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的 管 理, 提 高 信 息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加 强 学 科 体 系 发 展, 满 足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和 开 展 规 范 化 管 理 与 优 质 服 务 的 需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中 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2001-20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卫 生 部 全 国 卫 生 统 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卫 生 部 全 国 卫 生 信 息 化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3-2010 年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是 指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为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和 开 展 优 质 服 务, 掌 握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状 况 及 其 影 响 因 素, 评 价 妇 幼 保 健 和 临 床 诊 疗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而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项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是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常 规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之 一 按 业 务 管 理 内 容 和 范 围 划 分,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包 括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和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等 两 个 主 要 方 面 第 三 条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管 理 规 范 是 对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在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内 容 资 源 配 置 制 度 建 设 考 核 评 估 等 方 面 提 出 的 基 本 要 求, 适 用 于 各 级 各 类 妇 幼 保 健 专 业 机 构 第 四 条 本 规 范 内 容 不 包 括 信 息 工 作 中 关 于 数 据 搜 集 整 理 分 析 上 报 反 馈 等 信 息 管 理 具 体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要 求 以 及 信 息 系 统 标 准 等, 相 关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条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的 工 作 任 务 主 要 是 开 展 以 服 务 对 象 信 息 临 床 诊 疗 信 息 药 品 信 息 后 勤 物 资 信 息 病 案 统 计 信 息 财 务 信 息 医 保 结 算 信 息 和 其 它 管 理 信 息 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一 系 列 院 内 信 息 管 理 及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建 设, 主 要 围 绕 医 院 管 理 层 医 护 人 员 和 就 诊 服 务 对 象 三 方, 实 现 辅 助 科 学 决 策 提 高 内 部 效 率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加 强 过 程 监 管 的 医 院 管 理 目 标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不 列 入 本 规 范 内 容 第 六 条 各 地 可 在 本 规 范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地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七 条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应 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由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院 ( 所 ) 长 直 接 负 责 管 理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内 设 置 信 息 中 心 ( 科 ),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的 需 要 可 下 设 二 级 科 室, 实 行 分 工 协 作 第 八 条 信 息 中 心 ( 科 ) 是 兼 具 信 息 化 建 设 管 理 信 息 服 务 和 综 合 协 调 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共 同 开 展 各 项 群 体 保 健 与 临 床 诊 疗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并 具 体 承 担 信 息 数 据 的 搜 集 整 理 分 析 上 报 和 反 馈 以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任 务, 保 证 信 息 资 源 统 一 规 划 和 共 享, 实 行 信 息 归 口 管 理 第 九 条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一 )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受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负 责 辖 区 内 各 类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中 与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相 关 信 息 的 搜 集 整 理 上 报 分 析 反 馈 和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信 息 化 建 设 ( 二 ) 县 ( 区 )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妇 幼 卫 生 相 关 数 据 与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质 控 上 报 和 日 常 管 理, 是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的 基 础 单 位 ( 三 ) 县 ( 区 ) 市 ( 地 ) 省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实 行 妇 幼 卫 生 统 计 报 表 及 相 关 个 案 信 息 的 逐 级 汇 总 上 报 分 析 反 馈 和 共 享 各 级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向 下 逐 级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四 )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指 导 辖 区 内 开 展 与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相 关 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各 类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 含 乡 镇 卫 生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建 立 和 保 存 各 类 业 务 数 据 与 信 息 的 原 始 记 录, 做 好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搜 集 和 上 报 工 作
第 三 章 工 作 内 容 第 十 条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的 工 作 任 务 主 要 是 : ( 一 ) 开 展 辖 区 内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的 搜 集 整 理 上 报 分 析 和 反 馈 以 及 质 量 控 制 等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二 ) 参 与 开 展 妇 幼 卫 生 专 项 调 查 活 动, 提 供 流 行 病 学 卫 生 统 计 学 和 信 息 技 术 等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掌 握 本 地 区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状 况 及 其 主 要 影 响 因 素 等 信 息 ( 三 ) 开 展 辖 区 内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承 担 各 级 各 类 从 事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与 考 核 ( 四 ) 负 责 信 息 归 口 管 理, 保 证 信 息 资 源 统 一 规 划 和 共 享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严 格 管 理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资 料, 保 证 信 息 安 全, 依 法 开 展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五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和 信 息 系 统 标 准, 贯 彻 落 实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六 ) 开 展 与 辖 区 内 各 类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 构 公 安 户 籍 机 构 和 民 政 部 门 的 信 息 交 流 与 协 作 ( 七 ) 开 展 辖 区 内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全 省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的 总 体 规 划 设 计 开 发 和 运 行 管 理 ; 市 级 和 区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严 格 按 照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要 求 使 用 统 一 的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开 展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对 于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尚 未 作 统 一 部 署 要 求 的 妇 幼 卫 生 类 信 息 系 统, 市 级 和 区 县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在 开 发 引 进 之 前 须 报 省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审 批 备 案 ( 八 )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技 术 领 域 应 用 性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并 组 织 推 广 适 宜 技 术 ; 开 展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领 域 的 国 际 国 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四 章 资 源 配 置 第 十 一 条 人 员 配 置 要 求 : ( 一 )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配 备 熟 悉 国 家 医 疗 卫 生 保 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业 务 知 识, 熟 练 掌 握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技 术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保 健 与 临 床 各 项 信 息 管 理 与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计 算 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二 )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须 配 备 专 职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置 数 量 应 与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 级 别 辖 区 规 模 和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相 适 应 ( 三 )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信 息 管 理 和 信 息 技 术 相 关 方 面 的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结 业 证 明 或 相 应 技 术 系 列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其 中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还 须 具 有 国 家 法 定 执 业 资 格 ( 四 )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需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接 受 有 关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对 其 参 加 相 关 培 训 和 学 术 活 动 等 给 予 支 持 第 十 二 条 设 施 配 置 要 求 : ( 一 )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按 照 分 级 负 责 原 则 配 备 本 级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所 必 需 的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办 公 场 地 和 计 算 机 房, 确 保 各 项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 ; 积 极 开 展 信 息 化 建 设, 开 发 引 进 和 使 用 妇 幼 保 健 信 息 系 统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等 有 关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质 量 ( 二 )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配 备 独 立 的 计 算 机 房, 机 房 面 积 和 相 关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参 照 国 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标 准 ( 三 )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根 据 各 项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需 要, 装 备 必 要 的 应 用 服 务 器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数 据 备 份 设 备 网 络 设 备 和 网 络 安 全 设 备 以 及 网 络 通 讯 线 路 等 ; 用 于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的 设 备 和 用 于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的 设 备 应 分 别 独 立
装 备 并 实 行 内 外 网 物 理 隔 离,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 机 房 和 电 源 等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可 以 共 享 ( 四 ) 县 区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装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专 门 用 于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和 网 络 通 讯 线 路 等 第 十 三 条 经 费 配 置 要 求 : ( 一 ) 信 息 工 作 经 费 主 要 指 设 备 设 施 购 置 费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购 置 费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运 维 经 费, 以 及 调 研 培 训 督 导 会 议 等 业 务 工 作 经 费 ( 二 )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的 信 息 工 作 经 费 应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分 级 负 担 原 则, 纳 入 到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年 度 常 规 工 作 经 费 预 算 计 划, 实 行 总 体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稳 定 投 入 其 中 属 于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范 畴 的, 应 报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年 度 群 体 保 健 工 作 经 费 预 算 计 划 中 予 以 审 批 安 排 第 五 章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开 展 信 息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技 术 规 范 和 信 息 标 准, 制 定 并 落 实 本 机 构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具 体 工 作 规 范, 并 根 据 信 息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不 断 健 全 和 完 善 加 强 对 信 息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和 监 管, 实 施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预 防 差 错 和 事 故,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主 要 规 章 制 度 ( 一 )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监 测 信 息 工 作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统 计 年 报 工 作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专 项 调 查 信 息 工 作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业 务 指 导 与 培 训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资 料 管 理 与 信 息 服 务 制 度 妇 幼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管 理 制 度 等
定 ( 二 )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参 照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范 化 管 理 规 ( 三 ) 其 他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管 理 中 心 ( 科 ) 工 作 制 度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计 算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运 维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计 算 机 设 备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数 字 证 书 和 电 子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第 六 章 考 核 评 估 第 十 六 条 由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依 据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本 省 市 各 项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制 定 统 一 的 信 息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评 估 制 度 和 考 核 评 估 办 法, 并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考 核 评 估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考 核 评 估 内 容 应 围 绕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信 息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从 组 织 管 理 资 源 配 置 制 度 建 设 和 实 际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省 市 级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应 将 信 息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评 估 结 果 纳 入 本 辖 区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年 度 目 标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范 由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妇 幼 保 健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