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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學 費 繳 納 費 用 裡 面 已 包 括 教 材 費 用, 因 此 無 需 再 交 教 材 費 學 費 的 繳 納 方 法, 在 指 定 期 限 之 內, 請 匯 款 到 學 校 指 定 的 銀 行 帳 戶 關 於 學 校 的 報 名 以 及 入 學 手 續, 本 校 一 切 遵 循 日 本 的 法 律 進 行 辦 理 另 外, 已 完 成 所 有 正 常 報 名 的 手 續, 但 未 通 過 簽 證 的 審 核 ( 未 能 取 得 簽 證 ) 而 不 能 入 學 者, 將 按 照 本 校 的 手 續 一 律 進 行 辦 理 開 戶 銀 行 BANK 銀 行 地 址 /ADDRESS 三 井 住 友 銀 行 船 場 支 店 匯 款 銀 行 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SWIFT code:smbc JP JT 電 話 / TEL 06-6251-3723 帳 戶 名 稱 SENBA BRANCH 3-10-19Minami-Senba,Chuo-ku,Osaka-city,Osaka,542-0081,Japan 大 阪 バイオメディカル 専 門 学 校 帳 號 /No. 普 通 2146767 關 於 報 名 時 的 注 意 事 項 1 在 本 校 窗 口 直 接 報 名 者, 請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出 示 身 份 證 明 ( 外 國 人 的 情 況, 需 出 示 護 照 或 者 外 國 人 登 錄 證 或 者 在 留 卡 ), 如 果 代 理 人 是 在 日 留 學 生 的 情 況 下, 請 出 示 在 學 證 明 書 和 成 績 出 席 證 明 書 2 關 於 代 理 人 來 報 名 的 情 況, 因 為 是 代 替 本 人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盡 量 是 本 人 的 親 屬 根 據 條 件, 需 要 出 示 本 人 和 代 理 人 的 關 係 證 明 書 3 2002 年 3 月 日 本 國 政 府 已 修 改 出 入 國 管 理 及 難 民 認 定 法, 對 於 偽 造 證 件 或 擅 自 塗 改 資 料, 制 定 了 以 下 處 罰 制 度 出 入 国 管 理 及 び 難 民 認 定 法 より ( 退 去 強 制 ) 第 二 十 四 条 次 の 各 号 のいずれかに 該 当 する 外 国 人 については 次 章 に 規 定 する 手 続 により 本 邦 からの 退 去 を 強 制 するこ とができる < 一 号 ニ 号 は 略 > 三 他 の 外 国 人 に 不 正 に 前 章 第 一 節 若 しくは 第 二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証 明 書 の 交 付 上 陸 許 可 の 証 印 若 しくは 許 可 同 章 第 四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上 陸 の 許 可 又 はこの 章 の 第 一 節 若 しくは 次 章 第 三 節 の 規 定 による 許 可 を 受 けさせる 目 的 で 文 書 若 しく は 図 画 を 偽 造 し 若 しくは 変 造 し 虚 偽 の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を 作 成 し 又 は 偽 造 若 しくは 変 造 された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若 し くは 虚 偽 の 文 書 若 しくは 図 画 を 行 使 し 所 持 し 譲 渡 し 貸 与 し 若 しくはその 譲 渡 若 しくは 貸 与 のあつせんをした 者 2

從 報 名 到 入 學 的 流 程 在 學 校 窗 口 提 交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資 料, 審 核 合 格 後, 繳 納 審 核 費 如 果 報 名 人 數 已 滿, 我 們 將 停 止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敬 請 提 前 辦 理 向 法 務 省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入 國 審 查 結 果 發 表 發 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書 申 請 者 本 人 在 母 國 申 請 護 照 申 請 書 類 一 覧 針 對 沒 有 護 照 的 申 請 者 繳 納 學 費 本 校 確 認 相 關 學 費 繳 納 無 誤 後, 郵 送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和 入 學 許 可 書 給 申 請 者 本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向 各 地 的 領 事 館 或 者 在 外 日 本 大 使 館 申 請 簽 證 領 取 簽 證 申 請 簽 證 時, 需 向 自 己 國 家 的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確 認 應 提 交 哪 些 資 料 大 使 館 領 事 館 等 にご 確 認 下 さい 各 個 地 方 的 領 事 館 或 大 使 館 審 核 時 間 各 有 差 異, 請 向 當 地 部 門 確 認 來 日 入 學 3

關 於 申 請 報 名 的 資 料 申 請 者 本 人 1. 必 須 準 備 的 資 料 ( 印 表 示 必 須 使 用 本 校 指 定 的 專 用 表 格 ) 1 入 學 申 請 書 ( 貼 1 張 照 片 ) 請 使 用 學 校 指 定 的 專 門 表 格 2 入 學 理 由 書 請 使 用 學 校 指 定 的 專 用 表 格, 入 學 理 由 書 請 詳 細 填 寫 來 日 留 學 動 機 目 的, 並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3 最 終 學 校 畢 業 證 ( 原 件 ) 審 查 時 務 必 提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丟 失 者, 請 提 交 畢 業 證 明 書 ( 畢 業 學 校 出 示 ) 4 最 終 學 校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 原 件 ) 在 讀 大 學 生 需 提 交 高 中 和 大 學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在 讀 研 究 生 需 提 交 大 學 和 研 究 生 的 成 績 證 明 書 5 在 學 證 明 書 ( 原 件 ) 目 前 在 讀 的 學 生 請 提 交 在 學 證 明 書 6 照 片 (4cm*3cm)6 張 需 提 交 3 個 月 之 內 的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7 戶 籍 藤 本 證 明 出 生 地 的 資 料, 需 明 確 記 載 申 請 人 以 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現 住 址 及 原 籍 8 日 語 學 歷 證 明 書 / 日 語 能 力 證 明 書 請 填 寫 課 程 名 一 週 學 習 日 語 的 課 時 總 課 時 日 語 水 平 日 語 能 力 考 試 合 格 證 J-TEST NAT-TEST 日 本 留 學 考 試 和 成 績 通 知 書 9 護 照 ( 複 印 件 ) 第 一 頁 到 最 後 一 頁 需 交 所 有 記 錄 頁 面 的 複 印 2. 其 他 ( 其 他 相 關 的 資 料 ) 1 最 終 畢 業 以 外 的 學 歷 證 明 書 2 在 職 證 明 書 推 薦 書 復 職 證 明 書 公 司 介 紹 信 等 關 於 最 終 學 歷 以 外 的 專 科 學 校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成 人 高 考 教 育 通 信 教 育 學 習 的 情 況 申 請 者 本 人 有 工 作 經 歷 的 情 況, 請 提 交 寫 有 工 作 經 驗 工 作 內 容 職 務 公 司 情 況 是 否 復 職 公 司 的 規 模 等 等 的 證 明 資 料 關 於 申 請 者 本 人 準 備 資 料 的 注 意 事 項 請 閱 讀 1 1-1 入 學 申 請 書 和 1-2 入 學 理 由 書 必 須 正 確 記 載 日 期 機 關 名 學 校 名 稱 另 外 關 於 地 址 欄 ( 申 請 者 家 屬 學 校 公 司 名 稱 ) 處, 請 詳 細 填 寫 到 具 體 的 門 牌 號 碼 ( 如 市 路 段 號 樓 ) 並 且 請 填 寫 電 話 號 碼 等 2 所 提 交 的 全 部 資 料 必 須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另 外, 關 於 日 文 翻 譯 資 料 請 在 右 下 角 詳 細 填 寫 翻 譯 者 和 日 期, 如 果 沒 有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的 資 料, 我 們 一 概 不 受 理, 詳 細 情 形 請 諮 詢 本 校 3 在 自 己 國 家 必 須 接 受 完 12 年 或 12 年 以 上 教 育 才 能 報 名 根 據 入 國 管 理 局 認 定 的 學 校 教 育 模 式 12 年 學 歷 是 小 學 6 年 初 中 3 年 高 中 高 級 職 校 等 3 年 另 外 小 學 的 入 學 年 齡 是 6 歲 ( 有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是 7 歲 ) 如 果 不 符 合 該 條 件, 我 們 概 不 受 理 報 名 中 國 的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通 信 教 育 不 算 在 學 歷 範 圍 煩 請 申 請 人 與 校 方 確 認 4 申 請 報 名 時, 必 須 有 一 定 的 日 語 基 礎 能 力, 如 果 不 符 合 條 件, 我 們 概 不 受 理 另 外 高 中 畢 業 的 申 請 者, 報 名 前, 必 須 在 相 關 的 學 校 或 培 訓 學 校 等 學 過 150 個 課 時 以 上 的 日 語 學 歷 經 歷 另 外 我 們 爲 了 檢 測 申 4

請 者 的 日 語 能 力, 我 們 有 相 關 的 日 語 測 試 考 試 請 事 先 做 好 準 備 5 申 請 者 本 人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若 出 現 誤 寫 的 情 況, 請 在 誤 寫 的 字 上 面 畫 上 兩 條 橫 線, 再 寫 上 正 確 的 內 容, 在 修 訂 旁 邊 註 上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者 印 章 另 外 署 名 時 請 本 人 親 筆 簽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用 電 腦 填 寫 也 可 以, 但 是 署 名 時 須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6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的 資 料, 一 旦 提 交,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見 諒 7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的 資 料 8 關 於 所 提 交 資 料 中 的 一 些 複 印 件 資 料 請 放 大 複 印 尺 寸, 直 到 清 晰 明 瞭 為 止 另 外 在 複 印 件 的 右 下 方 請 標 註 複 印 者 的 名 字 和 複 印 日 期 ( 年 月 日 ) 9 提 交 複 印 件 資 料 時, 提 醒 您 可 攜 帶 正 本, 以 方 便 重 新 複 印 經 費 支 付 人 A: 由 在 國 內 的 直 系 親 屬 做 經 費 支 付 人 ( 負 擔 學 費 生 活 費 ) 的 情 況 1. 必 須 提 交 的 資 料 ( 印 表 示 必 須 本 校 的 指 定 格 式 ) 1 經 費 支 付 書 請 詳 細 填 寫 經 費 支 付 的 理 由 學 費 生 活 費, 並 蓋 章 2 誓 約 書 同 意 書 請 使 用 本 校 的 指 定 格 式, 並 蓋 章 3 在 職 證 明 書 由 公 司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人 在 職 年 限, 職 位, 業 務 內 容 4 存 款 證 明 ( 原 件 ) 經 費 支 付 人 名 義 下 的 外 幣 存 款 證 明 ( 需 具 有 海 外 匯 款 的 功 能 ) 5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出 生 地 的 資 料, 需 明 確 記 載 申 請 人 以 及 所 有 家 庭 成 員 的 現 住 址 及 原 籍 能 證 明 申 請 者 與 經 費 支 付 人 之 間 親 屬 關 係 的 證 明 2.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損 益 計 算 表 會 計 報 告 表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的 經 營 狀 態 的 證 明 書 2 和 日 本 公 司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證 明 書 3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介 紹 4 留 学 同 意 書 若 和 日 本 公 司 有 合 作 關 係 的 情 況, 請 出 示 和 日 本 合 作 的 合 資 契 約 書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等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所 經 營 的 內 容 的 證 明 書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簽 名, 同 意 支 付 學 費 的 證 明 書, 另 附 上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書 5 護 照 複 印 件 有 出 入 日 本 國 經 歷 的 情 況, 請 複 印 所 有 有 記 錄 的 頁 面 5

關 於 在 住 本 國 經 費 支 付 者 準 備 資 料 的 注 意 事 項 請 閱 讀 1 請 正 確 記 載 經 費 支 付 書 誓 約 書 同 意 書 的 住 址 (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家 庭 地 址 工 作 地 址 ), 請 詳 細 填 寫 到 具 體 的 門 牌 號 碼 ( 如 市 路 段 號 樓 ) 電 話 號 碼 等 2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資 料 都 必 須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 原 文 和 譯 文 請 在 不 同 紙 上 ) 同 時 在 翻 譯 文 的 右 下 角 寫 上 翻 譯 者 的 名 字 日 期 沒 有 附 上 日 文 翻 譯 的 文 件, 我 們 恕 不 受 理, 敬 請 諒 解 3 親 屬 是 指 申 請 報 名 者 的 父 母 近 親 ( 原 則 上 指 直 系 親 屬 如 叔 父 叔 母 ) 4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所 有 資 料 必 須 是 3 個 月 之 內 核 發 的 5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中, 必 須 是 由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簽 名, 塗 改 處 不 可 用 修 正 液 塗 改, 在 需 要 塗 改 處 畫 上 兩 條 橫 線, 在 塗 改 處 旁 邊 寫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或 者 蓋 章 6 需 確 認 經 費 支 付 者 是 否 有 支 付 意 願, 我 們 會 安 排 相 應 地 面 試, 敬 請 原 諒 7 一 旦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一 切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見 諒 8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的 資 料 9 上 述 資 料 中 所 提 交 的 複 印 件, 請 放 大 複 印 尺 寸, 直 到 清 晰 明 瞭 為 止 另 外 在 複 印 件 的 右 下 方 請 標 註 複 印 者 的 名 字 和 複 印 日 期 ( 年 月 日 ) 6

B: 由 在 日 本 的 親 屬 做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情 況 1 必 須 準 備 的 資 料 1 經 費 支 付 者 需 詳 細 說 明 申 請 人 和 支 付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學 費 與 生 活 費 等 全 年 所 需 的 費 用 金 額 並 加 蓋 印 章 2 誓 約 書 合 意 書 請 用 本 校 的 專 用 表 格, 並 加 蓋 印 章 3 印 章 登 錄 證 明 書 支 付 人 現 居 住 的 地 方 政 府 所 開 的 證 明 4 住 民 票 / 外 国 人 登 録 原 票 記 載 事 項 証 明 書 記 錄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的 謄 本 正 本 5 存 款 證 明 由 金 融 機 構 核 發 的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存 款 證 明 6 課 税 ( 納 税 ) 証 明 書 現 住 址 所 管 轄 內 的 市 區 等 地 方 政 府 開 出 的 課 税 証 明 書 住 民 税 納 税 証 明 書 或 者 由 税 務 署 發 行 的 納 税 証 明 書 無 論 哪 一 項 都 必 須 記 載 個 人 每 一 年 的 總 收 入 明 細 ( 課 稅 對 象 額 )( 最 近 三 年 ) 7 在 職 証 明 書 ( 右 面 中 任 意 一 項 ) 公 司 經 理 董 事 的 情 況 所 任 職 公 司 的 登 記 簿 謄 本 私 營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的 情 況 確 定 申 報 書 ( 副 本 ) 需 有 蓋 稅 務 署 印 章 正 本 確 認 後 退 還 公 司 職 員 的 情 況 在 職 証 明 書 8 經 費 支 付 理 由 書 ( 別 紙 説 明 ) 經 費 支 付 者 親 筆 寫 的 願 意 支 付 經 費 的 理 由 書 9 戸 籍 謄 本 / 親 族 関 係 書 證 明 申 請 者 和 經 費 支 付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2 根 據 經 費 支 付 人 的 情 況 所 提 交 的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1 對 外 業 務 往 來 證 明 2 其 他 附 加 資 料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者 和 申 請 者 關 係 的 證 明 與 資 料 等 3 公 司 簡 介 公 司 介 紹 如 果 經 費 支 付 者 或 其 公 司 和 海 外 有 商 務 往 來 的 情 況, 請 提 交 與 海 外 有 關 係 的 合 資 契 約 書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等 經 費 支 付 者 和 申 請 者 一 起 的 合 影 支 付 人 的 護 照 複 印 件 等 等 一 些 輔 助 說 明 的 資 料 證 明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在 的 公 司 或 所 經 營 的 公 司 的 企 業 實 況 住 在 日 本 的 人 做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情 況 請 閱 讀 1 經 費 支 付 者 的 所 有 資 料 都 必 須 是 3 個 月 之 內 發 放 的 2 經 費 支 付 者 所 記 錄 的 資 料, 都 必 須 是 經 費 支 付 者 本 人 親 筆 簽 名, 塗 改 處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在 需 要 塗 改 處 用 兩 條 橫 線 畫 上, 重 新 填 寫, 在 塗 改 處 旁 邊 註 上 自 己 然 後 在 塗 改 處 註 上 自 己 的 名 字 或 者 蓋 章 3 蓋 印 章 的 各 個 地 方 請 使 用 印 章 登 錄 證 明 書 的 印 章 蓋 4 一 旦 向 入 國 管 理 局 申 請, 所 提 交 的 一 切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敬 請 原 諒 5 我 們 不 認 可 多 位 外 國 人 同 時 做 經 費 支 付 者, 敬 請 原 諒 6 住 在 日 本 的 經 費 支 付 者, 請 務 必 到 校 走 訪 7 2002 年 3 月 日 本 國 政 府 已 修 改 出 入 國 管 理 及 難 民 認 定 法 一 部 份 條 款, 對 於 偽 造 證 件 或 者 擅 自 塗 改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的 資 料, 制 定 了 處 罰 規 定 詳 細 情 況 請 閱 覽 ( 請 參 照 第 2 頁 ) 敬 請 注 意 8 依 情 況 不 同, 也 有 可 能 要 求 提 出 其 他 輔 助 資 料 7

關 於 辦 理 入 日 本 國 前 的 手 續 根 據 入 國 管 理 局 認 定 審 查 合 格 後, 將 會 把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交 給 校 方, 本 校 確 認 相 關 學 費 已 繳 納 無 誤 後, 將 入 學 許 可 證 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交 付 給 申 請 報 名 者, 申 請 報 名 者 拿 到 之 後, 向 所 在 戶 籍 的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去 申 請 簽 證 去 日 本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申 請 簽 證 時, 不 僅 要 提 交 入 學 許 可 證 和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兩 項 資 料, 還 需 要 其 他 的 相 關 資 料, 詳 細 情 況, 請 向 當 地 相 關 部 門 諮 詢 在 留 資 格 認 定 證 明 書 發 行 以 後 只 有 3 個 月 有 效, 務 必 在 這 3 個 月 之 內 來 日 如 果 超 過 3 個 月 有 效 期 限, 之 前 所 做 的 所 有 手 續 都 將 無 效, 需 重 新 辦 理, 敬 請 注 意 如 果 來 日 延 期 的 話, 就 會 影 響 學 習, 出 勤 率 所 以 來 日 時 間 請 與 校 方 取 得 聯 繫 另 外, 來 日 之 後, 請 儘 快 聯 繫 學 校, 到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關 於 辦 理 入 日 本 國 後 的 手 續 來 日 之 後, 因 為 要 辦 理 在 留 卡 和 加 入 國 民 健 康 保 險 的 手 續, 請 一 定 要 諮 詢 學 校 學 生 以 打 工 維 持 生 活 的 情 況 基 本 上 是 不 被 許 可 的 想 打 工 的 學 生 需 得 到 入 國 管 理 局 的 資 格 許 可 證 才 能 打 工 資 格 許 可 證 是 針 對 在 學 校 出 席 良 好 的 學 生, 在 不 影 響 學 習 的 情 況 下 給 予 的 資 格 證, 未 經 許 可 就 去 打 工 的 學 生, 不 止 學 生 還 有 僱 用 學 生 的 經 營 者 根 據 法 律 將 受 到 相 應 的 處 罰 爲 了 避 免 這 種 事 情 的 發 生, 在 校 期 間, 若 想 打 工 的 學 生 需 跟 學 校 商 量 之 後 再 做 決 定 ------------------------------- 關 於 個 人 情 報 ------------------------- [ 關 於 個 人 隱 私 ] 1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專 門 學 校 對 於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情 況 只 用 於 學 生 學 習 管 理 新 開 課 程 時 的 介 紹, 不 用 於 其 他 目 的,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本 校 遵 循 個 人 情 況 保 護 法 嚴 格 管 理 2 若 不 希 望 再 介 紹 時, 請 與 下 面 電 話 聯 繫 [ 關 於 個 人 情 報 諮 詢 處 ] 管 理 部 電 話 :0120-68-3125 E-Mail:privacy@obm.ac.jp 8

諮 詢 處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專 門 學 校 日 本 語 學 科 542-0082 大 阪 府 大 阪 市 中 央 区 島 之 内 1-14-30 電 話 :06-6251-8103 Fax:06-6251-8105 海 外 電 話 :+81-6-6251-8103 Fax:+81-6-6251-8105 學 校 網 址 http://www.obm.ac.jp/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