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通 产 丽 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及 核 销 管 理 制 度 ( 经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和 核 销 管 理,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真 实 准 确 地 反 映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公 司 资 产 损 失 风 险,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8 号 - 资 产 减 值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及 其 应 用 指 南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资 产 包 括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存 货 和 长 期 资 产 长 期 资 产 包 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的 资 产 减 值 是 指 第 二 条 所 指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为 对 应 上 述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全 资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及 核 销 管 理 第 二 章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第 一 节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第 五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应 收 款 项 指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其 发 生 减 值 时, 以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六 条 公 司 对 应 收 款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坏 账 准 备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第 七 条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及 计 提 比 例 : ( 一 )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公 司 采 用 帐 龄 分 析 法 并 结 合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具 体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 指 期 末 余 额 占 应 收 款 项 期 末 余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单 项 应 收 款 项 ) 进 行 单 独 测 试,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公 司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所 有 款 项 时,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2 公 司 将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账 龄 在 3 年 以 上 的 应 收 款 项 视 为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后 风 险 较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全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3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非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公 司 将 其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结 合 个 别 认 定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二 )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3% 一 至 二 年 ( 含 二 年 ) 10% 二 至 三 年 ( 含 三 年 ) 30% 三 年 以 上 100% 第 八 条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即 可 确 认 为 坏 账 损 失 : ( 一 ) 因 债 务 人 撤 销 破 产 或 死 亡,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不 能 收 回 现 金 流 量 严 重 不 足 等 ; ( 二 )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且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的 对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认 为 坏 账 损 失, 冲 销 已 提 取 的 坏 账 准 备 第 九 条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有 关 应 收 账 款 收 账 政 策 的 规 定, 根 据 客 户 欠 款 时 间 的 长 短 选 择 合 适 的 催 收 方 式, 并 将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情 况 与 销 售 部 门 及 销 售 人 员 的 业 绩 考 核 进 行 挂 钩, 及 时 跟 踪 应 收 账 款 的 回 收 情 况 公 司 销 售 部 门 应 积 极 配 合 财 务 部 门, 于 每 年 末 对 应 收 款 项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确 认 第 十 条 为 了 尽 量 减 少 应 收 款 项 的 损 失, 公 司 在 与 客 户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注 意 充 分 考 虑 下 列 问 题 : ( 一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销 售 信 用 等 管 理 制 度 ( 二 ) 必 须 对 客 户 进 行 资 信 调 查 对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信 誉 高 的 客 户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债 权 保 证 措 施 后 方 可 签 订 分 期 销 售 合 同, 对 资 信 状 况 不 好 的 客 户 不 准 采 取 赊 销 方 式 ( 三 ) 在 赊 销 的 情 况 下, 必 须 在 合 同 内 详 细 规 定 收 款 条 件, 除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发 生 的 坏 账 损 失 根 据 金 额 的 大 小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给 予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处 分 ( 四 ) 在 债 务 人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应 根 据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的 协 议 或 经 法 院 裁 决, 以 债 务 重 组 的 方 式 收 回 部 分 款 项 第 十 一 条 应 收 款 项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公 司 取 得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资 产 价 值 己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 如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已 提 高 等 ),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是, 该 转 回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应 当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第 二 节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本 公 司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计 算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如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小 于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则 将 减 记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投 资 的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三 节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第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所 指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除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第 十 五 条 分 析 判 断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应 当 注 重 该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持 续 下 降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项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可 以 认 定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减 值, 应 当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第 十 六 条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应 当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十 七 条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在 该 权 益 工 具 价 值 回 升 时, 应 通 过 权 益 转 回, 不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四 节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原 则 计 价 库 存 商 品 及 大 宗 原 材 料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其 他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原 辅 材 料 按 类 别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第 二 十 条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估 计 至 完 工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金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 一 ) 库 存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应 当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二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应 当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三 )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因 本 公 司 部 分 存 货 属 于 加 工 件, 用 途 存 在 专 业 特 殊 性, 不 易 从 活 跃 市 场 上 获 取 公 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则 该 类 存 货 由 公 司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对 存 货 的 使 用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分 类, 对 完 全 不 具 备 使 用 价 值 的 存 货 全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第 二 十 二 条 存 货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确 认 为 存 货 损 失 : ( 一 ) 已 霉 烂 变 质 的 存 货 ; ( 二 ) 已 过 期 且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 三 ) 生 产 中 已 不 再 需 要, 并 且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 四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存 货 毁 损, 应 当 将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存 货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存 货 成 本 扣 减 累 计 跌 价 准 备 后 的 金 额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公 司 应 当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应 当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生 产 领 用 出 售 已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的 存 货, 公 司 应 在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时, 同 时 结 转 对 其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因 债 务 重 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转 出 的 存 货, 也 应 同 时 结 转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如 果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应 当 按 照 发 生 销 售 债 务 重 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等 而 转 出 存 货 的 成 本 占 该 存 货 未 转 出 前 该 类 别 存 货 成 本 的 比 例 结 转 相 应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第 二 十 六 条 为 了 减 少 存 货 损 失,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采 购 管 理 生 产 管 理 销 售 管 理 仓 储 管 理, 定 期 对 存 货 库 龄 进 行 分 析, 尽 量 减 少 库 存 积 压, 并 建 立 建 全 仓 库 保 管 制 度, 若 因 保 管 不 当 产 生 损 失,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五 节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期 末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期 末 账 面 存 在 的 各 类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应 计 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可 收 回 金 额 应 当 根 据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较 高 者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期 末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按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按 单 项 资 产 计 提, 减 值 一 经 计 提, 不 得 转 回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全 资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未 经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内 部 制 度 规 定
的 公 司 有 权 人 批 准 或 授 权,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包 括 开 办 延 伸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参 股 等 ) 公 司 进 行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或 处 置 的, 由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详 细 说 明 投 资 ( 或 处 置 ) 的 原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情 况 投 资 的 金 额 股 权 比 例 期 限 预 计 投 资 回 报 ( 或 实 际 收 益 ) 等 内 容, 投 资 或 处 置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内 部 制 度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第 三 十 条 公 司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各 类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跟 踪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台 账, 包 括 投 资 的 单 位 时 间 金 额 股 权 比 例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回 收 等 情 况 ; 收 集 和 整 理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重 要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验 资 报 告 合 同 章 程 年 度 报 告 等 ; 及 时 了 解 分 析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汇 总 投 资 总 额 投 资 收 益,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分 管 领 导 上 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情 况 表 第 六 节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十 一 条 期 末 账 面 存 在 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如 果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损 坏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不 予 转 回 第 三 十 二 条 期 末 固 定 资 产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如 果 存 在 固 定 资 产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或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长 期 闲 置 等 减 值 迹 象 的, 则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对 固 定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或 资 产 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不 得 转 回 第 三 十 三 条 期 末 在 建 工 程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按 单 项 在 建 工 程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计 提, 不 得 转 回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负 责 财 产 管 理 的 部 门, 必 须 建 立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实 物 保 管 账, 落 实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保 养 维 修 和 安 全 的 责 任 人 财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定 期 会 同 财 务 部 财 产 使 用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的 清 查, 保 证 账 账 账 实 相 符 如 有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书 面 汇 报, 提 出 处 理 及 改 进 意 见 财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在 建 工 程 的 投 资 额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对 财 产 安 全 完 整 负 责 对 外 出 租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并 按 程 序 审 批 第 七 节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十 五 条 无 形 资 产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期 末 账 面 的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如 果 由 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公 司 创 造 经 济 效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或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在 剩 余 摊 销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或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已 超 过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情 形 的, 应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不 予 转 回 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全 资 控 股 子 公 司 应 加 强 对 专 利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并 必 须 能 够 控 制 无 形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比 如 公 司 拥 有 无 形 资 产 的 法 定 所 有 权, 或 公 司 与 他 人 签 订 协 议 使 得 公 司 的 相 关 权 利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等 第 八 节 商 誉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十 七 条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所 形 成 的 商 誉, 应 当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结 合 与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如 果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应 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不 予 转 回 第 三 十 八 条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先 对 不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算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与 相 关 帐 面 价 值 相 比 较,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再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比 较 这 些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 包 括 所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部 分 ) 与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如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应 当 确 认 商 誉 的 减 值 损 失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章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及 核 销 的 决 策 程 序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计 提 各 项 减 值 准 备, 财 务 部 门 应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详 细 说 明 损 失 估 计 及 会 计 处 理 的 具 体 方 法 依 据 数 额 及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等 除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对 应 收 款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需 审 批 外,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以 下 权 限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单 笔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在 100 万 元 以 下, 且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未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2% 的,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 ( 二 ) 单 笔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00 万 元 及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且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未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 的, 由 董 事 长 审 批 ; ( 三 ) 单 笔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20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未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 的,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 ( 四 ) 对 于 超 过 上 述 董 事 会 审 批 权 限 的, 由 董 事 会 审 议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第 四 十 条 期 末 对 确 需 核 销 的 资 产, 由 相 关 部 门 向 财 务 部 门 提 交 拟 核 销 资 产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财 务 部 门 拟 定 申 请 核 销 资 产 的 申 请 报 告, 申 请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核 销 数 额 和 相 应 的 书 面 证 据 ; ( 二 ) 形 成 的 过 程 和 原 因 ; ( 三 ) 追 踪 催 讨 和 改 进 措 施 ; ( 四 )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 五 ) 涉 及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处 理 意 见 ; ( 六 ) 董 事 会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拟 核 销 资 产 的 书 面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并 按 照 以 下 权 限 批 准 处 置 后,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一 ) 董 事 会 有 权 决 定 单 笔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下, 且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 的 减 值 准 备 核 销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当 公 司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向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 一 ) 单 笔 核 销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 ( 二 )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累 计 核 销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 的 减 值 准 备 核 销 事 项 ( 三 )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坏 账 损 失
董 事 会 的 书 面 报 告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核 销 和 计 提 数 额 ; ( 二 ) 核 销 资 产 形 成 的 过 程 及 原 因 ; ( 三 ) 追 踪 催 讨 和 改 进 措 施 ; ( 四 )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 五 ) 对 涉 及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处 理 结 果 或 意 见 ; ( 六 ) 核 销 和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涉 及 的 关 联 方 偿 付 能 力 以 及 是 否 会 损 害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说 明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执 行 前 公 司 制 定 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本 制 度 不 符 的,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 度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立 即 对 本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深 圳 市 通 产 丽 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