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草案)



Similar documents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修正條文

98至100年戶政解釋函令彙整一覽表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修正對照表_ doc

資 格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五 外 幣 存 款 存 放 於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存 放 外 幣 存 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六 以 貸 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單 位 ) 辦

新竹市八十八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4D F736F F D A1405F32335F20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938A67EABD737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2E646F63>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照 案 核 備 照 案 核 備 案 由 : 國 際 交 換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事 宜 1. 應 日 系 交 換 生 修 讀 中 文 課 程 事 宜, 請 學 校 准 予 使 用 該 系 業 務 費 支 給 授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或 請 學 校 核 撥 經 費 支 給

Microsoft Word 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申請される前に

(Microsoft Word \246\333\263\254\257g\301`\267|\244\266\262\320.doc)

前 言 本 手 冊 載 有 根 據 無 線 電 規 則 第 三 區 頻 率 劃 分 表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部 分 香 港 採 用 的 頻 譜 劃 分 及 香 港 使 用 的 頻 譜 規 劃 表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頻 譜 管 理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其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6D33335F976C8EAE CF6955C A2E786C73>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制 度, 並 接 受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的 監 督 管 理 等 就 此 而 言, 此 法 一 方 面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慈 善 活 動 的 推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故 同 時 具 有 興 利 與 防 弊 的 目 的 在 興 利

大阪府住宅供給公社定款

平成25年度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機構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平成17年3月24日

18 国立高等専門学校機構

<6D313588EF8FE991E58A778D9191E5834B C8EAE DC58F4992F18F6F816A F990B32E786C73>

Taro-契約条項(全部)

国 家 税 務 総 局 による 輸 出 貨 物 還 付 ( 免 ) 税 に 関 する 若 干 問 題 の 通 知 国 税 発 [2006]102 号 2006 年 7 月 12 日 国 家 税 務 総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轄 市 及 び 計 画 単 列 市 国 家 税 務 局 : 一 部 の

入札公告 機動装備センター

【労働保険事務組合事務処理規約】

根 本 確 根 本 確 民 主 率 運 民 主 率 運 確 施 保 障 確 施 保 障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挙 管 挙 管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市 町 村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学校教育法施行令・施行規則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

入 札 参 加 者 は 入 札 の 執 行 完 了 に 至 るまではいつでも 入 札 を 辞 退 することができ これを 理 由 として 以 降 の 指 名 等 において 不 利 益 な 取 扱 いを 受 けることはない 12 入 札 保 証 金 免 除 13 契 約 保 証 金 免 除 14 入

理化学研究所の役職員への兼業(兼職)依頼について

<4D F736F F D FA967B8FAC8C5E C9F8DB88B408D5C817A95CA E7793B18AC493C28FF38BB5816A2E646F63>

m07 北見工業大学 様式①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平 成 27 年 11 月 ~ 平 成 28 年 4 月 に 公 開 の 対 象 となった 専 門 協 議 等 における 各 専 門 委 員 等 の 寄 附 金 契 約 金 等 の 受 取 状 況 審 査 ( 別 紙 ) 専 門 協 議 等 の 件 数 専 門 委 員 数 500 万 円 超 の 受

Microsoft Word 第1章 定款.doc

財団法人山梨社会保険協会寄付行為

預 金 を 確 保 しつつ 資 金 調 達 手 段 も 確 保 する 収 益 性 を 示 す 指 標 として 営 業 利 益 率 を 採 用 し 営 業 利 益 率 の 目 安 となる 数 値 を 公 表 する 株 主 の 皆 様 への 還 元 については 持 続 的 な 成 長 による 配 当 可

定款

(4) 運 転 する 学 校 職 員 が 交 通 事 故 を 起 こし 若 しくは 交 通 法 規 に 違 反 したことにより 刑 法 ( 明 治 40 年 法 律 第 45 号 ) 若 しくは 道 路 交 通 法 に 基 づく 刑 罰 を 科 せられてから1 年 を 経 過 していない 場 合 同

ず 第 1 段 階 目 の 選 抜 に 係 る 額 は4,000 円 とし 第 2 段 階 目 の 選 抜 に 係 る 額 は13,000 円 と する 4 第 1 項 に 規 定 する 幼 稚 園 小 学 校 及 び 中 学 校 並 びに 特 別 支 援 学 校 の 小 学 部 中 学 部 及 び

省 九 州 地 方 整 備 局 長 若 しく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に 意 見 を 提 出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役 員 の 任 命 ) 第 8 条 理 事 長 及 び 監 事 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が 任 命 する 2 理 事 は 理 事 長 が 任 命 する 3 副 理 事 長 は 理 事 長

(1) 社 会 保 険 等 未 加 入 建 設 業 者 の 確 認 方 法 等 受 注 者 から 提 出 される 施 工 体 制 台 帳 及 び 添 付 書 類 により 確 認 を 行 います (2) 違 反 した 受 注 者 へのペナルティー 違 反 した 受 注 者 に 対 しては 下 記 のペ

40 総 論 41 法 人 課 税 01 租 税 法 概 論 ( 4001 ) 02 税 制 の 動 向 ( 4002 ) 91 事 例 研 究 ( 4091 ) 99 その 他 ( 4099 ) 01 法 人 税 ( 4101 ) 3. 税 務 官 庁 の 組 織 4. 不 服 申 立 て 税 務

News Letter Issue 9

要 な 指 示 を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る ( 検 査 ) 第 8 条 甲 は 乙 の 業 務 にかかる 契 約 履 行 状 況 について 作 業 完 了 後 10 日 以 内 に 検 査 を 行 うものとする ( 発 生 した 著 作 権 等 の 帰 属 ) 第 9 条 業 務 によって 甲 が 乙 に

様 式 6-1 業 者 登 録 カ ー ド 1 契 約 等 を 支 店 等 に 委 任 する 場 合 に 記 入 してください( 様 式 3の 委 任 状 が 必 要 ) 商 号 又 は 名 称 株 式 会 社 等 の 組 織 名 は 略 号 ( 株 ) ( 有 ) 等 で 記 入 してください 商

16 日本学生支援機構

 

b) 参 加 表 明 書 の 提 出 時 において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 港 湾 空 港 関 係 を 除 く) における 平 成 年 度 土 木 関 係 建 設 コンサルタント 業 務 に 係 る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認 定 を 受 けて

参 考 様 式 再 就 者 から 依 頼 等 を 受 けた 場 合 の 届 出 公 平 委 員 会 委 員 長 様 年 月 日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 昭 和 25 年 法 律 第 261 号 ) 第 38 条 の2 第 7 項 規 定 に 基 づき 下 記 のとおり 届 出 を します この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役 名 法 人 の 長 理 事 理 事 ( 非 常 勤 ) 平 成 25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16,936 10,654 4,36

為 が 行 われるおそれがある 場 合 に 都 道 府 県 公 安 委 員 会 がその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を 特 定 抗 争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として 指 定 し その 所 属 する 指 定 暴 力 団 員 が 警 戒 区 域 内 において 暴 力 団 の 事 務 所 を 新 たに 設

Microsoft PowerPoint - 報告書(概要).ppt

財団法人○○会における最初の評議員の選任方法(案)

るよう 工 事 打 合 せ 簿 ( 様 式 2)により 受 注 者 に 求 めます 5-1 理 由 書 ( 様 式 3)が 提 出 され 特 別 の 事 情 を 有 すると 認 めた 場 合 は 社 会 保 険 等 の 加 入 が 確 認 できる 書 類 を 提 出 するよう 工 事 打 合 せ 簿

土 購 入 土 借 用 土 所 有 権 移 転 登 記 確 約 書 農 転 用 許 可 書 ( 写 ) 農 転 用 届 出 受 理 書 ( 写 ) 土 不 動 産 価 格 評 価 書 土 見 積 書 ( 写 ) 又 は 売 買 確 約 書 ( 写 ) 土 売 主 印 鑑 登 録 証 明 書 売 主

Taro-01 議案概要.jtd

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所沢市告示第   号

Taro-08国立大学法人宮崎大学授業

別 紙 第 号 高 知 県 立 学 校 授 業 料 等 徴 収 条 例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条 例 議 案 高 知 県 立 学 校 授 業 料 等 徴 収 条 例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条 例 を 次 のように 定 める 平 成 26 年 2 月 日 提 出 高 知 県 知 事 尾

Microsoft Word - law

(7) 公 共 施 設 における 建 築 物 (1 敷 地 における 延 床 面 積 の 合 計 が 5,000 m2 以 上 )の 劣 化 につ いての 調 査 ( 劣 化 度 調 査 健 全 度 調 査 等 )の 実 績 があること (8) 公 共 施 設 における 建 築 物 (1 敷 地 に

< F2D8CF68D908A BA97AC89CD90EC8FF38BB592B28DB8>

5 号 )に 基 づく 排 除 措 置 の 期 間 中 でないこと (6) 会 社 更 生 法 ( 平 成 14 年 法 律 第 154 号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 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 平 成 11 年 法 律 第 225 号 )に 基

Taro-別紙1 パブコメ質問意見とその回答

Taro-1-14A記載例.jtd

Taro-29職員退職手当支給規程

通 知 カード と 個 人 番 号 カード の 違 い 2 通 知 カード ( 紙 )/H27.10 個 人 番 号 カード (ICカード)/H28.1 様 式 (おもて) (うら) 作 成 交 付 主 な 記 載 事 項 全 国 ( 外 国 人 含 む)に 郵 送 で 配 布 希 望 者 に 交

一般競争入札について

2 前 項 前 段 の 規 定 にかかわらず 年 俸 制 教 職 員 から 申 し 出 があった 場 合 においては 労 使 協 定 に 基 づき その 者 に 対 する 給 与 の 全 額 又 は 一 部 を 年 俸 制 教 職 員 が 希 望 する 金 融 機 関 等 の 本 人 名 義 の 口

4 乙 は 天 災 地 変 戦 争 暴 動 内 乱 法 令 の 制 定 改 廃 輸 送 機 関 の 事 故 その 他 の 不 可 抗 力 により 第 1 項 及 び 第 2 項 に 定 める 業 務 期 日 までに 第 1 条 第 3 項 の 適 合 書 を 交 付 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場 合 は

公表表紙

人 に 使 用 される 者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を 当 該 職 員 となつた 者 の 職 員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に 通 算 することと 定 められている 法 人 に 限 る )をいう 3 第 一 項 の 退 職 手 当 通 算 予 定 職 員 とは 任 命 権 者 又 はその 委 任

スライド 1

大阪府電子調達システムの開発業務 (第一期)に係る仕様書案に対する意見招請のお知らせ


工 事 名 能 代 南 中 学 校 体 育 館 非 構 造 部 材 耐 震 改 修 工 事 ( 建 築 主 体 工 事 ) 入 札 スケジュール 手 続 等 期 間 期 日 期 限 等 手 続 きの 方 法 等 1 設 計 図 書 等 の 閲 覧 貸 出 平 成 28 年 5 月 24 日 ( 火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土木研究所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情 報 通 信 機 器 等 に 係 る 繰 越 税 額 控 除 限 度 超 過 額 の 計 算 上 控 除 される 金 額 に 関 する 明 細 書 ( 付 表 ) 政 党 等 寄 附 金 特 別 控 除 額 の 計 算 明 細 書 国 庫 補 助 金 等 の 総 収 入 金 額 不 算 入 に 関

Ⅲ 相 続 財 産 の 分 割 に 関 する 確 認 事 項 1 遺 言 がありますか? 有 遺 言 公 正 証 書 又 は 家 公 証 人 役 場 等 要 月 日 無 庭 裁 判 所 の 検 認 を 受 否 ( 通 ) けた 遺 言 書 2 死 因 贈 与 があります 有 贈 与 契 約 書 要


Microsoft Word - 福祉医療費給付要綱

4 承 認 コミュニティ 組 織 は 市 長 若 しくはその 委 任 を 受 けた 者 又 は 監 査 委 員 の 監 査 に 応 じなければ ならない ( 状 況 報 告 ) 第 7 条 承 認 コミュニティ 組 織 は 市 長 が 必 要 と 認 めるときは 交 付 金 事 業 の 遂 行 の

二 資本金の管理


< F2D D D837C815B B8EC08E7B97768D80>

第5回法人課税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グループ 法D5-4

第 5 章 役 員 ( 役 員 ) 第 8 条 本 連 盟 に 次 の 役 員 をおく (1) 会 長 1 名 副 会 長 7 名 顧 問 若 干 名 (2) 理 事 20 名 理 事 のうちから 理 事 長 1 名 副 理 事 長 1 名 (3) 会 計 監 査 ( 理 事 )2 名 (4) 連

2 特 別 給 人 事 委 員 会 の 勧 告 区 分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公 務 員 の 支 給 格 差 勧 告 年 間 支 給 数 合 A 数 B A-B ( 改 定 数 ) 年 度 ( 注 )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合 は 民 間 事 業 所 で 支 払 われた 賞 与 等 の 特 別

った 場 合 など 監 事 の 任 務 懈 怠 の 場 合 は その 程 度 に 応 じて 業 績 勘 案 率 を 減 算 する (8) 役 員 の 法 人 に 対 する 特 段 の 貢 献 が 認 められる 場 合 は その 程 度 に 応 じて 業 績 勘 案 率 を 加 算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異 議 申 立 人 が 主 張 する 異 議 申 立 ての 理 由 は 異 議 申 立 書 の 記 載 によると おおむね 次 のとおりである 1 処 分 庁 の 名 称 の 非 公 開 について 本 件 審 査 請 求 書 等 について 処 分 庁 を 非 公 開 とする 処 分 は 秋 田 県

<4D F736F F D208CF689768ED C8FE395FB978E8CEA8BA689EF814592E88ABC2E646F63>

Microsoft Word 役員選挙規程.doc

(2) 検 体 採 取 に 応 ずること (3) ドーピング 防 止 と 関 連 して 自 己 が 摂 取 し 使 用 するものに 責 任 をもつこと (4) 医 師 に 禁 止 物 質 及 び 禁 止 方 法 を 使 用 してはならないという 自 己 の 義 務 を 伝 え 自 己 に 施 される

Transcription: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規 定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依 本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不 適 用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十 點 規 定 三 教 師 兼 職 機 關 ( 構 ) 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 三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1 公 營 私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事 業 2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3 依 其 他 法 規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4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 四 )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或 政 府 學 校 持 有 其 股 份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者,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為 限 四 教 師 至 前 點 所 定 兼 職 機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教 學 或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 ( 一 )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擔 任 國 營 事 業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之 銀 行 票 券 保 險 及 綜 合 證 券 商 等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不 在 此 限 ( 二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 三 )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本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實 施 前, 已 依 修 正 前 規 定 兼 任 獨 立 監 察 人 職 務 者, 得 繼 續 兼 任 至 已 報 准 之 任 期 止 六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個 數 及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前 項 支 給 規 定 之 限 制 十 教 師 依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規 定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學 校 應 與 教 師 兼 職 機 構 訂 定 契 約,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或 公 務 預 算 繳 庫,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學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 其 收 取 辦 法, 由 各 校 定 之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5 月 5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30056464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3 年 7 月 30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30099742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40134886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60097480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台 人 ( 一 ) 字 第 0980092565C 號 令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為 規 範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師 ( 以 下 簡 稱 教 師 ) 之 兼 職,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依 本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不 適 用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十 點 規 定 三 教 師 兼 職 機 關 ( 構 ) 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 三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1 公 營 私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事 業 2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3 依 其 他 法 規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4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 四 )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或 政 府 學 校 持 有 其 股 份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者,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為 限 四 教 師 至 前 點 所 定 兼 職 機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教 學 或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 ( 一 )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擔 任 國 營 事 業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之 銀 行 票 券 保 險 及 綜 合 證 券 商 等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不 在 此 限 ( 二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 三 )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本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實 施 前, 已 依 修 正 前 規 定 兼 任 獨 立 監 察 人 職 務 者, 得 繼 續 兼 任 至 已 報 准 之 任 期 止 五 教 師 兼 任 職 務 以 執 行 經 常 性 業 務 為 主 者, 其 兼 職 時 數 每 週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六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個 數 及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前 項 支 給 規 定 之 限 制 七 教 師 兼 職 數 目, 除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各 級 學 校 定 之 八 教 師 兼 職 不 得 影 響 本 職 工 作, 且 須 符 合 校 內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及 工 作 要 求, 並 事 先 以 書 面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於 期 滿 續 兼 或 兼 職 職 務 異 動 時, 應 重 行 申 請 九 教 師 兼 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學 校 應 不 予 核 准 或 於 兼 職 期 間 廢 止 其 核 准 : ( 一 ) 與 本 職 工 作 性 質 不 相 容 ( 二 ) 教 師 評 鑑 未 符 合 學 校 標 準 ( 三 ) 對 本 職 工 作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虞 ( 四 ) 有 損 學 校 或 教 師 形 象 之 虞 ( 五 ) 有 洩 漏 公 務 機 密 之 虞 ( 六 ) 有 營 私 舞 弊 之 虞 ( 七 ) 有 職 務 上 不 當 利 益 輸 送 之 虞 ( 八 ) 有 支 用 公 款 或 不 當 利 用 學 校 公 物 之 虞 ( 九 ) 有 違 反 教 育 中 立 之 虞 ( 十 ) 有 危 害 教 師 安 全 或 健 康 之 虞 各 級 學 校 應 就 教 師 之 兼 職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評 估 檢 討, 作 為 是 否 同 意 教 師 繼 續 兼 職 之 依 據 十 教 師 依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規 定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學 校 應 與 教 師 兼 職 機 構 訂 定 契 約,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或 公 務 預 算 繳 庫,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學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 其 收 取 辦 法, 由 各 校 定 之 十 一 各 級 學 校 依 據 本 原 則 訂 定 之 校 內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十 二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學 校 定 有 較 本 原 則 更 嚴 格 之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依 本 原 則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關 ( 構 ) 兼 職, 除 兼 任 行 二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不 適 用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十 點 規 定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依 本 原 則 之 規 定 師, 依 行 政 院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七 六 五 三 四 三 號 函 核 復 本 部, 同 意 得 依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費 支 給 上 限 扣 除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差 額 支 給 兼 職 費 且 其 支 給 個 數 亦 不 受 限 制, 但 其 校 外 兼 職 之 範 圍 時 數 回 饋 評 鑑 機 制 及 核 准 程 序 等 配 套 措 施, 由 本 部 另 案 規 範 又 行 政 院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八 六 二 四 九 一 號 函 復 本 部 : 為 鼓 勵 產 學 合 作, 同 意 放 寬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 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 兼 職 費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本 院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三 九 八 七 五 號 函 及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七 六 五 三 四 三 號 函 規 定 之 限 制, 至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由 貴 部 另 案 規 範 三 有 關 兼 行 政 職 教 師 之 兼 職 範 圍 及 核 准 程 序 : 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號 解 釋 文 略 以 :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惟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復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二 規 定 : ( 第 一 項 )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受 有 報 酬 者,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首 長 應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第 二 項 ) 前 項 許 可 辦 法,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十 四 條 之 三 規 定 : 公 務 員 兼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工

三 教 師 兼 職 機 關 ( 構 ) 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 三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1 公 營 私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事 業 2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3 依 其 他 法 規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4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 四 )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或 政 府 學 校 持 有 其 三 教 師 兼 職 機 關 ( 構 ) 之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 三 )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1 公 營 私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事 業 2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3 依 其 他 法 規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四 )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或 政 府 學 校 持 有 其 股 份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作 或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之 職 務, 應 經 服 務 機 關 許 可 機 關 首 長 應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爰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之 兼 職 範 圍 及 程 序 仍 須 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為 限,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之 兼 職 範 圍 四 另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以 目 前 公 務 員 僅 能 依 法 代 表 官 股 至 營 利 事 業 兼 職, 而 本 原 則 第 十 點 規 定,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始 需 收 取 回 饋 金, 不 含 代 表 官 股 身 分 者, 以 兼 行 政 教 師 尚 無 法 至 營 利 事 業 兼 職, 爰 無 本 原 則 第 十 點 收 取 回 饋 金 之 適 用 五 為 期 一 致, 專 任 教 師 ( 包 含 兼 任 行 政 或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教 師 ) 兼 職 之 時 數 兼 職 費 數 目 校 內 要 求 評 鑑 機 制 應 作 相 同 規 範, 爰 本 點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新 增 第 四 目 二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於 九 十 七 年 度 本 部 所 屬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建 議 大 學 教 師 因 其 學 術 專 業 而 膺 選 或 受 邀 擔 任 國 際 性 學 術 組 織 無 給 職 職 務 者, 多 屬 著 有 學 術 聲 望, 其 個 人 學 術 成 就 獲 得 國 際 肯 定 ; 另 以 護 理 醫 學 學 校 之 教 師 兼 任 職 務, 係 偏 向 專 業 性 之 國 際 性 組 織, 爰 為 鼓 勵 大 學 國 際 化, 並 發 揮 大 學 教 師 在 國 際 上 學 術 影 響 力, 爰 新 增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並 限 於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三 有 關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之 定 義 範 圍 主 要 為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之 組 織, 由 各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股 份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者,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為 限 或 團 體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者, 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為 限 關 自 行 認 定, 例 如 : 國 際 性 學 會 國 際 性 醫 護 組 織 四 又 本 點 除 國 際 性 學 術 或 專 業 組 織 屬 國 際 性 單 位 外, 其 餘 兼 職 範 圍, 皆 限 定 為 國 內 機 關 ( 構 ) 四 教 師 至 前 點 所 定 兼 職 機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教 學 或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 ( 一 )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擔 任 國 營 事 業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之 銀 行 票 券 保 險 及 綜 合 證 券 商 等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不 在 此 限 ( 二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 三 )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本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實 施 前, 已 依 修 正 前 規 定 兼 任 獨 立 監 察 人 職 務 者, 得 繼 續 兼 任 至 已 報 准 之 任 期 止 四 教 師 至 第 三 點 所 定 兼 職 機 一 第 一 項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並 新 增 第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二 項 規 定 與 教 學 或 研 究 專 長 領 域 二 依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賣 中 心 九 十 八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證 下 列 職 務 : 櫃 監 字 第 九 八 五 四 五 ( 一 )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三 號 函 略 以, 證 券 交 易 法 於 九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十 五 年 一 月 修 正, 增 訂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事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獨 立 董 事 制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擔 任 度 予 以 明 文 規 範, 惟 並 未 將 獨 國 營 事 業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百 分 之 百 持 有 之 銀 行 票 券 保 險 及 綜 合 證 券 商 等 子 公 司 之 獨 立 董 事, 不 在 此 限 ( 二 )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 三 )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立 監 察 人 制 度 納 入 規 範, 而 係 另 行 增 設 審 計 委 員 會 制 度 上 櫃 公 司 先 前 依 本 中 心 規 章 選 任 之 獨 立 監 察 人, 僅 係 具 特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監 察 人, 其 法 律 地 位 與 一 般 監 察 人 尚 無 區 別 為 避 免 造 成 混 淆, 本 中 心 於 前 揭 證 交 法 修 正 後 已 配 合 修 正 相 關 規 章, 以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之 名 稱 取 代 獨 立 監 察 人, 另 證 交 所 之 相 關 規 章 則 已 刪 除 獨 立 監 察 人 之 用 語, 依 本 中 心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審 查 準 則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不 宜 上 櫃 規 定 之 具 體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申 請 上 櫃 公 司 應 設 置 一 席 以 上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且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應 具 備 獨 立 性 之 身 分 相 關 專 業 經 驗 及 其 他 資 格 條 件, 而 本 中 心 要 求 上 櫃 公 司 設 置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之 目 的, 係 為 藉 由 其 獨 立 性 及 專 業 經 驗 監 督 公 司 經 營, 確 實 發 揮 監 察 人 之 職 能, 以 強 化 上 櫃 公 司 之 公 司 治 理, 以 獨 立 監 察 人 係 由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之 名 稱 取 代, 爰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教 師 兼

六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個 數 及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前 項 支 給 規 定 之 限 制 十 教 師 依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規 定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學 校 應 與 教 師 兼 職 機 構 訂 定 契 約,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或 公 務 預 算 繳 庫,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學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 其 收 取 辦 法, 由 各 校 定 之 六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兼 職 費 之 支 給 個 數 及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前 項 支 給 規 定 之 限 制 但 月 支 數 額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教 授 最 高 年 功 薪 及 學 術 研 究 費 二 項 合 計 數 十 教 師 依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學 校 應 與 教 師 兼 職 機 構 訂 定 合 作 契 約, 約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運 用 或 公 務 預 算 繳 庫, 學 術 回 饋 金 每 年 不 得 少 於 兼 職 教 師 一 個 月 在 學 校 支 領 之 薪 給 總 額 ; 其 收 取 辦 法, 由 各 校 定 之 職 範 圍 刪 除 獨 立 監 察 人, 增 加 具 獨 立 職 能 監 察 人 ; 另 以 外 部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意 指 外 部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外 部 監 察 人 獨 立 監 察 人, 惟 易 造 成 混 淆, 爰 予 以 明 定 三 又 為 期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依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發 布 函 令 規 定 設 置 之 獨 立 監 察 人 得 續 行 職 務 至 任 期 屆 滿, 爰 增 訂 第 二 項 落 日 條 款 一 第 二 項 但 書 刪 除 二 依 行 政 院 九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八 六 二 四 九 一 號 函 : 為 鼓 勵 產 學 合 作, 同 意 放 寬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 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 兼 職 費 支 給 上 限 不 受 本 院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三 九 八 七 五 號 函 及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七 六 五 三 四 三 號 函 規 定 之 限 制, 至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由 貴 部 另 案 規 範, 爰 刪 除 第 二 項 但 書 規 定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茲 以 教 師 至 與 學 校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兼 職, 學 校 多 以 與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方 式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而 兼 職 起 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者, 依 規 定 學 校 則 應 與 教 師 兼 職 機 構 簽 定 收 取 學 術 回 饋 金 之 契 約, 為 免 學 校 誤 以 為 兼 職 起 迄 期 間 超 過 半 年, 始 需 簽 約, 爰 刪 除 中 段 合 作 二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