于 国 家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的 监 督,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四 十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 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和 挪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社 会 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会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条 本 章 程 经 2014 年 12 月 20 日 的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理 事 会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起 生 效 浙 江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学 会 20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