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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小 說 紅 樓 夢 為 樣 本 王 迪 一 引 言 司 法 文 化 是 人 類 司 法 文 明 發 展 歷 史 的 重 要 積 澱, 從 根 本 上 塑 造 着 司 法 體 制 和 司 法 制 度, 甚 至 影 響 着 一 個 民 族 的 精 神 氣 質 和 社 會 進 程 當 前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司 法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不 能 脫 離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研 究 關 於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研 究 課 題 是 宏 大 的, 但 管 窺 斑 豹, 可 見 一 斑 將 這 一 宏 大 課 題 具 體 化, 是 研 究 司 法 文 化 的 一 個 可 行 路 徑 紅 樓 夢 是 一 部 反 映 中 國 封 建 社 會 的 百 科 全 書 式 的 巨 著, 不 論 是 其 原 著, 還 是 影 視 作 品, 至 今 仍 然 深 深 滲 透 於 中 國 人 的 生 活 它 既 是 街 頭 巷 尾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時 出 現 的 談 資, 也 是 中 外 學 者 研 究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的 重 要 載 體 紅 樓 夢 內 容 包 羅 萬 象, 其 中 就 包 括 司 法 及 其 文 化 的 描 寫 本 文 通 過 對 紅 樓 夢 中 司 法 文 化 的 挖 掘, 意 圖 在 眾 所 周 知 的 紅 樓 文 化 中, 以 法 律 史 人 的 視 角, 發 掘 其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的 一 面 二 紅 樓 夢 中 出 現 的 七 個 司 法 案 例 紅 樓 夢 全 書 一 百 二 十 回, 共 出 現 了 7 個 典 型 的 案 件 其 中 前 八 十 回 5 個 案 件, 後 四 十 回 2 個 案 件 為 下 文 分 析 需 要, 先 簡 要 介 紹 一 下 這 7 個 案 件 的 內 容 ( 一 ) 葫 蘆 僧 倒 判 葫 蘆 案 四 大 家 族 中 薛 家 的 大 公 子 薛 蟠 仗 勢 打 死 了 鄉 紳 之 子 馮 淵, 馮 家 人 告 了 一 年 的 狀, 沒 人 作 主, 新 任 應 天 府 知 府 賈 雨 村 到 任 以 後, 看 了 這 個 案 子 即 大 怒 要 發 海 捕 文 書 捉 拿 兇 犯, 但 當 賈 雨 村 在 門 子 葫 蘆 僧 護 官 符 的 指 點 下, 明 白 了 薛 蟠 就 是 極 富 極 貴 聯 絡 有 親 的 賈 王 史 薛 四 大 家 族 中 薛 府 的 大 公 子 時, 態 度 就 發 生 了 變 化, 賈 雨 村 最 終 胡 亂 判 了 此 案, 叫 薛 家 賠 了 點 燒 埋 銀 子 了 事 ( 二 ) 石 呆 子 的 扇 子 案 賈 赦 喜 歡 收 藏 古 扇, 有 一 個 外 號 叫 石 呆 子 的 人, 家 裏 面 有 二 十 把 古 扇, 扇 骨 是 名 貴 竹 子 製 成, 扇 面 都 是 古 人 的 寫 畫 真 跡, 乃 稀 世 珍 品 賈 赦 得 知 後, 不 惜 代 價 拿 出 五 百 兩 銀 子 買, 但 石 呆 子 稱 一 千 兩 銀 子 一 把 我 都 不 賣, 除 非 要 我 的 命 賈 璉 因 為 買 不 到 扇 子 被 賈 赦 痛 打, 結 果 賈 雨 村 主 動 幫 忙, 他 聽 說 賈 赦 喜 歡 這 個 東 西, 石 呆 子 死 活 不 賣, 就 誣 賴 石 呆 子 拖 欠 官 銀, 拿 他 到 衙 門 裏 去, 說 所 欠 官 銀 變 賣 家 產 賠 補, 把 扇 子 抄 了 來 做 了 官 價, 按 官 價 賣 給 了 賈 赦 ( 三 ) 冷 子 興 案 古 董 商 人 冷 子 興, 有 一 次 酒 後 跟 別 人 拌 了 幾 句 嘴, 結 果 讓 人 給 告 到 衙 門 裏 去 了, 告 他 來 歷 不 明, 從 文 字 上 看, 有 可 能 是 指 他 的 古 董, 所 以 衙 門 就 判 將 冷 子 興 遞 解 還 鄉, 即 押 回 原 籍 最 終 冷 子 興 的 丈 母 娘, 即 賈 府 的 僕 人 裏 比 較 有 臉 面 的 周 瑞 家 的 求 王 熙 鳳 了 結 了 此 案 ( 四 ) 張 金 哥 退 婚 案 長 安 縣 張 財 主 有 個 女 兒 叫 張 金 哥, 本 已 許 配 給 了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之 子, 訂 了 婚, 不 想 進 香 時 遇 上 了 長 安 府 府 太 爺 的 小 舅 子 李 衙 內, 李 衙 內 一 眼 看 上 了 要 娶 張 金 哥 此 時, 李 家 定 要 娶 親, 守 備 家 偏 不 許 退 定 禮, 張 家 正 兩 處 為 難, 不 想 守 備 家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上 門 來 作 踐 辱 駡, 說 一 個 女 兒 許 了 兩 家, 而 且 他 還 打 官 司, 張 家 急 了 就 派 人 到 京 城 來 找 門 路, 賭 氣 偏 要 退 親 最 後 託 鐵 檻 寺 的 姑 子 輾 轉 找 到 王 熙 鳳, 送 了 三 千 兩 銀 子, 王 熙 鳳 憑 家 族 的 權 勢 和 人 情 關 係 網 迫 使 守 備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法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DJK @

退 了 親, 沒 想 到 張 金 哥 與 自 己 的 父 母 不 同, 十 分 節 烈, 重 視 操 守 與 品 行, 因 此 自 殺 守 備 之 子 也 跟 着 殉 情 自 殺 提 及,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卻 因 尤 三 姐 自 刎 掩 埋 未 報 官, 而 革 去 世 職, 派 往 海 疆 效 力 贖 罪 ( 五 ) 王 熙 鳳 因 妒 忌 唆 使 張 華 告 狀 案 王 熙 鳳 為 整 治 賈 璉 偷 娶 尤 二 姐 一 事, 唆 使 尤 二 姐 原 來 許 配 之 人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告 賈 璉 在 國 孝 家 孝 之 中, 背 旨 瞞 親, 強 逼 退 親, 停 妻 再 娶 並 將 賈 珍 等 牽 涉 其 中 都 察 院 既 受 了 王 熙 鳳 的 人 情 和 三 百 兩 銀 子, 也 受 了 賈 珍 賈 璉 的 情 即 賈 家 的 情 和 兩 百 兩 銀 子, 於 是, 關 於 此 案 都 察 院 便 有 了 前 後 不 同 的 說 法 : 先 是 只 說 張 華, 因 拖 欠 賈 家 銀 兩, 枉 捏 虛 詞, 誣 賴 良 人 張 華 再 告, 又 說 張 華 無 賴, 以 窮 訛 詐 不 收 狀 子, 還 打 了 一 頓 再 告 便 成 了 張 華 所 欠 賈 宅 之 銀, 令 其 限 內 按 數 交 還 ; 其 所 定 之 親, 仍 令 其 有 力 時 娶 回 最 終, 張 華 也 沒 有 還 判 詞 中 說 的 賈 宅 之 銀, 因 為 本 就 未 欠 ; 也 未 娶 回 所 定 之 親, 因 為 賈 蓉 賈 珍 覺 得 這 不 成 體 統, 加 之 尤 二 姐 與 尤 氏 在 賈 母 面 前 聲 明 確 實 是 退 了 婚 的, 賈 母 認 為 是 刁 民 難 惹 叫 鳳 姐 去 料 理 王 熙 鳳 也 認 為 還 是 把 尤 二 姐 留 在 身 邊 看 住 比 較 安 全, 可 是 又 怕 張 華 說 出 去, 因 此 派 家 人 旺 兒 去 把 張 華 滅 口, 旺 兒 不 敢 殺 人, 只 叫 張 華 父 子 回 了 老 家, 出 去 躲 了 一 陣 子, 說 事 情 辦 好 了 但 是 對 於 上 訴 中 最 嚴 重 的 罪, 即 賈 璉 觸 犯 的 國 孝 家 孝 之 中, 背 旨 娶 親, 都 察 院 卻 不 了 了 之, 未 曾 提 及 ( 六 ) 薛 蟠 打 死 張 三 案 薛 蟠 帶 着 戲 子 蔣 玉 函 到 飯 館 裏 喝 酒, 在 飯 館 裏 打 死 了 當 槽 兒 張 三, 被 告 至 縣 一 級 衙 門, 先 是 斷 為 鬥 殺, 薛 家 花 了 幾 千 兩 銀 子 後 知 縣 把 鬥 殺 改 成 了 誤 殺 ; 該 案 件 後 又 轉 審 至 府, 又 轉 審 至 道, 起 初 道 裏 不 僅 駁 回 了 判 決, 而 且 要 親 自 提 審 薛 蟠, 但 在 給 道 爺 打 點 了 銀 子 後, 道 爺 就 定 了 誤 殺 的 判 決 ; 最 後 案 件 轉 至 刑 部, 才 最 終 定 為 鬥 殺 ( 七 )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關 於 抄 家 一 案 的 緣 由 紅 學 研 究 者 有 很 多 推 測, 紅 樓 夢 中 明 提 的 僅 僅 是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而 辦 案 的 過 程 中 又 多 了 賈 赦 縱 兒 聚 賭 一 款, 賈 璉 重 利 盤 剝 ( 因 此 被 革 去 職 銜 ) 一 款, 賈 珍 引 誘 世 家 子 弟 賭 博 並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兩 款 最 終 判 決 時 則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又 多 了 強 索 石 呆 子 古 扇 一 款, 終 因 後 者 被 發 往 台 站 效 力 ; 賈 珍 引 誘 世 家 子 弟 賭 博 一 款 未 三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特 點 ( 一 ) 行 政 與 司 法 不 分, 司 法 官 員 缺 乏 專 業 素 養 紅 樓 夢 的 這 幾 個 案 例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司 法 官 員 是 賈 雨 村, 他 在 處 理 葫 蘆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的 過 程 中 表 現 出 自 身 法 律 素 養 的 極 其 缺 乏 1. 缺 乏 必 要 的 法 律 知 識 在 葫 蘆 案 中, 薛 蟠 打 死 了 人 命, 理 當 受 到 處 罰, 但 在 賈 雨 村 知 道 了 薛 蟠 的 身 份 後, 一 方 面 懼 於 四 大 家 族 勢 力 強 大, 一 方 面 因 其 任 應 天 府 是 受 了 賈 政 的 恩 惠, 在 這 權 勢 和 人 情 的 影 響 下, 賈 雨 村 最 終 選 擇 為 殺 人 犯 薛 蟠 開 脫 罪 責, 但 可 笑 的 是 賈 雨 村 做 為 司 法 官 員 制 造 冤 案 都 不 是 按 法 律 自 圓 其 說, 最 終 是 胡 亂 判 斷 了 此 案 2. 重 人 情 輕 法 理, 循 情 屈 法 在 紅 樓 夢 書 中 以 賈 雨 村 為 代 表 的 司 法 官 員 都 將 恩 情 權 勢 金 錢 這 些 因 素 凌 駕 在 法 律 之 上, 在 葫 蘆 僧 亂 判 葫 蘆 案 裏, 賈 雨 村 受 權 勢 和 人 情 等 影 響, 制 造 了 冤 案, 結 案 後 還 作 書 信 兩 封, 給 與 薛 家 有 非 常 關 係 的 賈 家 賈 政 和 王 家 王 子 騰, 說 令 甥 之 事 已 完, 不 必 過 慮 以 邀 功 取 寵, 司 法 公 正 成 了 權 勢 和 人 情 的 犧 牲 品 ; 在 石 呆 子 案 中, 司 法 官 員 賈 雨 村 更 是 主 動 犧 牲 司 法 公 正 去 巴 結 權 貴, 古 扇 的 爭 端 本 來 是 發 生 在 賈 赦 與 石 呆 子 之 間, 賈 赦 沒 有 告 他, 糾 紛 沒 有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應 該 就 不 會 牽 涉 到 司 法 問 題, 但 原 告 出 現 了, 就 是 賈 雨 村, 他 既 是 審 判 官, 又 扮 演 了 原 告 的 角 色, 他 通 過 誣 賴 石 呆 子 拖 欠 官 銀, 奪 來 古 扇, 藉 以 巴 結 權 勢 人 物 賈 赦 等 在 王 熙 鳳 涉 足 的 案 件 之 中, 法 官 員 無 一 不 是 受 權 勢 人 情 及 金 錢 影 響 而 枉 法 亂 判 的 王 熙 風 是 四 大 家 族 中 王 家 的 女 兒 賈 家 的 媳 婦, 所 以 她 在 處 理 對 外 利 害 關 係 時, 可 以 利 用 這 兩 家 甚 至 連 帶 其 他 兩 家 的 權 勢 和 人 情, 當 然 還 包 括 手 中 可 以 調 動 的 財 力 比 如 在 張 金 哥 退 婚 一 案 中, 表 面 上 看 是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家 告 張 財 主, 其 實 是 長 安 府 知 府 與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之 爭, 這 個 案 件 的 出 現 相 持 表 明 這 兩 位 官 員 的 勢 力 在 曹 雪 芹 設 定 的 年 代 是 相 當 的, 此 時 想 通 過 非 常 途 徑 贏 得 這 場 官 司 的 一 方 張 財 主 就 託 尼 姑 靜 虛 找 到 了 能 調 動 更 高 權 力 人 物 節 度 使 雲 光 的 賈 家, 果 真, 在 張 財 主 花 三 千 兩 銀 子 買 通 王 熙 風 進 行 一 番 運 作 後, 守 @ DJL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備 就 退 了 親, 張 家 贏 了 這 場 官 司 這 個 案 件 是 權 與 權 的 鬥 法, 當 兩 方 勢 均 力 敵 時, 法 律 似 乎 會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但 當 出 現 了 一 個 權 勢 更 強 的 節 度 使 時, 法 律 馬 上 屈 從 於 權 力 而 銀 子 起 了 一 個 重 要 的 催 化 劑 的 作 用, 它 幫 助 一 方 調 動 了 足 以 使 法 律 失 去 效 力 的 權 力 在 這 個 案 件 中, 金 錢 人 情 和 權 力 都 起 到 了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另 外 王 熙 鳳 因 嫉 妒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一 案 中, 純 粹 是 王 熙 鳳 自 編 自 導 自 演 的, 她 挑 起 場 官 司 純 粹 只 是 為 了 借 他 一 鬧, 大 家 沒 臉, 這 個 他 表 面 上 看 是 張 華, 實 際 上 借 的 是 都 察 院, 堂 堂 國 家 最 高 監 察 機 關 在 受 了 利 害 雙 方 王 熙 風 和 賈 珍 賈 璉 的 銀 子 和 人 情 之 後 態 度 左 右 搖 擺 不 定, 將 嚴 肅 的 司 法 過 程 演 成 了 一 場 鬧 劇 1 審 理 這 些 案 件 的 司 法 官 員 都 不 具 有 良 好 的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不 能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 二 ) 司 法 重 實 體 輕 程 序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輕 視 司 法 程 序 的 案 件 第 一 百 零 五 回, 司 法 官 員 到 賈 府 抄 家 並 宣 旨 日 :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依 勢 凌 弱, 辜 負 朕 恩, 有 忝 祖 德 着 革 去 世 職 可 見, 寧 國 府 被 抄 是 因 為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而 交 通 外 官 在 正 式 律 文 中 屬 奸 黨 罪 大 清 律 奸 黨 條 規 定 : 若 在 朝 官 員 交 結 朋 黨 紊 亂 朝 政 者, 皆 斬, 妻 子 為 奴, 財 產 入 官 欽 定 吏 部 則 例 也 規 定 : 凡 內 外 官 員, 除 系 至 親 好 友 世 誼 鄉 情 彼 此 來 往, 無 庸 禁 絕 外, 如 外 官 赴 任 時 謁 見 在 京 各 官, 或 至 任 所 差 人 來 往 交 結 者, 革 職 其 在 京 各 官 與 之 接 見 及 差 人 至 外 官 任 所 往 來 者, 亦 革 職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被 革 世 職 和 查 抄 家 產, 至 少 從 實 體 上 看 是 符 合 大 清 律 欽 定 吏 部 則 例 的 規 定 的 可 是 賈 赦 在 得 到 這 一 判 決 前 並 沒 有 得 知 任 何 自 己 被 告 的 資 訊, 也 沒 有 受 到 訊 問, 更 沒 有 受 到 審 判, 而 是 在 被 抄 家 革 職 後 才 有 了 嚴 鞫 賈 赦 那 麼 是 不 是 至 少 司 法 機 關 在 作 出 以 上 判 決 前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呢? 顯 然 也 沒 有 第 一 百 零 七 回 最 終 宣 判 時, 公 佈 的 最 終 審 查 結 果 是 對 於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該 禦 史 亦 不 能 指 實 也 就 是 說 第 一 百 零 五 回 賈 赦 接 到 抄 家 革 去 世 職 這 一 判 決 時, 這 一 交 通 外 官 的 大 案 還 沒 有 經 過 任 何 偵 察 取 證 審 訊 過 程, 即 這 是 一 個 沒 有 當 事 人 口 供, 也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更 沒 有 公 開 審 理, 司 法 機 關 就 作 出 了 判 決 的 案 件 可 以 看 出 中 國 古 代 對 司 法 程 序 的 輕 視 ( 三 ) 民 眾 沒 有 尋 求 司 法 途 徑 維 權 的 意 識 紅 樓 夢 中 各 案 件 的 利 益 相 關 人 對 權 利 的 維 護 多 採 取 消 極 態 度 具 體 體 現 在 兩 個 方 面, 一 是 民 眾 對 枉 法 判 決 的 屈 從, 紅 樓 夢 中 的 葫 蘆 案 石 呆 子 案 張 金 哥 案 都 是 典 型 的 冤 案, 但 除 了 葫 蘆 案 中 死 者 馮 淵 的 家 人 在 此 次 審 理 之 前 已 經 告 了 一 年 的 狀 之 外, 其 他 幾 個 案 件 中 的 蒙 冤 者 都 是 在 一 審 以 後 屈 從 枉 法 的 判 決, 沒 有 再 提 起 上 訴, 即 使 是 葫 蘆 案 的 當 事 人 也 是 訴 到 應 天 府 為 止, 接 受 了 知 府 賈 雨 村 的 枉 法 判 決 可 見 這 種 主 動 放 棄 上 訴 權 的 現 象 是 很 普 遍 的 二 是 民 眾 輕 視 司 法 權 威, 只 想 通 過 金 錢 權 力 等 非 法 方 式 維 權 社 會 的 下 層 民 眾 沒 有 顯 示 出 對 司 法 權 威 的 尊 重, 葫 蘆 案 中 的 門 子 冷 子 興 案 中 周 瑞 家 的 張 金 哥 案 中 的 淨 虛 老 尼, 都 是 那 個 社 會 的 下 層 民 眾, 當 他 們 遭 遇 這 些 案 件 時, 首 先 想 到 的 便 是 怎 樣 屈 從 於 權 勢 或 者 利 用 權 勢 金 錢 等 非 法 方 式 去 解 決, 如 門 子 唆 使 賈 雨 村 枉 法 亂 判 以 免 得 罪 四 大 家 族 而 不 是 想 着 怎 麼 利 用 法 律 和 司 法 過 程 來 維 護 當 事 人 的 利 益 而 處 於 上 流 社 會 的 王 熙 鳳 更 是 如 此, 在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中, 表 現 出 對 司 法 權 威 的 極 度 蔑 視, 將 司 法 過 程 視 同 兒 戲 ; 在 其 他 幾 個 她 參 與 的 案 件 當 中, 無 一 不 是 利 用 金 錢 權 勢 人 情 為 人 為 己 維 權 的, 對 權 利 維 護 途 徑 普 遍 採 用 消 極 方 式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的 原 因 也 和 封 建 專 制 的 等 級 身 份 制 度 和 宗 法 倫 理 制 度 有 關 封 建 立 法 以 維 護 專 制 王 朝 統 治 為 要 務, 因 此 將 戶 婚 田 土 之 類 的 訴 訟 看 成 是 民 間 細 故, 極 為 輕 視, 由 維 護 中 國 基 層 社 會 秩 序 的 家 族 法 規 去 調 整, 而 中 國 儒 家 傳 統 思 想 的 無 訟 觀 念 和 重 義 務 輕 權 利 的 觀 念, 又 要 求 人 們 面 對 爭 端 時 盡 量 家 族 內 部 調 解, 和 息, 盡 量 不 要 爭 訟, 而 且 中 國 古 代 衙 門 司 法 成 本 高, 又 很 腐 敗, 訴 訟 成 本 也 是 普 通 百 姓 難 以 承 受 的, 因 此 他 們 都 將 公 門 官 府 視 為 洪 水 猛 獸, 輕 易 不 敢 碰 觸, 遇 到 民 事 爭 端 也 只 想 由 家 族 內 部 調 處 解 決, 如 果 被 權 勢 欺 負 也 要 容 忍, 沒 有 個 體 權 利 意 識, 甚 至 也 想 借 用 金 錢 權 勢 等 途 徑 去 解 決 問 題, 沒 有 良 好 的 法 律 意 識 也 和 中 國 古 代 沒 有 為 民 眾 建 立 完 善 的 司 法 維 權 途 徑 有 關 ( 四 ) 司 法 腐 敗, 監 督 失 效 紅 樓 夢 七 個 典 型 案 件 中, 不 僅 普 遍 出 現 了 司 法 官 員 腐 敗 枉 法 的 現 象, 而 且 這 些 案 件 中 的 腐 敗 枉 法 現 象 很 少 有 得 到 監 督 而 得 以 糾 正 的 賈 雨 村 亂 判 的 葫 蘆 僧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不 僅 在 判 決 後 沒 有 出 現 司 法 監 督, 即 使 在 他 本 人 被 人 參 了 婪 索 屬 員 而 被 治 罪 的 情 況 下, 也 沒 有 得 到 糾 正 在 葫 蘆 案 中 打 死 馮 淵 的 薛 蟠 沒 有 因 此 事 而 被 追 查 誣 陷 石 呆 子 的 賈 雨 村 自 己 也 沒 有 因 此 事 而 加 罪 另 外 其 他 幾 個 如 冷 子 興 案 張 金 @ DKC @

哥 案 王 熙 風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也 是 直 到 紅 樓 夢 結 局 了, 也 未 曾 有 司 法 監 督 介 入, 更 不 用 說 糾 正 了 而 即 使 是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這 一 監 察 禦 史 直 接 參 與 的 案 件, 最 終 也 是 在 皇 權 的 干 涉 下, 對 賈 家 罪 行 的 處 罰 一 一 被 免 去, 使 司 法 監 督 以 失 去 效 力 告 終 四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特 點 溯 因 ( 一 ) 重 德 禮 輕 刑 罰 的 傳 統 儒 學 文 化 觀 紅 樓 夢 中 以 賈 雨 村 為 代 表 的 司 法 官 員, 缺 乏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也 沒 有 法 治 的 信 念 這 一 現 象 的 形 成 不 是 單 方 面 的 某 一 制 度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儒 家 治 國 思 想 造 就 的 重 德 輕 刑 的 文 化 環 境, 及 在 之 影 響 下 建 立 的 各 種 制 度, 如 司 法 官 員 選 任 制 度, 及 司 法 依 附 於 行 政 的 權 力 結 構 方 式 等 都 沒 有 產 生 對 司 法 官 員 專 業 法 律 素 養 的 要 求, 對 司 法 官 員 法 律 素 養 的 形 成 產 生 了 消 極 影 響 漢 代 在 初 期 通 過 採 納 無 為 而 治 清 淨 無 為 的 黃 老 學 說 恢 復 國 力 之 後, 適 應 封 建 大 一 統 和 皇 權 專 制 的 儒 家 思 想 遂 被 漢 武 帝 採 納, 思 想 上, 實 行 罷 黜 百 家, 獨 尊 儒 術 的 政 策 : 治 國 方 略 上 採 納 德 主 刑 輔 大 德 小 刑 的 德 治 思 想 從 此 以 後, 儒 學 在 中 國 整 個 封 建 時 代 裏 都 佔 據 不 可 撼 動 的 統 治 地 位, 成 為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深 深 影 響 並 主 導 了 中 國 文 化 的 發 展 歷 程 儒 家 思 想 博 大 精 深, 有 其 產 生 發 展 沿 革 的 過 程, 但 在 刑 與 德 的 關 係 上, 一 貫 主 張 重 德 而 輕 刑, 大 德 小 刑, 體 現 在 治 國 方 略 上, 提 倡 德 教 優 先, 德 主 刑 輔 儒 家 創 始 人 孔 子 在 論 語 為 政 中 提 出 了 為 政 以 德 的 德 治 思 想, 他 認 為 道 之 以 政, 齊 之 以 刑, 民 免 而 無 恥 道 之 以 德, 齊 之 以 刑, 有 恥 且 格 孔 子 認 為 在 治 理 方 略 上, 認 為 道 德 遠 遠 優 越 於 法 律, 漢 代 大 儒 董 仲 舒 繼 承 和 強 化 這 一 觀 點 自 此 以 後, 德 教 優 先 刑 法 輔 助 成 為 歷 代 封 建 王 朝 最 基 本 的 治 國 方 略, 在 中 國 法 制 史 上, 唐 律 集 封 建 法 律 之 大 成, 居 於 承 前 啟 後 的 重 要 地 位, 而 在 盛 唐 制 定 的 唐 律 疏 義 的 法 律 思 想 也 是 一 準 乎 禮 儒 家 思 想 作 為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其 主 張 作 為 歷 代 封 建 君 主 的 治 國 方 略, 影 響 了 整 個 封 建 時 代 的 文 化 環 境, 對 法 律 文 化 的 影 響 尤 為 深 遠, 涉 及 法 律 運 行 的 各 個 階 段 在 立 法 上, 各 朝 代 引 禮 入 法, 漢 代 設 立 了 恤 刑 親 親 得 相 首 匿 等 制 度, 隋 唐 將 不 孝 內 亂 等 納 入 不 赦 的 十 惡 罪, 嚴 加 懲 罰, 將 道 德 定 為 法 律 標 準 ; 在 司 法 上, 最 為 典 型 的 是 董 仲 舒 確 立 的 春 秋 決 獄, 原 心 論 罪 的 審 判 制 度, 將 儒 家 思 想 做 為 斷 獄 的 指 導 思 想 這 種 重 德 輕 刑, 對 法 律 地 位 定 位 不 夠 高 的 治 國 觀 念 對 司 法 的 影 響 遠 不 止 於 審 判 原 則 的 非 法 律 化, 其 他 如 司 法 官 員 本 身 對 法 律 的 重 視 度, 國 家 對 司 法 官 員 知 識 結 構 素 養 的 要 求, 國 家 對 司 法 機 構 司 法 官 員 選 拔 制 度 的 設 置 無 一 不 是 深 受 這 一 思 想 的 影 響, 這 些 受 影 響 的 因 素 又 反 過 來 強 調 這 一 治 國 思 想, 使 重 德 輕 刑 的 思 想 得 以 進 一 步 強 化 ; 影 響 更 加 深 遠, 營 造 出 一 個 重 德 輕 刑 的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這 種 重 德 輕 刑 的 文 化 環 境 導 致 了 司 法 官 員 無 法 形 成 專 業 的 法 律 素 養 1. 司 法 官 員 選 任 制 度 忽 視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的 要 求 科 舉 取 仕 和 舉 薦 制 度 是 中 國 國 古 代 兩 種 最 重 要 的 選 官 制 度, 而 科 舉 取 得 任 職 資 格 的 仕 子 又 要 銓 選 才 能 獲 得 任 官 的 機 會 但 是 這 三 種 制 度 都 不 重 視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因 此 無 助 於 法 律 素 養 的 形 成 中 國 古 代 行 政 與 司 法 不 分, 行 政 長 官 兼 理 司 法, 所 以 通 常 情 況 下, 司 法 官 員 的 選 拔 任 用 就 包 括 在 一 般 官 員 的 選 拔 任 用 中 儒 家 思 想 正 是 通 過 這 一 官 員 選 拔 制 度 間 接 影 響 司 法 官 員 素 養 的 紅 樓 夢 中 的 賈 雨 村 就 是 這 樣 一 個 通 過 科 舉 考 試 取 得 任 官 資 格, 已 中 進 士, 選 入 外 班, 今 已 升 了 本 府 知 府, 兼 行 政 與 司 法 於 一 身 的 官 員 因 為 儒 家 思 想 的 統 治 地 位, 使 得 儒 家 經 典 一 直 是 考 試 內 容 的 主 流, 特 別 是 元 明 清 限 定 了 只 能 從 儒 家 經 典 四 書 五 經 中 出 題 2 由 於 科 舉 考 試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儒 家 經 典, 有 些 朝 代 幾 乎 與 法 律 無 關, 這 使 得 司 法 官 員 在 上 任 時 缺 少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 再 加 上 上 任 後 身 兼 行 政 與 司 法 多 職, 而 法 律 本 身 又 相 當 煩 雜, 也 就 難 以 在 上 任 後 對 法 律 知 識 進 行 專 門 的 研 究 司 法 官 員 缺 少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識, 嚴 重 影 響 了 司 法 的 順 利 進 行 舉 薦 銓 選 制 度 具 體 要 求 各 朝 各 有 不 同, 但 最 重 要 的 標 準 是 德 察 舉 征 辟 是 漢 朝 主 要 的 官 員 薦 舉 制 度, 其 中 察 舉 中 最 重 要 的 常 科 是 孝 廉, 最 重 要 的 特 科 是 賢 良 方 正 孝 廉, 是 孝 順 和 廉 潔 的 意 思 賢 良 方 正, 意 指 是 指 為 人 品 性 賢 良, 行 為 端 正, 要 求 除 能 直 言 極 諫 之 外, 摯 還 須 具 備 四 行 四 科, 四 行 即 質 樸 敦 厚 遜 讓 仁 義 ; 四 科 中 第 一 個 就 規 定 必 須 德 行 高 妙, 志 節 清 白 唐 代 通 過 科 舉 考 試 的 仕 子 還 必 須 經 過 吏 部 銓 選 才 能 任 官, 可 見 儒 家 所 提 倡 的 德 行 是 其 歷 代 舉 薦 銓 選 要 求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而 且 在 實 踐 中 即 使 這 個 德 行 的 標 準 也 未 能 得 到 很 好 的 執 行, 雖 然 也 舉 薦 了 一 些 賢 士, 但 更 多 的 舉 薦 者 是 利 用 這 一 特 權 謀 圖 私 利, 收 受 賄 賂, 提 拔 親 信 在 紅 樓 夢 中 被 革 職 後 的 賈 雨 村 再 次 上 任 當 官 既 沒 有 被 要 求 法 律 知 識 的 修 養, 也 不 是 憑 @ DKD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藉 自 己 的 德 行, 而 是 憑 藉 是 與 賈 家 的 人 情 關 係 賈 政 見 雨 村 相 貌 魁 梧, 言 語 不 俗 況 又 係 妹 丈 之 書 就 舉 薦 了 他 其 上 任 握 權 後 也 就 以 枉 法 亂 判 葫 蘆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來 回 報 舉 薦 方 賈 家 2. 司 法 依 附 於 行 政, 不 能 產 生 司 法 道 德 要 求 傳 統 的 政 府 結 構 按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為 兩 個 層 次, 在 中 央 設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機 關, 如 大 理 寺 刑 部 都 察 院 或 禦 史 台 等 但 是 這 些 機 關 卻 共 同 由 最 高 權 力 所 有 人 皇 帝 控 制, 皇 帝 行 使 最 高 司 法 權 而 與 百 姓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的 州 縣 衙 門 等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的 基 層 官 員 則 集 行 政 司 法 等 各 種 權 力 於 一 身 這 樣, 一 方 面,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立 使 得 整 個 古 代 社 會 都 沒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職 業 雖 然 刑 名 幕 友 是 一 種 司 法 職 業, 但 是 他 沒 有 實 際 的 司 法 審 判 權, 而 是 在 官 員 之 下, 幫 助 其 司 法 判 案 而 已 司 法 只 是 行 政 官 員 應 有 的 一 種 職 責, 行 政 官 員 兼 理 司 法, 他 們 審 理 案 件 只 是 履 行 行 政 職 能, 治 理 所 轄 百 姓 之 一 種 手 段, 因 而 既 不 存 在 專 門 化 的 司 法 系 統, 也 沒 有 職 業 化 的 司 法 隊 伍 另 一 方 面, 在 職 業 道 德 考 察 方 面 也 無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要 求, 只 有 行 政 官 員 職 業 道 德 或 綜 合 職 業 道 德 因 為 司 法 涵 蓋 在 行 政 職 能 當 中, 沒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官 員 階 層, 國 家 不 可 能 產 生 對 司 法 官 員 專 門 的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要 求 ( 二 ) 注 重 實 體 法 律, 輕 視 法 律 程 序 的 觀 念 中 國 古 代 實 體 法, 特 別 是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很 發 達 但 是 程 序 法 卻 極 不 發 達, 沒 有 專 門 的 程 序 法 典, 成 就 最 輝 煌 的 唐 律 疏 義 也 無 訴 訟 的 專 門 規 定, 只 在 大 元 通 制 中 才 見 訴 訟 名 篇 這 也 使 得 人 們 缺 少 程 序 意 識 其 深 層 次 原 因 主 要 也 有 兩 個, 一 是 因 為 整 個 社 會 對 法 律 和 訴 訟 存 在 偏 見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儒 家 崇 尚 的 是 以 德 治 國, 即 以 德 去 刑 ; 法 家 追 求 的 是 以 刑 去 刑 ; 道 家 強 調 的 是 無 為 而 治 總 之, 整 個 社 會 考 慮 的 是 如 何 在 統 治 中 廢 除 或 棄 用 法 律, 而 不 是 如 何 完 善 法 律 這 樣 的 法 律 觀, 具 體 反 映 到 訴 訟 上 就 是 普 遍 的 厭 訟 和 畏 訟 心 態 二 是 司 法 官 員 普 遍 缺 乏 法 律 修 養 和 職 業 道 德 由 於 中 國 古 代 法 律 以 儒 家 思 想 為 指 導, 禮 法 合 一, 一 般 讀 書 人 對 於 實 體 法 法 律 精 神 易 於 掌 握, 但 掌 握 煩 瑣 的 程 序 就 比 較 難 了 歷 代 法 律 中 對 法 官 責 任 的 要 求 基 本 上 都 是 實 體 方 面 的, 皇 帝 對 那 些 實 體 方 面 有 差 錯 的 官 吏 給 予 懲 罰, 很 少 有 程 序 方 面 的 要 求 3 ( 三 ) 宗 法 倫 理 思 想 重 義 務 輕 權 利 1. 義 務 本 位 觀 導 致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使 利 益 相 關 人 接 受 枉 法 判 決, 放 棄 上 訴 權 中 國 法 律 文 化 傳 統 是 義 務 本 位 的, 重 義 務 的 履 行, 缺 乏 對 權 利 的 關 懷 這 在 中 國 傳 統 法 律 體 系 中 得 以 充 分 體 現, 傳 統 法 律 體 系 一 大 顯 著 特 點 是 民 刑 不 分 諸 法 合 體 以 刑 為 主, 最 發 達 的 是 刑 法, 其 次 為 行 政 法, 而 這 些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規 範 的 是 臣 民 的 義 務 和 法 律 責 任, 注 重 的 是 法 律 維 護 專 制 統 治, 鎮 壓 民 眾 反 抗 的 功 能 ; 而 作 為 規 範 臣 民 權 利 的 民 商 法 則 極 不 發 達, 並 淹 沒 在 刑 事 法 律 之 中 這 樣 的 義 務 本 位 觀 造 成 兩 方 面 的 負 面 影 響 : 一 是 無 法 激 起 個 體 守 法 和 維 護 法 律 的 主 動 意 願, 從 而 使 制 定 的 法 律 得 不 到 很 好 的 實 施 二 是 因 為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相 對 性, 必 然 導 致 權 利 意 識 缺 位 而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必 然 導 致 當 民 眾 在 自 身 利 益 受 到 侵 犯 時, 不 可 能 出 於 認 定 自 己 擁 有 維 護 合 法 利 益 的 權 利 而 採 用 合 法 手 段 去 維 權 2.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及 與 之 相 因 而 生 的 權 力 本 位 觀 導 致 紅 樓 夢 中 的 案 件 利 益 相 關 人 非 法 維 權, 最 終 導 致 法 律 地 位 低 下 冷 子 興 案 中 周 瑞 家 的 張 金 哥 案 中 的 淨 虛 老 尼 通 過 求 助 權 勢 的 代 表 王 熙 風 來 解 決 問 題 因 為 維 護 自 身 利 益 是 人 的 當 然 需 求, 當 意 識 不 到 可 以 通 過 自 身 擁 有 的 權 利 來 合 法 維 護 或 即 使 這 樣 操 作 了 也 無 法 奏 效 時, 必 然 轉 而 求 助 於 其 他 途 徑, 當 時 的 社 會 環 境 也 的 確 提 供 了 這 樣 一 種 方 式, 即 尋 求 權 力 的 庇 護 這 種 非 法 維 權 方 式 的 產 生 源 於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中 存 在 的 與 義 務 本 位 觀 相 輔 相 成 的 權 力 觀 念 ( 四 ) 司 法 監 督 乏 力 紅 樓 夢 普 遍 出 現 了 司 法 官 員 腐 敗 枉 法 的 現 象, 而 且 這 些 案 件 中 的 腐 敗 枉 法 現 象 很 少 有 得 到 監 督 而 得 以 糾 正 的 而 考 查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監 督 史, 就 會 發 現 幾 個 明 顯 的 特 點 4 第 一, 為 了 保 證 皇 權 的 專 制 統 治, 各 朝 統 治 者 都 非 常 注 重 對 司 法 的 監 督, 監 督 機 構 發 達, 並 由 皇 權 直 接 領 導 這 些 機 構, 這 一 點 在 紅 樓 夢 中 也 有 體 現, 當 時 並 非 沒 有 司 法 監 察 機 關, 在 王 熙 鳳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中, 審 案 的 就 是 都 察 院,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也 使 通 過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引 起 的, 同 時 為 了 使 這 些 機 構 的 職 能 得 到 實 現, 各 朝 還 有 關 於 監 督 制 度 的 立 法 第 二, 儘 管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發 達, 也 有 立 法 保 障, 但 是 取 得 實 效 有 限, 各 朝 官 吏 腐 敗 卻 久 禁 不 治, 貪 官 @ DKE @

歷 代 有 之, 尤 其 到 王 朝 末 期, 幾 乎 無 官 不 貪, 無 吏 不 污, 就 如 紅 樓 夢 中 的 賈 雨 村 之 流, 普 遍 的 腐 敗 枉 法 卻 難 以 得 到 監 督, 關 於 抄 家 案 中 的 犯 罪 行 為 的 懲 罰 最 終 也 失 效 究 其 原 因, 總 的 來 說 是 源 自 它 建 立 的 基 礎 封 建 制 度 本 身 的 局 限 性, 如 皇 權 至 上 特 權 制 度 等 ; 具 體 原 因 是 : 首 先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沒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使 得 監 督 制 度 效 力 極 不 穩 定, 最 終 失 去 作 用 ; 其 次 由 上 而 下 的 單 向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的 效 力 作 用 範 圍 小 中 國 古 代 的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設 置 是 多 層 次 的, 包 括 主 施 監 察 的 禦 史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察 ; 上 級 審 判 機 關 對 下 級 審 判 機 關 的 司 法 監 督, 即 從 司 法 系 統 內 部 進 行 監 督 ; 及 中 樞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督, 包 括 來 自 中 央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和 中 央 最 高 決 議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察 其 中 機 構 的 設 置 尤 以 禦 史 制 度 最 為 嚴 密 禦 史 制 度 是 中 國 古 代 主 要 的 監 督 制 度 禦 史 的 監 察 範 圍 主 要 有 法 律 監 督 和 行 政 監 督, 法 律 監 督 包 含 : 對 法 律 和 法 令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彈 劾 違 犯 朝 廷 綱 紀 的 官 吏 ; 對 司 法 審 判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禦 史 台 的 司 法 監 察 範 圍 很 廣, 方 式 多 樣 如 監 察 審 判 官 是 否 守 法, 審 理 案 件 是 否 合 法, 通 常 是 通 過 參 與 或 干 預 審 判 活 動 來 實 現 的, 這 是 中 國 古 代 監 察 制 度 的 顯 著 特 點 上 級 審 判 機 關 對 下 級 審 判 機 關 的 司 法 監 督 是 中 國 古 代 另 一 種 重 要 的 司 法 監 督 方 式 這 種 司 法 機 構 的 上 下 級 監 察, 主 要 通 過 上 級 司 法 機 關 對 案 件, 特 別 是 對 一 些 重 案 要 案 進 行 嚴 密 的 審 批 覆 核 來 實 現 秦 朝 即 在 中 央 設 廷 尉 審 理 全 國 各 地 上 報 的 重 疑 案 件, 在 地 方 司 法 體 制 中, 郡 負 責 對 縣 的 上 報 案 進 行 審 批, 以 後 各 朝 的 地 方 司 法 體 系 中, 上 位 審 級 都 負 責 覆 核 下 位 審 級 的 判 決, 形 成 自 下 而 上 的 層 層 審 批 覆 核 制 度 漢 承 秦 制, 一 直 到 北 齊 正 式 改 廷 尉 為 大 理 寺, 成 為 中 央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掌 握 審 判 及 覆 核 唐 宋 明 清 都 是 刑 部 和 大 理 寺 掌 管 重 要 案 件 覆 核 和 審 理, 只 是 具 體 分 工 有 所 不 同 儘 管 如 此, 監 督 制 度 實 際 取 得 的 效 果 非 常 有 限, 中 國 官 僚 腐 敗 包 括 司 法 腐 敗 是 中 國 古 代 各 個 朝 代 的 通 病 王 亞 南 先 生 說 : 古 代 官 僚 的 政 治 生 活 就 一 般 地 體 現 為 貪 污 生 活 又 說 : 中 國 古 代 的 一 部 二 十 四 史, 其 實 就 是 一 部 貪 污 史 5 再 者 中 國 司 法 監 督 沒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監 督 效 能 低 下 一 方 面, 封 建 制 度 君 權 至 上 的 要 求 使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不 可 能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封 建 皇 帝 擁 有 最 高 權 力, 當 然 地 包 括 最 高 司 法 監 督 權 卻 沒 有 對 最 高 皇 權 的 監 督 權, 因 此 監 察 效 果 完 全 取 決 於 皇 帝 的 個 人 意 志 和 品 行 不 僅 皇 帝 不 受 監 督, 而 且 皇 帝 身 邊 的 皇 親 國 戚 和 親 信 大 臣, 也 受 皇 帝 的 庇 護 不 受 監 督, 使 得 一 些 身 居 高 位 的 枉 法 官 員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懲 罰, 使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難 以 得 到 實 行 另 一 方 面, 由 上 至 下 的 單 向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的 效 力 比 較 小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在 本 質 上 是 皇 帝 實 現 統 治, 維 護 君 權 的 工 具, 為 維 護 君 權 專 制 的 權 力 等 級 結 構, 即 皇 帝 - 官 吏 - 民 眾, 在 司 法 監 督 權 的 設 計 上 也 只 可 能 產 生 一 種 由 上 而 下 的 監 督 方 式 下 層 民 眾 通 常 受 司 法 腐 敗 危 害 最 烈, 因 而 最 能 發 覺 司 法 官 員 的 枉 法 行 為 但 縱 觀 歷 朝 歷 代 還 沒 有 發 現 有 發 動 庶 民 對 官 吏 進 行 監 察 的 記 載, 因 為 沒 有 來 自 下 層 的 民 主 監 督 和 制 約, 也 就 縮 小 了 司 法 監 督 的 作 用 範 圍, 對 於 司 法 官 吏 而 言, 司 法 腐 敗 行 為 受 監 督 的 機 率 大 大 降 低 在 地 方 司 法 機 關 裏, 由 於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行 政 不 分, 完 全 是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獨 攬 大 權, 在 兼 施 審 判 權 的 過 程 中 也 就 無 人 監 督 而 且 在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裏, 兼 理 司 法 的 地 方 行 政 長 官 的 職 責 包 括 了 最 廣 義 上 的 與 司 法 相 關 的 一 切 這 樣, 在 司 法 機 關 內 部, 司 法 權 力 就 失 去 了 監 督 在 紅 樓 夢 中 通 過 張 三 案 和 葫 蘆 案 可 以 清 楚 的 看 到 這 一 點 五 對 當 代 司 法 建 設 的 啟 示 ( 一 ) 加 強 司 法 隊 伍 建 設, 提 高 法 官 的 專 業 素 質 當 今 的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建 設 中, 仍 然 存 在 司 法 官 專 業 素 質 不 夠 理 想 的 現 象 嚴 重 影 響 司 法 公 正 的 實 現, 阻 礙 了 中 國 司 法 現 代 化 的 進 程, 因 此, 以 史 為 鑒, 為 提 高 司 法 官 員 的 法 律 素 質, 一 方 面, 必 須 提 高 對 法 律 地 位 的 認 識, 在 全 社 會 樹 立 法 律 至 高 無 上 的 信 仰, 這 樣 才 能 為 法 官 素 質 的 提 高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應 當 採 取 一 些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1. 提 高 法 官 職 業 門 檻, 從 來 源 上 保 證 其 素 質, 應 提 高 法 學 學 歷 要 求 中 國 現 有 的 法 官 選 任 制 度 對 初 任 法 官 的 學 歷 背 景 要 求 偏 低 2001 年 修 訂 後 的 法 官 法 提 高 了 法 官 的 學 歷 起 點, 規 定 為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專 業 本 科 畢 業 或 者 高 等 院 校 非 法 律 專 業 本 科 畢 業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這 一 條 件 雖 較 以 前 的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有 所 提 升, 但 是 從 社 會 對 法 官 的 要 求 而 言, 選 任 的 標 準 仍 偏 低, 表 現 在 : 第 一, 對 學 歷 的 價 值 不 作 區 分 由 於 在 中 國 法 學 已 是 一 個 熱 門 專 業, 各 種 大 學 競 相 舉 辦 法 律 專 業, 存 在 各 種 非 全 日 制 的 高 等 教 育, 如 自 學 考 試 函 授 等 成 人 教 育, 這 些 教 學 途 徑 對 民 眾 法 律 素 質 的 提 高 是 有 益 的, 但 它 畢 竟 是 一 種 非 全 日 制 的 教 育, 側 重 知 識 的 傳 授, 而 不 是 整 體 法 律 素 質 的 培 養 第 二, 不 重 視 法 學 學 歷 雖 然 法 官 法 要 求 獲 得 非 法 學 學 歷 的 人 必 須 具 @ DKF @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有 法 學 知 識 才 能 擔 任 法 官, 但 法 學 教 育 並 不 是 擔 任 法 官 的 先 決 條 件, 法 學 本 科 學 歷 與 非 本 科 學 歷 具 有 同 等 的 意 義, 法 學 研 究 生 學 歷 與 非 法 學 研 究 生 學 歷 的 意 義 也 等 同 這 就 很 難 保 證 法 官 都 受 過 系 統 的 法 律 專 業 訓 練 中 國 現 行 的 法 官 法 對 法 官 實 踐 經 驗 條 件 的 要 求 低 了 許 多 而 法 官 是 一 個 實 踐 性 很 強 的 職 業, 其 知 識 結 構 在 要 求 優 良 的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儲 備 的 同 時, 應 還 具 備 豐 富 的 實 踐 經 驗 法 律 規 範 抽 象 且 具 有 穩 定 性, 而 社 會 生 活 變 幻 而 複 雜, 這 就 要 求 法 官 須 有 豐 富 的 實 踐 經 驗 2. 加 強 對 有 法 官 隊 伍 的 繼 續 教 育, 提 高 現 有 司 法 隊 伍 的 素 質 20 世 紀 50 年 代 到 80 年 代, 中 國 的 法 官 隊 伍 是 一 支 沒 有 受 到 正 規 法 律 教 育 的 隊 伍, 即 使 到 了 現 在, 中 國 對 法 官 的 選 任 標 準 還 是 偏 低 的 為 了 解 決 這 些 歷 史 遺 留 問 題, 必 須 對 這 些 素 質 偏 低 的 法 官 進 行 繼 續 教 育 另 一 方 面, 高 素 質 的 法 官 同 樣 需 要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這 是 法 學 知 識 不 斷 更 新 發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法 學 領 域 內, 伴 隨 着 法 律 所 調 整 的 各 種 社 會 關 係 日 益 多 元 化 租 複 雜 化, 傳 統 的 法 學 理 論 在 發 展 深 化 的 同 時, 一 部 分 內 容 也 在 不 斷 更 新, 新 的 法 律 法 規 不 斷 出 台, 新 法 律 關 係 不 斷 出 現, 必 須 不 斷 深 化 和 更 新 法 學 知 識, 使 審 判 工 作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成 為 提 高 法 官 素 質 更 新 法 官 知 識 結 構 的 有 效 手 段 必 須 樹 立 終 身 教 育 的 觀 念 3.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提 高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素 養 缺 乏 職 業 道 德 的 法 官 或 者 律 師 造 成 的 肯 定 是 司 法 不 公 紅 樓 夢 中 的 包 括 賈 雨 村 在 內 的 多 個 司 法 官 員 就 是 這 樣 一 群 沒 有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素 養, 沒 有 法 律 信 仰 的 官 員, 一 旦 遇 到 外 來 壓 力 和 誘 惑, 就 出 賣 法 律, 制 造 冤 案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與 司 法 職 業 能 力 的 缺 失 相 比, 法 律 職 業 道 德 的 缺 失 為 禍 更 烈 流 弊 更 廣 必 須 提 高 法 官 素 養 : 第 一, 確 理 解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的 內 涵 法 官 作 為 特 定 職 業 的 從 業 者, 除 了 遵 循 普 通 人 都 應 當 遵 循 的 一 般 道 德 規 範 外, 還 應 遵 循 法 官 職 業 所 要 求 的 特 殊 的 道 德 規 範 法 官 應 該 有 堅 定 的 法 律 信 仰 獨 立 的 人 格 秉 公 辦 案 高 度 的 職 業 榮 譽 感 和 責 任 感 第 二,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建 設 的 途 徑 如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在 今 天 的 中 國 社 會, 已 經 實 現 了 司 法 與 行 政 的 分 工, 但 受 種 種 條 件 的 制 約, 法 官 職 業 化 的 程 度 還 不 高, 這 就 要 求 在 推 進 司 法 現 代 化 的 進 程 中, 不 斷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 二 ) 完 善 司 法 體 制 和 司 法 監 督 體 制, 為 司 法 確 立 制 度 保 障 當 前 最 首 要 的 是 建 立 一 個 真 正 獨 立 的 司 法 體 制, 首 先 從 外 部,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為 依 據, 切 實 保 障 法 院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切 斷 各 種 不 當 的 社 會 干 擾 ; 在 法 院 內 部, 改 變 對 法 官 的 行 政 化 管 理 模 式, 改 革 審 委 會 制 度 和 領 導 審 批 制 度, 切 實 落 實 法 官 的 審 判 權, 法 官 要 嚴 格 依 法 審 案 還 要 建 立 法 官 的 身 份 保 障 制 度, 使 其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外 部 的 改 革 涉 及 到 司 法 職 權 配 置, 也 涉 及 到 執 政 黨 的 執 政 方 式 等 內 容, 需 要 從 落 實 憲 法 的 角 度 出 發, 需 要 從 司 法 體 制 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全 局 出 發, 進 行 宏 觀 的 頂 層 設 計, 改 革 設 計 方 案 以 國 家 法 律 之 形 式 作 出, 由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全 國 人 大 通 過 並 專 門 監 督 實 施 法 院 內 部 改 革, 主 要 是 司 法 管 理 去 除 行 政 化, 回 歸 司 法 化 的 問 題 在 行 政 化 設 置 不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可 通 過 明 晰 責 任 主 體, 實 現 權 責 統 一 的 方 式, 使 司 法 管 理 真 正 司 法 化, 符 合 司 法 規 律 核 心 要 求 是 改 革 層 層 審 批 案 件 的 做 法, 去 除 審 者 不 判, 判 者 不 審 的 現 象 這 項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落 實 三 大 訴 訟 法 中 審 判 組 織 權 力, 凡 是 訴 訟 法 規 定 應 當 由 獨 任 審 判 員 合 議 庭 行 使 的 權 力, 就 應 將 權 力 落 實 到 位, 做 到 權 力 落 實 責 任 明 確 權 責 統 一 而 院 長 庭 長 等 法 院 行 政 官 員, 具 有 法 官 資 格 與 審 判 能 力 的, 通 過 審 判 行 使 權 力, 沒 有 審 判 能 力 的, 則 以 綜 合 司 法 管 理 的 方 式 為 審 判 服 務 六 結 語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內 容 深 邃, 絕 非 一 部 文 學 作 品 的 研 究 就 能 一 一 囊 括 的, 只 能 通 過 品 讀 紅 樓 夢 這 樣 部 文 學 巨 著, 管 窺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若 干 特 點, 當 然, 這 些 特 點 是 不 全 面 的, 尚 不 足 以 概 括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全 面 但 這 是 一 個 較 好 的 切 入 點 文 學 作 品 相 對 官 方 正 史 和 法 律 典 籍 來 說, 有 更 多 的 民 間 思 考 民 間 視 角, 更 加 接 近 社 會 生 活 的 真 實 ; 而 且 紅 樓 夢 又 被 稱 為 中 國 封 建 社 會 的 百 科 全 書, 反 映 的 社 會 生 活 廣 濶 而 深 刻, 因 此 以 此 為 據 研 究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有 其 獨 特 的 價 值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確 定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司 法 現 代 化 是 法 治 現 代 化 的 內 在 要 求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歷 經 幾 千 年 的 沉 積, 雖 然 近 代 以 降, 隨 着 中 國 法 制 的 近 代 轉 型, 大 量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的 湧 入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移 植, 傳 統 的 中 華 法 系 受 到 重 大 衝 擊 和 變 革, 但 是 中 國 傳 統 的 法 文 化 觀 念 對 @ DKG @

中 國 基 層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運 行 仍 起 到 了 重 大 作 用, 中 國 民 眾 受 傳 統 文 化 觀 念 的 影 響 依 然 很 深 刻, 在 討 論 司 法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不 能 不 考 慮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的 影 響 如 果 脫 離 通 過 傳 統 文 化 的 法 律 語 境 去 做 西 方 的 法 律 思 想 和 制 度 移 植, 近 代 的 很 多 經 驗 都 證 明 是 行 不 通 的 註 釋 : 1 2 3 4 5 曹 雪 芹 : 紅 樓 夢,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1982 年 王 志 毅 : 中 國 古 代 官 吏 錄 用 制 度 探 斬, 載 於 廊 坊 師 專 學 報,1996 年 第 4 期 ; 候 欣 一 :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輕 視 程 式 法 原 因 再 探, 載 於 華 東 政 法 學 院 學 報,2005 年 第 5 期 沈 宗 靈 : 法 理 學,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亞 南 : 中 國 官 僚 政 治 研 究,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1981 年 @ DK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