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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 號 :2701 頁 次 :8-1 等 別 : 普 通 考 試 類 科 : 華 語 領 隊 人 員 科 目 : 領 隊 實 務 ( 包 括 觀 光 法 規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規 外 匯 常 識 民 法 債 編 旅 遊 專 節 與 國 外 定 型 化 旅 遊 契 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兩 岸 現 況 認 識 )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8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題 號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1 老 王 為 領 隊 人 員, 受 旅 行 社 僱 用 帶 團 出 國 旅 遊, 返 國 時 委 由 旅 客 攜 帶 免 稅 香 菸, 於 入 境 後 轉 售 圖 利,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最 高 可 處 老 王 多 少 元 以 下 罰 鍰? 新 臺 幣 6 萬 元 新 臺 幣 5 萬 元 新 臺 幣 4 萬 元 新 臺 幣 3 萬 元 2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規 定, 依 本 條 例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通 知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如 何 處 理?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限 期 2 次 未 繳 納 者, 即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處 2 倍 罰 鍰 加 倍 罰 鍰, 並 即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3 領 隊 人 員 違 反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其 應 受 之 處 罰 不 包 括 下 列 那 一 項? 廢 止 其 領 隊 人 員 執 業 證 廢 止 其 職 前 訓 練 結 業 證 書 定 期 停 止 其 執 業 罰 鍰 4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規 定, 下 列 那 一 項 觀 光 產 業 經 營 者, 除 依 法 辦 妥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外, 並 應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登 記, 領 取 登 記 證 及 專 用 標 識 後, 始 得 營 業? 旅 行 業 觀 光 旅 館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旅 館 業 5 觀 光 旅 館 之 建 築 及 設 備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何 機 關 定 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6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規 定, 為 保 障 旅 遊 消 費 者 權 益, 旅 行 業 有 何 項 情 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告 之? 旅 遊 消 費 糾 紛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受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5 萬 元 地 址 變 更 7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規 定, 觀 光 旅 館 業 旅 館 業 觀 光 遊 樂 業 或 民 宿 經 營 者, 經 受 停 止 營 業 或 廢 止 營 業 執 照 或 登 記 證 處 分 者, 原 發 給 之 觀 光 專 用 標 識 應 如 何 處 理? 繳 回 轉 讓 變 更 換 發 8 臺 中 市 的 某 綜 合 旅 行 社 是 成 立 逾 10 年 的 綜 合 旅 行 業, 同 時 在 臺 北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設 有 分 公 司, 亦 是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的 會 員, 辦 理 旅 客 出 國 及 國 內 旅 遊 等 相 關 業 務, 依 據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投 保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其 投 保 最 低 金 額 應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6,600 萬 元 5,300 萬 元 4,300 萬 元 4,000 萬 元 9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綜 合 旅 行 業 本 公 司 之 經 理 人 至 少 應 有 多 少 人 以 上?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10 旅 行 業 舉 辦 團 體 旅 遊 個 別 旅 遊 及 辦 理 接 待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或 大 陸 地 區 觀 光 團 體 個 別 旅 客 業 務, 應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每 一 旅 客 證 件 遺 失 之 損 害 賠 償 費 用, 其 最 低 保 險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5,000 元 4,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2 頁 次 :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有 關 旅 行 業 以 電 腦 網 路 接 受 旅 客 線 上 訂 購 交 易 之 相 關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應 將 旅 遊 契 約 登 載 於 網 站 收 受 價 金 前, 應 將 其 服 務 之 限 制 及 確 認 程 序 向 旅 客 據 實 告 知 受 領 價 金 後, 應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交 付 旅 客 網 站 首 頁 應 載 明 會 員 資 格 之 確 認 方 式 12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旅 行 業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得 按 規 定 金 額 十 分 之 一 繳 納 保 證 金, 下 列 何 者 非 前 述 要 件 之 一? 經 營 有 成 效, 曾 受 觀 光 局 表 揚 最 近 2 年 未 受 停 業 處 分 保 證 金 未 被 強 制 執 行 取 得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足 以 保 障 旅 客 權 益 之 觀 光 公 益 法 人 會 員 資 格 13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有 關 旅 行 業 經 理 人 之 執 業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連 續 3 年 未 在 旅 行 業 任 職 者, 應 重 新 參 加 訓 練 合 格 後, 始 得 受 僱 為 經 理 人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旅 行 業 之 經 理 人 不 得 自 營 旅 行 業 得 為 他 人 兼 營 旅 行 業 14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營 旅 行 業 者, 應 繳 納 保 證 金, 下 列 相 關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綜 合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0 萬 元, 甲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乙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 萬 元 甲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乙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丙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 萬 元 綜 合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甲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50 萬 元, 乙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 萬 元 綜 合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0 萬 元, 甲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乙 種 旅 行 業 新 臺 幣 60 萬 元 15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綜 合 旅 行 業 實 收 之 資 本 總 額 最 少 為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3,000 萬 元 2,500 萬 元 2,000 萬 元 1,500 萬 元 16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有 關 乙 種 旅 行 業 經 營 業 務,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招 攬 或 接 待 本 國 旅 客 國 內 旅 遊 食 宿 交 通 及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提 供 國 內 遊 程 諮 詢 服 務 接 受 委 託 代 售 國 內 外 海 陸 空 運 輸 事 業 之 客 票 或 代 旅 客 購 買 國 內 外 客 票 託 運 行 李 設 計 國 內 遊 程 17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旅 行 業 經 營 自 行 組 團 業 務, 非 經 何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將 該 旅 行 業 務 轉 讓 其 他 旅 行 業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領 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旅 客 18 依 旅 行 業 管 理 規 則 有 關 旅 行 業 營 業 管 理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旅 行 業 應 於 開 業 前 將 開 業 日 期 全 體 職 員 名 冊 報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備 查 旅 行 業 開 業 後, 應 於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將 其 財 務 及 業 務 狀 況, 依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規 定 之 格 式 填 報 旅 行 業 職 員 有 異 動 時, 應 於 10 日 內 將 異 動 表 報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備 查 旅 行 業 暫 停 營 業 1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於 停 止 營 業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備 具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或 股 東 同 意 書, 並 詳 述 理 由, 報 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備 查, 並 繳 回 各 項 證 照

3 19 菁 英 養 成 計 畫 屬 於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行 動 計 畫 中 那 一 項 行 動 方 案? 拔 尖 提 升 創 新 築 底 20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在 日 本 那 2 個 城 市 設 有 推 廣 辦 事 處? 東 京 大 阪 東 京 名 古 屋 東 京 京 都 東 京 福 岡 代 號 :2701 頁 次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為 整 合 中 央 各 部 會 辦 理 之 國 際 活 動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具 國 際 行 銷 潛 力 之 活 動, 所 打 造 之 行 銷 臺 灣 觀 光 活 動 整 合 平 台 為 下 列 何 者? 臺 灣 觀 光 活 動 指 南 臺 灣 觀 光 年 曆 臺 灣 觀 光 遊 購 讚 臺 灣 觀 光 活 動 依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領 隊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免 予 處 罰? 遇 有 旅 客 患 病, 未 予 妥 為 照 料 誘 導 旅 客 採 購 物 品 將 執 業 證 借 供 他 人 使 用 經 旅 客 請 求 保 管 旅 客 證 照 23 依 據 交 通 部 發 布 之 優 良 觀 光 產 業 及 其 從 業 人 員 表 揚 辦 法 規 定, 旅 行 業 得 為 候 選 人 須 符 合 之 事 蹟,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招 攬 國 外 旅 客 來 臺 觀 光 或 推 廣 國 內 旅 遊, 最 近 3 年 外 匯 實 績 優 良 或 提 昇 旅 客 人 數, 有 具 體 成 效 或 貢 獻 1 年 內 未 受 觀 光 主 管 機 關 停 業 或 罰 鍰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下 創 新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及 技 術, 對 於 旅 行 業 競 爭 力 提 昇 有 具 體 成 效 或 貢 獻 對 旅 遊 安 全 或 重 大 旅 遊 意 外 事 故 之 預 防 及 處 理 周 延 24 領 隊 人 員 有 違 反 領 隊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廢 止 領 隊 人 員 執 業 證 後, 在 多 久 期 間 內 不 得 充 任 領 隊 人 員? 2 年 3 年 4 年 5 年 25 臺 灣 某 大 學 想 與 大 陸 北 京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意 向 書, 每 年 固 定 交 換 學 者 進 行 交 流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須 先 向 教 育 部 申 報, 並 於 申 報 後 即 可 進 行 合 作 行 為, 如 果 20 日 內 教 育 部 不 同 意, 再 終 止 合 作 行 為 可 先 進 行 合 作 行 為 後, 再 向 教 育 部 報 備 須 先 向 教 育 部 申 報, 而 且 自 申 報 日 起 30 日 內, 不 可 為 合 作 行 為 不 必 向 教 育 部 申 報, 即 可 進 行 26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之 配 偶, 其 申 請 來 臺 程 序 及 其 權 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第 1 次 來 臺 須 以 團 聚 事 由 申 請, 面 談 通 過 後 始 得 入 境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居 留 逾 183 日, 得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依 親 居 留 期 間 不 得 在 臺 工 作 長 期 居 留 連 續 2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居 住 逾 183 日, 得 申 請 定 居 27 下 列 何 者 為 統 籌 處 理 有 關 大 陸 事 務, 而 為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內 政 部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28 為 處 理 兩 岸 人 民 往 來 有 關 之 事 務, 行 政 院 得 依 何 種 原 則, 許 可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互 補 原 則 競 爭 原 則 對 等 原 則 普 遍 原 則 29 中 國 大 陸 現 有 少 數 民 族 人 口 約 1 億 7 百 萬 人,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認 定 少 數 民 族 有 幾 族? 54 個 55 個 56 個 57 個

4 頁 次 : 兩 岸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後, 在 貨 品 早 收 清 單 部 分, 臺 灣 產 品 出 口 大 陸 調 降 關 稅 的 有 539 項, 主 要 包 括 石 化 紡 織 運 輸 工 具 機 械 等 產 品, 其 中 很 大 部 分 是 與 中 小 企 業 傳 統 產 業 利 益 相 關 的 項 目 ; 農 產 品 部 分, 有 幾 項 享 有 出 口 大 陸 的 降 稅 優 惠? 政 府 輔 導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3 所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北 京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32 臺 灣 2 個 知 名 旅 遊 景 點 出 現 在 中 國 大 陸 西 元 2012 年 5 月 的 新 版 電 子 護 照 內 頁, 這 2 個 旅 遊 景 點 位 於 何 處? 太 魯 閣 國 家 公 園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東 部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33 下 列 那 一 個 城 市 距 離 金 門 最 近? 阿 里 山 國 家 風 景 區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日 月 潭 國 家 風 景 區 花 東 縱 谷 國 家 風 景 區 福 州 廈 門 廣 州 上 海 34 針 對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面 臨 全 球 化 與 世 界 經 貿 格 局 快 速 轉 變 的 挑 戰, 臺 灣 應 該 採 取 的 策 略 是 : 提 高 關 稅 壁 壘, 降 低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依 賴 將 所 有 資 源 集 中 投 入 大 陸 市 場, 不 要 錯 失 任 何 機 會 強 化 產 業 體 質,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及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機 制 放 棄 大 陸 市 場, 增 加 國 內 產 業 補 貼 及 強 化 產 業 保 護 35 政 府 於 民 國 幾 年 開 放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前 往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74 年 75 年 76 年 77 年 36 臺 灣 把 公 共 汽 車 的 簡 稱 縮 略 為 俗 稱 公 車, 中 國 大 陸 也 有 俗 稱 公 車 一 詞, 一 般 認 知 指 的 是 : 地 鐵 公 家 的 車 出 租 車 貨 車 37 國 人 赴 香 港 旅 遊 購 物 遇 有 糾 紛 時, 下 列 那 一 單 位 不 在 尋 求 援 助 考 慮 之 內?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香 港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38 國 人 前 往 香 港 旅 遊 購 物, 可 建 議 前 往 已 經 加 入 香 港 旅 遊 協 會 會 員 的 商 店 消 費 較 有 保 障, 此 類 商 店 門 口 張 貼 有 香 港 旅 遊 協 會 印 製 的 何 種 標 誌? 誠 信 店 標 誌 優 字 標 誌 正 字 標 誌 愛 心 標 誌 39 在 中 華 民 國 登 記 之 民 用 航 空 器, 經 交 通 部 許 可, 得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香 港 或 澳 門 間 飛 航 下 列 何 家 航 空 公 司 同 時 擁 有 臺 港 及 臺 澳 航 線 固 定 航 班? 長 榮 航 空 中 華 航 空 華 信 航 空 復 興 航 空 40 澳 門 政 府 於 民 國 100 年 獲 准 在 臺 設 立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其 功 能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項? 促 進 臺 澳 間 經 貿 旅 遊 文 化 等 相 關 領 域 的 交 流 合 作 提 供 在 臺 之 澳 門 居 民 急 難 救 助 等 服 務 加 強 臺 澳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等 業 務 協 助 處 理 我 民 眾 赴 澳 門 簽 證 等 業 務

5 頁 次 : 旅 客 甲 參 加 乙 旅 行 社 所 辦 印 度 團 之 旅 遊, 第 1 日 主 要 為 搭 機 行 程, 機 上 突 遇 亂 流 等 狀 況 不 斷, 第 2 日 因 自 行 購 買 之 路 邊 攤 食 物 不 潔, 以 致 嘔 吐 腹 瀉, 第 3 日 無 法 進 行 參 觀 泰 姬 瑪 哈 陵 遊 程, 一 人 獨 自 留 宿 旅 館, 竟 遇 歹 徒 搶 劫, 心 生 畏 懼, 擬 早 日 返 國, 並 要 求 後 續 3 日 行 程, 由 當 地 朋 友 丙 參 加, 依 民 法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於 旅 遊 開 始 後, 乙 得 拒 絕 甲 將 旅 客 變 更 為 丙 參 加 旅 遊 行 程 之 請 求 甲 因 係 自 行 購 買 路 邊 攤 食 物, 所 致 身 體 不 適, 乙 無 須 負 擔 其 醫 藥 費 及 其 他 必 要 協 助 處 理 義 務 甲 因 身 體 不 適, 次 日 無 法 進 行 遊 程, 得 就 當 日 時 間 浪 費, 要 求 乙 賠 償 相 當 金 額 甲 因 旅 遊 開 始 後 感 覺 諸 事 不 順, 得 隨 時 終 止 契 約, 無 庸 賠 償 乙 因 此 所 生 損 害 42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有 關 購 物 之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旅 行 社 不 得 安 排 旅 客 購 物 旅 行 社 得 於 契 約 所 附 行 程 表 中 載 明 後, 安 排 旅 客 購 物 旅 行 社 安 排 旅 客 購 物, 所 購 物 品 有 貨 價 與 品 質 不 相 當 或 瑕 疵 時, 旅 客 得 於 受 領 所 購 物 品 後 2 個 月 內 請 求 旅 行 社 協 助 處 理 旅 行 社 得 與 旅 客 約 定, 代 為 攜 帶 物 品 返 國 43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業 之 事 由, 致 旅 遊 活 動 無 法 成 行 者, 旅 行 業 於 知 悉 無 法 成 行 時,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應 採 取 下 列 何 種 作 為 方 為 正 確? 擅 自 延 後 出 發 按 時 間 到 集 合 地 點 統 一 說 明 後 解 散 網 站 上 公 告 通 知 旅 客 旅 遊 活 動 無 法 成 行 且 說 明 其 事 由 44 旅 客 報 名 參 加 歐 洲 10 日 遊 旅 行 團, 遲 遲 未 交 付 個 人 證 件 供 旅 行 社 辦 理 出 國 手 續 ; 出 發 前 15 日, 旅 行 社 催 告 旅 客 必 須 在 7 日 內 交 付, 屆 期 旅 客 仍 未 有 所 動, 依 民 法 規 定, 旅 行 社 可 如 何 處 理? 得 終 止 契 約, 但 不 得 請 求 賠 償 得 終 止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賠 償 因 契 約 終 止 而 生 之 損 害 得 終 止 契 約, 另 找 一 位 旅 客 補 位 不 得 終 止 契 約, 持 續 聯 繫 45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有 關 旅 客 證 件 之 保 管,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旅 遊 期 間 旅 客 應 自 行 保 管 其 自 有 之 旅 遊 證 件 旅 客 如 要 求 旅 行 社 代 為 保 管 證 件 時, 應 經 旅 行 社 同 意 旅 行 社 領 隊 基 於 辦 理 通 關 過 境 手 續 之 必 要, 得 代 為 旅 客 保 管 證 件 旅 行 社 保 管 證 件 時 應 以 一 般 人 之 注 意 保 管 之 46 因 可 歸 責 於 旅 行 業 之 事 由, 致 旅 遊 活 動 無 法 成 行 者, 旅 行 業 於 知 悉 無 法 成 行 時, 應 即 通 知 旅 客 並 說 明 其 事 由 ; 其 已 通 知, 且 通 知 是 在 出 發 當 日 到 達 旅 客 者,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應 賠 償 旅 遊 費 用 百 分 之 多 少 的 違 約 金? 旅 客 於 行 程 中 接 獲 父 親 病 危 的 消 息 後 欲 先 行 返 臺, 因 信 用 卡 額 度 不 足, 遂 請 求 領 隊 協 助,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領 隊 應 如 何 處 理? 要 求 旅 客 不 得 終 止 契 約 拒 絕 旅 客 之 請 求, 以 避 免 金 錢 上 的 糾 紛 協 助 旅 客 向 其 他 團 員 借 錢 為 旅 客 代 墊 返 臺 機 票 款 48 契 約 約 定 最 低 組 團 人 數 為 10 人, 如 未 達 10 人,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旅 行 社 最 遲 應 於 何 時 通 知 旅 客 解 除 契 約, 不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預 定 出 發 之 3 日 前 預 定 出 發 之 5 日 前 預 定 出 發 之 7 日 前 預 定 出 發 之 10 日 前

6 頁 次 : 下 列 事 項 何 者 不 是 團 體 出 發 7 日 前 或 說 明 會 時, 旅 行 社 應 向 旅 客 報 告 之 必 要 事 項, 如 未 說 明 旅 客 得 拒 絕 參 加 旅 遊? 護 照 及 簽 證 機 票 及 機 位 行 程 表 旅 遊 地 之 風 俗 人 情 及 地 理 位 置 等 50 依 民 法 規 定, 旅 遊 營 業 人 因 旅 客 之 請 求, 應 以 書 面 記 載 交 付 旅 客 之 事 項, 不 含 下 列 何 者? 旅 遊 保 險 之 種 類 及 其 金 額 旅 客 名 單 旅 遊 營 業 人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旅 遊 營 業 人 前 一 年 度 損 益 表 51 行 程 係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明 定 之 事 項, 如 契 約 中 僅 記 載 依 實 際 行 程 者,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該 契 約 當 然 無 效 得 逕 依 旅 行 社 所 刊 登 之 廣 告 或 於 路 上 散 發 之 宣 傳 文 件 代 之 得 以 旅 行 社 另 定 行 程 表 代 之, 其 載 明 僅 供 參 考 者, 不 影 響 其 效 力 得 依 說 明 會 時 說 明 之 內 容 52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旅 行 社 應 投 保 之 保 險? 旅 行 平 安 險 旅 行 不 便 險 責 任 保 險 海 外 突 發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53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規 定, 旅 遊 契 約 訂 立 後, 該 項 旅 遊 所 使 用 之 交 通 工 具 之 票 價 或 運 費 較 訂 約 前 運 送 人 公 布 之 票 價 或 運 費 調 高 或 調 低 逾 百 分 之 多 少 者, 應 由 旅 客 補 足 或 由 旅 行 社 退 還?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之 審 閱 期 為 幾 日? 1 日 5 日 7 日 30 日 55 甲 旅 行 社 舉 辦 馬 來 西 亞 旅 遊 團, 契 約 原 定 搭 乘 班 機 為 長 榮 航 空, 由 桃 園 至 吉 隆 坡, 乙 旅 客 至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搭 機 時 方 發 現, 竟 改 為 廉 價 航 空 班 機, 依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之 應 記 載 事 項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乙 得 依 契 約 拒 絕 搭 乘, 解 除 契 約 乙 得 自 行 搭 乘 原 定 班 機, 再 向 甲 請 求 給 付 其 另 行 購 買 機 票 之 費 用 乙 得 請 求 甲 賠 償 原 定 班 機 機 票 之 費 用 乙 得 請 求 甲 賠 償 2 班 機 機 票 價 格 差 額 2 倍 之 違 約 金 56 旅 客 參 加 甲 旅 行 社 招 攬 之 法 國 瑞 士 義 大 利 10 天 旅 遊 團 費 用 新 臺 幣 100,000 元, 雙 方 簽 訂 國 外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出 發 後 始 發 覺 已 轉 由 乙 旅 行 社 承 辦, 乙 旅 行 社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均 符 合 契 約 內 容,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甲 乙 旅 行 社 均 無 需 對 旅 客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甲 旅 行 社 應 賠 償 旅 客 違 約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乙 旅 行 社 應 賠 償 旅 客 違 約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甲 乙 旅 行 社 應 連 帶 賠 償 旅 客 違 約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57 人 民 幣 旅 行 支 票 使 用 方 式,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必 須 在 機 場 櫃 臺 兌 換 人 民 幣 現 鈔 在 大 陸 境 內 任 何 銀 行 均 可 兌 現 僅 可 在 大 陸 中 國 銀 行 指 定 分 行 兌 現 可 在 大 陸 境 內 部 分 商 家 及 飯 店 直 接 使 用, 惟 須 注 意 其 公 告 標 示

7 58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人 民 幣 現 鈔 買 賣 業 務, 其 買 賣 對 象 有 何 種 限 制? 代 號 :2701 頁 次 :8-7 無 對 象 限 制 限 本 國 人 限 外 國 人 限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59 領 隊 帶 團 前 往 瘧 疾 感 染 危 險 地 區 旅 遊 時, 如 果 旅 客 出 現 間 歇 性 發 熱 發 冷 或 其 他 類 似 感 冒 症 狀, 應 懷 疑 感 染 瘧 疾, 並 應 採 取 何 種 作 為? 繼 續 趕 行 程, 回 國 再 說 請 旅 客 自 行 服 用 退 燒 藥 即 可 請 旅 客 多 喝 開 水 即 可 設 法 帶 旅 客 迅 速 就 醫 60 領 隊 受 入 境 旅 客 委 託, 代 為 向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現 鈔 買 賣 之 結 匯, 有 無 結 匯 金 額 限 制? 檢 附 結 匯 人 名 單 交 易 金 額 及 證 件 影 本, 無 結 匯 金 額 限 制 領 隊 每 次 限 結 匯 人 民 幣 8 萬 元 計 入 領 隊 本 人 當 年 累 積 結 匯 金 額 限 制 每 日 限 額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下 61 出 境 旅 客 託 運 行 李 上 機 前 應 經 安 檢 儀 器 檢 查, 如 需 使 用 人 工 複 檢 時, 其 行 李 由 何 人 開 啟 接 受 檢 查 後 再 送 入 機 艙? 旅 客 檢 查 人 員 航 空 公 司 人 員 地 勤 搬 運 人 員 62 國 人 前 往 土 耳 其 觀 光 日 益 增 多, 有 關 前 往 該 國 之 簽 證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需 事 先 辦 妥 簽 證 旅 行 團 一 律 由 旅 行 社 代 辦 可 辦 理 落 地 簽 證 尚 未 給 予 我 國 國 民 免 簽 證 待 遇 63 我 國 發 給 美 國 人 之 居 留 簽 證, 其 簽 證 效 期 多 久? 6 個 月 1 年 3 年 5 年 64 我 國 給 予 特 定 國 家 國 民 入 境 免 簽 證 待 遇 之 適 用 對 象, 由 何 機 關 公 告? 總 統 府 行 政 院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65 入 境 人 員 攜 帶 動 物 檢 疫 物 入 境 之 動 物 來 自 非 疫 區 或 有 條 件 輸 入 疫 區 者, 入 境 人 員 或 其 代 理 人 申 報 檢 疫,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不 需 檢 附 任 何 資 料 即 可 通 關 應 檢 附 動 植 物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檢 疫 條 件 函 及 輸 出 國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應 檢 附 動 植 物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檢 疫 條 件 函 但 不 需 要 輸 出 國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應 檢 附 輸 出 國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但 不 需 要 動 植 物 檢 疫 機 關 核 發 之 檢 疫 條 件 函 66 走 私 或 違 法 攜 帶 動 物 或 其 產 品 入 境 可 能 將 下 列 那 些 危 險 性 動 物 傳 染 病 傳 入 我 國?1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2 口 蹄 疫 3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4 狂 犬 病 旅 客 攜 帶 黃 金 進 口 不 予 限 制, 但 不 論 數 量 多 寡, 均 必 須 向 海 關 申 報, 如 所 攜 帶 黃 金 總 值 超 過 限 額, 應 向 何 單 位 申 請 輸 入 許 可 證?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中 央 銀 行 68 依 據 外 籍 旅 客 購 買 特 定 貨 物 申 請 退 還 營 業 稅 實 施 辦 法, 小 額 退 稅 指 同 一 天 內 向 同 一 特 定 營 業 人 購 買 特 定 貨 物, 其 累 計 退 稅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多 少 元 以 下 者, 由 該 特 定 營 業 人 辦 理 之 退 稅?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8 頁 次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兼 有 雙 重 國 籍 之 役 男,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何 時 止? 身 家 調 查 徵 兵 體 檢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退 伍 70 旅 客 出 境 攜 帶 外 幣 逾 等 值 多 少 美 元 者, 應 向 海 關 ( 出 境 服 務 檯 ) 填 報 旅 客 或 隨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之 人 員 攜 帶 外 幣 人 民 幣 新 臺 幣 或 有 價 證 券 入 出 境 登 記 表 後 核 實 通 關? 1 萬 2 萬 3 萬 10 萬 71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隨 觀 光 團 到 大 陸 旅 遊 脫 團, 私 自 從 廈 門 搭 漁 船 偷 渡 金 門 上 岸, 為 海 巡 查 獲, 應 向 何 單 位 補 辦 入 境 手 續?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72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為 簡 化 並 加 速 入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之 查 驗, 實 施 何 種 作 業? 紅 綠 線 通 關 作 業 快 速 通 關 作 業 免 驗 作 業 抽 驗 作 業 73 禁 止 外 國 人 出 國 之 情 形,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經 司 法 機 關 通 知 限 制 出 國 經 財 稅 機 關 通 知 限 制 出 國 因 案 件 在 依 法 查 證 中, 經 有 關 機 關 請 求 限 制 出 國 從 事 與 申 請 停 留 居 留 目 的 不 符 之 工 作 74 未 在 學 役 男 出 境 觀 光, 應 向 何 單 位 申 請 核 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75 申 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案 件, 需 繳 交 照 片 之 規 格 如 何 規 定?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之 規 格 依 護 照 之 規 格 依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之 規 格 1 年 內 拍 攝 76 某 甲 被 服 務 機 關 列 為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人 員, 未 依 程 序 報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即 全 家 隨 旅 行 團 赴 美 國 觀 光, 應 否 受 罰? 不 處 罰 處 新 臺 幣 1 萬 元 以 上,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處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處 新 臺 幣 10 萬 元 以 上,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77 在 國 內 首 次 申 請 普 通 護 照 者,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外, 應 親 自 持 憑 申 請 護 照 應 備 文 件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外 交 部 各 辦 事 處 辦 理, 或 親 自 至 主 管 機 關 委 辦 之 何 機 關 ( 單 位 ) 辦 理 人 別 確 認 後, 再 依 規 定 委 任 代 理 人 辦 理? 民 政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警 察 分 局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78 依 護 照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之 規 定, 出 境 就 學 役 男, 年 滿 19 歲 當 年 之 1 月 1 日 以 後, 符 合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及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之 就 學 規 定 者, 經 驗 明 其 在 學 證 明 或 下 列 何 種 文 件 後, 得 逐 次 換 發 3 年 效 期 之 護 照? 外 國 護 照 當 地 永 久 居 留 證 當 地 長 期 居 留 證 3 個 月 內 就 讀 之 入 學 許 可 79 下 列 那 一 項 不 屬 於 申 請 護 照 所 指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駕 照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80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因 公 派 駐 國 外 之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得 申 請 公 務 護 照, 下 列 何 者 不 適 用? 12 歲 以 下 子 女 14 歲 以 下 子 女 20 歲 以 下 已 婚 子 女 未 婚 子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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