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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从 事 超 出 本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负 责 对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实 施 第 二 章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第 六 条 申 请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分 别 从 事 证 券 或 者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机 构, 有 五 名 以 上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 同 时 从 事 证 券 和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机 构, 有 十 名 以 上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专 职 人 员 ;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至 少 有 一 名 取 得 证 券 或 者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 ( 二 ) 有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注 册 资 本 ; ; ( 三 ) 有 固 定 的 业 务 场 所 和 与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通 讯 及 其 他 信 息 传 递 设 施 ( 四 ) 有 公 司 章 程 ; ( 五 ) 有 健 全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 六 ) 具 备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七 条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方 可 申 请 从 事 超 出 本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其 他 从 事 咨 询 业 务 的 机 构,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兼 营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第 八 条 申 请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机 构,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审 批 : ( 一 ) 申 请 人 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授 权 的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提 出 申 请 (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授 权 的, 申 请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提 出 申 请, 下 同 ),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 二 )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将 审 核 同 意 的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后,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业 务 许 可 证, 并 将 批 准 文 件 抄 送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将 以 公 告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获 得 业 务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的 情 况 第 九 条 申 请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机 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的 申 请 表 ; ( 二 ) 公 司 章 程 ; ( 三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四 )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学 历 工 作 经 历 和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 五 ) 开 展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方 式 和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 六 ) 业 务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文 件 机 构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和 传 真 机 号 码 ; ( 七 )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供 的 验 资 报 告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十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的 业 务 方 式 业 务 场 所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及 具 有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业 务 人 员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提 出 变 更 报 告,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于 每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四 月 三 十 日 期 间 向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申 请 办 理 年 检 办 理 年 检 时,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年 检 申 请 报 告 ; ( 二 )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 ( 三 )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应 当 自 收 到 前 款 所 列 文 件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年 检 申 请 得 出 审 核 意 见 ; 审 核 同 意 的,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逾 期 未 提 交 年 检 报 告 或 者 经 审 核 未 通 过 年 检 的,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第 三 章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并 加 入 一 家 有 从 业 资 格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后, 方 可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任 何 人 未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或 者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但 是 未 在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工 作 的,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第 十 三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申 请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三 ) 品 行 良 好 正 直 诚 实,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 ( 四 ) 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与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有 关 的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五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 六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两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具 有 从 事 期 货 业 务 两 年 以 上 的 经 历 ; ( 七 )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组 织 的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申 请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审 批 : ( 一 ) 申 请 人 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授 权 的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提 出 申 请 (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授 权 的, 申 请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提 出 申 请, 下 同 ),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 二 )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将 审 核 同 意 的 申 请 文 件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后,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并 将 批 准 文 件 抄 送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第 十 五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申 请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统 一 印 制 的 申 请 表 ; ( 二 ) 身 份 证 ; ( 三 ) 学 历 证 书 ; ( 四 ) 参 加 证 券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的 成 绩 单 ; ; ( 五 )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开 具 的 以 往 行 为 说 明 材 料 ( 六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申 请 执 业 的, 由 所 参 加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向 所 在 地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提 出 申 请,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批 ; 准 予 执 业 的,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发 执 业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在 所 参 加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年 检 时 同 时 办 理 执 业 年 检 取 得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从 业 资 格, 但 是 未 在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执 业 的, 其 从 业 资 格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满 18 个 月 后 自 动 失 效 第 十 八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执 业 第 四 章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应 当 以 行 业 公 认 的 谨 慎 诚 实 和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为 投 资 人 或 者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应 当 完 整 客 观 准 确 地 运 用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向 投 资 人 或 者 客 户 提 供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和 建 议, 不 得 断 章 取 义 地 引 用 或 者 篡 改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引 用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时, 应 当 注 明 出 处 和 著 作 权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不 得 以 虚 假 信 息 市 场 传 言 或 者 内 幕 信 息 为 依 据 向 投 资 人 或 者 客 户 提 供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建 议 第 二 十 二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在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或 者 其 他 传 播 媒 体 上 发 表 投 资 咨 询 文 章 报 告 或 者 意 见 时, 必 须 注 明 所 在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个 人 真 实 姓 名, 并 对 投 资 风 险 作 充 分 说 明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向 投 资 人 或 者 客 户 提 供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传 真 件 必 须 注 明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和 联 系 人 姓 名 第 二 十 三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与 报 刊 电 台 电 视 台 合 办 或 者 协 办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版 面 节 目 或 者 与 电 信 服 务 部 门 进 行 业 务 合 作 时, 应 当 向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备 案, 备 案 材 料 包 括 : 合 作 内 容 起 止 时 间 版 面 安 排 或 者 节 目 时 间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并 加 盖 双 方 单 位 的 印 鉴 第 二 十 四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 ( 一 ) 代 理 投 资 人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买 卖 ; ( 二 ) 向 投 资 人 承 诺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收 益 ; ( 三 ) 与 投 资 人 约 定 分 享 投 资 收 益 或 者 分 担 投 资 损 失 ; ( 四 ) 为 自 己 买 卖 股 票 及 具 有 股 票 性 质 功 能 的 证 券 以 及 期 货 ; ( 五 ) 利 用 咨 询 服 务 与 他 人 合 谋 操 纵 市 场 或 者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所 禁 止 的 其 他 证 券 期 货 欺 诈 行 为 第 二 十 五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就 同 一 问 题 向 不 同 客 户 提 供 的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者 建 议 应 当 一 致 具 有 自 营 业 务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在 从 事 超 出 本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时, 就 同 一 问 题 向 社 会 公 众 和 其 自 营 部 门 提 供 的 咨 询 意 见 应 当 一 致, 不 得 为 自 营 业 务 获 利 的 需 要 误 导 社 会 公 众 第 二 十 六 条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编 发 的 供 本 机 构 内 部 使 用 的 证 券 期 货 信 息 简 报 快 讯 动 态 以 及 信 息 系 统 等, 只 能 限 于 本 机 构 范 围 内 使 用, 不 得 通 过 任 何 途 径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司 的 承 销 商 或 者 上 市 推 荐 人 及 其 所 属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不 得 在 公 众 传 播 媒 体 上 刊 登 其 为 客 户 撰 写 的 投 资 价 值 分 析 报 告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有 权 对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和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的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被 检 查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干 扰 和 阻 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业 务 检 查 过 程 中, 对 所 涉 及 的 商 业 秘 密 应 当 注 意 保 护

第 二 十 八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将 其 向 投 资 人 或 者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投 资 咨 询 资 料, 自 提 供 之 日 起 保 存 二 年 第 二 十 九 条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根 据 投 资 人 或 者 社 会 公 众 的 投 诉 或 者 举 报, 有 权 要 求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可 以 向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投 诉 和 举 报 第 三 十 一 条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应 当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并 将 调 查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责 令 停 止,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所 得 等 值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业 务 资 格 的 处 罚 : ; ( 一 )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文 件 资 料 有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 二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履 行 报 告 和 年 检 义 务 的 ; ( 三 )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履 行 对 本 机 构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变 更 手 续 的 ; ( 四 ) 本 机 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受 到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 ( 五 ) 干 扰 阻 碍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检 查 调 查, 或 者 隐 瞒 销 毁 证 据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警 告 或 者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三 十 六 条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证 券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报 告 年 检 义 务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其 业 务 资 格 的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