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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被 提 名 人 不 在 与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或 者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任 职, 也 不 在 该 等 有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四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国 家 公 务 员 或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 五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府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等 其 他 列 入 依 照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机 关 单 位 的 现 职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六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在 与 本 人 原 工 作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任 职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七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八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后,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向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报 告 并 备 案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在 原 任 职 务 管 理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外 商 持 股 占 25% 以 上 公 司 内 任 职 的 人 员 ; 十 包 括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不 超 过 5 家, 在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连 续 任 职 超 过 六 年 ; 十 一 被 提 名 人 已 经 按 照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的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 十 二 被 提 名 人 当 选 后,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中 至 少 包 括 三 分 之 一 的 独 立 董 事, 且 至 少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

十 三 本 提 名 人 已 经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独 立 董 事 备 案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相 关 情 形 进 行 核 实 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否 则, 本 提 名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处 分 提 名 人 : 首 钢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盖 章 ) 2010 年 4 月 20 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聂 梅 生 声 明 声 明 人 聂 梅 生, 作 为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现 公 开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人 与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不 在 该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也 不 在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 二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 以 上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 三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该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 四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5% 以 上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五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的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 六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不 是 为 该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企 业 或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管 理 咨 询 技 术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八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不 是 在 为 该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咨 询 评 估 法 律 承 销 等 服 务 的 机 构 任 职 的 人 员, 或 虽 在 该 等 机 构 任 职 但 并 未 参 与 对 该 公 司 相 关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且 不 是 该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合 伙 人 ; 九 本 人 不 在 与 该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或 者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任 职, 也 不 在 该 等 有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十 本 人 不 是 在 该 公 司 贷 款 银 行 供 货 商 经 销 商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 十 一 本 人 没 有 从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取 得 额 外 的 未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利 益 ; 十 二 本 人 不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或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相 关 规 定 ; 十 三 本 人 不 是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府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等 其 他 列 入 依 照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机 关 单 位 的 现 职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四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在 与 本 人 原 工 作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任 职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五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六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后,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向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报 告 并 备 案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七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在 原 任 职 务 管 理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外 商 持 股 占 25% 以 上 公 司 内 任 职 的 人 员 ; 十 八 本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情 形 ; 十 九 本 人 已 经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的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 二 十 本 人 符 合 该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 二 十 一 本 人 向 拟 任 职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履 历 表 等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包 括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不 超 过 5 家, 本 人 未 在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六 年 以 上 聂 梅 生 ( 正 楷 体 ) 郑 重 声 明 :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否 则,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处 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在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做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声 明 人 : 聂 梅 生 ( 签 署 ) 日 期 : 2010 年 4 月 20 日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曹 志 斌 声 明 声 明 人 曹 志 斌, 作 为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现 公 开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人 与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独 立 性 的 关 系, 具 体 声 明 如 下 : 一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不 在 该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也 不 在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 二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没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1% 以 上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 三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是 该 公 司 前 十 名 股 东 ; 四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该 公 司 5% 以 上 已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五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股 股 东 的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 六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及 本 人 直 系 亲 属 不 在 该 公 司 前 五 名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不 是 为 该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企 业 或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提 供 财 务 法 律 管 理 咨 询 技 术 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八 最 近 一 年 内, 本 人 不 是 在 为 该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咨 询 评 估 法 律 承 销 等 服 务 的 机 构 任 职 的 人 员, 或 虽 在 该 等 机 构 任 职 但 并 未 参 与 对 该 公 司 相 关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且 不 是 该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合 伙 人 ; 九 本 人 不 在 与 该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或 者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任 职, 也 不 在 该 等 有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 位 任 职 ; 十 本 人 不 是 在 该 公 司 贷 款 银 行 供 货 商 经 销 商 单 位 任 职 的 人

员 ; 十 一 本 人 没 有 从 该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取 得 额 外 的 未 予 披 露 的 其 他 利 益 ; 十 二 本 人 不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或 担 任 独 立 董 事 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相 关 规 定 ; 十 三 本 人 不 是 党 的 机 关 人 大 机 关 政 府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等 其 他 列 入 依 照 参 照 公 务 员 制 度 管 理 的 机 关 单 位 的 现 职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四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在 与 本 人 原 工 作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上 市 公 司 任 职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五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六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后,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向 本 人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报 告 并 备 案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 十 七 本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在 原 任 职 务 管 理 地 区 和 业 务 范 围 内 外 商 持 股 占 25% 以 上 公 司 内 任 职 的 人 员 ; 十 八 本 人 不 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情 形 ; 十 九 本 人 已 经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的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 ; 二 十 本 人 符 合 该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 二 十 一 本 人 向 拟 任 职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履 历 表 等 相 关 个 人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包 括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不 超 过 5 家, 本 人 未 在 黑 龙 江 圣 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六 年 以 上 曹 志 斌 ( 正 楷 体 ) 郑 重 声 明 : 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否 则,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接 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处 分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 性 本 人 在 担 任 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将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规 章 规 则 等 的 规 定,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职 责, 做 出 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响 声 明 人 : 曹 志 斌 ( 签 署 ) 日 期 : 20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