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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们, 积 极 地 向 他 们 宣 传 党 的 主 张, 努 力 扩 大 党 的 影 响, 启 发 并 逐 步 提 高 他 们 对 党 的 认 识, 使 他 们 在 政 治 上 逐 渐 成 熟 起 来, 自 愿 地 主 动 地 向 党 组 织 表 达 自 己 的 入 党 愿 望 2. 凡 要 求 入 党 者, 应 提 交 书 面 入 党 申 请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1) 申 请 人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和 入 党 态 度 ; (2) 申 请 人 在 政 治 思 想 学 习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 (3) 申 请 人 的 主 要 优 缺 点 和 今 后 努 力 方 向 ; (4) 申 请 人 简 历, 简 历 内 容 包 括 : 个 人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经 历 家 庭 成 员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有 关 情 况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和 问 题 3. 党 支 部 接 到 申 请 书 后, 及 时 进 行 登 记, 建 立 申 请 入 党 人 员 花 名 册, 并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人 同 申 请 人 谈 话, 进 行 帮 助 教 育 4. 党 支 部 对 申 请 人 要 定 期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及 时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在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和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意 见 ( 经 过 团 组 织 推 优 ) 的 基 础 上, 经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并 报 党 总 支 ( 含 机 关 党 委 直 属 支 部, 下 同 ) 备 案 对 已 列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申 请 人, 党 支 部 要 建 立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花 名 册 并 向 全 体 党 员 公 布 5.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指 定 1-2 名 正 式 党 员 担 任 培 养 联 系 人, 负 责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帮 助 教 育 6. 各 级 党 组 织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党 章 及 党 的 基 础 知 识 作 为 教 育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内 容 7. 各 级 党 组 织 以 培 养 联 系 人 日 常 的 教 育 帮 助 党 内 有 关 活 动 院 ( 系 ) 党 校 集 中 培 训 实 践 锻 炼 等 方 式 作 为 培 养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途 径 8.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主 要 考 察 他 们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立 场 思 想 觉 悟 学 习 工 作 表 现, 并 把 考 察 情 况 填 入 申 请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考 察 表 考 察 可 采 取 直 接 谈 话 群 众 座 谈 个 别 访 谈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 口 头 或 书 面 ) 等 方 式 9.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教 育 培 养 和 考 察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后 可 被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 (1) 具 有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良 好 身 体 素 质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各 方 面 起 到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2) 参 加 过 院 ( 系 ) 党 校 培 训 且 考 核 合 格,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及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经 支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入 党 条 件 基 本 成 熟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3) 学 生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应 具 有 优 良 的 学 习 成 绩 获 得 一 次 及 以 上 专 业 学 习 奖 或 实 践 技 能 奖 或 社 会 工 作 奖 学 分 平 均 绩 点 达 到 班 级 前 50% 毕 业 年 级 本 科 生 符 合 学 院 规 定 的 授 予 学 位 有 关 要 求 10. 征 求 党 内 同 志 意 见 可 在 党 员 会 议 上 进 行 ; 征 求 党 外 群 众 意 见 可 采 取 座 谈 会 民 意 测 验 个 别 谈 话 或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等 方 式 进 行 发 展 学 生 入 党, 应 征 求 同 班 同 学 班 主 任 辅 导 员 任 课 老 师 等 熟 悉 该 学 生 的 意 见 ; 发 展 教 工 入 党, 应 征 求 所 在 部 门 行 政 负 责 人 等 熟 悉 该 同 志 的 意 见 ; 发 展 民 主 党 派 成 员 入 党, 需 征 求 党 委 统 战 部 的 意 见 11. 党 支 部 对 发 展 对 象 要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没 有 经 过 政 审 或 政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政 审 的 基 本 方 法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进 行 函 调, 必 要 时 进

行 外 调 ( 外 调 一 般 应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参 加 ) 政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发 展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对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调 查 结 论 意 见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历 情 况 政 审 要 形 成 综 合 报 告, 并 附 盖 有 出 具 证 明 单 位 党 组 织 公 章 的 相 关 材 料 12. 发 展 对 象 需 参 加 不 少 于 四 十 个 学 时 的 党 校 集 中 培 训 主 要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学 习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的 最 新 成 果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组 织 局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的, 党 组 织 应 安 排 他 们 学 习 指 定 的 文 件, 并 做 好 学 习 辅 导 没 有 经 过 培 训 或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13.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和 发 展 对 象 每 季 度 至 少 向 党 支 部 递 交 一 次 书 面 思 想 汇 报 党 支 部 根 据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和 发 展 对 象 的 表 现, 可 每 半 年 调 整 一 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和 发 展 对 象 的 队 伍, 并 报 党 总 支 备 案 三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必 须 按 计 划 进 行 支 委 会 在 支 部 大 会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每 年 年 初 制 订 本 年 度 发 展 党 员 计 划 并 报 党 总 支, 由 党 总 支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后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未 列 入 计 划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2.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广 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对 拟 发 展 党 员, 党 支 部 必 须 指 派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采 取 召 开 群 众 座 谈 会 或 个 别 谈 话 等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并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3.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经 过 预 审 党 支 部 将 发 展 对 象 的 材 料 整 理 汇 总, 提 出 综 合 考 察 意 见, 报 送 党 总 支 预 审 党 总 支 按 照 由 组 织 部 编 制 的 预 审 党 员 发 展 和 转 正 培 养 材 料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预 审

党 委 对 预 审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材 料 逐 一 进 行 审 查, 认 真 考 察 发 展 对 象 是 否 符 合 入 党 条 件, 查 看 材 料 是 否 真 实 齐 全,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4.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经 过 公 示 党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之 前, 必 须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采 取 发 通 知 会 议 公 布 张 榜 公 告 电 子 公 示 等 形 式 对 拟 发 展 党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天 5. 入 党 申 请 人 必 须 要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一 般 由 培 养 联 系 人 担 任, 也 可 由 发 展 对 象 自 己 约 请, 或 由 党 支 部 指 定 受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尚 未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或 在 民 主 评 议 中 被 评 为 不 合 格 的 党 员, 不 能 做 入 党 介 绍 人 入 党 介 绍 人 应 向 申 请 人 讲 解 党 的 有 关 知 识, 认 真 了 解 申 请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在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上, 负 责 地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 在 申 请 人 被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6. 拟 发 展 党 员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须 经 上 级 党 组 织 同 意 支 委 会 要 对 拟 发 展 党 员 填 写 的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经 集 体 讨 论 认 为 合 格 后, 再 提 交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7. 支 部 大 会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或 组 织 委 员 主 持,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主 要 程 序 是 : (1) 申 请 人 汇 报 自 己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现 实 表 现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其 他 问 题 (2)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主 要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表 明 意 见

(3) 支 委 会 向 支 部 大 会 报 告 对 申 请 人 审 查 的 情 况 及 其 征 求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的 情 况 (4) 与 会 党 员 发 表 意 见,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讨 论 (5)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8. 召 开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支 部 大 会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 (1) 要 保 证 出 席 人 数 党 员 大 会 实 到 有 表 决 权 党 员 应 超 过 应 到 有 表 决 权 党 员 的 半 数 方 可 进 行, 如 虽 超 过 半 数 但 缺 席 人 数 较 多, 宜 改 期 召 开 (2) 申 请 人 及 入 党 介 绍 人 必 须 参 加 支 部 大 会 如 一 名 介 绍 人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但 在 会 前 已 将 被 介 绍 人 的 情 况 向 支 部 作 了 负 责 的 报 告, 可 以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3) 开 会 时, 主 持 人 要 引 导 大 家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4)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5) 可 以 吸 收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参 加 这 是 党 组 织 培 养 教 育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有 效 方 法 9. 党 支 部 要 及 时 将 大 会 决 议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连 同 预 审 时 准 备 的 材 料 报 党 委 审 批 10. 上 级 党 组 织 在 审 批 之 前, 要 指 派 专 人 对 入 党 志 愿 书 和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并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考 察 有 针 对 性 地 帮 助 申 请 人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谈 话 人 应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入 党 志 愿 书 中, 并 向 党 委 汇 报

11. 召 开 学 院 党 委 会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审 批 时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逐 个 表 决 一 般 应 在 接 到 下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后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完 毕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长 审 批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12. 及 时 反 馈 审 批 结 果 组 织 部 要 将 党 委 审 批 意 见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注 明 预 备 期 的 起 止 具 体 时 间 ( 从 党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 审 批 结 果 通 知 有 关 报 批 党 总 支, 同 时 下 发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表 党 支 部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人 并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对 未 被 批 准 入 党 的, 也 要 通 知 党 支 部 和 本 人,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四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1. 党 总 支 应 及 时 将 预 备 党 员 编 入 党 支 部 2.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进 行 宣 誓 入 党 宣 誓 仪 式 由 党 总 支 或 学 院 党 委 组 织 进 行 3. 预 备 党 员 每 季 度 至 少 要 向 党 组 织 递 交 一 次 书 面 思 想 汇 报, 并 认 真 填 写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表 党 支 部 要 明 确 培 养 联 系 人 通 过 听 取 本 人 汇 报 个 别 谈 心 集 中 培 训 等 方 式,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要 讨 论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同 本 人 谈 话 4. 学 校 党 校 和 院 ( 系 ) 党 校 要 对 预 备 党 员 进 行 党 性 党 风 和 党 纪 方 面 的 集 中 培 训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5. 预 备 党 员 毕 业 或 调 动 工 作 时, 党 支 部 应 将 教 育 和 考 察 情 况, 认 真 负 责 地 介 绍 给 所 去 单 位 党 组 织 对 外 单 位 转 来 的 预 备 党 员, 要 认 真 审 核 所 有 入 党 材 料, 如 缺 少 有 关 材 料, 应 及 时 与 原 单 位 党 组 织 联 系, 将 材 料 补 齐, 并 继 续 进 行 教 育 和 考 察 6.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应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7. 党 支 部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由 支 委 会 及 时 研 究 并 提 出 能 否 转 正 的 意 见 8.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内 没 有 参 加 集 中 培 训 或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不 能 批 准 转 正 9. 在 预 备 党 员 提 出 转 正 申 请 之 后 党 支 部 召 开 党 员 大 会 之 前 进 行 对 拟 转 正 预 备 党 员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一 般 为 7 天 10. 在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前 要 参 加 转 正 答 辩 转 正 答 辩 会 一 般 在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转 正 事 项 之 前 进 行 答 辩 对 象 面 对 党 员 和 师 生 代 表 就 理 想 信 念 党 的 知 识 和 预 备 期 表 现 等 情 况 接 受 询 问, 公 开 答 辩 11. 党 支 部 大 会 应 按 时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的 转 正 申 请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申 请 时, 预 备 党 员 本 人 必 须 参 加, 并 向 大 会 汇 报 自 己 在 预 备 期 期 间 的 主 要 表 现 和 优 缺 点 今 后 努 力 方 向 和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支 委 会 应 向 支 部 大 会 介 绍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和 考 察 情 况, 提 出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的 意 见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按 期 转 正 ; 不 完 全 具 备 条 件 需 进 一 步 教 育 和 考 察 的, 可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支 部 大 会 在 预 备 党 员 作 个 人 汇 报 与 会 党 员 充 分 讨 论 发 表 意 见 后,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将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入 入 党 志 愿 书, 及 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审 批 12. 学 院 党 委 对 党 总 支 ( 支 部 )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讨 论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知 党 总 支 ( 支 部 ), 党 支 部 书 记 要 与 被 审 批 对 象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13.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应 将 其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和 转 正 申

请 书 自 传 政 审 材 料 教 育 考 察 等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五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纪 律 和 监 督 1.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并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 (1) 不 得 以 支 部 委 员 会 或 总 支 委 员 会 代 替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和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 (2) 发 展 对 象 不 得 由 个 人 指 定 或 临 时 决 定 ; (3) 不 得 在 毕 业 或 调 动 工 作 时 突 击 发 展 ; (4) 上 报 的 材 料 不 得 隐 瞒 或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 (5) 不 得 个 人 许 愿, 徇 私 舞 弊 或 打 击 报 复 2.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接 受 全 校 广 大 师 生 员 工 的 监 督 3. 校 纪 委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受 理 有 关 的 检 举 和 申 诉, 制 止 并 纠 正 一 切 违 纪 和 违 规 行 为 六 其 他 1. 校 党 委 根 据 年 度 发 展 党 员 计 划 年 度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督 查 考 核 等 情 况, 确 定 下 达 各 党 总 支 党 员 发 展 指 标 年 度 指 导 性 计 划 2. 党 总 支 必 须 把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列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3. 党 总 支 每 年 要 对 本 单 位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进 行 自 查, 并 写 出 自 查 报 告, 于 每 年 党 员 信 息 统 计 工 作 结 束 后 报 党 委 组 织 部 4. 校 党 委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研 讨 会, 研 究 探 讨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及 其 对 策 5. 本 规 定 由 党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此 页 无 正 文 ) 中 共 南 京 晓 庄 学 院 委 员 会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五 日 印 发 : 机 关 党 委 各 党 总 支 直 属 支 部 录 入 : 杨 茹 玮 校 对 : 黄 秀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