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竹 市 北 區 載 熙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新 竹 市 幼 兒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辦 法 及 新 竹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登 記 實 施 計 畫 二 辦 理 時 間 : ( 一 )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日 期 地 點 及 諮 詢 電 話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學 前 教 育 網 ( 諮 詢 電 話 :5359056 轉 211) ( 二 ) 登 記 日 期 :105 年 6 月 3 日 6 月 4 日 ( 星 期 五 六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 三 ) 抽 籤 日 期 及 地 點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八 時 起 於 本 校 仁 愛 樓 2 樓 1 年 9 班 教 室 公 開 抽 籤 抽 籤 結 果 公 布 日 期 及 地 點 : 抽 籤 後 當 場 公 布 於 本 校 仁 愛 樓 一 樓 大 門 及 幼 兒 園 網 頁 ( 四 ) 報 到 及 註 冊 日 期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八 時 至 九 時 止 註 冊 日 期 於 開 學 前 (105 年 8 月 ) 另 行 通 知 三 登 記 資 格 : 除 具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第 一 順 者 外,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向 本 園 申 請 登 記 入 學 ( 一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學 區 內, 其 戶 籍 並 應 與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同 一 戶 籍 ( 需 繳 驗 戶 口 名 簿 ), 年 齡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者 ( 採 期 別 及 階 段 別 依 序 招 生 ): 1. 5 足 歲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0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2. 4 足 歲 :100 年 9 月 2 日 至 101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3. 3 足 歲 :101 年 9 月 2 日 至 102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 於 辦 理 第 一 期 年 滿 4 至 5 足 歲 招 生 不 足 額 時, 始 辦 理 第 二 期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招 生 作 業, 辦 理 日 期 將 另 行 公 告 ) ( 二 ) 前 項 所 稱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學 區 內 係 指 : 設 籍 於 士 林 里 全 里 ; 湳 中 里 全 里 ; 金 竹 里 1-11 鄰 21-27 鄰 ; 福 林 里 1-8 19 鄰 ; 古 賢 里 1-9 鄰 ; 境 福 里 1-23 鄰 ; 金 雅 里 1-13 鄰 武 陵 里 1-32 鄰 ( 三 ) 經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安 置 輔 導 會 ( 下 稱 鑑 輔 會 ) 鑑 定 為 特 殊 幼 兒 者, 始 得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安 置 四 招 生 人 數 : 核 定 招 生 人 數 ( 90 人 ) 扣 除 原 就 讀 本 園 直 升 之 一 般 幼 兒 ( 34 人 ) 鑑 輔 會 安 置 之 特 殊 幼 兒 (5 人 ) 及 依 規 減 收 之 一 般 幼 兒 人 數 ( 10 人 ), 本 學 年 度 共 計 招 收 幼 兒 (41 人 ) 五 招 生 作 業 期 別 及 階 段 別 : 三 期 五 階 段 依 序 招 生 ( 一 ) 第 一 期 : 招 收 年 滿 4 至 5 足 歲 之 幼 兒 ( 係 指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至 101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之 幼 兒 ), 如 有 缺 額 再 辦 理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之 招 生 作 業 1. 第 一 階 段 -- 對 象 係 年 滿 4 至 5 足 歲 符 合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以 5 足 歲 優 先 入 園 幼 兒 依 順 序 錄 取, 再 以 4 足 歲 優 先 入 園 幼 兒 依 順 序 錄 取 ( 同 順 超 額 時 以 順 內 所 列 順 序 依 次 抽 籤 決 定 之 ) 2. 第 二 階 段 -- 對 象 係 年 滿 5 足 歲 之 一 般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抽 籤 錄 取 惟 第 一 階 段 已 招 生 額 滿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招 生 3. 第 三 階 段 -- 對 象 係 年 滿 4 足 歲 之 一 般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抽 籤 錄 取 惟 第 二 階 段 已 招 生 額 滿 不 再 辦 理 第 三 階 段 招 生 ( 二 ) 第 二 期 : 第 一 期 招 生 後 如 有 缺 額, 再 辦 理 年 滿 3 足 歲 幼 兒 ( 係 指 民 國 101 年 9 月 2 日 至 102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之 幼 兒 ) 之 招 生 作 業 1. 第 四 階 段 -- 對 象 係 年 滿 3 足 歲 符 合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抽 籤 錄 取 惟 第 三 階 段 已 招 生 額 滿 不 再 辦 理 第 四 階 段 招 生 2. 第 五 階 段 -- 對 象 係 年 滿 3 足 歲 之 一 般 幼 兒, 如 未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全 數 錄 取 ; 如 超 出 招 生 人 數, 則 抽 籤 錄 取 惟 第 四 階 段 已 招 生 額 滿 不 再 辦 理 第 五 階 段 招 生 ( 三 ) 第 三 期 : 如 經 前 二 期 招 生 後 仍 有 缺 額, 開 放 名 額 供 鄰 近 年 滿 3 至 5 足 歲 之 幼 兒 跨
學 區 或 跨 縣 市 入 園 ( 錄 取 階 段 別 同 前 ) 六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 依 所 招 收 之 幼 兒 年 齡 編 班 屬 性 及 下 列 順 辦 理, 同 順 超 額 時 以 順 內 所 列 順 序 依 次 抽 籤 決 定 之 具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者 應 依 各 園 招 收 之 幼 兒 年 齡 編 班 屬 性 及 下 列 順 辦 理 入 園 登 記, 同 順 超 額 時 以 順 內 所 列 順 序 依 次 抽 籤 決 定 之 ( 家 戶 年 所 得 之 查 證, 應 同 時 列 計 不 動 產 及 年 利 息 所 得, 排 除 家 戶 擁 有 第 3( 含 )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其 公 告 現 值 總 額 逾 650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逾 10 萬 元 者 ) ( 一 ) 第 一 順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指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指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3. 身 心 障 礙 : 指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安 置,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4. 原 住 民 : 指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經 認 定 具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之 身 分 者 5.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 指 依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經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6.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 指 符 合 法 定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之 子 女 ( 二 ) 第 二 順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 指 符 合 法 定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之 子 女 ( 三 ) 第 三 順 1. 雙 ( 多 ) 胞 胎 或 子 女 數 3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80 萬 元 以 下 者 ; 惟, 子 女 數 4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其 家 戶 年 所 得 以 低 於 110 萬 元 以 下 計 2. 單 親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3. 隔 代 教 養 之 幼 兒 : 父 母 死 亡 或 因 失 蹤 服 刑 無 行 為 能 力, 由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照 養 者 ( 四 ) 第 四 順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外 國 籍 之 幼 兒 ( 包 括 大 陸 配 偶 ),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 五 ) 第 五 順 其 他 經 新 竹 市 政 府 ( 下 稱 市 府 ) 認 定 為 符 合 優 先 入 學 資 格 並 經 該 府 轉 介 者 ( 六 ) 第 六 順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子 女 註 : 以 上 優 先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皆 須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詳 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表 七 申 請 登 記 手 續 : ( 一 ) 地 點 : 幼 兒 園 辦 公 室 ( 仁 愛 樓 1 樓 ), 電 話 :5359056#211 ( 二 ) 填 寫 報 名 表 ( 三 ) 繳 驗 證 件 : 1. 登 記 當 天 請 攜 帶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提 供 設 籍 驗 證 2. 優 先 入 學 幼 兒 須 另 行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105 年 度 各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105 年 度 各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3) 原 住 民 : 戶 籍 資 料 或 原 住 民 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105 年 度 市 府 核 發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5)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6) 家 戶 年 所 得 證 明 : 幼 兒 與 其 父 母 (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養 父 母 )103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各 類 所 得 清 單 及 105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 家 戶 年 所 得 之 查 證, 應 同 時 列 計 不 動 產 及 年 利 息 所 得, 排 除 家 戶 擁 有 第 3( 含 ) 筆 以 上 不 動 產 且 其 公 告 現 值 總 額 逾 650 萬 元,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逾 10 萬 元 者 )
(7) 其 他 : 雙 ( 多 ) 胞 胎 子 女 數 3 名 以 上 單 親 家 庭 隔 代 教 養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外 國 籍 之 相 關 證 明 八 其 他 : ( 一 ) 優 先 入 園 名 冊 ( 除 姓 名 外, 依 規 不 得 註 記 幼 兒 個 人 其 他 資 料 ) 將 於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前, 當 場 公 布, 以 昭 公 信 ( 二 ) 新 生 辦 理 入 園 登 記 須 個 別 辦 理, 每 一 幼 兒 以 登 記 一 園 為 限, 登 記 時 將 於 幼 兒 之 戶 口 名 簿 上 加 蓋 戳 記 ( 含 優 先 入 園 者 ) ( 三 ) 新 生 報 到 未 滿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抽 籤 先 後 次 序, 補 足 核 定 名 額, 備 取 生 之 備 取 資 格 可 延 續 至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惟 具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排 序 仍 應 優 於 備 取 生 ( 四 ) 新 生 入 園 後 因 特 殊 情 事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遞 補 順 序 依 規 應 以 具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之 幼 兒 先 行 排 序 ( 五 ) 收 退 費 相 關 規 定 悉 依 新 竹 市 公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退 費 辦 法 辦 理 ( 六 ) 本 校 附 幼 提 供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家 長 如 有 需 求 請 逕 洽 幼 兒 園 主 任 ( 七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公 布 校 長 : 王 國 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新 竹 市 幼 兒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申 請 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住 址 戶 籍 地 址 : 居 住 住 址 : 相 關 資 料 父 親 姓 名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母 親 姓 名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祖 父 姓 名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祖 母 姓 名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緊 急 連 絡 人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其 他 可 聯 繫 之 人 姓 名 聯 繫 : 有 無 與 幼 兒 居 住 順 検 附 資 料 ( 一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領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一 順 ( 三 ) 身 心 障 礙 經 鑑 輔 會 鑑 定 安 置,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原 住 民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認 定 者 申 請 順 第 二 順 第 三 順 第 四 順 第 五 順 ( 五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領 有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者 ( 六 )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符 合 法 定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輕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符 合 法 定 輕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者 ( 一 ) 雙 ( 多 ) 胞 胎 或 子 女 數 3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80 萬 元 以 下 者 ; 惟, 子 女 數 4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其 家 戶 年 所 得 以 低 於 110 萬 元 以 下 計 ( 二 ) 單 親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 三 ) 隔 代 教 養 之 幼 兒 : 父 母 死 亡 或 因 失 蹤 服 刑 無 行 為 能 力, 由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照 養 者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外 國 籍 之 幼 兒 ( 包 括 大 陸 配 偶 ),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其 他 經 市 府 認 定 者 備 註 検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照 附 件 簽 章 : 注 意 : 相 關 資 料 之 填 寫 若 有 不 實, 應 負 擔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順 一 二 三 四 五 新 竹 市 幼 兒 申 請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各 種 身 分 須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表 身 份 別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1.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戶 口 名 簿 ( 檢 視 是 否 重 複 登 記 ) 1. 當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戶 口 名 簿 ( 檢 視 是 否 重 複 登 記 ) 本 府 鑑 定 安 置 公 文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戶 口 名 簿 ( 檢 視 是 否 重 覆 登 記 及 註 記 族 籍 別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輕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雙 ( 多 ) 胞 胎 或 子 女 數 3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80 萬 元 以 下 者 ; 惟, 子 女 數 4 名 以 上 家 庭 幼 兒, 其 家 戶 年 所 得 以 低 於 110 萬 元 以 下 計 單 親 家 庭 幼 兒,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隔 代 教 養 之 幼 兒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外 國 籍 之 幼 兒 ( 包 括 大 陸 配 偶 ), 且 家 戶 年 所 得 低 於 30 萬 元 以 下 者 其 他 經 市 府 認 定 者 1. 當 年 度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2. 戶 口 名 簿 ( 檢 視 是 否 重 覆 登 記 ) 1. 繳 驗 家 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2. 戶 口 名 簿 ( 檢 視 是 否 重 覆 登 記 ) 1. 繳 驗 家 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2. 戶 籍 謄 本 ( 檢 視 監 護 權 ) 3. 具 監 護 權 之 父 及 母 報 名 就 讀 之 幼 兒 其 前 二 年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當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監 護 權 為 共 同 監 護 監 護 權 為 一 方 監 護 非 婚 生 子 女 父 不 詳 2. 戶 籍 謄 本 ( 檢 視 監 護 權 ) 3. 具 監 護 權 之 父 及 母 報 名 就 讀 之 幼 兒 其 前 二 年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當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2. 戶 籍 謄 本 ( 檢 視 監 護 權 ) 3. 具 監 護 權 一 方 之 父 或 母 及 報 名 就 讀 之 幼 兒 其 前 二 年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當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2. 戶 籍 謄 本 ( 父 欄 不 詳 ) 3. 具 監 護 權 一 方 之 母 及 報 名 就 讀 之 幼 兒 其 前 二 年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當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1. 其 父 母 死 亡 或 失 蹤 服 刑 無 行 為 能 力 者, 持 有 相 關 單 之 證 明 文 件 1. 戶 籍 謄 本 ( 確 認 外 配 身 份 ) 或 居 留 證 3. 具 監 護 權 之 父 及 母 及 報 名 就 讀 之 幼 兒 其 前 二 年 所 得 資 料 清 單 當 年 度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1. 市 府 公 文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子 女 數 採 計 以 戶 籍 謄 本 上 登 載 具 監 護 權 一 方 所 有 具 監 護 權 之 子 女 數 子 女 數 之 採 計, 不 以 其 子 女 是 否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年 齡 差 距 為 何 均 應 全 數 採 計 同 時 具 備 多 項 優 先 條 件 者 請 家 長 擇 其 最 有 利 之 方 案 辦 理 登 記 登 記 日 當 天 家 長 表 示 確 實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一, 但 因 遇 國 稅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未 上 班, 致 家 長 無 法 立 即 取 得 所 得 清 單 及 戶 籍 謄 本 等 資 料 者, 原 則 上 將 先 行 同 意 列 入 優 先 對 象, 但 請 家 長 簽 立 附 件 切 結 書
切 結 書 茲 因 本 人 為 幼 生 之 ( 關 係 ), 幼 童 確 屬 家 戶 所 得 萬 元 以 下 子 女, 因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求 先 予 保 留 優 先 入 園 資 格, 若 本 人 未 於 年 月 日 ( 星 期 ) 下 午 四 時 前 補 齊 相 關 資 料 或 所 檢 具 之 資 料 不 符 優 先 入 園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貴 園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由 備 取 者 遞 補, 同 時 承 擔 喪 失 抽 籤 資 格 之 風 險,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此 致 幼 兒 園 切 結 人 : ( 簽 章 )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