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汽 车 空 调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称 是 :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汽 车 空 调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英 文 名 称 : Mobile Air Conditioning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 写 : MACCCAAM 第 二 条 委 员 会 由 汽 车 空 调 领 域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 校 等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会 员 单 位 自 愿 结 成 的 行 业 性 全 国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组 织 是 隶 属 于 协 会 的 分 支 机 构, 接 受 协 会 领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依 照 本 工 作 条 例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第 三 条 委 员 会 的 宗 旨 :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协 会 章 程,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在 协 会 领 导 下, 发 挥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为 会 员 单 位 行 业 和 政 府 部 门 服 务 ; 反 映 会 员 单 位 的 愿 望 与 要 求, 保 护 会 员 单 位 的 正 当 利 益 和 合 法 权 益 ; 推 动 会 员 合 作,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维 护 行 业 整 体 利 益, 促 进 行 业 进 步 第 四 条 委 员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五 条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反 映 会 员 和 行 业 的 要 求, 为 协 会 政 府 等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和 政 策 建 议 ; ( 二 ) 组 织 开 展 专 业 领 域 内 的 相 关 调 查 统 计 工 作, 跟 踪 了 解 市 场 发 展 趋 势, 进 行 市 场 预 测, 为 会 员 单 位 行 业 和 政 府 部 门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 ( 三 ) 搭 建 我 国 汽 车 空 调 领 域 的 沟 通 交 流 平 台, 促 进 行 业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 ( 四 )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推 进 公 平 竞 争, 协 调 会 员 关 系, 维 护 会 员 合 法 权 益 ; ( 五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技 术 经 济 交 流 活 动, 促 进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与 技 术 进 步 ; 与 国 际 对 口 行 业 组 织 进 行 交 往 ; 根 据 市 场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举 办 行 业 的 国 内 与 国 际 展 览 会, 为 企 业 开 拓 国 内 外 市 场 提 供 服 务 ; ( 六 ) 按 照 会 员 单 位 的 要 求 组 织 人 才 技 术 职 业 安 全 等 培 训 ;
( 七 ) 办 好 汽 车 空 调 行 业 刊 物, 介 绍 国 内 外 最 新 技 术 动 态 研 究 成 果 新 产 品 和 行 业 内 企 业, 转 发 国 内 汽 车 的 产 业 信 息 及 产 业 政 策, 宣 传 各 会 员 单 位 并 扩 大 其 在 行 业 内 的 影 响 ( 八 ) 聘 请 行 业 的 高 级 技 术 专 家, 为 会 员 单 位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九 ) 参 与 项 目 及 产 品 论 证 评 价, 经 授 权 参 与 生 产 与 流 通 领 域 资 质 审 查 ; ( 十 ) 组 织 制 定 行 业 标 准, 组 织 或 参 与 制 定 国 家 标 准 ; ( 十 一 ) 承 担 政 府 部 门 及 协 会 委 托 的 其 它 工 作, 提 供 会 员 需 要 的 其 它 服 务 ; 第 三 章 会 员 第 六 条 委 员 会 的 会 员 种 类 : 单 位 会 员 第 七 条 申 请 加 入 委 员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须 是 协 会 会 员, 拥 护 协 会 章 程, 自 觉 遵 守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 ( 二 ) 协 会 内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会 员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委 员 会 ; 第 八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 ( 一 ) 提 交 加 入 协 会 申 请 书, 并 注 明 参 加 委 员 会 ; ( 二 ) 经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上 报 协 会 ; ( 三 ) 经 协 会 理 事 会 批 准 成 为 协 会 正 式 会 员 后, 自 动 成 为 委 员 会 会 员 第 九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委 员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 二 ) 参 加 委 员 会 活 动 的 优 先 权 ; ( 三 ) 获 得 委 员 会 服 务 的 优 先 权 ; ( 四 ) 对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 ( 五 ) 入 会 自 愿 退 会 自 由 第 十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协 会 章 程 及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 二 ) 积 极 参 加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维 护 委 员 会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完 成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 ( 四 )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 ( 五 ) 向 委 员 会 反 映 情 况,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委 员 会, 并 由 委 员 会 上 报 协 会 原 则 上 会 员 如 果 一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或 不 参 加 委 员 会 活 动 的, 视 为 自 动 退 会 以 除 名 第 十 二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的 行 为, 经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请 协 会 同 意 后 予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 十 三 条 委 员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其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委 员 会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名, 秘 书 长 一 名, 副 秘 书 长 若 干 名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委 员 会 理 事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表 决 聘 任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 ( 一 ) 制 定 和 修 改 工 作 条 例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委 员 会 理 事 ; ( 三 ) 审 议 本 届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任 期 内 的 方 针 目 标 和 工 作 计 划 ; ( 四 )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收 支 情 况 报 告 ; ( 五 ) 审 议 委 员 会 换 届 审 计 报 告 ; ( 六 )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4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协 会 批 准 同 意 但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第 十 七 条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长 单 位 副 理 事 长 单 位 理 事 单 位 组 成, 换 届 理 事 经 民 主 协 商 推 荐, 原 则 上 按 照 三 三 制 ( 理 事 单 位 数 量 是 委 员 会 会 员 数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副 理 事 长 单 位 数 量 是 理 事 单 位 数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 产 生 理 事 长 单 位 副 理 事 长 单 位 和 理 事 单 位 的 协 商 推 荐 名 单, 报 经 协 会 审 核 同 意 后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理 事 长 和 副 理 事 长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和 理 事 人 选, 原 则 上 由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担 任 第 十 八 条 新 增 补 理 事 条 件 : ( 一 ) 成 为 会 员 一 年 以 上 ; ( 二 )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效 第 十 九 条 新 增 补 副 理 事 长 条 件 : ( 一 ) 成 为 理 事 一 年 以 上 ; ( 二 )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 ( 一 )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 ( 二 ) 选 举 和 罢 免 委 员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聘 任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 ( 三 )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 ( 四 )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五 )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 ( 六 )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休 会 期 间 决 定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须 有 2/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一 半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第 二 十 二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情 况 特 殊 下,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会 下 设 立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由 秘 书 长 1 名, 副 秘 书 长 和 工 作 人 员 若 干 名 组 成, 负 责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委 员 会 的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秘 书 长 和 副 秘 书 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 ( 二 ) 在 专 业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 ( 三 )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任 职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5 周 岁 ; ( 四 ) 秘 书 长 任 职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0 周 岁 ; ( 五 )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 第 二 十 五 条 委 员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如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的,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协 会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任 职 第 二 十 六 条 委 员 会 理 事 长 原 则 上 最 长 任 期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第 二 十 七 条 委 员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确 定 委 员 会 的 年 度 主 要 工 作 计 划 和 任 务 ; ( 二 )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 ( 四 )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上 代 表 理 事 会 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或 任 期 工 作 报 告 ;
( 五 ) 提 名 秘 书 长 人 选,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 六 ) 提 名 委 员 会 顾 问 和 高 级 技 术 专 家 人 选,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聘 任 ; 第 二 十 八 条 委 员 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主 持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 ( 二 ) 组 织 实 施 委 员 会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三 )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人 选, 提 交 理 事 会 决 定 ; ( 四 )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委 员 会 副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协 助 秘 书 长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 ( 二 ) 完 成 秘 书 长 指 派 的 工 作 ; 第 三 十 条 委 员 会 下 属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 ( 一 )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 ( 二 )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是 委 员 会 内 部 的 一 种 工 作 平 台, 不 是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需 经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筹 备, 理 事 会 提 案,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报 协 会 备 案 方 为 正 式 成 立 ; ( 四 )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受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领 导, 日 常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管 理 ; ( 五 )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需 制 定 自 己 的 工 作 条 例 ; ( 六 ) 关 于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其 它 事 宜, 参 照 中 汽 协 字 2016 120 号 文 件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分 支 机 构 专 业 委 员 会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来 源 : ( 一 ) 会 费 ; ( 二 ) 捐 赠 ; ( 三 ) 协 会 提 供 的 专 项 补 贴 ; ( 四 )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 ( 五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三 十 二 条 委 员 会 按 照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会 费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每 年 直 接 缴 纳 给 协 会 协
会 理 事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15,000 元,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45,000 元 委 员 会 理 事 长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10,000 元, 副 理 事 长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6000 元, 理 事 单 位 每 年 缴 纳 会 费 4,000 元, 普 通 会 员 年 缴 纳 会 费 3,000 元,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享 受 理 事 单 位 待 遇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投 资 公 司 ) 会 员 年 缴 纳 会 费 15,000 元, 大 专 院 校 和 社 会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分 别 按 上 述 会 费 标 准 的 50% 缴 纳 年 度 会 费 其 它 事 宜 参 照 中 汽 协 字 2015 62 号 文 件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会 费 缴 纳 标 准 与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属 协 会 所 有, 财 务 收 支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和 协 会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收 入 纳 入 协 会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所 有 经 费 都 必 须 用 于 本 工 作 条 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六 章 工 作 条 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三 十 五 条 委 员 会 修 改 的 工 作 条 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后, 经 协 会 审 查 同 意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第 三 十 六 条 委 员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自 行 解 散 或 由 于 分 立 合 并 等 原 因 需 要 注 销 的,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第 三 十 七 条 委 员 会 终 止 动 议 须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并 报 协 会 审 查 同 意 第 三 十 八 条 委 员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协 会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第 三 十 九 条 委 员 会 经 协 会 批 准 注 销 申 请 后 即 为 终 止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经 2012 年 10 月 27 日 第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解 释 权 属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条 本 条 自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中 汽 协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中 国 汽 车 工 业 协 会 汽 车 空 调 委 员 会 二 0 一 六 年 五 月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