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doc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和 加 强 过 程 监 管 的 医 院 管 理 目 标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参 照 卫 生 部 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相 关 文 件, 不 列 入 本 规 范 内 容 第 六 条 各 地 可 在 本 规 范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执 业 兽 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执 业 兽 医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按 照 有 关 动 物 防 疫 动 物 诊 疗 和 兽 药 管 理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技 术 规 范

第 七 条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与 其 管 辖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住 所 不 在 一 地 的, 可 以 委 托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住 所 地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委 托 范 围 内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类---政策法规篇1-74.doc

组 成 部 分 和 在 各 职 能 单 位 的 具 体 分 解 细 化 ; 下 属 公 司 ( 或 业 务 单 元 ) 战 略 为 第 三 层 次, 是 总 战 略 在 执 行 单 位 或 业 务 单 元 的 具 体 规 划 与 落 实 措 施 第 八 条 公 司 总 战 略 全 面 规 划 公 司

邀 请 函

<4D F736F F D20D6D0B9FAD7A2B2E1BBE1BCC6CAA6C9F3BCC6D7BCD4F2B5DA BAC5A1AAA1AAC0FACAB7B2C6CEF1D0C5CFA2C9F3BCC6B5C4D6CAC1BFA1AD>

当 订 立 出 版 合 同, 并 可 以 到 省 著 作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第 八 条 出 版 或 者 复 制 境 外 作 品, 应 当 取 得 境 外 著 作 权 人 的 授 权, 订 立 出 版 或 者 复 制 合 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从 事 超 出 本 机 构 范 围 的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四 条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省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畜 牧 兽 医 环 境 保 护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全 省 城 乡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全 省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场 ) 和 小 型 生 猪 屠 宰 场 点 的 设 置 规 划 ( 以

状 况 专 利 资 产 的 基 本 状 况 通 常 包 括 : ( 一 ) 专 利 名 称 ;( 二 ) 专 利 类 别 ;( 三 ) 专 利 申 请 的 国 别 或 者 地 区 ;( 四 ) 专 利 申 请 号 或 者 专 利 号 ;( 五 ) 专 利 的 法 律 状 态 ;( 六 ) 专 利 申

单 位 与 个 人 无 权 提 前 和 延 后 考 试 时 间, 更 不 能 违 反 试 卷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初 赛 的 公 平 公 正 2. 命 题 : 初 赛 由 省 化 学 竞 委 会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命 题, 考 试 范 围 为 中 学 化 学 内 容, 考 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章程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

<4D F736F F D20D6A4C8AFC6DABBF5CAD0B3A1B3CFD0C5BCE0B6BDB9DCC0EDD4DDD0D0B0ECB7A8>

( 二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三 )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176号校字[2014]附件.doc

3 内 部 控 制 应 保 证 机 构 设 置 权 责 分 配 的 合 理 性, 不 相 容 岗 位 设 置 严 格 分 离, 确 保 不 同 机 构 岗 位 之 间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约 相 互 监 督 4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力, 并 根 据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个 人 特 点 适 当 安 排 学 习 若 干 课 程, 在 拓 宽 基 础 加 深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的 基 础 上 掌 握 开 拓 性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方 法, 培 养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CCE1C3FBC8CBC9F9C3F7BCB0B6C0C1A2B6ADCAC2BAF2D1A1C8CBC9F9C3F72E646F63>

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指 具 体 港 区 依 据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在 一 定 时 期 的 实 施 性 规 划, 是 对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的 细 化 和 深 化 第 七 条 全 省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国 务 院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主 要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和 组 织,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做 好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建 设 和 发 展 有 关 的 指 导 扶 持 服 务 工 作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村 (

称 评 价 指 引 ) 的 要 求, 结 合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评 价 办 法, 在 内 部 控 制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监 督 的 基 础 上, 对 公 司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内 部 控 制 的 设 计 与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副 教 授 4 人, 讲 师 1 人 本 专 业 开 设 的 主 要 课 程 包 括 国 际 与 比 较 政 治 经 济 学 研 究 国 际 关 系 的 制 度 分 析 发 展 政 治 经 济 学 国 际 贸 易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的 政 治 经 济 学 货 币 与 金

7-隆平高科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doc

场 外 证 券 业 务 备 案 备 案 机 构 新 设 全 资 子 公 司 从 事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场 外 证 券 业 务 的, 应 当 作 为 变 更 事 项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信 息 报 送 责 任 主 体 相 应 转 移 第 四 条 协 会 根 据 公 平 公 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统 称 为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条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制 定 公 路 水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AB5BCF9BBF9B5D85CCFEEC4BFBDA8C9E8D7DCBDE1B1A8B8E628BDA8C8DACAB5BCF9BDCCD1A7BBF9B5D8292E646F6378>

南开大学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体 系, 对 重 点 区 域 和 重 要 领 域 实 施 监 测 评 价, 牵 头 综 合 整 理 和 提 供 资 源 房 屋 旅 游 教 育 卫 生 邮 电 交 通 运 输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对 外 贸 易 对 外 经 济 等 全 市 基 本 统 计 资 料 4. 组 织 实 施 人

项 执 法 工 作 纳 入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作 为 今 后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重 点 工 作,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全 面 动 员 和 安 排 部 署, 结 合 术 地 实 际 情 况, 扎 实 开 展 五 项 执 法 工 作 强 化 执 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D F736F F D EC4DAB2BFBFD8D6C6D7D4CED2C6C0BCDBB1A8B8E65B315D2E646F63>

15_P _山本賢二.indd

第 五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之 间 指 定 的 联 络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对 公 司 负 有 诚 信 和 勤 勉 义 务,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维 护 公 司 利 益, 不 得 利 用 在

<4D F736F F D20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C9EEDBDACAD0BDA8C9FD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6AEB8A8B5BCB9A4D7F7BDF8D5B9B1A8B8E6>

求, 并 逐 步 形 成 具 有 较 强 研 发 和 生 产 能 力 的 齐 全 完 善 的 装 备 制 造 基 地 科 技 研 发 基 地 物 流 配 送 基 地 和 技 术 培 训 基 地 ( 三 )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根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结

人 事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上 海 洋 泾 社 区 公 益 基 金 会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基 金 会 人 事 管 理,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人 力 资 源, 激 发 进 取 精 神, 增 强 内 部 活 力, 提 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根 据 本 基 金 会 章 程 制 定 此

<4D F736F F D20BAA3CDE2CAC2D2B5B2BFD3AACFFAC8CBD4B1B9ABBFAAD5D0C6B8CDA8D6AA2E646F6378>

序 号 院 系 名 称 专 业 代 码 及 名 称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1 政 法 学 院 2 马 克 思 主 义 教 育 学 院 中 国 哲 学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3 教 育 学 院 学 前 教 育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提纲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公告编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航天动力 编号: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中共江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 五 条 国 家 统 一 领 导 三 峡 枢 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国 务 院 公 安 交 通 运 输 水 行 政 等 部 门 和 三 峡 枢 纽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三 峡 枢 纽 安 全 保 卫 有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 民 的 消 防 安 全 意 识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消 防 机 构

四川省财政厅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十一五”期间,在兵团党委、兵团的高度重视下,在兵团“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发展方针的指导下,兵团科技工作紧紧围绕兵团党委的中心工作,实施兵团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大力实施科教兴兵团和人才强兵团战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兵团中长期及“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目标得以全面实现,科技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全面推进创新型兵团建设,显著加快了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

第 六 条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财 务 顾 问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公 司 净 资 本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 二 ) 具 有 健 全 且 运 行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三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范 围 公 司 按 照 风 险 导 向 原 则 确 定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的 主 要 单 位 包 括 公 司 本 部 12 个 部 门 1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1 家 控 股 公 司, 详 情 如 下 : 纳 入 评 价 范 围 的 主 要 业 务 和 事 项

案 公 司 董 事 会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了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具 体 方 案, 公 司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方 案 及 表 决 情 况 如 下 : 1. 发 行 股 票 的 种 类 和 面 值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为

综 合 行 业 环 境 市 场 价 格 同 行 业 毛 利 率 比 较 分 析, 公 司 上 半 年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主 要 受 盐 化 行 业 整 体 低 迷 市 场 价 格 持 续 走 低 主 要 产 品 结 构 特 点 等 三 重 因 素 叠 加 造 成 2 关 于 影 响 公 司 主

领 域 具 体 的 技 术 方 向 和 目 标 任 务 分 别 组 织 全 省 科 技 经 济 技 术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全 省 各 地 市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省 直 机 关 单 位 对 各 领 域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了 征 求 意 见, 科 技 战 略 规 划 报 告 得

中国传媒大学 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佛山市中小学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2014年工作思路

程 序 一 关 联 交 易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的 审 议 程 序 1 本 次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已 经 公 司 2015 年 4 月 28 日 召 开 的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关 联 董 事 童 国 华

实 准 确 完 整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不 存 在 违 规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的 情 形 公 司 3 名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议 案 发 表 了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报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2011-0**号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电气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星马汽车 编号:临2003—003

<4D F736F F D20D7CAB2FABCF5D6B5D7BCB1B8BCC6CCE1BCB0BACBCFFAB9DCC0EDD6C6B6C82E646F63>

法 律 系 学 生 的 踏 实 肯 干 的 一 贯 作 风 福 州 鼓 楼 和 福 州 台 江 法 院 的 实 习 同 学 表 现 尚 可, 法 院 评 价 基 本 满 意 泉 州 中 院 小 组 同 学 在 前 段 实 习 中 也 能 做 到 克 服 各 种 困 难, 坚 持 进 行 实 习 工

他 们, 积 极 地 向 他 们 宣 传 党 的 主 张, 努 力 扩 大 党 的 影 响, 启 发 并 逐 步 提 高 他 们 对 党 的 认 识, 使 他 们 在 政 治 上 逐 渐 成 熟 起 来, 自 愿 地 主 动 地 向 党 组 织 表 达 自 己 的 入 党 愿 望 2. 凡 要 求

B 中国衛生部弁公庁発表内容(8月)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结 合 起 来 二 学 习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标 引 导 全 体 学 生 党 员 紧 密 围 绕 学 校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中 心 工 作 和 个 人 成 长 成 才, 尊 崇 党 章 遵 守 党 规, 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除 本 协 议 外, 公 司 与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园 林 绿 化 局 签 订 了 以 下 合 同 :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 签 署 了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湘 江 河 生 态 景 观 整 治 工 程 ( 三 期 一 标 段 )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金 额 为 2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浙江医药 编号:临2006—017

化学与材料学科博士学位标准修订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四 川 升 拓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2-

<4D F736F F D20B6D4CDE2CDB6D7CAB9ABB8E62E646F63>

股 票 代 码 : 股 票 简 称 : 金 隅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北 京 金 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报 告 期 内 房 地 产 业 务 是 否 存 在 炒 地 及 闲 置 用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自

<4D F736F F D D9193C18B FF095B FA91CE8FC62E646F63>

四川省财政厅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八 届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具 体 如 下 : 1. 战 略 委 员 会 : 张 玉 良 ( 主 任 委 员 ) 华 民 吴 晓 波 蔡 顺 明 宋 成 立 汲 广 林 ; 2. 提 名 委 员 会 :

至 20%; 该 假 设 并 不 代 表 公 司 对 2015 年 及 2016 年 的 盈 利 预 测, 能 否 实 现 取 决 于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市 场 状 况 的 变 化 等 多 重 因 素,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敬 请 投 资 者 特 别 注 意, 投 资 者 不 应 据 此

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

その他の新法令(5月17日ー7月15日)

附 件 : 峨 眉 山 市 文 轩 教 育 杯 走 复 兴 路 圆 中 国 梦 读 书 教 育 活 动 方 案 为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深 入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宣 传 教 育, 引 导 广

证券代码:600585

东 莞 市 中 小 学 德 育 工 作

针灸推拿专业(中医美容方向)教学方案设计

股 权 ( 以 下 简 称 标 的 资 产 或 标 的 股 权, 该 等 交 易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 同 时, 向 卧 龙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新 余 市 君 冠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新 余 市 君 拓 投

要 举 措, 是 加 强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部 署 ( 一 ) 明 确 学 习 目 标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基 础 在 学, 关 键 在 做 要 把 党 的 思 想 建 设 放 在 首 位, 以 尊 崇 党 章 遵 守 党 规 为 基 本 要 求, 以

<4D F736F F D20BAFEC4CFD0C2CEE5B7E1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5DAC8FDBDECB6ADCAC2BBE1B5DACBC4CAAEC8FD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F4DFD5D9BFAA C4EAB5DACBC4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CDA8D6AA5F315F2E646F63>

(3) 食 品 薬 品 の 監 督 管 理 を 強 化 するため 国 家 食 品 薬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に 他 部 門 に 分 散 していた 食 品 薬 品 監 督 管 理 機 能 を 統 合 して 国 家 食 品 薬 品 監 督 管 理 総 局 に 格 上 げする (4) 文 化 体 制 改

3 重 视 实 践 环 节 强 调 翻 译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翻 译 案 例 的 分 析, 翻 译 实 践 贯 穿 教 全 过 程 4 成 立 导 师 组, 发 挥 集 体 培 养 的 作 用 导 师 组 应 以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资 格 的 正 副 教 授 为 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Microsoft Word - C24_soc_01

! 王 壮 等 干 细 胞 临 床 应 用 现 状 及 管 理 对 策 细 胞 的 基 础 及 临 床 应 用 研 究 自 年 杂 志 公 布 以 胚 胎 干 细 胞 为 代 表 的 干 细 胞 研 究 成 果 列 当 年 十 大 科 学 进 展 榜 首 后 十 余 年 来 )* 细 胞 的 基 础

Transcrip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 第 374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条 例 已 经 2003 年 4 月 2 日 国 务 院 第 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总 理 温 家 宝 2003 年 4 月 7 日 第 一 条 为 了 继 承 和 发 展 中 医 药 学, 保 障 和 促 进 中 医 药 事 业 的 发 展,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康 复 服 务 和 中 医 药 教 育 科 研 对 外 交 流 以 及 中 医 药 事 业 管 理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中 药 的 研 制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执 行 第 三 条 国 家 保 护 扶 持 发 展 中 医 药 事 业, 实 行 中 西 医 并 重 的 方 针, 鼓 励 中 西 医 相 互 学 习 相 互 补 充 共 同 提 高, 推 动 中 医 西 医 两 种 医 学 体 系 的 有 机 结 合, 全 面 发 展 我 国 中 医 药 事 业 第 四 条 发 展 中 医 药 事 业 应 当 遵 循 继 承 与 创 新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保 持 和 发 扬 中 医 药 特 色 和 优 势, 积 极 利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促 进 中 医 药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发 展, 推 进 中 医 药 现 代 化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中 医 药 事 业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使 中 医 药 事 业 与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制 定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和 居 民 医 疗 需 求, 统 筹 安 排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布 局, 完 善 城 乡 中 医 服 务 网 络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中 医 药 管 理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中 医 药 有 关 的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中 医 药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中 医 药 有 关 的 工 作

第 七 条 对 在 继 承 和 发 展 中 医 药 事 业 中 做 出 显 著 贡 献 和 在 边 远 地 区 从 事 中 医 药 工 作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章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与 从 业 人 员 第 八 条 开 办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的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和 当 地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并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活 动 第 九 条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医 疗 服 务 活 动,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中 医 药 特 色 和 优 势, 遵 循 中 医 药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运 用 传 统 理 论 和 方 法, 结 合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发 挥 中 医 药 在 防 治 疾 病 保 健 康 复 中 的 作 用, 为 群 众 提 供 价 格 合 理 质 量 优 良 的 中 医 药 服 务 第 十 条 依 法 设 立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乡 镇 卫 生 院 等 城 乡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能 够 提 供 中 医 医 疗 服 务 第 十 一 条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卫 生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通 过 资 格 考 试, 并 经 注 册 取 得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中 医 服 务 活 动 以 师 承 方 式 学 习 中 医 学 的 人 员 以 及 确 有 专 长 的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通 过 执 业 医 师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核 考 试, 并 经 注 册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后, 方 可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活 动 第 十 二 条 中 医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相 应 的 中 医 诊 断 治 疗 原 则 医 疗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全 科 医 师 和 乡 村 医 生 应 当 具 备 中 医 药 基 本 知 识 以 及 运 用 中 医 诊 疗 知 识 技 术, 处 理 常 见 病 和 多 发 病 的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三 条 发 布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申 请 并 报 送 有 关 材 料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有 关 材 料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是 否 核 发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批 准 文 号 的 决 定 对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 发 给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批 准 文 号 未 取 得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批 准 文 号 的, 不 得 发 布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发 布 的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其 内 容 应 当 与 审 查 批 准 发 布 的 内 容 一 致 第 三 章 中 医 药 教 育 与 科 研 第 十 四 条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发 展 中 医 药 教 育 事 业 各 类 中 医 药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中 医 药 基 础 理 论 教 学, 重 视 中 医 药 基 础 理 论 与 中 医 药 临 床 实 践 相 结 合,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设 立 各 类 中 医 药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置 标 准, 并 建 立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中 医 药 教 育 机 构 的 设 置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 中 医 药 教 育 机 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开 展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和 技 术 专 长 继 承 工 作, 培 养 高 层 次 的 中 医 临 床 人 才 和 中 药 技 术 人 才 第 十 七 条 承 担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和 技 术 专 长 继 承 工 作 的 指 导 老 师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技 术 专 长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德 ; ( 二 ) 从 事 中 医 药 专 业 工 作 30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10 年 以 上 第 十 八 条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和 技 术 专 长 继 承 工 作 的 继 承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德 ; ( 二 ) 受 聘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或 者 医 学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从 事 中 医 药 工 作, 并 担 任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第 十 九 条 中 医 药 专 家 学 术 经 验 和 技 术 专 长 继 承 工 作 的 指 导 老 师 以 及 继 承 人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中 医 药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第 二 十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完 善 本 地 区 中 医 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制 度, 制 定 中 医 药 人 员 培 训 规 划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中 医 药 人 员 培 训 规 划 的 要 求, 对 城 乡 基 层 卫 生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中 医 药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培 训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为 中 医 药 技 术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创 造 条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发 展 中 医 药 科 学 技 术, 将 其 纳 入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加 强 重 点 中 医 药 科 研 机 构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中 医 药 资 源, 重 视 中 医 药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采 取 措 施 开 发 推 广 应 用 中 医 药 技 术 成 果, 促 进 中 医 药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医 药 科 学 研 究 应 当 注 重 运 用 传 统 方 法 和 现 代 方 法 开 展 中 医 药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和 临 床 研 究, 运 用 中 医 药 理 论 和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开 展 对 常 见 病 多 发 病 和 疑 难 病 的 防 治 研 究 中 医 药 科 研 机 构 高 等 院 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中 医 药 科 研 的 协 作 攻 关 和 中 医 药 科 技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培 养 中 医 药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中 青 年 技 术 骨 干 第 二 十 三 条 捐 献 对 中 医 药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中 医 诊 疗 方 法 和 中 医 药 文 献 秘 方 验 方 的, 参 照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的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支 持 中 医 药 的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推 进 中 医 药 的 国 际 传 播 重 大 中 医 药 科 研 成 果 的 推 广 转 让 对 外 交 流, 中 外 合 作 研 究 中 医 药 技 术, 应 当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批 准, 防 止 重 大 中 医 药 资 源 流 失 属 于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秘 密 的 中 医 药 科 研 成 果, 确 需 转 让 对 外 交 流 的,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第 四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以 及 本 地 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状 况, 逐 步 增 加 对 中 医 药 事 业 的 投 入, 扶 持 中 医 药 事 业 的 发 展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中 医 药 事 业 经 费 挪 作 他 用 国 家 鼓 励 境 内 外 组 织 和 个 人 通 过 捐 资 投 资 等 方 式 扶 持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六 条 非 营 利 性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减 免 等 优 惠 政 策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包 括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获 得 定 点 资 格 的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对 中 医 药 文 献 的 收 集 整 理 研 究 和 保 护 工 作 有 关 单 位 和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重 要 中 医 药 文 献 资 料 的 管 理 保 护 和 利 用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家 保 护 野 生 中 药 材 资 源, 扶 持 濒 危 动 植 物 中 药 材 人 工 代 用 品 的 研 究 和 开 发 利 用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中 药 材 的 合 理 开 发 和 利 用, 鼓 励 建 立 中 药 材 种 植 培 育 基 地, 促 进 短 缺 中 药 材 的 开 发 生 产 第 三 十 条 与 中 医 药 有 关 的 评 审 或 者 鉴 定 活 动, 应 当 体 现 中 医 药 特 色, 遵 循 中 医 药 自 身 的 发 展 规 律 中 医 药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中 医 医 疗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的 评 审 评 估, 中 医 药 科 研 课 题 的 立 项 和 成 果 鉴 定, 应 当 成 立 专 门 的 中 医 药 评 审 鉴 定 组 织 或 者 由 中 医 药 专 家 参 加 评 审 鉴 定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中 医 药 管 理 工 作 中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利 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或 者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依 法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吊 销 其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取 消 其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并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 一 ) 不 符 合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的 ; ( 二 ) 获 得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未 按 照 规 定 向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通 过 执 业 医 师 或 者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执 业 许 可, 从 事 中 医 医 疗 活 动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和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医 药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予 以 撤 销 : ( 一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设 置 标 准 的 ; ( 二 ) 没 有 建 立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临 床 教 学 基 地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造 成 重 大 中 医 药 资 源 流 失 和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秘 密 泄 露,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损 毁 或 者 破 坏 中 医 药 文 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损 毁 或 者 破 坏 属 于 国 家 保 护 文 物 的 中 医 药 文 献,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篡 改 经 批 准 的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内 容 的, 由 原 审 批 部 门 撤 销 广 告 批 准 文 号,1 年 内 不 受 理 该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的 广 告 审 批 申 请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撤 销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批 准 文 号 后, 应 当 自 作 出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广 告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负 责 中 医 药 管 理 的 部 门 通 知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查 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依 法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中 医 中 西 医 结 合 的 医 院 门 诊 部 和 诊 所 民 族 医 药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