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至100年戶政解釋函令彙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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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いおり なかきむ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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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6 至 102 年 戶 政 解 釋 函 令 彙 整 一 覽 表 ( 出 生 地 ) 內 政 部 發 文 函 釋 摘 要 函 釋 內 容 102/08/29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有 關 出 生 地 空 白 者 補 辦 出 生 地 登 記, 須 否 同 時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收 取 換 證 規 費 及 依 職 權 逕 行 登 記 案 一 依 據 本 部 102 年 6 月 4 日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函 ( 諒 達 ) 賡 續 辦 理, 兼 復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102 年 6 月 18 日 北 市 民 戶 字 第 號 函 二 依 戶 籍 法 第 4 條 規 定, 出 生 地 登 記 係 屬 戶 籍 登 記 ; 同 法 第 48 條 第 1 至 3 項 規 定 :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應 於 事 件 發 生 或 確 定 後 30 日 內 為 之 但 出 生 登 記 至 遲 應 於 60 日 內 為 之 前 項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逾 期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仍 應 受 理 戶 政 事 務 所 查 有 不 於 法 定 期 間 申 請 者, 應 以 書 面 催 告 應 為 申 請 之 人 同 條 第 4 項 經 催 告 仍 不 申 請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應 逕 為 登 記 之 項 目, 尚 不 包 含 出 生 地 登 記 ; 同 法 第 5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申 請 戶 籍 登 記 致 國 民 身 分 證 記 載 事 項 變 更, 應 同 時 申 請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毀 損 者, 應 申 請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三 查 出 生 地 登 記 係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惟 並 未 強 制 民 眾 均 須 申 請 登 記, 且 未 列 入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經 催 告 仍 不 申 請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應 逕 為 登 記 之 項 目 爰 本 部 上 揭 函 為 完 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出 生 地 登 記, 針 對 出 生 地 空 白 者, 俟 機 補 辦 出 生 地 登 記, 以 利 當 事 人 辦 理 護 照 等 事 宜 為 鼓 勵 未 曾 申 辦 出 生 地 登 記 者 踴 躍 辦 理, 以 充 實 戶 籍 登 記 資 料, 茲 再 補 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出 生 地 欄 為 空 白, 經 通 知 或 俟 機 告 知 當 事 人 補 辦 出 生 地, 當 事 人 辦 竣 該 登 記, 須 同 時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不 另 1
2 收 取 換 證 規 費, 由 戶 政 事 務 所 直 接 列 印 檔 存 相 片 製 作 國 民 身 分 證 ; 另 因 併 辦 其 他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而 須 隨 同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跨 直 轄 市 縣 ( 市 ) 異 地 辦 理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仍 應 收 取 換 證 規 費 ( 二 ) 因 出 生 地 登 記 未 列 入 戶 籍 法 第 48 條 第 4 項 經 催 告 仍 不 申 請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應 逕 為 登 記 之 項 目, 仍 請 俟 機 於 申 辦 案 件 或 其 他 登 記 時 以 勸 導 方 式 辦 理 100/06/17 台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有 關 研 提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或 改 制 後, 經 申 請 變 更 出 生 地 登 記 後, 不 得 再 申 請 改 回 調 整 或 改 制 前 之 原 出 生 地 名 稱, 以 維 戶 籍 資 料 之 安 定 性 案 本 部 100 年 5 月 13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 諒 達 ) 規 定 略 以 : 基 於 避 免 行 政 資 源 浪 費 及 同 時 大 量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本 案 有 關 民 眾 因 護 照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記 載 之 出 生 地 不 一 致, 申 請 將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臺 北 縣 變 更 為 改 制 後 名 稱 新 北 市 乙 節, 原 則 上 仍 請 依 本 部 99 年 4 月 30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 諒 達 ) 辦 理 惟 民 眾 如 於 初 補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時, 主 動 要 求 或 堅 持 須 變 更 為 改 制 後 直 轄 市 之 出 生 地 者, 得 同 意 其 可 一 併 辦 理 出 生 地 變 更 登 記 按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或 改 制 後,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出 生 地 登 記 後, 如 無 合 於 戶 籍 法 第 23 條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自 始 不 存 在 或 自 始 無 效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改 回 調 整 或 改 制 前 之 原 出 生 地 名 稱 ; 並 應 於 受 理 變 更 出 生 地 登 記 案 件 時 告 知 民 眾, 以 維 戶 籍 資 料 之 安 定 性 100/06/03 台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有 關 貴 市 區 本 案 請 參 照 本 部 100 年 5 月 13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2
3 號 戶 政 事 務 所 研 提 建 議 外 交 部 核 發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護 照 之 出 生 地 與 戶 所 核 發 之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出 生 地 英 文 應 一 致 案 100/05/17 台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有 關 貴 市 居 民 先 生 申 請 更 正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臺 北 縣 變 更 為 改 制 後 名 稱 新 北 市 案 ( 諒 達 ) 規 定 辦 理 另 民 眾 如 係 未 請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且 其 護 照 之 出 生 地 業 經 變 更 者, 於 申 請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主 動 要 求 出 生 地 變 更 登 記 時, 得 同 意 其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申 請 變 更 依 上 揭 外 交 部 函 部 授 領 一 字 第 號 略 以 : 依 據 護 照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第 2 項 規 定, 護 照 之 出 生 地 記 載 方 式, 在 國 內 出 生 者 依 出 生 之 省 直 轄 市 或 特 別 行 政 區 層 級 記 載, 爰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市 臺 南 縣 市 高 雄 縣 等 縣 市 於 上 (99)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前, 出 生 地 位 於 該 縣 市 之 民 眾 申 請 護 照 時, 本 部 依 前 項 規 定 配 合 於 護 照 之 出 生 地 欄 位 均 登 載 為 Taiwan 關 於 貴 部 來 函 建 議 護 照 出 生 地 之 登 載, 無 庸 將 改 制 前 登 載 為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之 出 生 地 資 料 逕 予 更 改 為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3
4 雄 市, 俾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戶 籍 資 料 上 登 載 之 出 生 地 一 致 乙 節, 因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臺 南 縣 高 雄 縣 皆 非 現 行 直 轄 市 之 名 稱, 倘 以 該 名 稱 登 載 顯 與 上 揭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不 符, 復 以 自 臺 北 縣 等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生 效 日 起, 政 府 機 關 所 製 發 之 文 書 或 證 件 有 填 載 地 名 之 需 要 者, 當 以 改 制 後 之 新 名 稱 登 載 為 妥, 以 符 法 制 ; 爰 出 生 地 於 臺 北 縣 臺 中 縣 市 臺 南 縣 市 高 雄 縣 等 改 制 縣 市 之 民 眾, 護 照 出 生 地 之 欄 位 應 以 改 制 後 之 直 轄 市 名 稱 記 載 另 為 避 免 民 眾 因 所 持 護 照 之 出 生 地 名 稱 與 其 他 證 件 不 一 而 衍 生 困 擾, 本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及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等 三 辦 事 處 櫃 臺 皆 提 供 英 文 聲 明 稿 ( 如 附 件 ) 說 明 自 99 年 12 月 25 日 起 縣 市 改 制 後, 護 照 出 生 地 登 載 之 新 名 稱, 供 有 需 要 之 民 眾 持 用 向 要 證 機 關 說 明 ; 另 本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並 於 本 年 1 月 3 日 分 別 致 函 77 個 駐 華 使 館 及 代 表 機 構 說 明, 爰 應 不 致 造 成 持 用 上 之 困 擾 依 上 揭 外 交 部 函 釋 有 關 護 照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等 其 他 證 件 上 出 生 地 記 載, 如 因 縣 市 改 制 而 致 不 相 符 情 形, 民 眾 可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及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等 三 辦 事 處 櫃 臺 請 領 英 文 聲 明 稿 ( 如 附 件 2 影 本 ), 說 明 自 99 年 12 月 25 日 起 縣 市 改 制 後, 護 照 出 生 地 登 載 之 新 名 稱, 供 有 需 要 之 民 眾 持 用 向 要 證 機 關 說 明 ; 另 外 4
5 100/04/21 台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並 於 本 年 1 月 3 日 分 別 致 函 77 個 駐 華 使 館 及 代 表 機 構 說 明, 爰 應 不 致 造 成 持 用 上 之 困 擾 基 於 避 免 行 政 資 源 浪 費 及 同 時 大 量 換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本 案 有 關 民 眾 因 護 照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記 載 之 出 生 地 不 一 致, 申 請 將 出 生 地 臺 灣 省 臺 北 縣 變 更 為 改 制 後 名 稱 新 北 市 乙 節, 原 則 上 仍 請 依 本 部 99 年 4 月 30 日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函 ( 諒 達 ) 辦 理 惟 民 眾 如 於 初 補 換 領 身 分 證 時, 主 動 要 求 或 堅 持 須 變 更 為 改 制 後 直 轄 市 之 出 生 地 者, 得 同 意 其 可 一 併 辦 理 出 生 地 變 更 登 記 有 關 大 陸 地 區 出 查 現 行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區 劃 與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行 政 區 劃 對 照 研 究 報 生 地 名 與 中 華 民 告 部 分 省 ( 市 ) 及 縣 ( 市 ) 名 稱 內 容 無 法 對 應, 鑑 於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國 行 政 區 劃 與 目 設 籍 者 日 益 增 多, 為 避 免 民 眾 對 出 生 地 產 生 困 惑 與 爭 議, 開 放 大 前 大 陸 地 區 行 政 陸 地 區 出 生 地 如 無 上 開 研 究 報 告 對 應 資 料, 民 眾 可 持 憑 經 海 峽 交 區 劃 對 照 研 究 報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或 本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所 核 發 之 中 告 內 容 無 法 對 應, 華 民 國 定 居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予 以 人 工 登 載 出 生 地 開 放 現 可 提 憑 證 明 文 件 行 出 生 地 代 碼 大 陸 地 區 其 他 省 市 可 自 行 登 打 省 ( 市 ) 縣 申 請 登 記 案 ( 市 ) 名 稱,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版 本 更 新 上 開 以 人 工 登 載 出 生 地 之 5
6 99/05/10 台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號 93/02/03 台 內 戶 字 第 號 有 關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或 改 制 後, 得 否 申 請 變 更 出 生 地 案 依 修 正 公 布 之 戶 籍 法 第 28 條 第 29 條 規 定, 實 施 擴 大 異 地 申 辦 戶 國 民 身 分 證, 出 生 地 仍 須 配 合 人 工 登 載 按 辦 理 出 生 或 出 生 地 登 記 時, 該 出 生 地 登 記 係 依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出 生 地 點 之 省 ( 市 ) 縣 ( 市 ) 或 國 家 ( 地 區 ) 予 以 登 載, 該 出 生 地 地 點 如 無 錯 誤, 出 生 地 登 記 後 行 政 區 域 始 調 整 或 變 更 國 家 ( 地 區 ) 名 稱, 基 於 考 量 戶 籍 資 料 之 延 續 及 穩 定 性, 尚 無 庸 辦 理 出 生 地 變 更 登 記 另 依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戶 政 業 務 處 理 原 則 第 4 點 第 4 項 規 定 : 出 生 地 登 記 應 以 改 制 後 之 各 直 轄 市 名 稱 登 記 茲 補 充 規 定 : 有 關 99 年 12 月 25 日 縣 ( 市 )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各 該 改 制 縣 ( 市 ) 於 改 制 生 效 日 起, 民 眾 持 憑 改 制 前 之 出 生 證 明 書 辦 理 出 生 及 一 併 辦 理 出 生 地 登 記 時, 出 生 地 應 登 記 為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後 所 屬 之 直 轄 市 名 稱 至 建 議 於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新 增 出 生 地 變 更 登 記 作 業 畫 面 一 節, 業 錄 案 研 處 後, 再 行 函 復 依 修 正 公 布 之 戶 籍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戶 籍 登 記 之 申 請, 應 向 當 事 人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遷 出 登 記, 得 向 遷 入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之 二 經 內 政 部 公 告 指 定 項 目 之 登 記, 得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以 外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之 戶 籍 登 6
7 政 業 務 自 93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案 記 項 目 眾 多, 初 次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作 業, 宜 擇 較 單 純 項 目 試 辦, 俟 成 效 良 好 且 戶 政 人 員 熟 悉 作 業 後 再 增 加 開 放 項 目 下 列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先 行 開 放 民 眾 異 地 申 辦 (1) 認 領 登 記 (2) 收 養 登 記 (3) 出 生 地 登 記 由 申 請 人 持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 或 簽 名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另 涉 上 開 登 記 之 當 事 人 如 已 請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應 另 攜 帶 二 個 月 內 之 二 吋 照 片 三 張 申 請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惟 涉 及 遷 徙 登 記 之 身 分 登 記 不 開 放 異 地 受 理 至 網 路 申 請 戶 籍 登 記, 因 多 數 無 法 審 查 證 件, 故 現 階 段 僅 開 放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請 領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乙 項 有 關 開 放 異 地 申 辦 戶 籍 登 記 項 目, 已 於 內 政 部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網 站 及 內 政 部 公 報 公 告, 並 自 本 (93) 年 2 月 1 日 起 實 施 7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為 有 效 推 動 本 法 施 行, 實 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建 立 公 告 場 所 自 我 維
修正條文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明 定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按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置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草案)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規 定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依 本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不 適 用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十 點 規 定 三 教
新竹市八十八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新 竹 市 北 區 載 熙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新 竹 市 幼 兒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辦 法 及 新 竹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登 記 實 施 計 畫 二 辦 理 時 間 : ( 一 )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日 期 地 點 及 諮 詢 電
資 格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訊 息 摘 要 :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103-01-22 內 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897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28 條 ; 並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依 本 法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第 2 條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全 案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96 年 7 月 23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壹 緣 起 本 院 自 民 國 85 年 頒 行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以 來, 透 過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相 互 競 賽 標 竿 學 習 之 機 制, 已 樹 立 大 量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典 範 方 案 推 動 迄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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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8 年 度 7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98 年 7 月 14 日 相 關 法 條 : 教 師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4 條 第 14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1 條 第 33 條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Microsoft Word - 修正對照表_1000105.doc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採 購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資 格, 採 購 單 位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格 前 項 主 管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於 其 就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新 竹 縣 105 年 全 縣 運 動 會 競 賽 計 畫 壹 主 旨 : 一 提 倡 本 縣 田 徑 運 動,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二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貳 依 據 : 本 競 賽 計 畫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規 則 訂 定 參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肆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新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 不 論 是 在 日 商 公 司 工 作, 或 是 與 日 本 公 司 有 貿 易 往 來 的 台 商 公 司 工 作, 都 有 機 會 使 用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在 貿 易 往 來 中, 合 宜 的 文 書 溝 通 可 以 讓 彼 此 的 合 作 關 係 更 為 順 暢, 減 少 雙 方 的 摩 擦 以 前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是 以 紙 張 文 書 方 式 寄 送, 但 隨 著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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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法 人 佐 藤 学 園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専 門 学 校 日 本 語 學 科 招 生 簡 介 繁 體 版 本 日 語 本 科 課 程 課 程 介 紹 申 請 報 名 時 間 1. 課 程 和 報 名 時 間 課 程 年 限 入 學 時 間 報 名 期 間 2 年 課 程 毎 年 4 月 10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1 年 6 個 月 課 程 毎 年 10 月 2 月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2701 頁 次 :8-1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科 目 : 領 隊 實 務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臺 灣 地 區
Microsoft Word - 1030925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考 試 院 第 12 屆 第 4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壹 考 選 行 政 從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看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向 一 前 言 本 部 於 102 年 10 月 辦 理 國 際 暨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國 學 者 針 對 該 國 之 公 務 人
(Microsoft Word - 101.08.28\246\333\263\254\257g\301`\267|\244\266\262\320.doc)
中 華 民 國 自 閉 症 總 會 緣 起 本 會 於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元 月 二 十 日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同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獲 內 政 部 頒 發 立 案 證 書 ( 字 號 : 台 內 社 字 第 8504979 號 ), 正 式 成 立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自 閉 症 總 會 本 會 是 以 服 務 全 國 自 閉 症 家 庭 為 主 的 人 民 團
入 札 参 加 者 は 入 札 の 執 行 完 了 に 至 るまではいつでも 入 札 を 辞 退 することができ これを 理 由 として 以 降 の 指 名 等 において 不 利 益 な 取 扱 いを 受 けることはない 12 入 札 保 証 金 免 除 13 契 約 保 証 金 免 除 14 入
入 札 公 告 次 のとおり 一 般 競 争 入 札 に 付 します なお 本 業 務 の 契 約 締 結 は 当 該 業 務 に 係 る 平 成 27 年 度 予 算 の 執 行 が 可 能 となってい ることを 条 件 とします 平 成 27 年 2 月 17 日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鉄 道 建 設 運 輸 施 設 整 備 支 援 機 構 契 約 担 当 役 鉄 道 建 設 本 部 九 州
企 画 課 企 画 部 満 了 2 55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設 置 認 可 学 部 佐 賀 大 学 附 属 図 書 館 医 学 分 館 設 置 申 請 書 企 画 室 企 画 調 査 係 2004/4/1 30 年 2005/4/1 2035/3/31 ファイル 事 務 室 企 画 部 企 画
企 画 課 企 画 部 満 了 2 1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会 議 学 外 会 議 平 成 12 年 度 佐 賀 大 学 運 営 諮 問 会 議 企 画 室 企 画 調 査 係 2000 年 度 30 年 2001/4/1 2030 年 度 末 紙 事 務 室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廃 棄 2 2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設 置 認 可 学 部 佐 賀 大 学 文 化 教 育 学 部 設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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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総 合 設 計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の 敷 地 面 積 及 び 一 定 割 合 以 上 の 空 地 を 有 する 建 築 計 画 について 特 定 行 政 庁 の 許 可 により 容 積 率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制 限 を 緩 和 する 制 度 である 建 築 敷 地 の 共 同 化 や
参 考 資 料 1-17 民 間 都 市 整 備 事 業 建 築 計 画 に 関 わる 関 連 制 度 の 整 理 都 市 開 発 諸 制 度 には 公 開 空 地 の 確 保 など 公 共 的 な 貢 献 を 行 う 建 築 計 画 に 対 して 容 積 率 や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建 築 基 準 法 に 定 める 形 態 規 制 を 緩 和 することにより 市 街 地 環 境 の 向 上 に
ISSN 1029-6271
ISSN 1029-6271 銘 傳 日 本 語 教 育 日 文 目 次 はしがき 第 17 期 銘 傳 日 本 語 教 育 編 集 委 員 会 [ 寄 稿 論 文 ] ワークショップ 日 本 語 アカデミック ライティングの 核 心 をつかむ 実 施 報 告 および 受 講 者 へのアンケート 調 査 の 結 果 と 考 察 村 岡 貴 子 因 京 子 1 [ 研 究 論 文 ] 日 本 語 教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センター( 法 人 番 号 7011105002089)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通 則 法 第 52 条 第 3 項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岡山県警察用航空機の運用等に関する訓令
岡 山 県 警 察 用 航 空 機 の 運 用 等 に 関 する 訓 令 ( 平 成 6 年 3 月 2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9 号 ) 改 正 平 成 6 年 12 月 2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26 号 平 成 12 年 3 月 14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8 号 平 成 13 年 7 月 2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19 号 平 成 21 年 3 月 19 日 警 察 訓 令 第
Title 在 台 湾 日 系 企 業 の 社 内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に 対 する 駐 在 員 の 認 識 Author(s) 唐 澤, 麻 里 ; 野 々 口, ちとせ; 陳, 明 涓 ; 孫, 愛 維 ; 河 先, 岡 崎, 眸 Citation お 茶 の 水 女 子 大 学 人 文 科 学 研 究 Issue Date 2011-03-30 URL http://hdl.handle.net/10083/5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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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編 共 通 業 務 共 通 仕 様 書 平 成 27 年 7 月 第 1 章 一 般 1.1 目 的 業 務 共 通 仕 様 書 ( 以 下 技 研 仕 様 書 という )は 阪 神 高 速 技 研 株 式 会 社 ( 以 下 会 社 という )が 発 注 する 調 査 検 討 資 料 作 成 設 計 補 助 測 量 作 業 その 他 こ れらに 類 する 業 務 に 係 る 業 務 請 負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役 名 法 人 の 長 理 事 理 事 ( 非 常 勤 ) 平 成 25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16,936 10,654 4,36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駐 留 軍 等 労 働 者 労 務 管 理 機 構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5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検 証 結 果 理 事 長 は 今 中 期 計 画 に 掲 げた 新 たな 要
対 象 者 株 式 (1,287,000 株 ) 及 び 当 社 が 所 有 する 対 象 者 株 式 (1,412,000 株 )を 控 除 した 株 式 数 (3,851,673 株 )になります ( 注 3) 単 元 未 満 株 式 も 本 公 開 買 付 けの 対 象 としております なお
各 位 会 社 名 代 表 者 名 問 合 せ 先 平 成 26 年 12 月 19 日 代 表 取 締 役 社 長 小 倉 忠 (コード:5331 東 証 名 証 第 一 部 ) 取 締 役 常 務 執 行 役 員 財 務 部 長 加 藤 博 (TEL.052-561-7116) 日 本 レヂボン 株 式 会 社 株 式 ( 証 券 コード:5389)に 対 する 公 開 買 付 けの 結 果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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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立 大 学 法 人 新 潟 大 学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18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本 学 が 定 める 役 員 に 支 給 する 期 末 特 別 手 当 (ボーナス)において, 役 員 の 本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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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続 検 討 回 答 書 ( 高 圧 版 ) 別 添 様 式 AP8-20160401 回 答 日 年 月 日 1. 申 込 者 等 の 概 要 申 込 者 検 討 者 2. 接 続 検 討 の 申 込 内 容 発 電 者 の 名 称 発 電 場 所 ( 住 所 ) 最 大 受 電 電 力 アクセス の 運 用 開 始 希 望 日 3. 接 続 検 討 結 果 (1) 希 望 受 電 電 力 に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簡 易 公 募 型 競 争 入 札 方 式 ( 総 合 評 価 落 札 方 式 )に 係 る 手 続 開 始 の 公 示 次 のとおり 指 名 競 争 入 札 参 加 者 の 選 定 の 手 続 を 開 始 します 平 成 28 年 9 月 20 日 分 任 支 出 負 担 行 為 担 当 官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秋 田 河 川 国 道 事 務 所 長 渡 邊 政 義 1. 業 務 概 要
一般競争入札について
( 一 般 競 争 入 札 ) 総 合 評 価 落 札 方 式 ガイドライン 平 成 21 年 4 月 ( 独 ) 工 業 所 有 権 情 報 研 修 館 1.はじめに 現 在 公 共 調 達 の 透 明 性 公 正 性 をより 一 層 めることが 喫 緊 の 課 題 とな っており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も 含 めた 政 府 全 体 で 随 意 契 約 の 見 直 しに 取 り 組 んで おります
18 国立高等専門学校機構
様 式 1 公 表 されるべき 事 項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国 立 高 等 専 門 学 校 機 構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5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当 機 構 役 員 給 与 規 則 で 文 部 科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はなみずき 法 律 事 務 所 弁 護 士 報 酬 規 定 ( 抜 粋 ) 2008 年 10 月 改 訂 2014 年 4 月 * 以 下 の 弁 護 士 報 酬 は いずれも 税 込 です ただし D E L の2の 表 に 基 づき 算 出 さ れた 金 額 については 消 費 税 を 上 乗 せした 額 を 弁 護 士 報 酬 とします 目 次 A 法 律 相 談 料 B 顧 問 料 C 手
届 届 火 葬 費 補 助 金 町 内 に 住 所 を 有 するかたが 死 亡 ( 死 産 も 含 む)し 火 葬 の 許 可 を 受 け 火 葬 をした 場 合 に 申 請 により 火 葬 料 を 補 助 します なお 平 成 28 年 3 月 までに 許 可 された 分 の 申 請 は 従 前
届 戸 籍 戸 籍 は 生 から 死 亡 までの 身 分 関 係 を 公 的 に する 大 切 なものです 届 届 の 種 類 届 の 期 間 届 人 必 要 なもの 生 届 書 生 届 生 まれた 日 から 14 日 以 内 父 か 母 または 同 居 人 など 届 人 の 印 鑑 母 子 健 康 手 帳 健 康 保 険 預 金 通 帳 ( 児 童 手 当 申 請 者 名 義 のもの) 死 亡 届
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整 備 費 等 補 助 金 (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等 整 備 費 ) 交 付 要 綱 目 次 第 1 章 通 則 ( 第 1 条 - 第 4 条 ) 第 2 章 私 立 大 学 等 ( 第 5 条 - 第 15 条 ) 第 3 章 専 修 学 校 ( 第 16 条 - 第 25 条 ) 第 4 章 補 助 金 の 返 還 ( 第 26 条 ) 第
Taro-01 議案概要.jtd
資 料 1 平 成 28 年 第 1 回 志 木 市 議 会 定 例 会 市 長 提 出 議 案 等 概 要 1 2 第 1 号 議 案 企 画 部 政 策 推 進 課 志 木 市 将 来 ビジョン( 第 五 次 志 木 市 総 合 振 興 計 画 将 来 構 想 )の 策 定 について ( 政 策 推 進 課 ) 1 将 来 ビジョンとは? 2 志 木 市 がおかれている 状 況 3 まちづくりの
東京事務所BCP【実施要領】溶け込み版
添 付 資 料 東 京 事 務 所 版 BCP 実 施 要 領 この 実 施 要 領 は 非 常 時 における 具 体 的 な 対 応 方 法 必 要 な 人 員 体 制 連 携 体 制 を 想 定 し これを 実 現 するために 事 前 に 準 備 してお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 等 について 定 めるものです 実 施 要 領 は 次 のように 構 成 します 項 目 非 常 時 事 前 の 備 え(
1 変更の許可等(都市計画法第35条の2)
第 12 章 市 街 化 調 整 区 域 内 の 土 地 における 建 築 等 の 制 限 1 開 発 許 可 を 受 けた 土 地 における 建 築 等 の 制 限 ( 都 市 計 画 法 第 42 条 ) 法 律 ( 開 発 許 可 を 受 けた 土 地 における 建 築 等 の 制 限 ) 第 四 十 二 条 何 人 も 開 発 許 可 を 受 けた 開 発 区 域 内 においては 第 三 十
独立行政法人国立病院機構呉医療センター医療機器安全管理規程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国 立 病 院 機 構 呉 医 療 センタ- 医 療 機 器 安 全 管 理 規 程 目 次 第 1 章 総 則 ( 第 1 条 ~ 第 4 条 ) 第 2 章 組 織 及 び 職 務 ( 第 5 条 ~ 第 10 条 ) 第 3 章 研 修 ( 第 11 条 ~ 第 12 条 ) 第 4 章 保 守 点 検 及 び 修 理 ( 第 13 条 ~ 第 16 条 ) 第 5 章
平成25年度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機構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平 成 25 年 度 独 立 行 政 法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5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は 奨 学 金 貸 与 事 業 留 学 生 支 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