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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TMU(China) 実 務 制 度 ニュースレター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において 関 連 法 律 で 規 定 され た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の 一 時 調 整 を 国 務 院 に 授 権 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 決 定 広 東 天 津 福 建 の 自 貿 試 験 区 範 囲 が 明 らかに 上 海 自 貿 試 験 区 も 範 囲 を 拡 大 トランザクションバンキング 部 2014 年 12 月 28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は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において 関 連 法 律 で 規 定 された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の 一 時 調 整 を 国 務 院 に 授 権 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の 決 定 ( 以 下 略 称 決 定 )を 公 布 しました 2015 年 3 月 1 日 より 3 年 間 試 行 されます 1. 自 貿 試 験 区 の 対 象 区 域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国 務 院 常 務 会 議 にて 広 東 省 天 津 市 福 建 省 で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に 続 く 新 たな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 以 下 略 称 自 貿 試 験 区 )の 設 置 が 決 定 されました 今 回 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の 決 定 は 当 該 3 地 域 の 対 象 区 域 について 公 表 したもので 上 海 自 貿 試 験 区 も 既 存 区 域 から 範 囲 を 拡 大 することが 明 らかにされました 区 域 拡 大 により 面 積 わずか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あった 上 海 自 貿 試 験 区 も 他 の 自 貿 試 験 区 とほぼ 同 じ 広 さになります 従 前 の 上 海 自 貿 試 験 区 は 貿 易 が 牽 引 して 発 展 してきたエリアでしたが 拡 大 区 域 には 金 融 センターと 生 産 型 サービス 業 エリア ハイテクエリアが 含 まれるため 今 後 金 融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サー ビス 業 開 放 等 においても 更 なる 改 革 が 行 われるものと 期 待 されます 図 表 1: 各 自 貿 試 験 区 の 対 象 区 域 名 称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対 象 区 域 陸 家 嘴 金 融 エリア 広 州 南 沙 新 区 エリア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エリア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エリア 天 津 港 エリア 天 津 空 港 エリア 濱 海 新 区 中 央 商 務 エリア 平 潭 エリア 厦 門 エリア 福 州 エリア 面 積 (km²) 拡 大 区 域 金 橋 開 発 区 エリア 張 江 ハイテクエリア 外 高 橋 保 税 区 外 高 橋 保 税 物 流 園 区 1.03 既 存 区 域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浦 東 空 港 総 合 保 税 区 3.59 ( 出 所 ) 中 国 中 央 政 府 上 海 市 政 府 の 発 表 を 基 に 作 成

2 2.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の 調 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で 規 定 された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を 一 時 的 に 調 整 し 外 資 企 業 設 立 の 審 査 批 准 を 始 めとした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を 一 時 的 に 停 止 備 案 ( 届 出 ) 管 理 を 行 うとしまし た 上 海 自 貿 試 験 区 ではネガティブリストに 記 載 されていない 分 野 への 外 商 投 資 について 従 来 必 要 であっ た 商 務 部 門 の 審 査 批 准 が 不 要 で 中 資 企 業 と 同 様 に 備 案 ベースで 設 立 手 続 きが 完 了 するようになってい ますので 新 たな 自 貿 試 験 区 でも 同 様 の 措 置 が 採 られ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図 表 2: 審 査 批 准 を 一 時 的 に 停 止 し 備 とする 項 目 法 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項 目 外 資 企 業 設 立 外 資 企 業 の 分 割 合 併 あるいはその 他 重 要 な 変 更 事 項 外 資 企 業 経 営 期 限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設 立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延 長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解 散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設 立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協 議 書 契 約 定 款 の 重 大 な 変 更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作 企 業 契 約 権 利 義 務 の 譲 渡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他 人 への 経 営 管 理 委 託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作 期 限 延 長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企 業 設 立 新 たに 発 足 する 自 貿 試 験 区 はそれぞれの 地 域 特 性 を 活 かしたものになると 言 われており 今 後 2015 年 の 全 人 代 にて 各 自 貿 試 験 区 が 作 成 する 具 体 的 方 案 が 正 式 に 承 認 される 見 込 みです 引 続 き 動 向 を 注 視 して 参 ります 以 上 2

3 以 下 は 中 国 語 原 文 と 日 本 語 参 考 訳 です 中 国 語 原 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2014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 日 本 語 参 考 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において 関 連 法 律 で 規 定 された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の 一 時 調 整 を 国 務 院 に 授 権 することについて の 決 定 (2014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 期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議 を 通 過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改 革 扩 大 开 放,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决 定 :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内 ( 四 至 范 围 附 后 ), 暂 时 调 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资 保 护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行 政 审 批 ( 目 录 附 后 ) 但 是, 国 家 规 定 实 施 准 入 特 别 管 理 措 施 的 除 外 上 述 行 政 审 批 的 调 整 在 三 年 内 试 行, 对 实 践 证 明 可 行 的, 修 改 完 善 有 关 法 律 ; 对 实 践 证 明 不 宜 调 整 的, 恢 复 施 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本 决 定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改 革 をさらに 深 化 し 開 放 を 拡 大 し 政 府 機 能 転 換 を 加 速 するため 第 十 二 期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務 委 員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議 は 以 下 を 決 定 した: 国 務 院 に 授 権 して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の 拡 大 区 域 ( 対 象 範 囲 は 後 ろに 添 付 )におい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資 経 営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で 規 定 された 関 連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リストは 後 ろに 添 付 )を 一 時 的 に 調 整 する ただ し 国 家 が 参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置 の 実 施 を 規 定 しているものを 除 く 上 述 の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の 調 整 は 3 年 間 試 行 し 調 整 後 の 手 続 が 実 行 可 能 であることが 証 明 された 場 合 関 連 法 律 を 修 正 し 完 全 なものとする 試 行 により 手 続 を 調 整 すべ きでないことが 証 明 された 場 合 関 連 法 律 規 定 の 施 行 を 復 活 させる 本 決 定 は 2015 年 3 月 1 日 から 施 行 する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の 対 象 範 囲 区 域 四 至 范 围 一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四 至 范 围 一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の 対 象 範 囲 ( 一 )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共 60 平 方 公 里 ( 含 ( 一 ) 広 州 南 沙 新 区 エリアの 計 60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広 州 南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7.06 平 方 公 里 ) 沙 保 税 港 区 7.0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を 含 む) 四 至 范 围 : 海 港 区 块 15 平 方 公 里 海 港 区 块 対 象 範 囲 : 海 港 ブロックは 15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海 港 ブロッ 一, 龙 穴 岛 作 业 区 13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虎 门 水 ク 1 は 龍 穴 島 作 業 区 の 13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虎 門 3

4 道, 南 至 南 沙 港 三 期 南 延 线, 西 至 龙 穴 南 水 水 道 まで 南 は 南 沙 港 三 期 南 延 線 まで 西 は 龍 穴 南 水 道 ま 道, 北 至 南 沙 港 一 期 北 延 线 ( 其 中 南 沙 保 税 で 北 は 南 沙 港 一 期 北 延 線 まで(その 中 の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港 港 区 港 口 区 和 物 流 区 面 积 5.7 平 方 公 里 ) 海 湾 区 と 物 流 区 の 面 積 は 5.7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海 港 ブロック 港 区 块 二, 沙 仔 岛 作 业 区 2 平 方 公 里 明 珠 2 は 沙 仔 島 作 業 区 の 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明 珠 湾 起 歩 区 ブ 湾 起 步 区 区 块 9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环 市 大 道, ロックは 9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環 市 大 道 まで 南 は 下 南 至 下 横 沥 水 道, 西 至 灵 山 岛 灵 新 大 道 及 横 横 瀝 水 道 まで 西 は 霊 山 島 霊 新 大 道 および 横 瀝 島 鳳 凰 大 沥 岛 凤 凰 大 道, 北 至 京 珠 高 速, 不 包 括 蕉 门 道 まで 北 は 京 珠 高 速 道 路 までで 蕉 門 河 水 道 と 上 横 瀝 水 河 水 道 和 上 横 沥 水 道 水 域 南 沙 枢 纽 区 块 10 道 水 域 は 含 まない 南 沙 ターミナルブロックは 10 平 方 キロ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龙 穴 南 水 道, 南 至 深 茂 通 道, メートルで 東 は 龍 穴 南 水 道 まで 南 は 深 茂 通 路 まで 西 は 西 至 灵 新 大 道, 北 至 三 镇 大 道 庆 盛 枢 纽 区 霊 新 大 道 まで 北 は 三 鎮 大 道 まで 慶 盛 ターミナルブロック 块 8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小 虎 沥 水 道, 南 至 广 深 は 8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小 虎 瀝 水 道 まで 南 は 広 深 港 港 客 运 专 线, 西 至 京 珠 高 速, 北 至 沙 湾 水 道 客 運 専 線 まで 西 は 京 珠 高 速 道 路 まで 北 は 沙 湾 水 道 ま 南 沙 湾 区 块 5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虎 门 水 道, 南 で 南 沙 湾 ブロックは 5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虎 門 水 道 至 蕉 门 水 道, 西 至 黄 山 鲁 山 界, 北 至 虎 门 大 まで 南 は 蕉 門 水 道 まで 西 は 黄 山 魯 山 山 境 まで 北 は 虎 桥, 不 包 括 大 角 山 山 体 蕉 门 河 中 心 区 区 块 門 大 橋 までで 大 角 山 山 体 は 含 まない 蕉 門 河 中 心 区 ブ 3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金 隆 路, 南 至 双 山 大 道, ロックは 3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金 隆 路 まで 南 は 双 山 西 至 凤 凰 大 道, 北 至 私 言 滘 万 顷 沙 保 税 港 大 道 まで 西 は 鳳 凰 大 道 まで 北 は 私 言 滘 まで 万 頃 沙 保 加 工 制 造 业 区 块 10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龙 穴 南 水 税 港 加 工 製 造 業 ブロックは 10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龍 道, 南 至 万 顷 沙 十 一 涌, 西 至 灵 新 公 路, 北 穴 南 水 道 まで 南 は 万 頃 沙 十 一 涌 まで 西 は 霊 新 公 路 ま 至 万 顷 沙 八 涌 ( 其 中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加 工 区 面 で 北 は 万 頃 沙 八 涌 まで(その 中 の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加 工 区 の 积 平 方 公 里 ) 面 積 は 1.3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 二 )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共 28.2 平 方 公 里 ( 二 )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エリアの 計 28.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四 至 范 围 : 前 海 区 块 15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月 亮 対 象 範 囲 : 前 海 ブロックは 15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月 亮 湾 大 道, 南 至 妈 湾 大 道, 西 至 海 滨 岸 线, 北 湾 大 道 まで 南 は 媽 湾 大 道 まで 西 は 海 濱 沿 岸 線 まで 北 至 双 界 河 宝 安 大 道 ( 其 中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は 双 界 河 宝 安 大 道 まで(その 中 の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港 区 3.71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铲 湾 路, 南 以 平 南 は 3.71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鏟 湾 路 まで 南 は 平 南 鉄 铁 路 妈 湾 大 道 以 及 妈 湾 电 厂 北 侧 连 线 为 界, 道 媽 湾 大 道 および 媽 湾 電 廠 北 側 を 境 界 とし 西 は 媽 湾 港 西 以 妈 湾 港 区 码 头 岸 线 为 界, 北 以 妈 湾 大 道 区 埠 頭 海 岸 線 を 境 界 とし 北 は 媽 湾 大 道 嘉 実 多 南 油 廠 北 嘉 实 多 南 油 厂 北 侧 兴 海 大 道 以 及 临 海 路 连 側 興 海 大 道 および 臨 海 路 を 境 界 とする) 蛇 口 工 業 区 ブ 线 为 界 ) 蛇 口 工 业 区 区 块 13.2 平 方 公 里, ロックは 13.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後 海 大 道 - 金 海 路 东 至 后 海 大 道 - 金 海 路 - 爱 榕 路 - 招 商 路 - - 愛 榕 路 - 招 商 路 - 水 湾 路 まで 南 は 深 圳 湾 まで 西 は 水 湾 路, 南 至 深 圳 湾, 西 至 珠 江 口, 北 至 东 珠 江 口 まで 北 は 東 濱 路 大 南 山 山 麓 赤 湾 六 路 および 赤 滨 路 大 南 山 山 脚 赤 湾 六 路 以 及 赤 湾 二 路 湾 二 路 まで ( 三 )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共 28 平 方 公 里 ( 三 )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エリアの 計 28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四 至 范 围 : 临 澳 区 块 6.09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契 対 象 範 囲 : 臨 澳 ブロックは 6.09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契 辛 峡 水 道, 南 至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西 至 知 音 道, 辛 峡 水 道 まで 南 は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まで 西 は 知 音 道 まで 北 至 小 横 琴 山 南 麓 休 闲 旅 游 区 块 平 北 は 小 横 琴 山 南 麓 まで レジャー 観 光 ブロックは 平 方 方 公 里, 东 至 契 辛 峡 水 道, 南 至 南 海, 西 至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契 辛 峡 水 道 まで 南 は 南 シナ 海 まで 磨 刀 门 水 道, 北 至 大 横 琴 山 文 创 区 块 1.47 西 は 磨 刀 門 水 道 まで 北 は 大 横 琴 山 まで 文 化 創 造 ブロッ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天 羽 道 东 河, 南 至 横 琴 大 道, クは 1.47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天 羽 道 東 河 まで 南 は 横 4

5 西 至 艺 文 二 道, 北 至 港 澳 大 道 科 技 研 发 区 块 1.78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艺 文 三 道, 南 至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西 至 开 新 一 道, 北 至 港 澳 大 道 高 新 技 术 区 块 7.67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开 新 二 道, 南 至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西 至 磨 刀 门 水 道, 北 至 胜 洲 八 道 琴 大 道 まで 西 は 芸 文 二 道 まで 北 は 港 澳 大 道 まで 科 学 技 術 研 究 開 発 ブロックは 1.78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芸 文 三 道 まで 南 は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まで 西 は 開 新 一 道 まで 北 は 港 澳 大 道 まで ハイテクブロックは 7.67 平 方 キロメート ルで 東 は 開 新 二 道 まで 南 は 大 横 琴 山 北 麓 まで 西 は 磨 刀 門 水 道 まで 北 は 勝 洲 八 道 まで 二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四 至 范 围 ( 一 ) 天 津 港 片 区 共 30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渤 海 湾, 南 至 天 津 新 港 主 航 道, 西 至 反 F 港 池 西 藏 路, 北 至 永 定 新 河 入 海 口 ( 二 ) 天 津 机 场 片 区 共 43.1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蓟 汕 高 速, 南 至 津 滨 快 速 路 民 族 路 津 北 公 路, 西 至 外 环 绿 化 带 东 侧, 北 至 津 汉 快 速 路 东 四 道 杨 北 公 路 ( 三 ) 滨 海 新 区 中 心 商 务 片 区 共 46.8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临 海 路 东 堤 路 新 港 二 号 路 天 津 新 港 主 航 道 新 港 船 闸 海 河 闸 南 路 规 划 路 石 油 新 村 路 大 沽 排 水 河 东 环 路, 南 至 物 流 北 路 物 流 北 路 西 延 长 线, 西 至 大 沽 排 水 河 河 南 路 海 门 大 桥 河 北 路, 北 至 大 连 东 道 中 央 大 道 新 港 三 号 路 海 滨 大 道 天 津 港 保 税 区 北 围 网 二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の 対 象 範 囲 ( 一 ) 天 津 港 エリアの 計 30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渤 海 湾 まで 南 は 天 津 新 港 主 航 路 まで 西 は 反 F 港 池 西 藏 路 まで 北 は 永 定 新 河 の 河 口 まで ( 二 ) 天 津 空 港 エリアの 計 43.1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薊 汕 高 速 道 路 まで 南 は 津 濱 高 速 道 路 民 族 路 津 北 公 路 まで 西 は 外 環 緑 化 帯 東 側 まで 北 は 津 漢 高 速 道 路 東 四 道 楊 北 公 路 まで ( 三 ) 濱 海 新 区 中 心 商 務 エリアの 計 46.8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臨 海 路 東 堤 路 新 港 二 号 路 天 津 新 港 主 航 路 新 港 水 門 海 河 閘 南 路 規 画 路 石 油 新 村 路 大 沽 排 水 河 東 環 路 まで 南 は 物 流 北 路 物 流 北 路 西 延 長 線 まで 西 は 大 沽 排 水 河 河 南 路 海 門 大 橋 河 北 路 ま で 北 は 大 連 東 道 中 央 大 道 新 港 三 号 路 海 濱 大 道 天 津 港 保 税 区 北 フェンスまで 三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四 至 范 围 ( 一 ) 平 潭 片 区 共 43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港 口 经 贸 区 块 16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北 厝 路 金 井 三 路, 南 至 大 山 顶, 西 至 海 坛 海 峡, 北 至 金 井 湾 大 道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区 块 15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中 原 六 路, 南 至 麒 麟 路, 西 至 坛 西 大 道, 北 至 瓦 瑶 南 路 旅 游 休 闲 区 块 12 平 方 公 里, 东 至 坛 南 湾, 南 至 山 岐 澳, 西 至 寨 山 路, 北 至 澳 前 北 路 ( 二 ) 厦 门 片 区 共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两 岸 贸 易 中 心 核 心 区 平 方 公 里, 含 象 屿 保 税 区 0.6 平 方 公 里 ( 已 全 区 封 关 ) 象 屿 保 税 物 流 园 区 0.7 平 方 公 里 ( 已 封 关 面 积 0.26 平 方 公 里 ) 北 侧 西 侧 东 三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の 対 象 範 囲 ( 一 ) 平 潭 エリアの 計 43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港 口 経 済 貿 易 ブロックは 1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北 厝 路 金 井 三 路 まで 南 は 大 山 頂 まで 西 は 海 壇 海 峡 まで 北 は 金 井 湾 大 道 まで ハイテク 産 業 ブロックは 15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中 原 六 路 まで 南 は 麒 麟 路 まで 西 は 壇 西 大 道 まで 北 は 瓦 瑶 南 路 まで レジャー 観 光 ブロック は 1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東 は 壇 南 湾 まで 南 は 山 岐 澳 ま で 西 は 寨 山 路 まで 北 は 澳 前 北 路 まで ( 二 ) 廈 門 エリアの 計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両 岸 貿 易 センター 核 心 区 は 平 方 キロメート ルで 象 嶼 保 税 区 の 0.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全 区 域 封 鎖 済 ) 象 嶼 保 税 物 流 園 区 の 0.7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封 鎖 済 面 積 は 0.2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を 含 む 北 側 西 側 東 側 は 海 に 面 5

6 侧 紧 邻 大 海, 南 侧 以 疏 港 路 成 功 大 道 枋 钟 路 为 界 东 南 国 际 航 运 中 心 海 沧 港 区 平 方 公 里, 含 厦 门 海 沧 保 税 港 区 9.51 平 方 公 里 ( 已 封 关 面 积 5.55 平 方 公 里 ) 东 至 厦 门 西 海 域, 南 侧 紧 邻 大 海, 西 至 厦 漳 跨 海 大 桥, 北 侧 以 角 嵩 路 南 海 路 南 海 三 路 和 兴 港 路 为 界 ( 三 ) 福 州 片 区 共 平 方 公 里 四 至 范 围 : 福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22 平 方 公 里, 含 福 州 保 税 区 0.6 平 方 公 里 ( 已 全 区 封 关 ) 和 福 州 出 口 加 工 区 1.14 平 方 公 里 ( 已 封 关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 马 江 - 快 安 片 区 东 至 红 山 油 库, 南 至 闽 江 沿 岸, 西 至 鼓 山 镇 界, 北 至 鼓 山 麓 ; 长 安 片 区 东 至 闽 江 边, 南 至 亭 江 镇 东 街 山, 西 至 罗 长 高 速 公 路 和 山 体, 北 至 琯 头 镇 界 ; 南 台 岛 区 东 至 三 环 路, 南 至 林 浦 路, 西 至 前 横 南 路, 北 面 以 闽 江 岸 线 为 界 ; 琅 岐 区 东 至 环 岛 路, 南 至 闽 江 码 头 进 岛 路, 西 至 闽 江 边, 北 面 以 规 划 道 路 为 界 福 州 保 税 港 区 9.26 平 方 公 里 ( 已 封 关 面 积 2.34 平 方 公 里 ) A 区 东 至 西 港, 南 至 新 江 公 路, 西 至 经 七 路, 北 至 纬 六 路 ;B 区 东 至 14 号 泊 位, 南 至 兴 化 湾, 西 至 滩 涂, 北 至 兴 林 路 し 南 側 は 疏 港 路 成 功 大 道 枋 鐘 路 を 境 界 とする 東 南 国 際 航 運 センター 海 滄 港 区 は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廈 門 海 滄 保 税 港 区 の 9.51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封 鎖 済 面 積 は 5.55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を 含 む 東 は 廈 門 西 海 域 まで 南 側 は 海 に 面 し 西 は 厦 漳 跨 海 大 橋 まで 北 側 は 角 嵩 路 南 海 路 南 海 三 路 と 興 港 路 を 境 界 とする ( 三 ) 福 州 エリアの 計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対 象 範 囲 : 福 州 経 済 技 術 開 発 区 は 2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で 福 州 保 税 区 の 0.6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全 区 域 封 鎖 済 )と 福 州 輸 出 加 工 区 の 1.14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封 鎖 済 面 積 は 0.44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を 含 む 馬 江 - 快 安 エリアの 東 は 紅 山 油 庫 まで 南 は 閩 江 沿 岸 まで 西 は 鼓 山 鎮 境 界 まで 北 は 鼓 山 山 麓 まで 長 安 エリアの 東 は 閩 江 縁 まで 南 は 亭 江 鎮 東 街 山 まで 西 は 羅 長 高 速 道 路 と 山 体 まで 北 は 琯 頭 鎮 境 界 ま で 南 台 島 区 の 東 は 三 環 路 まで 南 は 林 浦 路 まで 西 は 前 横 南 路 まで 北 は 閩 江 沿 岸 線 を 境 界 とする 琅 岐 区 の 東 は 環 島 路 まで 南 は 閩 江 埠 頭 進 島 路 まで 西 は 閩 江 縁 まで 北 は 規 画 道 路 を 境 界 とする 福 州 保 税 港 区 は 9.26 平 方 キロ メートル( 封 鎖 済 面 積 は 2.34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A 区 の 東 は 西 港 まで 南 は 新 江 公 路 まで 西 は 経 七 路 まで 北 は 緯 六 路 まで B 区 の 東 は 14 号 バースまで 南 は 興 化 湾 まで 西 は 灘 涂 まで 北 は 興 林 路 まで 四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四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の 対 象 範 囲 四 至 范 围 ( 一 ) 陸 家 嘴 金 融 エリアの 計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 一 ) 陆 家 嘴 金 融 片 区 共 平 方 公 里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済 陽 路 浦 東 南 路 龍 陽 路 錦 繍 路 羅 山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济 阳 路 浦 东 南 路 龙 阳 路 路 まで 南 は 中 環 線 まで 西 は 黄 浦 江 まで 北 は 黄 浦 江 ま 锦 绣 路 罗 山 路, 南 至 中 环 线, 西 至 黄 浦 江, で 北 至 黄 浦 江 ( 二 ) 金 橋 開 発 エリアの 計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 二 ) 金 桥 开 发 片 区 共 平 方 公 里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外 環 緑 帯 まで 南 は 錦 繍 東 路 まで 西 は 楊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外 环 绿 带, 南 至 锦 绣 东 路, 高 路 まで 北 は 巨 峰 路 まで 西 至 杨 高 路, 北 至 巨 峰 路 ( 三 ) 張 江 ハイテクエリアの 計 37.2 平 方 キロメートル ( 三 ) 张 江 高 科 技 片 区 共 37.2 平 方 公 里 対 象 範 囲 : 東 は 外 環 線 申 江 路 まで 南 は 外 環 線 まで 西 四 至 范 围 : 东 至 外 环 线 申 江 路, 南 至 外 环 は 羅 山 路 まで 北 は 龍 東 大 道 まで 线, 西 至 罗 山 路, 北 至 龙 东 大 道 6

7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目 录 序 号 :1 名 称 : 外 资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第 六 条 :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由 国 务 院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关 审 查 批 准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九 十 天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中 国 ( 広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および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験 区 拡 大 区 域 において 一 時 調 整 を 国 務 院 に 授 権 する 関 連 法 律 規 定 の 行 政 審 査 批 准 手 続 リスト 番 号 :1 名 称 : 外 資 企 業 設 立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第 六 条 : 外 資 企 業 設 立 の 申 請 は 国 務 院 対 外 経 済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あるいは 国 務 院 が 授 権 した 機 関 が 審 査 批 准 する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た 日 から 90 日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は 批 准 しな いこと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案 ( 届 出 ) 管 理 とする 序 号 :2 名 称 : 外 资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或 者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变 更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第 十 条 : 外 资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或 者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变 更, 应 当 报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番 号 :2 名 称 : 外 資 企 業 の 分 割 合 併 あるいはその 他 重 要 な 変 更 事 項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第 十 条 : 外 資 企 業 の 分 割 合 併 あるいはその 他 重 要 な 変 更 事 項 は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に 報 告 して 批 准 され あわせ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関 へ 変 更 登 記 手 続 を 行 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3 名 称 : 外 资 企 业 经 营 期 限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条 : 外 资 企 业 的 经 营 期 限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申 报, 由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期 满 需 要 延 长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一 百 八 十 天 以 前 向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天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番 号 :3 名 称 : 外 資 企 業 経 営 期 限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資 企 業 法 第 二 十 条 : 外 資 企 業 の 経 営 期 限 は 外 国 投 資 者 が 申 告 し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が 批 准 する 期 限 満 了 後 に 延 長 が 必 要 な 場 合 期 限 満 了 180 日 前 に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申 請 を 提 出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てから 30 日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 は 批 准 しないこと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4 名 称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番 号 :4 名 称 :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設 立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三 7

8 业 法 第 三 条 : 合 营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营 协 议 合 同 章 程, 应 报 国 家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 审 查 批 准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合 营 企 业 经 批 准 后,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开 始 营 业 条 : 合 弁 経 営 の 各 当 事 者 が 締 結 した 合 弁 経 営 協 議 契 約 定 款 は 国 家 対 外 経 済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 以 下 略 称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報 告 して 審 査 批 准 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3 ヶ 月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は 批 准 しないこと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は 批 准 を 経 た 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門 へ 登 記 し 営 業 許 可 証 を 受 領 して 営 業 を 開 始 する 備 とする 序 号 :5 名 称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延 长 合 营 期 限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十 三 条 : 合 营 企 业 的 合 营 期 限, 按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情 况, 作 不 同 的 约 定 有 的 行 业 的 合 营 企 业, 应 当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 有 的 行 业 的 合 营 企 业, 可 以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也 可 以 不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的 合 营 企 业, 合 营 各 方 同 意 延 长 合 营 期 限 的, 应 在 距 合 营 期 满 六 个 月 前 向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番 号 :5 名 称 :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延 長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十 三 条 :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は 異 なる 業 種 異 なる 状 況 に 基 づき 異 なる 約 定 を 行 う 一 部 業 種 の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は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を 約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が 一 部 業 種 の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は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を 約 定 しても 約 定 し なくてもよい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を 約 定 した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は 合 弁 経 営 の 各 当 事 者 が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の 延 長 に 同 意 した 場 合 合 弁 経 営 期 限 満 了 の 6 ヶ 月 前 に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申 請 を 提 出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 た 日 から 1 ヶ 月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は 批 准 しないことを 決 定 し 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6 名 称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解 散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十 四 条 : 合 营 企 业 如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和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可 抗 力 等, 经 合 营 各 方 协 商 同 意, 报 请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并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可 终 止 合 同 如 果 因 违 反 合 同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违 反 合 同 的 一 方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番 号 :6 名 称 :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解 散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十 四 条 : 合 弁 経 営 企 業 に 重 大 な 損 失 一 方 の 契 約 と 定 款 で 規 定 する 義 務 の 不 履 行 不 可 抗 力 等 が 発 生 した 場 合 合 弁 経 営 の 各 当 事 者 の 協 議 と 同 意 を 経 て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報 告 して 批 准 を 求 め あわせて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門 へ 登 記 し 契 約 を 終 了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契 約 違 反 により 損 失 がもたらされた 場 合 契 約 に 違 反 した 一 方 が 経 済 的 責 任 を 引 受 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7 番 号 :7 8

9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五 条 : 申 请 设 立 合 作 企 业, 应 当 将 中 外 合 作 者 签 订 的 协 议 合 同 章 程 等 文 件 报 国 务 院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 审 查 批 准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天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設 立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五 条 : 合 作 企 業 の 設 立 申 請 は 中 外 合 作 者 が 締 結 した 協 議 契 約 定 款 等 の 文 書 を 国 務 院 対 外 経 済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あるいは 国 務 院 が 授 権 した 部 門 と 地 方 政 府 ( 以 下 略 称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報 告 し 審 査 批 准 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た 日 から 45 日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 いは 批 准 しないこと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8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协 议 合 同 章 程 重 大 变 更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七 条 : 中 外 合 作 者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协 商 同 意 对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作 重 大 变 更 的, 应 当 报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 变 更 内 容 涉 及 法 定 工 商 登 记 项 目 税 务 登 记 项 目 的,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番 号 :8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協 議 契 約 定 款 の 重 大 な 変 更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七 条 : 中 外 合 作 者 は 合 作 期 限 内 に 合 作 企 業 の 契 約 に 重 大 な 変 更 を 行 うことを 協 議 して 同 意 に 至 った 場 合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に 報 告 して 批 准 さ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変 更 内 容 が 法 定 工 商 登 記 項 目 税 務 登 記 項 目 に 関 連 する 場 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関 税 務 機 関 で 変 更 登 記 手 続 を 行 わなければな 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9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转 让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十 条 : 中 外 合 作 者 的 一 方 转 让 其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权 利 义 务 的, 必 须 经 他 方 同 意, 并 报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番 号 :9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作 企 業 契 約 権 利 義 務 譲 渡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十 条 : 中 外 合 作 者 の 一 方 がその 合 作 企 業 契 約 の 全 部 あるい は 一 部 の 権 利 義 務 を 譲 渡 する 場 合 必 ず 他 方 の 同 意 を 経 て あわせて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報 告 して 批 准 されなければ 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10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委 托 他 人 经 营 管 理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番 号 :10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他 者 への 経 営 管 理 委 託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十 二 9

10 业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合 作 企 业 成 立 后 改 为 委 托 中 外 合 作 者 以 外 的 他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必 须 经 董 事 会 或 者 联 合 管 理 机 构 一 致 同 意, 报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条 第 二 項 : 合 作 企 業 成 立 後 に 中 外 合 作 者 以 外 の 他 者 へ 経 営 管 理 を 委 託 するよう 改 める 場 合 必 ず 董 事 会 あるいは 共 同 管 理 機 構 の 一 致 した 同 意 を 経 て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報 告 して 批 准 され あわせて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関 で 変 更 登 記 手 続 を 行 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11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延 长 合 作 期 限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合 作 企 业 的 合 作 期 限 由 中 外 合 作 者 协 商 并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 订 明 中 外 合 作 者 同 意 延 长 合 作 期 限 的, 应 当 在 距 合 作 期 满 一 百 八 十 天 前 向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天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番 号 :11 名 称 :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の 合 作 期 限 延 長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経 営 企 業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 合 作 企 業 の 合 作 期 限 は 中 外 合 作 者 が 協 議 を 行 いあ わせて 合 作 企 業 契 約 に 明 記 する 中 外 合 作 者 が 合 作 期 限 の 延 長 に 同 意 する 場 合 合 作 期 限 満 了 の 180 日 前 に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へ 申 請 を 提 出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た 日 から 30 日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は 批 准 し ないこと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序 号 :12 名 称 : 台 湾 同 胞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审 批 法 律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资 保 护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设 立 台 湾 同 胞 投 资 企 业,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接 到 申 请 的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自 接 到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番 号 :12 名 称 :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企 業 設 立 の 審 査 批 准 法 律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第 八 条 第 一 項 : 台 湾 同 胞 投 資 企 業 の 設 立 は 国 務 院 が 規 定 する 部 門 あるいは 国 務 院 が 規 定 する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へ 申 請 を 提 出 しなければならず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た 審 査 批 准 機 関 は 申 請 を 受 理 した 日 から 45 日 以 内 に 批 准 あるいは 批 准 しないこと を 決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備 とする 日 本 語 参 考 訳 : 三 菱 東 京 UFJ 銀 行 ( 中 国 )トランザクションバンキング 部 弊 行 が 行 った 日 本 語 仮 訳 はあくまでも 参 考 に 過 ぎず 中 国 語 原 文 が 基 準 となりますので ご 注 意 ください 当 資 料 は 情 報 提 供 のみを 目 的 として 作 成 されたものであり 何 らかの 行 動 を 勧 誘 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ご 利 用 に 関 して は 全 てお 客 様 御 自 身 でご 判 断 くださいますよう 宜 しくお 願 い 申 し 上 げます 当 資 料 は 信 頼 できると 思 われる 情 報 に 基 づいて 作 成 されていますが 当 行 はその 正 確 性 を 保 証 する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 内 容 は 予 告 なしに 変 更 するこ とがありますので 予 めご 了 承 下 さい 当 資 料 は 銀 行 の 関 連 業 務 に 係 わるフロー 案 内 ではなく 具 体 的 な 銀 行 の 関 連 業 務 手 続 等 についてお 取 扱 銀 行 までお 問 い 合 わせください 当 資 料 は 著 作 物 であり 著 作 権 法 により 保 護 されております 全 文 または 一 部 を 転 載 する 場 合 は 出 所 を 明 記 してく ださい 三 菱 東 京 UFJ 銀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トランザクションバンキング 部 中 国 ビジネスソリューション 室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区 陸 家 嘴 環 路 1233 号 匯 亜 大 厦 22 階 照 会 先 : 山 脇 佳 奈 TEL 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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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3                股票简称:航天动力                编号:2013-014 陕 西 航 天 动 力 高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募 集 资 金 临 时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内 容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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