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竹 縣 105 年 全 縣 運 動 會 競 賽 計 畫 壹 主 旨 : 一 提 倡 本 縣 田 徑 運 動,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二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貳 依 據 : 本 競 賽 計 畫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規 則 訂 定 參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肆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新 湖 國 民 中 學 伍 協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新 竹 縣 體 育 會 新 竹 縣 體 育 會 田 徑 委 員 會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縣 立 湖 口 高 級 中 學 陸 比 賽 日 期 及 地 點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5 年 9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止, 於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舉 行 柒 開 幕 典 禮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捌 參 加 單 位 及 分 組 : 一 社 會 男 女 組 : 竹 東 鎮 關 西 鎮 新 埔 鎮 竹 北 市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橫 山 鄉 芎 林 鄉 寶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分 別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 簡 稱 社 男 組 社 女 組 ) 二 高 中 男 女 組 : 由 本 縣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部 學 生 分 別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 簡 稱 高 男 組 高 女 組 ) 三 國 中 男 女 組 : 由 本 縣 公 私 立 各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分 別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 簡 稱 國 男 組 國 女 組 ) 四 國 小 男 女 生 甲 乙 組 : 由 本 縣 公 私 立 各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分 別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 簡 稱 小 男 甲 組 小 男 乙 組 小 女 甲 組 小 女 乙 組 ) 備 註 : 國 小 組 別 係 以 學 校 普 通 班 總 班 級 數 為 區 分, 學 校 班 級 數 13 班 ( 含 13 班 ) 以 上 為 甲 組 ; 學 校 班 級 數 12 班 ( 含 12 班 ) 以 下 為 乙 組 玖 參 加 資 格 : 一 社 會 組 ( 包 括 各 鄉 鎮 市 ): 除 在 本 縣 公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已 代 表 該 校 參 賽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外, 所 有 在 縣 內 及 外 縣 市 就 學 或 就 職 之 縣 民, 均 可 代 表 其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鄉 鎮 市 報 名 參 加 比 賽, 惟 須 設 籍 六 個 月 以 上 (105 年 3 月 24 日 前 設 籍 者 ) 二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男 女 生 組 : 凡 在 本 縣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職 校 及 國 民 中 學 和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均 可 代 表 就 讀 學 校 報 名 參 加 比 賽 三 應 參 加 高 中 組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國 中 組, 國 中 組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高 中 組, 每 位 選 手 只 能 代 表 一 個 單 位 參 加, 且 不 得 跨 組 參 賽 四 各 組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時, 代 表 各 鄉 鎮 市 者,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代 表 學 校 者,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 國 小 組, 請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的 在 學 證 明 書, 以 備 檢 查 1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準 備 單 位 旗 一 面, 按 七 號 國 旗 大 小 仿 製 (128 126 公 分 ), 旗 竿 自 備, 布 料 顏 色 字 體 或 圖 樣 可 自 行 規 定, 以 備 開 幕 典 禮 時 進 場 之 用 壹 拾 壹 錦 標 種 類 : 一 社 男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二 社 女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三 高 男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四 高 女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五 國 男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六 國 女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七 小 男 甲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八 小 男 乙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九 小 女 甲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十 小 女 乙 組 : 田 徑 總 錦 標 壹 拾 貳 競 賽 項 目 : 一 社 男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三 級 跳 遠 (5) 推 鉛 球 (16 磅 ) (6) 擲 標 槍 (0.8 公 斤,260 公 分 ~270 公 分 ) (7) 擲 鐵 餅 (2 公 斤 ) (8) 鏈 球 (16 磅 ) (6)5000 公 尺 (7)10000 公 尺 (8)11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1.067 公 尺 ) (9)40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91.4 公 分 ) (10)3000 公 尺 障 礙 (11)4 100 公 尺 接 力 (12)4 400 公 尺 接 力 (13)20 公 里 競 走 第 一 日 :(1)100 公 尺 (2) 跳 遠 (3) 推 鉛 球 (16 磅 ) (4) 跳 高 (5)400 公 尺 第 二 日 :(6)110 公 尺 跨 欄 (106.7 公 分 ) (7) 鐵 餅 (2 公 斤 ) (8) 撐 竿 跳 高 (9) 擲 標 槍 (0.8 公 斤 ) (10)1500 公 尺 二 社 女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三 級 跳 遠 (5) 推 鉛 球 (4 公 斤 ) (6) 擲 標 槍 (0.6 公 斤,220 公 分 -230 公 分 ) (7) 擲 鐵 餅 (1 公 斤 ) (8) 鏈 球 (4 公 斤 ) (6)5000 公 尺 (7)10000 公 尺 (8)10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84 公 分 ) 2
(9)40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76.2 公 分 ) (10)3000 公 尺 障 礙 (11)4 100 公 尺 接 力 (12)4 400 公 尺 接 力 (13)20 公 里 競 走 第 一 日 :(1)100 公 尺 跨 欄 (84 公 分 ) (2) 跳 高 (3) 推 鉛 球 (4 公 斤 ) (4)200 公 尺 第 二 日 :(5) 跳 遠 (6) 標 槍 (0.6 公 斤 ) (7)800 公 尺 三 高 男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三 級 跳 遠 (5) 推 鉛 球 (6 公 斤 ) (6) 擲 鐵 餅 (1.75 公 斤 ) (7) 擲 標 槍 (0.8 公 斤,260 公 分 ~270 公 分 ) (8) 擲 鏈 球 (6 公 斤 ) (6)5000 公 尺 (7)10000 公 尺 (8)11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99.1 公 分 ) (9)400 公 尺 跨 欄 (91.4 公 分 ) (10)3000 公 尺 障 礙 (11)4 100 公 尺 接 力 (12) 4 400 百 公 尺 接 力 (13) 10 公 里 競 走 第 一 日 :(1) 100 公 尺 (2) 跳 遠 (3) 推 鉛 球 (6 公 斤 ) (4) 跳 高 (5) 400 公 尺 第 二 日 :(6) 110 公 尺 跨 欄 (99.1 公 分 ) (7) 鐵 餅 (1.75 公 斤 ) (8) 撐 竿 跳 高 (9) 擲 標 槍 (0.8 公 斤 ) (10) 1500 公 尺 四 高 女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三 級 跳 遠 (5) 推 鉛 球 (4 公 斤 ) (6) 擲 鐵 餅 (1 公 斤 ) (7) 擲 標 槍 (0.6 公 斤,220 公 分 ~230 公 分 ) (8) 擲 鏈 球 (4 公 斤 ) 徑 賽 :(1) 100 公 尺 (2) 200 公 尺 (3) 400 公 尺 (4) 800 公 尺 (5) 1500 公 尺 (6) 5000 公 尺 (7) 10000 公 尺 (8) 100 公 尺 跨 欄 ( 高 度 84 公 分 ) (9) 400 公 尺 跨 欄 (76.2 公 分 ) (10) 4 100 公 尺 接 力 (11) 4 400 公 尺 接 力 (12) 3000 公 尺 障 礙 (13) 10 公 里 競 走 第 一 日 :(1) 100 公 尺 跨 欄 (84 公 分 ) (2) 跳 高 (3) 推 鉛 球 (4 公 斤 ) (4)200 公 尺 第 二 日 :(5) 跳 遠 (6) 標 槍 (7) 800 公 尺 五 國 男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推 鉛 球 (5 公 斤 ) (5) 擲 鐵 餅 (1.5 公 斤 ) (6) 擲 標 槍 (0.7 公 斤,220 公 分 ~230 公 分 ) (7) 擲 鏈 球 (5 公 斤 ) 徑 賽 :(1) 100 公 尺 (2) 200 公 尺 (3) 400 公 尺 (4) 800 公 尺 (5) 1500 公 尺 (6) 110 公 尺 跨 欄 (91.4 公 分 ) (7) 400 公 尺 跨 欄 (83.8 公 分 ) (8) 4 100 公 尺 接 力 (9) 4 400 公 尺 接 力 (10) 5 公 里 競 走 3
第 一 日 :(1) 110 公 尺 跨 欄 (91.4 公 分 ) (2) 推 鉛 球 (5 公 斤 ) (3) 跳 高 第 二 日 :(4) 跳 遠 (5) 1500 公 尺 六 國 女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撐 竿 跳 高 (3) 跳 遠 (4) 推 鉛 球 (3 公 斤 ) (5) 擲 鐵 餅 (1 公 斤 ) (6) 擲 標 槍 (0.5 公 斤,220 公 分 ~230 公 分 ) (7) 擲 鏈 球 (3 公 斤 ) (6)100 公 尺 跨 欄 (76.2 公 分 ) (7)400 公 尺 跨 欄 (76.2 公 分 ) (8)4 100 公 尺 接 力 (9)4 400 公 尺 接 力 (10)5 公 里 競 走 第 一 日 :(1)100 公 尺 跨 欄 (76.2 公 分 ) (2) 跳 高 (3) 推 鉛 球 (3 公 斤 ) 第 二 日 :(4) 跳 遠 (5)800 公 尺 七 國 小 各 組 : 田 賽 :(1) 跳 高 (2) 跳 遠 (3) 壘 球 擲 遠 (4) 推 鉛 球 (6 磅 ) 徑 賽 :(1)60 公 尺 (2)100 公 尺 (3)200 公 尺 (4)4 100 公 尺 接 力 (5)4 200 公 尺 接 力 (6)3 公 里 競 走 (1)100 公 尺 (2) 推 鉛 球 (3) 跳 高 * 報 名 混 合 運 動 者, 則 不 得 再 報 其 他 項 目 ( 含 接 力 ) 壹 拾 參 各 種 錦 標 賽 競 賽 方 法 : 一 每 一 競 賽 項 目, 每 一 單 位 各 組 報 名 參 加 以 二 人 為 限 二 每 項 接 力 賽, 每 單 位 以 參 加 一 隊 為 限 ( 隊 員 必 須 穿 著 統 一 服 裝 ) 三 每 一 運 動 員 參 加 項 目 以 二 項 為 限, 接 力 不 在 此 限 ( 國 小 各 組 除 外 ) 壹 拾 肆 參 加 辦 法 : 一 參 加 競 賽 各 單 位 所 需 之 經 費,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各 校 帶 隊 人 員 給 予 公 假 登 記, 旅 運 費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凡 參 加 單 位 應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0 時 至 105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止 至 報 名 網 站 報 名 網 址 :http://w2.athletics.org.tw/hctf2016/ 三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A4 大 小 直 印 務 必 加 蓋 學 校 ( 單 位 ) 關 防 + 單 位 首 長 章 + 承 辦 人 職 名 章 後, 於 105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以 前 逕 寄 ( 送 ) 新 竹 縣 體 育 會 (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2 號 門 入 口 處 旁 ) 范 庭 瑄 小 姐 收 電 話 :03-6675185, 地 址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東 一 段 2 號 四 各 單 位 運 動 員 及 參 加 項 目, 一 經 註 冊,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五 各 組 隊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18 人 ( 含 ) 以 上 時, 得 置 職 員 4 人 ( 領 隊 教 練 含 管 理 3 人 );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6 至 17 人 時, 得 置 職 員 3 人 ( 領 隊 教 練 含 管 理 2 名 );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5 人 以 下 時, 置 職 員 2 人 ( 領 隊 1 名 教 練 1 名 ) 各 單 位 領 隊 由 單 位 首 長 代 表 擔 任 六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全 程 中 均 需 穿 著 各 組 隊 單 位 之 團 體 運 動 服 裝, 且 運 動 上 4
衣 胸 前 號 碼 布 上 方 須 印 有 2 字 以 上 之 單 位 名 稱 或 簡 稱, 每 字 規 格 至 少 5 5 公 分 以 上, 字 體 與 上 衣 顏 色 應 明 顯 區 別 ( 運 動 員 之 運 動 上 衣 前 後 顏 色 須 一 致 ) 另 參 加 接 力 比 賽 運 動 員 之 單 位 服 裝 式 樣 顏 色 必 須 相 同 壹 拾 伍 各 項 會 議 : 一 技 術 會 議 :105 年 9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在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大 型 會 議 室 舉 行 二 裁 判 會 議 :105 年 9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在 新 竹 縣 體 育 場 大 型 會 議 室 舉 行 三 各 單 位 應 派 指 導 教 練 參 加, 各 組 賽 程 於 賽 前 公 告 於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最 新 公 告, 屆 時 請 各 單 位 自 行 參 閱 壹 拾 陸 計 分 及 獎 勵 : 一 各 項 團 體 錦 標 以 競 賽 項 目 採 積 分 制 給 分 : ( 一 ) 報 名 人 數 達 9 人 ( 含 ) 以 上 之 項 目, 取 1 至 8 名 按 9 7 6 5 4 3 2 1 分 計 算 ( 二 ) 報 名 人 數 7 至 8 人 ( 含 ), 取 1 至 6 名 按 7 5 4 3 2 1 分 計 算 ( 三 ) 報 名 人 數 5 至 6 人 ( 含 ) 取 1 至 4 名 按 5 3 2 1 分 計 算 ( 四 ) 報 名 人 數 3 至 4 人 ( 含 ) 取 1 至 2 名 按 3 1 分 計 算 ( 五 ) 報 名 人 數 2 人 ( 含 ) 以 下 取 1 名 按 2 分 計 算 ( 六 ) 接 力 賽 不 加 倍 計 算, 如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所 得 總 分 相 同 時, 以 各 該 單 位 在 該 項 錦 標 中 所 得 第 一 名 之 多 寡 判 別 之, 於 此 類 推 ( 七 ) 統 計 各 項 競 技 榮 獲 前 三 名 獎 牌 數 較 多 者, 頒 發 學 校 及 指 導 教 練 獎 牌 各 乙 面 ( 八 ) 破 紀 錄 則 依 本 府 訂 定 之 新 竹 縣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及 教 練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之 獎 勵 標 準 表 頒 予 獎 金, 指 導 教 練 另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九 ) 每 一 競 賽 項 目 均 錄 取 前 八 名 ( 包 括 團 體 及 個 人 ), 前 八 名 發 給 獎 狀 乙 紙, 第 一 二 三 名 另 由 大 會 發 給 金 銀 銅 牌 乙 面 ( 十 ) 依 照 本 要 點 第 八 條 區 分 各 組, 每 組 田 徑 總 錦 標 績 優 前 八 名 ( 高 中 組 社 會 組 前 三 名 ) 均 由 大 會 發 給 獎 盃 或 獎 牌 ( 十 一 ) 個 人 及 接 力 項 目 前 三 名 之 指 導 教 練 依 規 定 給 予 ( 第 一 名 ) 嘉 獎 一 次 獎 勵 或 ( 第 二 三 名 ) 指 導 證 明, 參 與 隊 伍 四 隊 ( 人 ) 含 以 下 者 不 予 敘 獎 壹 拾 柒 懲 罰 : 一 運 動 員 如 有 資 格 不 合 者, 一 經 仲 裁 委 員 會 查 明 屬 實, 即 取 消 資 格 及 其 已 得 分 數, 並 將 其 指 導 教 練 等 相 關 人 員 事 實 呈 交 教 育 處 考 核 委 員 會 議 處 二 參 加 接 力 項 目,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立 即 取 消 個 人 參 加 資 格 外, 並 取 消 該 隊 所 得 之 分 數 三 運 動 員 在 比 賽 期 間 如 有 不 守 公 共 秩 序 侮 辱 其 他 運 動 員 或 大 會 職 員, 及 不 服 裁 判 等 情 事, 依 情 節 輕 重, 交 仲 裁 委 員 會 議 處 壹 拾 捌 申 訴 : 5
一 比 賽 爭 議 在 規 則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以 裁 判 員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不 得 提 出 抗 議 二 凡 參 加 單 位 向 大 會 抗 議 時, 應 由 單 位 領 隊 或 指 導 簽 名 蓋 章 用 書 面 向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並 須 附 繳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3,000 元, 如 仲 裁 委 員 會 認 為 抗 議 無 理 由 時, 則 沒 收 保 證 金 充 作 大 會 獎 品 之 用 三 有 關 競 賽 所 發 生 之 問 題, 得 先 口 頭 提 出 異 議, 惟 須 於 30 分 鐘 內 補 辦 正 式 抗 議 手 續, 否 則 視 為 不 抗 議 四 在 各 種 比 賽 進 行 中, 各 單 位 領 隊 或 運 動 員 不 得 當 場 直 接 質 問 裁 判 員 五 各 種 申 訴 均 以 仲 裁 委 員 會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壹 拾 玖 附 則 : 一 凡 參 加 本 年 度 運 動 會 競 賽 各 單 位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及 選 手 等, 給 予 公 假 登 記 二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由 大 會 修 訂 之 三 本 次 競 賽 工 作 人 員 表 現 優 異 者 依 據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獎 懲 標 準 表 辦 理 敘 獎 貳 拾 本 競 賽 計 畫 陳 請 縣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