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第 1121 号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的 质 量 控 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在 内 的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的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明 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人 员 责 任,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适 用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业 务 第 三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第 5101 号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的 规 定, 制 定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以 合 理 保 证 : ( 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 ( 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出 具 恰 当 的 审 计 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中 负 责 某 项 审 计 业 务 及 其 执 行, 并 代 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审 计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主 任 会 计 师 或 经 授 权 签 字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第 四 条 项 目 组 应 当 实 施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中 适 用 于 单 项 审 计 业 务 的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项 目 组 是 指 执 行 某 项 审 计 业 务 的 所 有 人 员, 包 括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为 执 行 该 项 业 务 聘 请 的 专 家 1
第 二 章 对 审 计 质 量 承 担 的 领 导 责 任 第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分 派 的 每 项 审 计 业 务 的 总 体 质 量 负 责 第 六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审 计 业 务 的 所 有 阶 段, 通 过 行 动 示 范 和 信 息 传 达, 向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强 调 下 列 事 项 的 重 要 性, 以 保 证 审 计 业 务 的 质 量 : ( 一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 ( 二 ) 遵 守 适 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 ( 三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出 具 恰 当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三 章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第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考 虑 项 目 组 成 员 是 否 已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要 求 项 目 组 成 员 恪 守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保 持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和 应 有 的 关 注, 并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获 知 的 信 息 保 密 第 八 条 在 整 个 审 计 过 程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迹 象 保 持 警 惕 如 果 发 现 项 目 组 成 员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相 关 人 员 商 讨, 以 便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2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记 录 识 别 出 的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问 题, 以 及 这 些 问 题 是 如 何 得 到 解 决 的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也 应 当 记 录 上 述 内 容 第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就 审 计 业 务 的 独 立 性 要 求 是 否 得 到 遵 守 形 成 结 论 在 执 行 本 条 前 款 的 规 定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以 识 别 评 价 对 独 立 性 造 成 威 胁 的 情 况 和 关 系 ; ( 二 ) 评 价 已 识 别 的 违 反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独 立 性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情 况,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审 计 业 务 的 独 立 性 造 成 威 胁 ; ( 三 ) 采 取 适 当 的 防 护 措 施 以 消 除 对 独 立 性 的 威 胁, 或 将 其 降 至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 对 未 能 解 决 的 事 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向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报 告, 以 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 ( 四 ) 记 录 与 独 立 性 有 关 的 结 论 及 讨 论 情 况 第 四 章 客 户 关 系 和 具 体 审 计 业 务 的 接 受 与 保 持 第 十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信, 有 关 客 户 关 系 和 具 体 审 计 业 务 的 接 受 与 保 持 的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已 得 到 恰 当 遵 守, 形 成 的 有 关 结 论 是 适 当 的 并 已 记 录 于 工 作 底 稿 第 十 一 条 无 论 有 关 审 计 业 务 接 受 与 保 持 的 决 策 过 程 是 否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起, 项 目 负 责 人 都 应 当 确 定 最 近 的 决 策 是 否 适 当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确 定 客 户 关 系 和 具 体 审 计 业 务 的 接 受 与 保 持 是 否 适 当 时, 应 当 考 虑 下 列 主 要 事 项 : 3
( 一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主 要 股 东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和 治 理 层 是 否 诚 信 ; ( 二 ) 项 目 组 是 否 具 有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以 及 必 要 的 时 间 和 资 源 ;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项 目 组 能 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如 果 认 为 前 款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存 在 问 题, 项 目 组 应 当 根 据 本 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至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 咨 询, 并 记 录 问 题 如 何 得 到 解 决 第 十 三 条 在 决 定 是 否 保 持 与 某 一 客 户 的 关 系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考 虑 本 期 或 上 期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其 对 保 持 该 客 户 关 系 的 影 响 第 十 四 条 如 果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接 受 审 计 业 务 后 获 知 了 某 项 信 息, 而 该 信 息 若 在 接 受 业 务 前 获 知, 可 能 导 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拒 绝 该 项 业 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将 该 信 息 告 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以 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能 够 采 取 必 要 的 行 动 第 五 章 项 目 组 的 工 作 委 派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确 信 项 目 组 整 体 具 有 适 当 的 素 质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以 及 必 要 的 时 间, 能 够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并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出 具 恰 当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组 整 体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方 面 的 素 质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 一 ) 通 过 适 当 的 培 训 和 参 与 审 计 业 务, 获 得 执 行 类 似 性 质 和 复 杂 程 度 审 计 业 务 的 知 识 和 实 务 经 验 ; 4
( 二 ) 掌 握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 ( 三 ) 具 有 相 关 技 术 知 识, 包 括 信 息 技 术 知 识 ; ( 四 ) 熟 悉 客 户 所 处 的 行 业 ; ( 五 ) 具 有 职 业 判 断 能 力 ; ( 六 ) 掌 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政 策 和 程 序 第 六 章 业 务 执 行 第 一 节 指 导 监 督 与 复 核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下 列 事 项 负 责 : ( 一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指 导 监 督 与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 ( 二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出 具 恰 当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指 导 审 计 业 务 时 应 当 告 知 项 目 组 成 员 下 列 事 项 : ( 一 ) 项 目 组 成 员 各 自 的 责 任 ; ( 二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业 务 性 质 ; ( 三 ) 与 风 险 相 关 的 事 项 ; ( 四 )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 ( 五 ) 执 行 审 计 业 务 的 方 案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审 计 业 务 的 监 督 应 当 包 括 : ( 一 ) 追 踪 审 计 业 务 的 进 程 ; ( 二 ) 考 虑 项 目 组 各 成 员 的 素 质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以 及 是 否 有 足 5
够 的 时 间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是 否 理 解 工 作 指 令, 是 否 按 照 计 划 的 方 案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 ( 三 ) 解 决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考 虑 其 重 要 程 度 并 适 当 修 改 原 计 划 的 方 案 ; ( 四 ) 识 别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需 要 咨 询 的 事 项, 或 需 要 由 经 验 较 丰 富 的 项 目 组 成 员 考 虑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在 复 核 已 实 施 的 审 计 工 作 时, 复 核 人 员 应 当 考 虑 : ( 一 ) 审 计 工 作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二 ) 重 大 事 项 是 否 已 提 请 进 一 步 考 虑 ; ( 三 ) 相 关 事 项 是 否 已 进 行 适 当 咨 询, 由 此 形 成 的 结 论 是 否 得 到 记 录 和 执 行 ; ( 四 ) 是 否 需 要 修 改 已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性 质 时 间 和 范 围 ; ( 五 ) 已 执 行 的 审 计 工 作 是 否 支 持 形 成 的 结 论, 并 已 得 到 适 当 记 录 ; ( 六 )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适 当 ; ( 七 ) 审 计 程 序 的 目 标 是 否 实 现 确 定 复 核 人 员 的 原 则 是, 由 项 目 组 内 经 验 较 多 的 人 员 复 核 经 验 较 少 的 人 员 执 行 的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通 过 复 核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和 与 项 目 组 讨 论, 确 信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已 经 充 分 适 当, 足 以 支 持 形 成 的 结 论 和 拟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审 计 过 程 的 适 当 阶 段 及 时 实 施 复 核, 以 使 重 大 事 项 在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前 能 够 得 到 满 意 解 决 6
项 目 负 责 人 复 核 的 内 容 包 括 对 关 键 领 域 所 作 的 判 断, 尤 其 是 执 行 业 务 过 程 中 识 别 出 的 疑 难 问 题 或 争 议 事 项 特 别 风 险 以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认 为 重 要 的 其 他 领 域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复 核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予 以 适 当 记 录 第 二 十 三 条 如 果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新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截 至 变 更 日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实 施 足 够 的 复 核 程 序, 以 确 信 此 前 计 划 和 实 施 的 工 作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如 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多 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参 与 某 项 审 计 业 务, 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应 当 予 以 明 确 界 定, 并 使 项 目 组 成 员 能 够 了 解 第 二 节 咨 询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咨 询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 一 ) 对 项 目 组 就 疑 难 问 题 或 争 议 事 项 进 行 适 当 咨 询 负 责 ; ( 二 ) 确 信 项 目 组 成 员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就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适 当 咨 询, 咨 询 的 对 象 可 能 是 项 目 组 成 员, 或 本 所 内 部 或 外 部 的 其 他 适 当 人 员 ; ( 三 ) 确 信 这 些 咨 询 的 性 质 范 围 以 及 形 成 的 结 论 已 得 到 记 录, 并 经 被 咨 询 者 认 可 ; ( 四 ) 确 定 咨 询 形 成 的 结 论 已 得 到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组 在 向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或 外 部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咨 询 时, 应 当 提 供 所 有 相 关 事 实, 以 使 其 能 够 对 咨 询 的 技 术 职 业 道 德 或 其 他 问 题 提 出 有 见 地 的 意 见 7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组 就 疑 难 问 题 或 争 议 事 项 向 其 他 专 业 人 士 咨 询 所 形 成 的 记 录, 应 当 经 被 咨 询 者 认 可 咨 询 形 成 的 记 录 应 当 完 整 详 细, 并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寻 求 咨 询 的 事 项 ; ( 二 ) 咨 询 的 结 果, 包 括 作 出 的 决 策 决 策 依 据 以 及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三 节 意 见 分 歧 第 二 十 八 条 如 果 项 目 组 内 部 项 目 组 与 被 咨 询 者 之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人 员 之 间 出 现 意 见 分 歧, 项 目 组 应 当 遵 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处 理 及 解 决 意 见 分 歧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第 四 节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是 指 在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前, 对 项 目 组 作 出 的 重 大 判 断 和 在 准 备 审 计 报 告 时 得 出 的 结 论 进 行 客 观 评 价 的 过 程 对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确 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已 委 派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人 员 ; ( 二 ) 与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人 员 讨 论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中 识 别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三 ) 在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完 成 后, 才 能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8
对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以 外 的 其 他 审 计 业 务, 如 果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如 果 在 业 务 开 始 时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关 注 可 能 因 情 况 变 化 而 需 要 这 种 复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应 当 包 括 客 观 评 价 下 列 事 项 : ( 一 ) 项 目 组 作 出 的 重 大 判 断 ; ( 二 ) 项 目 组 在 准 备 审 计 报 告 时 得 出 的 结 论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的 范 围 取 决 于 审 计 业 务 的 复 杂 程 度 和 审 计 风 险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并 不 减 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对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时, 复 核 人 员 应 当 考 虑 : ( 一 ) 项 目 组 就 具 体 审 计 业 务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独 立 性 作 出 的 评 价 ; ( 二 ) 项 目 组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识 别 的 特 别 风 险 以 及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项 目 组 对 舞 弊 风 险 的 评 估 及 采 取 的 应 对 措 施 ; ( 三 ) 作 出 的 判 断, 尤 其 是 关 于 重 要 性 和 特 别 风 险 的 判 断 ; ( 四 ) 项 目 组 是 否 已 就 存 在 的 意 见 分 歧 其 他 疑 难 问 题 或 争 议 事 项 进 行 适 当 咨 询, 以 及 咨 询 得 出 的 结 论 ; ( 五 ) 项 目 组 在 审 计 中 识 别 的 已 更 正 和 未 更 正 的 错 报 的 重 要 程 度 及 处 理 情 况 ; ( 六 ) 项 目 组 拟 与 管 理 层 治 理 层 以 及 其 他 方 面 沟 通 的 事 项 ; ( 七 ) 所 复 核 的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是 否 反 映 了 项 目 组 针 对 重 大 判 断 执 行 的 工 作, 是 否 支 持 得 出 的 结 论 ; 9
( 八 ) 项 目 组 拟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的 适 当 性 在 对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以 外 的 其 他 审 计 业 务 实 施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时, 项 目 质 量 控 制 复 核 人 员 可 根 据 情 况 考 虑 本 条 前 款 部 分 或 全 部 事 项 第 七 章 监 控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控 是 指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考 虑 和 评 价 的 过 程, 包 括 定 期 选 取 已 完 成 的 审 计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以 使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能 够 合 理 保 证 其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正 在 有 效 运 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第 5101 号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的 规 定, 建 立 监 控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合 理 保 证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是 相 关 和 充 分 的, 并 正 在 有 效 运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通 报 的 最 新 监 控 信 息 考 虑 下 列 事 项 : ( 一 ) 该 监 控 信 息 提 及 的 缺 陷 是 否 会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的 审 计 业 务 产 生 影 响 ; ( 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整 改 措 施 对 该 审 计 业 务 是 否 足 够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准 则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