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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てるえ ゆのも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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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校 法 人 佐 藤 学 園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専 門 学 校 日 本 語 學 科 招 生 簡 介 繁 體 版 本
2 日 語 本 科 課 程 課 程 介 紹 申 請 報 名 時 間 1. 課 程 和 報 名 時 間 課 程 年 限 入 學 時 間 報 名 期 間 2 年 課 程 毎 年 4 月 10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1 年 6 個 月 課 程 毎 年 10 月 2 月 1 日 ~5 月 31 日 招 生 人 數 有 限, 如 果 在 招 生 期 間 報 名 人 數 已 滿 的 話, 將 停 止 招 生, 敬 請 原 諒 另 外, 根 據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書 的 申 請 手 續 的 變 更, 我 們 也 會 相 應 地 調 整 報 名 時 間 2. 上 課 時 間 星 期 上 午 班 下 午 班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9:05 ~ 13:20 13:40 ~ 17:55 一 天 上 5 節 課, 一 節 課 45 分 鐘, 一 週 25 節 課 上 課 時 間 我 們 分 成 上 午 班 和 下 午 班 根 據 日 語 能 力 進 行 分 班 正 規 課 程 之 外, 我 們 也 提 供 應 試 選 修 課 程 (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數 學 英 語 綜 合 科 目 ), 有 些 科 目 需 額 外 繳 費 3. 申 請 方 法 申 請 學 生 或 者 代 理 人 把 申 請 資 料 親 自 提 交 或 者 郵 送 到 學 校 想 親 自 提 交 申 請 資 料 的 申 請 者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請 一 定 事 先 來 電 預 約, 若 不 預 約 的 話, 有 可 能 不 能 辦 理 手 續 4. 關 於 繳 納 費 用 1 審 核 費 2 繳 費 金 額 升 學 課 程 20,000 日 元 (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表 的 同 時 請 支 付 審 核 費 ) 1 ( 日 元 ) 入 學 時 間 明 細 表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總 計 入 學 金 60,000 60,000 4 月 課 程 費 57, ,0000 1,140,000 <2 年 課 程 > 其 他 費 用 77,000 66, ,000 合 計 707, ,000 1,343, 月 <1 年 6 個 月 課 程 > 入 學 金 60,000 60,000 課 程 費 570, , ,000 其 他 費 用 77,000 33, ,000 合 計 707, ,000 1,025,000 入 國 管 理 局 合 格 後, 將 會 把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交 給 校 方, 校 方 將 學 費 繳 納 書 繳 納 方 法 繳 納 期 限 以 書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本 人 本 校 確 認 相 關 學 費 已 繳 納 無 誤 後, 將 入 學 許 可 書 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寄 送 給 本 人
3 上 述 學 費 繳 納 費 用 裡 面 已 包 括 教 材 費 用, 因 此 無 需 再 交 教 材 費 學 費 的 繳 納 方 法, 在 指 定 期 限 之 內, 請 匯 款 到 學 校 指 定 的 銀 行 帳 戶 關 於 學 校 的 報 名 以 及 入 學 手 續, 本 校 一 切 遵 循 日 本 的 法 律 進 行 辦 理 另 外, 已 完 成 所 有 正 常 報 名 的 手 續, 但 未 通 過 簽 證 的 審 核 ( 未 能 取 得 簽 證 ) 而 不 能 入 學 者, 將 按 照 本 校 的 手 續 一 律 進 行 辦 理 開 戶 銀 行 BANK 銀 行 地 址 /ADDRESS 三 井 住 友 銀 行 船 場 支 店 匯 款 銀 行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SWIFT code:smbc JP JT 電 話 / TEL 帳 戶 名 稱 SENBA BRANCH Minami-Senba,Chuo-ku,Osaka-city,Osaka, ,Japan 大 阪 バイオメディカル 専 門 学 校 帳 號 /No. 普 通 關 於 報 名 時 的 注 意 事 項 1 在 本 校 窗 口 直 接 報 名 者, 請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 外 國 人 的 情 況, 需 出 示 護 照 或 者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或 者 在 留 卡 ), 如 果 代 理 人 是 在 日 留 學 生 的 情 況 下, 請 出 示 在 學 證 明 書 和 成 績 出 席 證 明 書 2 關 於 代 理 人 來 報 名 的 情 況, 因 為 是 代 替 本 人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盡 量 是 本 人 的 親 屬 根 據 條 件, 需 要 出 示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書 年 3 月 日 本 國 政 府 已 修 改 出 入 國 管 理 及 難 民 認 定 法, 對 於 偽 造 證 件 或 擅 自 塗 改 資 料, 制 定 了 以 下 處 罰 制 度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び 難 民 認 定 法 より ( 退 去 強 制 ) 第 二 十 四 条 次 の 各 号 のいずれかに 該 当 する 外 国 人 については 次 章 に 規 定 する 手 続 により 本 邦 からの 退 去 を 強 制 するこ とができる < 一 号 ニ 号 は 略 > 三 他 の 外 国 人 に 不 正 に 前 章 第 一 節 若 しくは 第 二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証 明 書 の 交 付 上 陸 許 可 の 証 印 若 しくは 許 可 同 章 第 四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上 陸 の 許 可 又 はこの 章 の 第 一 節 若 しくは 次 章 第 三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許 可 を 受 けさせる 目 的 で 文 書 若 しく は 図 画 を 偽 造 し 若 しくは 変 造 し 虚 偽 の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を 作 成 し 又 は 偽 造 若 しくは 変 造 された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若 し くは 虚 偽 の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を 行 使 し 所 持 し 譲 渡 し 貸 与 し 若 しくはその 譲 渡 若 しくは 貸 与 のあつせんをした 者 2
4 從 報 名 到 入 學 的 流 程 在 學 校 窗 口 提 交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合 格 後, 繳 納 審 核 費 如 果 報 名 人 數 已 滿, 我 們 將 停 止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敬 請 提 前 辦 理 向 法 務 省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入 國 審 查 結 果 發 表 發 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書 申 請 者 本 人 在 母 國 申 請 護 照 申 請 書 類 一 覧 針 對 沒 有 護 照 的 申 請 者 繳 納 學 費 本 校 確 認 相 關 學 費 繳 納 無 誤 後, 郵 送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和 入 學 許 可 書 給 申 請 者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向 各 地 的 領 事 館 或 者 在 外 日 本 大 使 館 申 請 簽 證 領 取 簽 證 申 請 簽 證 時, 需 向 自 己 國 家 的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確 認 應 提 交 哪 些 資 料 大 使 館 領 事 館 等 にご 確 認 下 さい 各 個 地 方 的 領 事 館 或 大 使 館 審 核 時 間 各 有 差 異, 請 向 當 地 部 門 確 認 來 日 入 學 3
5 關 於 申 請 報 名 的 資 料 申 請 者 本 人 1. 必 須 準 備 的 資 料 ( 印 表 示 必 須 使 用 本 校 指 定 的 專 用 表 格 ) 1 入 學 申 請 書 ( 貼 1 張 照 片 ) 請 使 用 學 校 指 定 的 專 門 表 格 2 入 學 理 由 書 請 使 用 學 校 指 定 的 專 用 表 格, 入 學 理 由 書 請 詳 細 填 寫 來 日 留 學 動 機 目 的, 並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3 最 終 學 校 畢 業 證 ( 原 件 ) 審 查 時 務 必 提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丟 失 者, 請 提 交 畢 業 證 明 書 ( 畢 業 學 校 出 示 ) 4 最 終 學 校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 原 件 ) 在 讀 大 學 生 需 提 交 高 中 和 大 學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在 讀 研 究 生 需 提 交 大 學 和 研 究 生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5 在 學 證 明 書 ( 原 件 ) 目 前 在 讀 的 學 生 請 提 交 在 學 證 明 書 6 照 片 (4cm*3cm)6 張 需 提 交 3 個 月 之 內 的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7 戶 籍 藤 本 證 明 出 生 地 的 資 料, 需 明 確 記 載 申 請 人 以 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現 住 址 及 原 籍 8 日 語 學 歷 證 明 書 / 日 語 能 力 證 明 書 請 填 寫 課 程 名 一 週 學 習 日 語 的 課 時 總 課 時 日 語 水 平 日 語 能 力 考 試 合 格 證 J-TEST NAT-TEST 日 本 留 學 考 試 和 成 績 通 知 書 9 護 照 ( 複 印 件 ) 第 一 頁 到 最 後 一 頁 需 交 所 有 記 錄 頁 面 的 複 印 2. 其 他 ( 其 他 相 關 的 資 料 ) 1 最 終 畢 業 以 外 的 學 歷 證 明 書 2 在 職 證 明 書 推 薦 書 復 職 證 明 書 公 司 介 紹 信 等 關 於 最 終 學 歷 以 外 的 專 科 學 校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成 人 高 考 教 育 通 信 教 育 學 習 的 情 況 申 請 者 本 人 有 工 作 經 歷 的 情 況, 請 提 交 寫 有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內 容 職 務 公 司 情 況 是 否 復 職 公 司 的 規 模 等 等 的 證 明 資 料 關 於 申 請 者 本 人 準 備 資 料 的 注 意 事 項 請 閱 讀 入 學 申 請 書 和 1-2 入 學 理 由 書 必 須 正 確 記 載 日 期 機 關 名 學 校 名 稱 另 外 關 於 地 址 欄 ( 申 請 者 家 屬 學 校 公 司 名 稱 ) 處, 請 詳 細 填 寫 到 具 體 的 門 牌 號 碼 ( 如 市 路 段 號 樓 ) 並 且 請 填 寫 電 話 號 碼 等 2 所 提 交 的 全 部 資 料 必 須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另 外, 關 於 日 文 翻 譯 資 料 請 在 右 下 角 詳 細 填 寫 翻 譯 者 和 日 期, 如 果 沒 有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的 資 料, 我 們 一 概 不 受 理, 詳 細 情 形 請 諮 詢 本 校 3 在 自 己 國 家 必 須 接 受 完 12 年 或 12 年 以 上 教 育 才 能 報 名 根 據 入 國 管 理 局 認 定 的 學 校 教 育 模 式 12 年 學 歷 是 小 學 6 年 初 中 3 年 高 中 高 級 職 校 等 3 年 另 外 小 學 的 入 學 年 齡 是 6 歲 ( 有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是 7 歲 ) 如 果 不 符 合 該 條 件, 我 們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中 國 的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通 信 教 育 不 算 在 學 歷 範 圍 煩 請 申 請 人 與 校 方 確 認 4 申 請 報 名 時, 必 須 有 一 定 的 日 語 基 礎 能 力, 如 果 不 符 合 條 件, 我 們 概 不 受 理 另 外 高 中 畢 業 的 申 請 者, 報 名 前, 必 須 在 相 關 的 學 校 或 培 訓 學 校 等 學 過 150 個 課 時 以 上 的 日 語 學 歷 經 歷 另 外 我 們 爲 了 檢 測 申 4
6 請 者 的 日 語 能 力, 我 們 有 相 關 的 日 語 測 試 考 試 請 事 先 做 好 準 備 5 申 請 者 本 人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出 現 誤 寫 的 情 況, 請 在 誤 寫 的 字 上 面 畫 上 兩 條 橫 線, 再 寫 上 正 確 的 內 容, 在 修 訂 旁 邊 註 上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者 印 章 另 外 署 名 時 請 本 人 親 筆 簽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用 電 腦 填 寫 也 可 以, 但 是 署 名 時 須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6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的 資 料, 一 旦 提 交,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見 諒 7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的 資 料 8 關 於 所 提 交 資 料 中 的 一 些 複 印 件 資 料 請 放 大 複 印 尺 寸, 直 到 清 晰 明 瞭 為 止 另 外 在 複 印 件 的 右 下 方 請 標 註 複 印 者 的 名 字 和 複 印 日 期 ( 年 月 日 ) 9 提 交 複 印 件 資 料 時, 提 醒 您 可 攜 帶 正 本, 以 方 便 重 新 複 印 經 費 支 付 人 A: 由 在 國 內 的 直 系 親 屬 做 經 費 支 付 人 ( 負 擔 學 費 生 活 費 ) 的 情 況 1. 必 須 提 交 的 資 料 ( 印 表 示 必 須 本 校 的 指 定 格 式 ) 1 經 費 支 付 書 請 詳 細 填 寫 經 費 支 付 的 理 由 學 費 生 活 費, 並 蓋 章 2 誓 約 書 同 意 書 請 使 用 本 校 的 指 定 格 式, 並 蓋 章 3 在 職 證 明 書 由 公 司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人 在 職 年 限, 職 位, 業 務 內 容 4 存 款 證 明 ( 原 件 ) 經 費 支 付 人 名 義 下 的 外 幣 存 款 證 明 ( 需 具 有 海 外 匯 款 的 功 能 ) 5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出 生 地 的 資 料, 需 明 確 記 載 申 請 人 以 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現 住 址 及 原 籍 能 證 明 申 請 者 與 經 費 支 付 人 之 間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2.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損 益 計 算 表 會 計 報 告 表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的 經 營 狀 態 的 證 明 書 2 和 日 本 公 司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證 明 書 3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介 紹 4 留 学 同 意 書 若 和 日 本 公 司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情 況, 請 出 示 和 日 本 合 作 的 合 資 契 約 書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等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所 經 營 的 內 容 的 證 明 書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簽 名, 同 意 支 付 學 費 的 證 明 書, 另 附 上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書 5 護 照 複 印 件 有 出 入 日 本 國 經 歷 的 情 況, 請 複 印 所 有 有 記 錄 的 頁 面 5
7 關 於 在 住 本 國 經 費 支 付 者 準 備 資 料 的 注 意 事 項 請 閱 讀 1 請 正 確 記 載 經 費 支 付 書 誓 約 書 同 意 書 的 住 址 (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家 庭 地 址 工 作 地 址 ), 請 詳 細 填 寫 到 具 體 的 門 牌 號 碼 ( 如 市 路 段 號 樓 ) 電 話 號 碼 等 2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資 料 都 必 須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 原 文 和 譯 文 請 在 不 同 紙 上 ) 同 時 在 翻 譯 文 的 右 下 角 寫 上 翻 譯 者 的 名 字 日 期 沒 有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的 文 件, 我 們 恕 不 受 理, 敬 請 諒 解 3 親 屬 是 指 申 請 報 名 者 的 父 母 近 親 ( 原 則 上 指 直 系 親 屬 如 叔 父 叔 母 ) 4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是 3 個 月 之 內 核 發 的 5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中, 必 須 是 由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簽 名, 塗 改 處 不 可 用 修 正 液 塗 改, 在 需 要 塗 改 處 畫 上 兩 條 橫 線, 在 塗 改 處 旁 邊 寫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或 者 蓋 章 6 需 確 認 經 費 支 付 者 是 否 有 支 付 意 願, 我 們 會 安 排 相 應 地 面 試, 敬 請 原 諒 7 一 旦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一 切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見 諒 8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的 資 料 9 上 述 資 料 中 所 提 交 的 複 印 件, 請 放 大 複 印 尺 寸, 直 到 清 晰 明 瞭 為 止 另 外 在 複 印 件 的 右 下 方 請 標 註 複 印 者 的 名 字 和 複 印 日 期 ( 年 月 日 ) 6
8 B: 由 在 日 本 的 親 屬 做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情 況 1 必 須 準 備 的 資 料 1 經 費 支 付 者 需 詳 細 說 明 申 請 人 和 支 付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學 費 與 生 活 費 等 全 年 所 需 的 費 用 金 額 並 加 蓋 印 章 2 誓 約 書 合 意 書 請 用 本 校 的 專 用 表 格, 並 加 蓋 印 章 3 印 章 登 錄 證 明 書 支 付 人 現 居 住 的 地 方 政 府 所 開 的 證 明 4 住 民 票 / 外 国 人 登 録 原 票 記 載 事 項 証 明 書 記 錄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謄 本 正 本 5 存 款 證 明 由 金 融 機 構 核 發 的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存 款 證 明 6 課 税 ( 納 税 ) 証 明 書 現 住 址 所 管 轄 內 的 市 區 等 地 方 政 府 開 出 的 課 税 証 明 書 住 民 税 納 税 証 明 書 或 者 由 税 務 署 發 行 的 納 税 証 明 書 無 論 哪 一 項 都 必 須 記 載 個 人 每 一 年 的 總 收 入 明 細 ( 課 稅 對 象 額 )( 最 近 三 年 ) 7 在 職 証 明 書 ( 右 面 中 任 意 一 項 ) 公 司 經 理 董 事 的 情 況 所 任 職 公 司 的 登 記 簿 謄 本 私 營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的 情 況 確 定 申 報 書 ( 副 本 ) 需 有 蓋 稅 務 署 印 章 正 本 確 認 後 退 還 公 司 職 員 的 情 況 在 職 証 明 書 8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書 ( 別 紙 説 明 )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寫 的 願 意 支 付 經 費 的 理 由 書 9 戸 籍 謄 本 / 親 族 関 係 書 證 明 申 請 者 和 經 費 支 付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2 根 據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情 況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對 外 業 務 往 來 證 明 2 其 他 附 加 資 料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者 和 申 請 者 關 係 的 證 明 與 資 料 等 3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介 紹 如 果 經 費 支 付 者 或 其 公 司 和 海 外 有 商 務 往 來 的 情 況, 請 提 交 與 海 外 有 關 係 的 合 資 契 約 書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等 經 費 支 付 者 和 申 請 者 一 起 的 合 影 支 付 人 的 護 照 複 印 件 等 等 一 些 輔 助 說 明 的 資 料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公 司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的 企 業 實 況 住 在 日 本 的 人 做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情 況 請 閱 讀 1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所 有 資 料 都 必 須 是 3 個 月 之 內 發 放 的 2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記 錄 的 資 料, 都 必 須 是 經 費 支 付 者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塗 改 處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在 需 要 塗 改 處 用 兩 條 橫 線 畫 上, 重 新 填 寫, 在 塗 改 處 旁 邊 註 上 自 己 然 後 在 塗 改 處 註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或 者 蓋 章 3 蓋 印 章 的 各 個 地 方 請 使 用 印 章 登 錄 證 明 書 的 印 章 蓋 4 一 旦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一 切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原 諒 5 我 們 不 認 可 多 位 外 國 人 同 時 做 經 費 支 付 者, 敬 請 原 諒 6 住 在 日 本 的 經 費 支 付 者, 請 務 必 到 校 走 訪 年 3 月 日 本 國 政 府 已 修 改 出 入 國 管 理 及 難 民 認 定 法 一 部 份 條 款, 對 於 偽 造 證 件 或 者 擅 自 塗 改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的 資 料, 制 定 了 處 罰 規 定 詳 細 情 況 請 閱 覽 ( 請 參 照 第 2 頁 ) 敬 請 注 意 8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輔 助 資 料 7
9 關 於 辦 理 入 日 本 國 前 的 手 續 根 據 入 國 管 理 局 認 定 審 查 合 格 後, 將 會 把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交 給 校 方, 本 校 確 認 相 關 學 費 已 繳 納 無 誤 後, 將 入 學 許 可 證 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交 付 給 申 請 報 名 者, 申 請 報 名 者 拿 到 之 後, 向 所 在 戶 籍 的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去 申 請 簽 證 去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申 請 簽 證 時, 不 僅 要 提 交 入 學 許 可 證 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兩 項 資 料, 還 需 要 其 他 的 相 關 資 料, 詳 細 情 況, 請 向 當 地 相 關 部 門 諮 詢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發 行 以 後 只 有 3 個 月 有 效, 務 必 在 這 3 個 月 之 內 來 日 如 果 超 過 3 個 月 有 效 期 限, 之 前 所 做 的 所 有 手 續 都 將 無 效, 需 重 新 辦 理, 敬 請 注 意 如 果 來 日 延 期 的 話, 就 會 影 響 學 習, 出 勤 率 所 以 來 日 時 間 請 與 校 方 取 得 聯 繫 另 外, 來 日 之 後, 請 儘 快 聯 繫 學 校, 到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關 於 辦 理 入 日 本 國 後 的 手 續 來 日 之 後, 因 為 要 辦 理 在 留 卡 和 加 入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手 續, 請 一 定 要 諮 詢 學 校 學 生 以 打 工 維 持 生 活 的 情 況 基 本 上 是 不 被 許 可 的 想 打 工 的 學 生 需 得 到 入 國 管 理 局 的 資 格 許 可 證 才 能 打 工 資 格 許 可 證 是 針 對 在 學 校 出 席 良 好 的 學 生, 在 不 影 響 學 習 的 情 況 下 給 予 的 資 格 證, 未 經 許 可 就 去 打 工 的 學 生, 不 止 學 生 還 有 僱 用 學 生 的 經 營 者 根 據 法 律 將 受 到 相 應 的 處 罰 爲 了 避 免 這 種 事 情 的 發 生, 在 校 期 間, 若 想 打 工 的 學 生 需 跟 學 校 商 量 之 後 再 做 決 定 關 於 個 人 情 報 [ 關 於 個 人 隱 私 ] 1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專 門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情 況 只 用 於 學 生 學 習 管 理 新 開 課 程 時 的 介 紹, 不 用 於 其 他 目 的,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遵 循 個 人 情 況 保 護 法 嚴 格 管 理 2 若 不 希 望 再 介 紹 時, 請 與 下 面 電 話 聯 繫 [ 關 於 個 人 情 報 諮 詢 處 ] 管 理 部 電 話 : [email protected] 8
10 諮 詢 處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專 門 學 校 日 本 語 學 科 大 阪 府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島 之 内 電 話 : Fax: 海 外 電 話 : Fax: 學 校 網 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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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修正對照表_1000105.doc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採 購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資 格, 採 購 單 位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格 前 項 主 管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於 其 就
Title 在 台 湾 日 系 企 業 の 社 内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に 対 する 駐 在 員 の 認 識 Author(s) 唐 澤, 麻 里 ; 野 々 口, ちとせ; 陳, 明 涓 ; 孫, 愛 維 ; 河 先, 岡 崎, 眸 Citation お 茶 の 水 女 子 大 学 人 文 科 学 研 究 Issue Date 2011-03-30 URL http://hdl.handle.net/10083/50695
Microsoft Word - 1030925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考 試 院 第 12 屆 第 4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壹 考 選 行 政 從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看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向 一 前 言 本 部 於 102 年 10 月 辦 理 國 際 暨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國 學 者 針 對 該 國 之 公 務 人
奨学事業戦略部個人情報ファイル簿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ファイ 簿 等 名 1 2 ファ イの 名 称 ファイ 奨 学 金 振 込 明 奨 学 事 業 細 データファ 戦 略 イ 貸 与 債 権 管 奨 学 スター 奨 学 事 業 データファイ 戦 略 貸 与 債 権 管 1 奨 学 金 の 定 期 送 金 又 は 手 作 業 送 金 時 金 融 機 関 に 振 込 みを 依 頼 するた 2 金 融 機 関 店 舗 等 の
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96 年 7 月 23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壹 緣 起 本 院 自 民 國 85 年 頒 行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以 來, 透 過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相 互 競 賽 標 竿 學 習 之 機 制, 已 樹 立 大 量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典 範 方 案 推 動 迄 今,
2 出 願 資 格 審 査 前 記 1の 出 願 資 格 (5) 又 は(6) により 出 願 を 希 望 する 者 には, 出 願 に 先 立 ち 出 願 資 格 審 査 を 行 いますので, 次 の 書 類 を 以 下 の 期 間 に 岡 山 大 学 大 学 院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科 等
Ⅱ 入 学 者 選 抜 試 験 学 生 募 集 要 項 (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科 環 境 学 研 究 科 共 通 ) ( 入 学 時 期 : 平 成 18 年 10 月 又 は 平 成 19 年 4 月 ) 1 出 願 資 格 次 の 各 号 のいずれかに 該 当 する 者 です (1) 修 士 の 学 位 若 しくは 専 門 職 学 位 を 有 する 者 又 は 平 成 19 年 3 月 (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簡 易 公 募 型 競 争 入 札 方 式 ( 総 合 評 価 落 札 方 式 )に 係 る 手 続 開 始 の 公 示 次 のとおり 指 名 競 争 入 札 参 加 者 の 選 定 の 手 続 を 開 始 します 平 成 28 年 9 月 20 日 分 任 支 出 負 担 行 為 担 当 官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秋 田 河 川 国 道 事 務 所 長 渡 邊 政 義 1. 業 務 概 要
(2) 単 身 者 向 け 以 外 の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当 該 建 物 に 対 して 新 たに 固 定 資 産 税 等 が 課 税 される 年 から 起 算 して5 年 間 とする ( 交 付 申 請 及 び 決 定 ) 第 5 条 補 助 金 の 交 付 を 受 けようとする 者 は
加 西 市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建 設 促 進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を 新 築 した 者 に 対 して 補 助 金 を 交 付 することにより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の 建 設 を 促 進 し 人 口 の 増 加 に 資 することを 目 的 とする ( 定 義 ) 第 2 条 この 要 綱 において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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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保 険 被 扶 養 者 資 格 について 平 成 21 年 4 月 測 量 地 質 健 康 保 険 組 合 健 康 保 険 の 被 扶 養 者 資 格 について 健 康 保 険 では 被 保 険 者 だけでなく 被 扶 養 者 についても 病 気 やけが 出 産 または 死 亡 に 対 して 保 険 給 付 が 行 われ ます 被 扶 養 者 となるためには 一 定 の 条 件 ( 下 記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はなみずき 法 律 事 務 所 弁 護 士 報 酬 規 定 ( 抜 粋 ) 2008 年 10 月 改 訂 2014 年 4 月 * 以 下 の 弁 護 士 報 酬 は いずれも 税 込 です ただし D E L の2の 表 に 基 づき 算 出 さ れた 金 額 については 消 費 税 を 上 乗 せした 額 を 弁 護 士 報 酬 とします 目 次 A 法 律 相 談 料 B 顧 問 料 C 手
昨 年 今 年 退 職 した< 雇 用 保 険 に 関 すること> 1. 雇 用 保 険 ( 失 業 給 付 )を 受 給 予 定 (または 受 給 している) 雇 用 保 険 受 給 資 格 証 のコピー ( 退 職 日 基 本 日 額 処 理 状 況 のわかる 面 ) 日 額 3,611 円 未
被 扶 養 認 定 に 必 要 な 提 出 書 類 申 請 書 全 員 対 象 該 当 する 場 合 必 要 健 康 保 険 被 扶 養 ( 新 規 異 動 ) 届 被 扶 養 ( 子 ) 現 況 届 被 扶 養 ( 子 供 ) 現 況 届 被 扶 養 ( 子 外 ) 現 況 届 全 員 及 び15 歳 上 ( 中 学 除 く)の 子 供 ( が 扶 養 家 族 で 無 い 全 年 齢 の) 子 供
( 補 助 金 等 交 付 決 定 通 知 に 加 える 条 件 ) 第 7 条 市 長 は 交 付 規 則 第 11 条 に 規 定 するところにより 補 助 金 の 交 付 決 定 に 際 し 次 に 掲 げる 条 件 を 付 するものとする (1) 事 業 完 了 後 に 消 費 税 及 び
戸 田 市 学 童 保 育 室 運 営 等 事 業 費 補 助 事 業 実 施 要 綱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市 内 で 放 課 後 児 童 健 全 育 成 事 業 ( 児 童 福 祉 法 ( 昭 和 22 年 法 律 第 164 号 ) 第 6 条 の 3 第 2 項 に 規 定 する 放 課 後 児 童 健 全 育 成 事 業 をい う 以 下 同 じ )を 実 施 するもの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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桜 井 市 規 程 要 綱 集 y0813040 桜 井 市 重 度 心 身 障 害 老 等 医 療 費 助 成 要 綱 桜 井 市 重 度 心 身 障 害 老 等 医 療 費 助 成 要 綱 昭 和 58 年 1 月 25 日 告 示 第 9 号 改 正 平 成 12 年 07 月 01 日 告 示 第 82 号 改 正 平 成 14 年 09 月 27 日 告 示 第 146 号 改 正 平 成
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整 備 費 等 補 助 金 (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等 整 備 費 ) 交 付 要 綱 目 次 第 1 章 通 則 ( 第 1 条 - 第 4 条 ) 第 2 章 私 立 大 学 等 ( 第 5 条 - 第 15 条 ) 第 3 章 専 修 学 校 ( 第 16 条 - 第 25 条 ) 第 4 章 補 助 金 の 返 還 ( 第 26 条 ) 第
Ⅲ 相 続 財 産 の 分 割 に 関 する 確 認 事 項 1 遺 言 がありますか? 有 遺 言 公 正 証 書 又 は 家 公 証 人 役 場 等 要 月 日 無 庭 裁 判 所 の 検 認 を 受 否 ( 通 ) けた 遺 言 書 2 死 因 贈 与 があります 有 贈 与 契 約 書 要
相 続 人 様 へ の お 願 い 相 続 税 の 申 告 にあたり 以 下 の 各 項 目 についてのご 確 認 をお 願 い 致 します Ⅰ 被 相 続 人 に 関 する 確 認 事 項 1 被 相 続 人 について 有 被 相 続 人 の 戸 籍 ( 除 本 籍 地 の 市 区 町 村 要 月 日 籍 ) 謄 本 ( 出 生 から 役 所 ( 場 ) 否 ( 通 ) 相 続 開 始 まで) 被
大阪府住宅供給公社定款
大 阪 府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定 款 ( 認 可 昭 和 40 年 11 月 1 日 ) 一 部 変 更 認 可 平 成 19 年 9 月 3 日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地 方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は 住 宅 を 必 要 とする 勤 労 者 に 対 し 住 宅 の 積 立 分 譲 等 の 方 法 により 居 住 環 境 の 良 好 な 集 団 住 宅 及 びそ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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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8 年 度 7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98 年 7 月 14 日 相 關 法 條 : 教 師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4 條 第 14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1 條 第 33 條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届 届 火 葬 費 補 助 金 町 内 に 住 所 を 有 するかたが 死 亡 ( 死 産 も 含 む)し 火 葬 の 許 可 を 受 け 火 葬 をした 場 合 に 申 請 により 火 葬 料 を 補 助 します なお 平 成 28 年 3 月 までに 許 可 された 分 の 申 請 は 従 前
届 戸 籍 戸 籍 は 生 から 死 亡 までの 身 分 関 係 を 公 的 に する 大 切 なものです 届 届 の 種 類 届 の 期 間 届 人 必 要 なもの 生 届 書 生 届 生 まれた 日 から 14 日 以 内 父 か 母 または 同 居 人 など 届 人 の 印 鑑 母 子 健 康 手 帳 健 康 保 険 預 金 通 帳 ( 児 童 手 当 申 請 者 名 義 のもの) 死 亡 届
財団法人山梨社会保険協会寄付行為
一 般 財 団 法 人 山 梨 社 会 保 険 協 会 定 款 第 1 章 総 則 ( 名 称 ) 第 1 条 この 法 人 は 一 般 財 団 法 人 山 梨 社 会 保 険 協 会 と 称 する ( 事 務 所 ) 第 2 条 この 法 人 は 主 たる 事 務 所 を 山 梨 県 甲 府 市 に 置 く 第 2 章 目 的 及 び 事 業 ( 目 的 ) 第 3 条 この 法 人 は 山 梨
川越市幼稚園就園奨励費補助金交付要綱
川 越 市 幼 稚 園 就 園 奨 励 費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川 越 市 幼 稚 園 就 園 奨 励 費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平 成 21 年 7 月 3 日 決 裁 )の 全 部 を 改 正 する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保 護 者 の 経 済 的 負 担 の 軽 減 を 図 るため 私 立 幼 稚 園 又 は 無 認 可 幼 稚 園 に 在 園 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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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 様 式 第 4の1-1/3-) 復 興 産 業 集 積 区 域 における 研 究 開 発 税 制 の 特 例 等 ( 法 第 39 条 ) 指 定 を 行 った 認 定 地 方 公 共 法 人 の 場 合 事 業 年 度 又 は 連 結 事 業 年 度 終 了 後 団 体 の 長 の 氏 名 を 載 してく 1か 月 以 内 に 提 出 し ださい 個 人 の 場 合 事 業 年 度 ( 暦
住宅改修の手引き(初版)
目 次 1. 介 護 保 険 制 度 における 住 宅 改 修 費 支 給 制 度 について 1 2. 対 象 要 件 2 3. 支 給 限 度 基 準 額 3 4. 支 払 方 法 5. 手 続 きの 流 れ 6 7 6. 住 宅 改 修 の 種 類 13 7. 住 宅 改 修 費 が 支 給 できない 場 合 16 8. 現 地 確 認 について 16 参 考 資 料 住 宅 改 修 費 の 支
而 空 姐 所 面 對 的 是 變 動 率 高 不 固 定 的 一 群 人, 而 老 師 則 是 能 夠 照 看 著 同 一 群 人, 與 之 一 同 學 習 成 長, 對 於 她 而 言, 這 是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刺 激 3. 您 是 什 麼 時 候 修 習 師 培 課 程? 在 當
東 海 大 學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實 地 學 習 紀 錄 表 學 生 姓 名 : 邱 鎂 玲 學 號 :1021649 科 目 : 教 育 哲 學 日 期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4 時 00 分 至 16 時 30 分 ( 教 師 訪 談 )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09 時 00 分 至 11 時 30 分 (
Microsoft Word - 福祉医療費給付要綱
山 ノ 内 町 福 祉 医 療 費 給 付 金 支 給 要 綱 平 成 20 年 3 月 31 日 告 示 第 19 号 改 正 平 成 20 年 7 月 7 日 告 示 第 46 号 平 成 21 年 3 月 31 日 告 示 第 25 号 平 成 21 年 8 月 3 日 告 示 第 46 号 平 成 22 年 3 月 24 日 告 示 第 17 号 平 成 23 年 6 月 28 日 告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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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別 表 > FLP 演 習 教 育 活 動 補 助 費 の 補 助 項 目 および 補 助 支 出 基 準 ( 取 扱 要 綱 第 3 条 関 係 ) ( 注 記 ) 補 助 額 は 特 段 の 注 記 がない 場 合 は 税 込 額 を 表 示 している 1. 見 学 調 査 補 助 項 目 支 払 対 象 補 助 額 備 考 交 通 費 学 生 参 加 学 生 1 人
新ひだか町住宅新築リフォーム等緊急支援補助金交付要綱
新 ひだか 町 住 宅 新 築 リフォーム 耐 震 等 支 援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平 成 26 年 6 月 27 日 要 綱 第 15 号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住 宅 の 新 築 工 事 増 改 築 工 事 リフォーム 工 事 又 は 耐 震 補 強 工 事 ( 以 下 新 築 リフォーム 等 工 事 という ) を 行 う 者 に 対 し その 工 事 費 の
第2回 制度設計専門会合 事務局提出資料
第 3 回 制 度 設 計 専 門 会 合 事 務 局 提 出 資 料 ~ 電 力 の 小 売 営 業 に 関 する 指 針 ( 案 )の 概 要 について~ 平 成 27 年 12 月 4 日 ( 金 ) 電 力 の 小 売 営 業 に 関 する 指 針 ( 案 )で 整 備 する の 目 次 1. 需 要 家 への 適 切 な 情 報 提 供 (1) 一 般 的 な 情 報 提 供 (2) 契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的 知 識 締 結 契 約 満 歳 締 結 契 約 契 約 係 始
部 案 参 照 文 目 1 1 持 可 能 療 険 制 構 築 国 民 険 部 9 部 11 1 5 特 別 15 6 17 7 運 確 18 8 0 9 独 立 10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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が30 ア されたとき(フルタイムの 再 雇 用 職 員 として 採 用 されたときを 含 む ) 人 事 異 動 に 伴 う 提 類 ( 共 済 組 合 互 助 会 関 係 ) 取 組 共 済 組 合, 互 助 会 の 資 格 取 得 の 届 出 1 船 得 合 員 届 員 提 出 書 当 採 組 ( 書 会 員 ) 資 格 用 合 資 格 取 得 員 届 ( 出 会 員 ) 前 人 給 通 歴
本 第 1 号 様 式 ( 第 5 条 関 係 ) ふりがな 氏 名 出 生 順 第 3 4 ( ) 子 性 別 男 女 在 学 校 岐 阜 県 子 育 て 支 援 奨 学 金 貸 与 申 請 書 高 等 学 校 ( 全 日 制 定 時 制 )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科 学 年 ( 平 成 年 月
岐 阜 県 子 育 て 支 援 奨 学 金 申 請 チェックシート 岐 阜 県 子 育 て 支 援 奨 学 金 の 申 請 には 次 の 書 類 が 必 要 となります 書 類 が 不 足 しますと 審 査 ができないため チェック 欄 を 利 用 し 不 足 書 類 のないようしっかりと 確 認 して から 申 請 してください 1 岐 阜 県 子 育 て 支 援 奨 学 金 貸 与 申 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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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続 検 討 回 答 書 ( 高 圧 版 ) 別 添 様 式 AP8-20160401 回 答 日 年 月 日 1. 申 込 者 等 の 概 要 申 込 者 検 討 者 2. 接 続 検 討 の 申 込 内 容 発 電 者 の 名 称 発 電 場 所 ( 住 所 ) 最 大 受 電 電 力 アクセス の 運 用 開 始 希 望 日 3. 接 続 検 討 結 果 (1) 希 望 受 電 電 力 に
南伊豆町空き家バンクリフォーム等補助金交付要綱
南 伊 豆 町 空 き 家 バンクリフォーム 等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平 成 27 年 4 月 16 日 要 綱 第 15 号 )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南 伊 豆 町 空 き 家 バンク 設 置 要 綱 ( 平 成 23 年 要 綱 第 14 号 ) に 定 める 空 き 家 の 有 効 活 用 をとおして 町 内 への 移 住 及 び 定 住 の 促 進 による
J A K カ イ ロ プ ラ ク テ ィ ッ ク 協 同 組 合 規 約 ( 目 的 ) 第 1 条 組 合 員 の 権 利 義 務 等 は 定 款 に よ っ て 定 め ら れ て い る が 定 款 の 第 6 条 の 規 定 に よ り 定 款 に 記 載 さ れ な い 必 要 事 項
J A K カ イ ロ プ ラ ク テ ィ ッ ク 協 同 組 合 規 約 J A K カ イ ロ プ ラ ク テ ィ ッ ク 協 同 組 合 H23/4/25 に 第 9 回 通 常 総 会 理 事 会 で 採 択 済 H23/12 月 現 在 J A K カ イ ロ プ ラ ク テ ィ ッ ク 協 同 組 合 規 約 ( 目 的 ) 第 1 条 組 合 員 の 権 利 義 務 等 は 定 款 に
第 8 条 本 協 議 会 における 研 修 は 以 下 のとおりとする (1) 座 学 研 修 農 業 講 座 や 先 進 農 家 視 察 など 農 業 経 営 基 礎 講 座 やその 他 担 い 手 のための 研 修 会 等 への 参 加 など 年 24 回 程 度 とする (2) 実 務 研
南 阿 蘇 村 農 業 研 修 生 受 入 協 議 会 青 年 就 農 給 付 金 ( 準 備 型 ) 農 業 研 修 生 受 入 要 項 平 成 24 年 4 月 27 日 制 定 平 成 24 年 6 月 13 日 一 部 改 正 平 成 24 年 10 月 31 日 一 部 改 正 ( 目 的 ) 第 1 条 本 要 項 は 新 規 就 農 総 合 支 援 事 業 実 施 要 綱 ( 農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