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 了 親, 沒 想 到 張 金 哥 與 自 己 的 父 母 不 同, 十 分 節 烈, 重 視 操 守 與 品 行, 因 此 自 殺 守 備 之 子 也 跟 着 殉 情 自 殺 提 及,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卻 因 尤 三 姐 自 刎 掩 埋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退 了 親, 沒 想 到 張 金 哥 與 自 己 的 父 母 不 同, 十 分 節 烈, 重 視 操 守 與 品 行, 因 此 自 殺 守 備 之 子 也 跟 着 殉 情 自 殺 提 及,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卻 因 尤 三 姐 自 刎 掩 埋"

Transcription

1 以 小 說 紅 樓 夢 為 樣 本 王 迪 一 引 言 司 法 文 化 是 人 類 司 法 文 明 發 展 歷 史 的 重 要 積 澱, 從 根 本 上 塑 造 着 司 法 體 制 和 司 法 制 度, 甚 至 影 響 着 一 個 民 族 的 精 神 氣 質 和 社 會 進 程 當 前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司 法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不 能 脫 離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研 究 關 於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研 究 課 題 是 宏 大 的, 但 管 窺 斑 豹, 可 見 一 斑 將 這 一 宏 大 課 題 具 體 化, 是 研 究 司 法 文 化 的 一 個 可 行 路 徑 紅 樓 夢 是 一 部 反 映 中 國 封 建 社 會 的 百 科 全 書 式 的 巨 著, 不 論 是 其 原 著, 還 是 影 視 作 品, 至 今 仍 然 深 深 滲 透 於 中 國 人 的 生 活 它 既 是 街 頭 巷 尾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中 不 時 出 現 的 談 資, 也 是 中 外 學 者 研 究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的 重 要 載 體 紅 樓 夢 內 容 包 羅 萬 象, 其 中 就 包 括 司 法 及 其 文 化 的 描 寫 本 文 通 過 對 紅 樓 夢 中 司 法 文 化 的 挖 掘, 意 圖 在 眾 所 周 知 的 紅 樓 文 化 中, 以 法 律 史 人 的 視 角, 發 掘 其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的 一 面 二 紅 樓 夢 中 出 現 的 七 個 司 法 案 例 紅 樓 夢 全 書 一 百 二 十 回, 共 出 現 了 7 個 典 型 的 案 件 其 中 前 八 十 回 5 個 案 件, 後 四 十 回 2 個 案 件 為 下 文 分 析 需 要, 先 簡 要 介 紹 一 下 這 7 個 案 件 的 內 容 ( 一 ) 葫 蘆 僧 倒 判 葫 蘆 案 四 大 家 族 中 薛 家 的 大 公 子 薛 蟠 仗 勢 打 死 了 鄉 紳 之 子 馮 淵, 馮 家 人 告 了 一 年 的 狀, 沒 人 作 主, 新 任 應 天 府 知 府 賈 雨 村 到 任 以 後, 看 了 這 個 案 子 即 大 怒 要 發 海 捕 文 書 捉 拿 兇 犯, 但 當 賈 雨 村 在 門 子 葫 蘆 僧 護 官 符 的 指 點 下, 明 白 了 薛 蟠 就 是 極 富 極 貴 聯 絡 有 親 的 賈 王 史 薛 四 大 家 族 中 薛 府 的 大 公 子 時, 態 度 就 發 生 了 變 化, 賈 雨 村 最 終 胡 亂 判 了 此 案, 叫 薛 家 賠 了 點 燒 埋 銀 子 了 事 ( 二 ) 石 呆 子 的 扇 子 案 賈 赦 喜 歡 收 藏 古 扇, 有 一 個 外 號 叫 石 呆 子 的 人, 家 裏 面 有 二 十 把 古 扇, 扇 骨 是 名 貴 竹 子 製 成, 扇 面 都 是 古 人 的 寫 畫 真 跡, 乃 稀 世 珍 品 賈 赦 得 知 後, 不 惜 代 價 拿 出 五 百 兩 銀 子 買, 但 石 呆 子 稱 一 千 兩 銀 子 一 把 我 都 不 賣, 除 非 要 我 的 命 賈 璉 因 為 買 不 到 扇 子 被 賈 赦 痛 打, 結 果 賈 雨 村 主 動 幫 忙, 他 聽 說 賈 赦 喜 歡 這 個 東 西, 石 呆 子 死 活 不 賣, 就 誣 賴 石 呆 子 拖 欠 官 銀, 拿 他 到 衙 門 裏 去, 說 所 欠 官 銀 變 賣 家 產 賠 補, 把 扇 子 抄 了 來 做 了 官 價, 按 官 價 賣 給 了 賈 赦 ( 三 ) 冷 子 興 案 古 董 商 人 冷 子 興, 有 一 次 酒 後 跟 別 人 拌 了 幾 句 嘴, 結 果 讓 人 給 告 到 衙 門 裏 去 了, 告 他 來 歷 不 明, 從 文 字 上 看, 有 可 能 是 指 他 的 古 董, 所 以 衙 門 就 判 將 冷 子 興 遞 解 還 鄉, 即 押 回 原 籍 最 終 冷 子 興 的 丈 母 娘, 即 賈 府 的 僕 人 裏 比 較 有 臉 面 的 周 瑞 家 的 求 王 熙 鳳 了 結 了 此 案 ( 四 ) 張 金 哥 退 婚 案 長 安 縣 張 財 主 有 個 女 兒 叫 張 金 哥, 本 已 許 配 給 了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之 子, 訂 了 婚, 不 想 進 香 時 遇 上 了 長 安 府 府 太 爺 的 小 舅 子 李 衙 內, 李 衙 內 一 眼 看 上 了 要 娶 張 金 哥 此 時, 李 家 定 要 娶 親, 守 備 家 偏 不 許 退 定 禮, 張 家 正 兩 處 為 難, 不 想 守 備 家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上 門 來 作 踐 辱 駡, 說 一 個 女 兒 許 了 兩 家, 而 且 他 還 打 官 司, 張 家 急 了 就 派 人 到 京 城 來 找 門 路, 賭 氣 偏 要 退 親 最 後 託 鐵 檻 寺 的 姑 子 輾 轉 找 到 王 熙 鳳, 送 了 三 千 兩 銀 子, 王 熙 鳳 憑 家 族 的 權 勢 和 人 情 關 係 網 迫 使 守 備 中 國 政 法 大 學 法 學 院 博 士 研 究

2 退 了 親, 沒 想 到 張 金 哥 與 自 己 的 父 母 不 同, 十 分 節 烈, 重 視 操 守 與 品 行, 因 此 自 殺 守 備 之 子 也 跟 着 殉 情 自 殺 提 及,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卻 因 尤 三 姐 自 刎 掩 埋 未 報 官, 而 革 去 世 職, 派 往 海 疆 效 力 贖 罪 ( 五 ) 王 熙 鳳 因 妒 忌 唆 使 張 華 告 狀 案 王 熙 鳳 為 整 治 賈 璉 偷 娶 尤 二 姐 一 事, 唆 使 尤 二 姐 原 來 許 配 之 人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告 賈 璉 在 國 孝 家 孝 之 中, 背 旨 瞞 親, 強 逼 退 親, 停 妻 再 娶 並 將 賈 珍 等 牽 涉 其 中 都 察 院 既 受 了 王 熙 鳳 的 人 情 和 三 百 兩 銀 子, 也 受 了 賈 珍 賈 璉 的 情 即 賈 家 的 情 和 兩 百 兩 銀 子, 於 是, 關 於 此 案 都 察 院 便 有 了 前 後 不 同 的 說 法 : 先 是 只 說 張 華, 因 拖 欠 賈 家 銀 兩, 枉 捏 虛 詞, 誣 賴 良 人 張 華 再 告, 又 說 張 華 無 賴, 以 窮 訛 詐 不 收 狀 子, 還 打 了 一 頓 再 告 便 成 了 張 華 所 欠 賈 宅 之 銀, 令 其 限 內 按 數 交 還 ; 其 所 定 之 親, 仍 令 其 有 力 時 娶 回 最 終, 張 華 也 沒 有 還 判 詞 中 說 的 賈 宅 之 銀, 因 為 本 就 未 欠 ; 也 未 娶 回 所 定 之 親, 因 為 賈 蓉 賈 珍 覺 得 這 不 成 體 統, 加 之 尤 二 姐 與 尤 氏 在 賈 母 面 前 聲 明 確 實 是 退 了 婚 的, 賈 母 認 為 是 刁 民 難 惹 叫 鳳 姐 去 料 理 王 熙 鳳 也 認 為 還 是 把 尤 二 姐 留 在 身 邊 看 住 比 較 安 全, 可 是 又 怕 張 華 說 出 去, 因 此 派 家 人 旺 兒 去 把 張 華 滅 口, 旺 兒 不 敢 殺 人, 只 叫 張 華 父 子 回 了 老 家, 出 去 躲 了 一 陣 子, 說 事 情 辦 好 了 但 是 對 於 上 訴 中 最 嚴 重 的 罪, 即 賈 璉 觸 犯 的 國 孝 家 孝 之 中, 背 旨 娶 親, 都 察 院 卻 不 了 了 之, 未 曾 提 及 ( 六 ) 薛 蟠 打 死 張 三 案 薛 蟠 帶 着 戲 子 蔣 玉 函 到 飯 館 裏 喝 酒, 在 飯 館 裏 打 死 了 當 槽 兒 張 三, 被 告 至 縣 一 級 衙 門, 先 是 斷 為 鬥 殺, 薛 家 花 了 幾 千 兩 銀 子 後 知 縣 把 鬥 殺 改 成 了 誤 殺 ; 該 案 件 後 又 轉 審 至 府, 又 轉 審 至 道, 起 初 道 裏 不 僅 駁 回 了 判 決, 而 且 要 親 自 提 審 薛 蟠, 但 在 給 道 爺 打 點 了 銀 子 後, 道 爺 就 定 了 誤 殺 的 判 決 ; 最 後 案 件 轉 至 刑 部, 才 最 終 定 為 鬥 殺 ( 七 )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關 於 抄 家 一 案 的 緣 由 紅 學 研 究 者 有 很 多 推 測, 紅 樓 夢 中 明 提 的 僅 僅 是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而 辦 案 的 過 程 中 又 多 了 賈 赦 縱 兒 聚 賭 一 款, 賈 璉 重 利 盤 剝 ( 因 此 被 革 去 職 銜 ) 一 款, 賈 珍 引 誘 世 家 子 弟 賭 博 並 強 佔 良 民 妻 女 為 妾 不 從 逼 死 兩 款 最 終 判 決 時 則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查 證 不 實, 又 多 了 強 索 石 呆 子 古 扇 一 款, 終 因 後 者 被 發 往 台 站 效 力 ; 賈 珍 引 誘 世 家 子 弟 賭 博 一 款 未 三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特 點 ( 一 ) 行 政 與 司 法 不 分, 司 法 官 員 缺 乏 專 業 素 養 紅 樓 夢 的 這 幾 個 案 例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司 法 官 員 是 賈 雨 村, 他 在 處 理 葫 蘆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的 過 程 中 表 現 出 自 身 法 律 素 養 的 極 其 缺 乏 1. 缺 乏 必 要 的 法 律 知 識 在 葫 蘆 案 中, 薛 蟠 打 死 了 人 命, 理 當 受 到 處 罰, 但 在 賈 雨 村 知 道 了 薛 蟠 的 身 份 後, 一 方 面 懼 於 四 大 家 族 勢 力 強 大, 一 方 面 因 其 任 應 天 府 是 受 了 賈 政 的 恩 惠, 在 這 權 勢 和 人 情 的 影 響 下, 賈 雨 村 最 終 選 擇 為 殺 人 犯 薛 蟠 開 脫 罪 責, 但 可 笑 的 是 賈 雨 村 做 為 司 法 官 員 制 造 冤 案 都 不 是 按 法 律 自 圓 其 說, 最 終 是 胡 亂 判 斷 了 此 案 2. 重 人 情 輕 法 理, 循 情 屈 法 在 紅 樓 夢 書 中 以 賈 雨 村 為 代 表 的 司 法 官 員 都 將 恩 情 權 勢 金 錢 這 些 因 素 凌 駕 在 法 律 之 上, 在 葫 蘆 僧 亂 判 葫 蘆 案 裏, 賈 雨 村 受 權 勢 和 人 情 等 影 響, 制 造 了 冤 案, 結 案 後 還 作 書 信 兩 封, 給 與 薛 家 有 非 常 關 係 的 賈 家 賈 政 和 王 家 王 子 騰, 說 令 甥 之 事 已 完, 不 必 過 慮 以 邀 功 取 寵, 司 法 公 正 成 了 權 勢 和 人 情 的 犧 牲 品 ; 在 石 呆 子 案 中, 司 法 官 員 賈 雨 村 更 是 主 動 犧 牲 司 法 公 正 去 巴 結 權 貴, 古 扇 的 爭 端 本 來 是 發 生 在 賈 赦 與 石 呆 子 之 間, 賈 赦 沒 有 告 他, 糾 紛 沒 有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應 該 就 不 會 牽 涉 到 司 法 問 題, 但 原 告 出 現 了, 就 是 賈 雨 村, 他 既 是 審 判 官, 又 扮 演 了 原 告 的 角 色, 他 通 過 誣 賴 石 呆 子 拖 欠 官 銀, 奪 來 古 扇, 藉 以 巴 結 權 勢 人 物 賈 赦 等 在 王 熙 鳳 涉 足 的 案 件 之 中, 法 官 員 無 一 不 是 受 權 勢 人 情 及 金 錢 影 響 而 枉 法 亂 判 的 王 熙 風 是 四 大 家 族 中 王 家 的 女 兒 賈 家 的 媳 婦, 所 以 她 在 處 理 對 外 利 害 關 係 時, 可 以 利 用 這 兩 家 甚 至 連 帶 其 他 兩 家 的 權 勢 和 人 情, 當 然 還 包 括 手 中 可 以 調 動 的 財 力 比 如 在 張 金 哥 退 婚 一 案 中, 表 面 上 看 是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家 告 張 財 主, 其 實 是 長 安 府 知 府 與 原 任 長 安 守 備 之 爭, 這 個 案 件 的 出 現 相 持 表 明 這 兩 位 官 員 的 勢 力 在 曹 雪 芹 設 定 的 年 代 是 相 當 的, 此 時 想 通 過 非 常 途 徑 贏 得 這 場 官 司 的 一 方 張 財 主 就 託 尼 姑 靜 虛 找 到 了 能 調 動 更 高 權 力 人 物 節 度 使 雲 光 的 賈 家, 果 真, 在 張 財 主 花 三 千 兩 銀 子 買 通 王 熙 風 進 行 一 番 運 作 後,

3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備 就 退 了 親, 張 家 贏 了 這 場 官 司 這 個 案 件 是 權 與 權 的 鬥 法, 當 兩 方 勢 均 力 敵 時, 法 律 似 乎 會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但 當 出 現 了 一 個 權 勢 更 強 的 節 度 使 時, 法 律 馬 上 屈 從 於 權 力 而 銀 子 起 了 一 個 重 要 的 催 化 劑 的 作 用, 它 幫 助 一 方 調 動 了 足 以 使 法 律 失 去 效 力 的 權 力 在 這 個 案 件 中, 金 錢 人 情 和 權 力 都 起 到 了 至 關 重 要 的 作 用 另 外 王 熙 鳳 因 嫉 妒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一 案 中, 純 粹 是 王 熙 鳳 自 編 自 導 自 演 的, 她 挑 起 場 官 司 純 粹 只 是 為 了 借 他 一 鬧, 大 家 沒 臉, 這 個 他 表 面 上 看 是 張 華, 實 際 上 借 的 是 都 察 院, 堂 堂 國 家 最 高 監 察 機 關 在 受 了 利 害 雙 方 王 熙 風 和 賈 珍 賈 璉 的 銀 子 和 人 情 之 後 態 度 左 右 搖 擺 不 定, 將 嚴 肅 的 司 法 過 程 演 成 了 一 場 鬧 劇 1 審 理 這 些 案 件 的 司 法 官 員 都 不 具 有 良 好 的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不 能 維 護 司 法 公 正 ( 二 ) 司 法 重 實 體 輕 程 序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是 一 個 典 型 的 輕 視 司 法 程 序 的 案 件 第 一 百 零 五 回, 司 法 官 員 到 賈 府 抄 家 並 宣 旨 日 :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依 勢 凌 弱, 辜 負 朕 恩, 有 忝 祖 德 着 革 去 世 職 可 見, 寧 國 府 被 抄 是 因 為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而 交 通 外 官 在 正 式 律 文 中 屬 奸 黨 罪 大 清 律 奸 黨 條 規 定 : 若 在 朝 官 員 交 結 朋 黨 紊 亂 朝 政 者, 皆 斬, 妻 子 為 奴, 財 產 入 官 欽 定 吏 部 則 例 也 規 定 : 凡 內 外 官 員, 除 系 至 親 好 友 世 誼 鄉 情 彼 此 來 往, 無 庸 禁 絕 外, 如 外 官 赴 任 時 謁 見 在 京 各 官, 或 至 任 所 差 人 來 往 交 結 者, 革 職 其 在 京 各 官 與 之 接 見 及 差 人 至 外 官 任 所 往 來 者, 亦 革 職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被 革 世 職 和 查 抄 家 產, 至 少 從 實 體 上 看 是 符 合 大 清 律 欽 定 吏 部 則 例 的 規 定 的 可 是 賈 赦 在 得 到 這 一 判 決 前 並 沒 有 得 知 任 何 自 己 被 告 的 資 訊, 也 沒 有 受 到 訊 問, 更 沒 有 受 到 審 判, 而 是 在 被 抄 家 革 職 後 才 有 了 嚴 鞫 賈 赦 那 麼 是 不 是 至 少 司 法 機 關 在 作 出 以 上 判 決 前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呢? 顯 然 也 沒 有 第 一 百 零 七 回 最 終 宣 判 時, 公 佈 的 最 終 審 查 結 果 是 對 於 交 通 外 官 一 款, 該 禦 史 亦 不 能 指 實 也 就 是 說 第 一 百 零 五 回 賈 赦 接 到 抄 家 革 去 世 職 這 一 判 決 時, 這 一 交 通 外 官 的 大 案 還 沒 有 經 過 任 何 偵 察 取 證 審 訊 過 程, 即 這 是 一 個 沒 有 當 事 人 口 供, 也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更 沒 有 公 開 審 理, 司 法 機 關 就 作 出 了 判 決 的 案 件 可 以 看 出 中 國 古 代 對 司 法 程 序 的 輕 視 ( 三 ) 民 眾 沒 有 尋 求 司 法 途 徑 維 權 的 意 識 紅 樓 夢 中 各 案 件 的 利 益 相 關 人 對 權 利 的 維 護 多 採 取 消 極 態 度 具 體 體 現 在 兩 個 方 面, 一 是 民 眾 對 枉 法 判 決 的 屈 從, 紅 樓 夢 中 的 葫 蘆 案 石 呆 子 案 張 金 哥 案 都 是 典 型 的 冤 案, 但 除 了 葫 蘆 案 中 死 者 馮 淵 的 家 人 在 此 次 審 理 之 前 已 經 告 了 一 年 的 狀 之 外, 其 他 幾 個 案 件 中 的 蒙 冤 者 都 是 在 一 審 以 後 屈 從 枉 法 的 判 決, 沒 有 再 提 起 上 訴, 即 使 是 葫 蘆 案 的 當 事 人 也 是 訴 到 應 天 府 為 止, 接 受 了 知 府 賈 雨 村 的 枉 法 判 決 可 見 這 種 主 動 放 棄 上 訴 權 的 現 象 是 很 普 遍 的 二 是 民 眾 輕 視 司 法 權 威, 只 想 通 過 金 錢 權 力 等 非 法 方 式 維 權 社 會 的 下 層 民 眾 沒 有 顯 示 出 對 司 法 權 威 的 尊 重, 葫 蘆 案 中 的 門 子 冷 子 興 案 中 周 瑞 家 的 張 金 哥 案 中 的 淨 虛 老 尼, 都 是 那 個 社 會 的 下 層 民 眾, 當 他 們 遭 遇 這 些 案 件 時, 首 先 想 到 的 便 是 怎 樣 屈 從 於 權 勢 或 者 利 用 權 勢 金 錢 等 非 法 方 式 去 解 決, 如 門 子 唆 使 賈 雨 村 枉 法 亂 判 以 免 得 罪 四 大 家 族 而 不 是 想 着 怎 麼 利 用 法 律 和 司 法 過 程 來 維 護 當 事 人 的 利 益 而 處 於 上 流 社 會 的 王 熙 鳳 更 是 如 此, 在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中, 表 現 出 對 司 法 權 威 的 極 度 蔑 視, 將 司 法 過 程 視 同 兒 戲 ; 在 其 他 幾 個 她 參 與 的 案 件 當 中, 無 一 不 是 利 用 金 錢 權 勢 人 情 為 人 為 己 維 權 的, 對 權 利 維 護 途 徑 普 遍 採 用 消 極 方 式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的 原 因 也 和 封 建 專 制 的 等 級 身 份 制 度 和 宗 法 倫 理 制 度 有 關 封 建 立 法 以 維 護 專 制 王 朝 統 治 為 要 務, 因 此 將 戶 婚 田 土 之 類 的 訴 訟 看 成 是 民 間 細 故, 極 為 輕 視, 由 維 護 中 國 基 層 社 會 秩 序 的 家 族 法 規 去 調 整, 而 中 國 儒 家 傳 統 思 想 的 無 訟 觀 念 和 重 義 務 輕 權 利 的 觀 念, 又 要 求 人 們 面 對 爭 端 時 盡 量 家 族 內 部 調 解, 和 息, 盡 量 不 要 爭 訟, 而 且 中 國 古 代 衙 門 司 法 成 本 高, 又 很 腐 敗, 訴 訟 成 本 也 是 普 通 百 姓 難 以 承 受 的, 因 此 他 們 都 將 公 門 官 府 視 為 洪 水 猛 獸, 輕 易 不 敢 碰 觸, 遇 到 民 事 爭 端 也 只 想 由 家 族 內 部 調 處 解 決, 如 果 被 權 勢 欺 負 也 要 容 忍, 沒 有 個 體 權 利 意 識, 甚 至 也 想 借 用 金 錢 權 勢 等 途 徑 去 解 決 問 題, 沒 有 良 好 的 法 律 意 識 也 和 中 國 古 代 沒 有 為 民 眾 建 立 完 善 的 司 法 維 權 途 徑 有 關 ( 四 ) 司 法 腐 敗, 監 督 失 效 紅 樓 夢 七 個 典 型 案 件 中, 不 僅 普 遍 出 現 了 司 法 官 員 腐 敗 枉 法 的 現 象, 而 且 這 些 案 件 中 的 腐 敗 枉 法 現 象 很 少 有 得 到 監 督 而 得 以 糾 正 的 賈 雨 村 亂 判 的 葫 蘆 僧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不 僅 在 判 決 後 沒 有 出 現 司 法 監 督, 即 使 在 他 本 人 被 人 參 了 婪 索 屬 員 而 被 治 罪 的 情 況 下, 也 沒 有 得 到 糾 正 在 葫 蘆 案 中 打 死 馮 淵 的 薛 蟠 沒 有 因 此 事 而 被 追 查 誣 陷 石 呆 子 的 賈 雨 村 自 己 也 沒 有 因 此 事 而 加 罪 另 外 其 他 幾 個 如 冷 子 興 案 張

4 哥 案 王 熙 風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也 是 直 到 紅 樓 夢 結 局 了, 也 未 曾 有 司 法 監 督 介 入, 更 不 用 說 糾 正 了 而 即 使 是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這 一 監 察 禦 史 直 接 參 與 的 案 件, 最 終 也 是 在 皇 權 的 干 涉 下, 對 賈 家 罪 行 的 處 罰 一 一 被 免 去, 使 司 法 監 督 以 失 去 效 力 告 終 四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特 點 溯 因 ( 一 ) 重 德 禮 輕 刑 罰 的 傳 統 儒 學 文 化 觀 紅 樓 夢 中 以 賈 雨 村 為 代 表 的 司 法 官 員, 缺 乏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也 沒 有 法 治 的 信 念 這 一 現 象 的 形 成 不 是 單 方 面 的 某 一 制 度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儒 家 治 國 思 想 造 就 的 重 德 輕 刑 的 文 化 環 境, 及 在 之 影 響 下 建 立 的 各 種 制 度, 如 司 法 官 員 選 任 制 度, 及 司 法 依 附 於 行 政 的 權 力 結 構 方 式 等 都 沒 有 產 生 對 司 法 官 員 專 業 法 律 素 養 的 要 求, 對 司 法 官 員 法 律 素 養 的 形 成 產 生 了 消 極 影 響 漢 代 在 初 期 通 過 採 納 無 為 而 治 清 淨 無 為 的 黃 老 學 說 恢 復 國 力 之 後, 適 應 封 建 大 一 統 和 皇 權 專 制 的 儒 家 思 想 遂 被 漢 武 帝 採 納, 思 想 上, 實 行 罷 黜 百 家, 獨 尊 儒 術 的 政 策 : 治 國 方 略 上 採 納 德 主 刑 輔 大 德 小 刑 的 德 治 思 想 從 此 以 後, 儒 學 在 中 國 整 個 封 建 時 代 裏 都 佔 據 不 可 撼 動 的 統 治 地 位, 成 為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深 深 影 響 並 主 導 了 中 國 文 化 的 發 展 歷 程 儒 家 思 想 博 大 精 深, 有 其 產 生 發 展 沿 革 的 過 程, 但 在 刑 與 德 的 關 係 上, 一 貫 主 張 重 德 而 輕 刑, 大 德 小 刑, 體 現 在 治 國 方 略 上, 提 倡 德 教 優 先, 德 主 刑 輔 儒 家 創 始 人 孔 子 在 論 語 為 政 中 提 出 了 為 政 以 德 的 德 治 思 想, 他 認 為 道 之 以 政, 齊 之 以 刑, 民 免 而 無 恥 道 之 以 德, 齊 之 以 刑, 有 恥 且 格 孔 子 認 為 在 治 理 方 略 上, 認 為 道 德 遠 遠 優 越 於 法 律, 漢 代 大 儒 董 仲 舒 繼 承 和 強 化 這 一 觀 點 自 此 以 後, 德 教 優 先 刑 法 輔 助 成 為 歷 代 封 建 王 朝 最 基 本 的 治 國 方 略, 在 中 國 法 制 史 上, 唐 律 集 封 建 法 律 之 大 成, 居 於 承 前 啟 後 的 重 要 地 位, 而 在 盛 唐 制 定 的 唐 律 疏 義 的 法 律 思 想 也 是 一 準 乎 禮 儒 家 思 想 作 為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其 主 張 作 為 歷 代 封 建 君 主 的 治 國 方 略, 影 響 了 整 個 封 建 時 代 的 文 化 環 境, 對 法 律 文 化 的 影 響 尤 為 深 遠, 涉 及 法 律 運 行 的 各 個 階 段 在 立 法 上, 各 朝 代 引 禮 入 法, 漢 代 設 立 了 恤 刑 親 親 得 相 首 匿 等 制 度, 隋 唐 將 不 孝 內 亂 等 納 入 不 赦 的 十 惡 罪, 嚴 加 懲 罰, 將 道 德 定 為 法 律 標 準 ; 在 司 法 上, 最 為 典 型 的 是 董 仲 舒 確 立 的 春 秋 決 獄, 原 心 論 罪 的 審 判 制 度, 將 儒 家 思 想 做 為 斷 獄 的 指 導 思 想 這 種 重 德 輕 刑, 對 法 律 地 位 定 位 不 夠 高 的 治 國 觀 念 對 司 法 的 影 響 遠 不 止 於 審 判 原 則 的 非 法 律 化, 其 他 如 司 法 官 員 本 身 對 法 律 的 重 視 度, 國 家 對 司 法 官 員 知 識 結 構 素 養 的 要 求, 國 家 對 司 法 機 構 司 法 官 員 選 拔 制 度 的 設 置 無 一 不 是 深 受 這 一 思 想 的 影 響, 這 些 受 影 響 的 因 素 又 反 過 來 強 調 這 一 治 國 思 想, 使 重 德 輕 刑 的 思 想 得 以 進 一 步 強 化 ; 影 響 更 加 深 遠, 營 造 出 一 個 重 德 輕 刑 的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這 種 重 德 輕 刑 的 文 化 環 境 導 致 了 司 法 官 員 無 法 形 成 專 業 的 法 律 素 養 1. 司 法 官 員 選 任 制 度 忽 視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的 要 求 科 舉 取 仕 和 舉 薦 制 度 是 中 國 國 古 代 兩 種 最 重 要 的 選 官 制 度, 而 科 舉 取 得 任 職 資 格 的 仕 子 又 要 銓 選 才 能 獲 得 任 官 的 機 會 但 是 這 三 種 制 度 都 不 重 視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因 此 無 助 於 法 律 素 養 的 形 成 中 國 古 代 行 政 與 司 法 不 分, 行 政 長 官 兼 理 司 法, 所 以 通 常 情 況 下, 司 法 官 員 的 選 拔 任 用 就 包 括 在 一 般 官 員 的 選 拔 任 用 中 儒 家 思 想 正 是 通 過 這 一 官 員 選 拔 制 度 間 接 影 響 司 法 官 員 素 養 的 紅 樓 夢 中 的 賈 雨 村 就 是 這 樣 一 個 通 過 科 舉 考 試 取 得 任 官 資 格, 已 中 進 士, 選 入 外 班, 今 已 升 了 本 府 知 府, 兼 行 政 與 司 法 於 一 身 的 官 員 因 為 儒 家 思 想 的 統 治 地 位, 使 得 儒 家 經 典 一 直 是 考 試 內 容 的 主 流, 特 別 是 元 明 清 限 定 了 只 能 從 儒 家 經 典 四 書 五 經 中 出 題 2 由 於 科 舉 考 試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儒 家 經 典, 有 些 朝 代 幾 乎 與 法 律 無 關, 這 使 得 司 法 官 員 在 上 任 時 缺 少 專 業 的 法 律 知 識 ; 再 加 上 上 任 後 身 兼 行 政 與 司 法 多 職, 而 法 律 本 身 又 相 當 煩 雜, 也 就 難 以 在 上 任 後 對 法 律 知 識 進 行 專 門 的 研 究 司 法 官 員 缺 少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識, 嚴 重 影 響 了 司 法 的 順 利 進 行 舉 薦 銓 選 制 度 具 體 要 求 各 朝 各 有 不 同, 但 最 重 要 的 標 準 是 德 察 舉 征 辟 是 漢 朝 主 要 的 官 員 薦 舉 制 度, 其 中 察 舉 中 最 重 要 的 常 科 是 孝 廉, 最 重 要 的 特 科 是 賢 良 方 正 孝 廉, 是 孝 順 和 廉 潔 的 意 思 賢 良 方 正, 意 指 是 指 為 人 品 性 賢 良, 行 為 端 正, 要 求 除 能 直 言 極 諫 之 外, 摯 還 須 具 備 四 行 四 科, 四 行 即 質 樸 敦 厚 遜 讓 仁 義 ; 四 科 中 第 一 個 就 規 定 必 須 德 行 高 妙, 志 節 清 白 唐 代 通 過 科 舉 考 試 的 仕 子 還 必 須 經 過 吏 部 銓 選 才 能 任 官, 可 見 儒 家 所 提 倡 的 德 行 是 其 歷 代 舉 薦 銓 選 要 求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而 且 在 實 踐 中 即 使 這 個 德 行 的 標 準 也 未 能 得 到 很 好 的 執 行, 雖 然 也 舉 薦 了 一 些 賢 士, 但 更 多 的 舉 薦 者 是 利 用 這 一 特 權 謀 圖 私 利, 收 受 賄 賂, 提 拔 親 信 在 紅 樓 夢 中 被 革 職 後 的 賈 雨 村 再 次 上 任 當 官 既 沒 有 被 要 求 法 律 知 識 的 修 養, 也 不 是

5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藉 自 己 的 德 行, 而 是 憑 藉 是 與 賈 家 的 人 情 關 係 賈 政 見 雨 村 相 貌 魁 梧, 言 語 不 俗 況 又 係 妹 丈 之 書 就 舉 薦 了 他 其 上 任 握 權 後 也 就 以 枉 法 亂 判 葫 蘆 案 和 石 呆 子 案 來 回 報 舉 薦 方 賈 家 2. 司 法 依 附 於 行 政, 不 能 產 生 司 法 道 德 要 求 傳 統 的 政 府 結 構 按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為 兩 個 層 次, 在 中 央 設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機 關, 如 大 理 寺 刑 部 都 察 院 或 禦 史 台 等 但 是 這 些 機 關 卻 共 同 由 最 高 權 力 所 有 人 皇 帝 控 制, 皇 帝 行 使 最 高 司 法 權 而 與 百 姓 關 係 最 為 密 切 的 州 縣 衙 門 等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的 基 層 官 員 則 集 行 政 司 法 等 各 種 權 力 於 一 身 這 樣, 一 方 面,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立 使 得 整 個 古 代 社 會 都 沒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職 業 雖 然 刑 名 幕 友 是 一 種 司 法 職 業, 但 是 他 沒 有 實 際 的 司 法 審 判 權, 而 是 在 官 員 之 下, 幫 助 其 司 法 判 案 而 已 司 法 只 是 行 政 官 員 應 有 的 一 種 職 責, 行 政 官 員 兼 理 司 法, 他 們 審 理 案 件 只 是 履 行 行 政 職 能, 治 理 所 轄 百 姓 之 一 種 手 段, 因 而 既 不 存 在 專 門 化 的 司 法 系 統, 也 沒 有 職 業 化 的 司 法 隊 伍 另 一 方 面, 在 職 業 道 德 考 察 方 面 也 無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要 求, 只 有 行 政 官 員 職 業 道 德 或 綜 合 職 業 道 德 因 為 司 法 涵 蓋 在 行 政 職 能 當 中, 沒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官 員 階 層, 國 家 不 可 能 產 生 對 司 法 官 員 專 門 的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要 求 ( 二 ) 注 重 實 體 法 律, 輕 視 法 律 程 序 的 觀 念 中 國 古 代 實 體 法, 特 別 是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很 發 達 但 是 程 序 法 卻 極 不 發 達, 沒 有 專 門 的 程 序 法 典, 成 就 最 輝 煌 的 唐 律 疏 義 也 無 訴 訟 的 專 門 規 定, 只 在 大 元 通 制 中 才 見 訴 訟 名 篇 這 也 使 得 人 們 缺 少 程 序 意 識 其 深 層 次 原 因 主 要 也 有 兩 個, 一 是 因 為 整 個 社 會 對 法 律 和 訴 訟 存 在 偏 見 中 國 古 代 文 化 的 主 流 儒 家 崇 尚 的 是 以 德 治 國, 即 以 德 去 刑 ; 法 家 追 求 的 是 以 刑 去 刑 ; 道 家 強 調 的 是 無 為 而 治 總 之, 整 個 社 會 考 慮 的 是 如 何 在 統 治 中 廢 除 或 棄 用 法 律, 而 不 是 如 何 完 善 法 律 這 樣 的 法 律 觀, 具 體 反 映 到 訴 訟 上 就 是 普 遍 的 厭 訟 和 畏 訟 心 態 二 是 司 法 官 員 普 遍 缺 乏 法 律 修 養 和 職 業 道 德 由 於 中 國 古 代 法 律 以 儒 家 思 想 為 指 導, 禮 法 合 一, 一 般 讀 書 人 對 於 實 體 法 法 律 精 神 易 於 掌 握, 但 掌 握 煩 瑣 的 程 序 就 比 較 難 了 歷 代 法 律 中 對 法 官 責 任 的 要 求 基 本 上 都 是 實 體 方 面 的, 皇 帝 對 那 些 實 體 方 面 有 差 錯 的 官 吏 給 予 懲 罰, 很 少 有 程 序 方 面 的 要 求 3 ( 三 ) 宗 法 倫 理 思 想 重 義 務 輕 權 利 1. 義 務 本 位 觀 導 致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使 利 益 相 關 人 接 受 枉 法 判 決, 放 棄 上 訴 權 中 國 法 律 文 化 傳 統 是 義 務 本 位 的, 重 義 務 的 履 行, 缺 乏 對 權 利 的 關 懷 這 在 中 國 傳 統 法 律 體 系 中 得 以 充 分 體 現, 傳 統 法 律 體 系 一 大 顯 著 特 點 是 民 刑 不 分 諸 法 合 體 以 刑 為 主, 最 發 達 的 是 刑 法, 其 次 為 行 政 法, 而 這 些 刑 法 和 行 政 法 規 範 的 是 臣 民 的 義 務 和 法 律 責 任, 注 重 的 是 法 律 維 護 專 制 統 治, 鎮 壓 民 眾 反 抗 的 功 能 ; 而 作 為 規 範 臣 民 權 利 的 民 商 法 則 極 不 發 達, 並 淹 沒 在 刑 事 法 律 之 中 這 樣 的 義 務 本 位 觀 造 成 兩 方 面 的 負 面 影 響 : 一 是 無 法 激 起 個 體 守 法 和 維 護 法 律 的 主 動 意 願, 從 而 使 制 定 的 法 律 得 不 到 很 好 的 實 施 二 是 因 為 權 利 和 義 務 的 相 對 性, 必 然 導 致 權 利 意 識 缺 位 而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必 然 導 致 當 民 眾 在 自 身 利 益 受 到 侵 犯 時, 不 可 能 出 於 認 定 自 己 擁 有 維 護 合 法 利 益 的 權 利 而 採 用 合 法 手 段 去 維 權 2. 權 利 意 識 的 缺 乏 及 與 之 相 因 而 生 的 權 力 本 位 觀 導 致 紅 樓 夢 中 的 案 件 利 益 相 關 人 非 法 維 權, 最 終 導 致 法 律 地 位 低 下 冷 子 興 案 中 周 瑞 家 的 張 金 哥 案 中 的 淨 虛 老 尼 通 過 求 助 權 勢 的 代 表 王 熙 風 來 解 決 問 題 因 為 維 護 自 身 利 益 是 人 的 當 然 需 求, 當 意 識 不 到 可 以 通 過 自 身 擁 有 的 權 利 來 合 法 維 護 或 即 使 這 樣 操 作 了 也 無 法 奏 效 時, 必 然 轉 而 求 助 於 其 他 途 徑, 當 時 的 社 會 環 境 也 的 確 提 供 了 這 樣 一 種 方 式, 即 尋 求 權 力 的 庇 護 這 種 非 法 維 權 方 式 的 產 生 源 於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中 存 在 的 與 義 務 本 位 觀 相 輔 相 成 的 權 力 觀 念 ( 四 ) 司 法 監 督 乏 力 紅 樓 夢 普 遍 出 現 了 司 法 官 員 腐 敗 枉 法 的 現 象, 而 且 這 些 案 件 中 的 腐 敗 枉 法 現 象 很 少 有 得 到 監 督 而 得 以 糾 正 的 而 考 查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監 督 史, 就 會 發 現 幾 個 明 顯 的 特 點 4 第 一, 為 了 保 證 皇 權 的 專 制 統 治, 各 朝 統 治 者 都 非 常 注 重 對 司 法 的 監 督, 監 督 機 構 發 達, 並 由 皇 權 直 接 領 導 這 些 機 構, 這 一 點 在 紅 樓 夢 中 也 有 體 現, 當 時 並 非 沒 有 司 法 監 察 機 關, 在 王 熙 鳳 唆 使 張 華 去 都 察 院 狀 告 賈 璉 案 中, 審 案 的 就 是 都 察 院, 寧 國 府 抄 家 案 也 使 通 過 禦 史 參 賈 赦 交 通 外 官 引 起 的, 同 時 為 了 使 這 些 機 構 的 職 能 得 到 實 現, 各 朝 還 有 關 於 監 督 制 度 的 立 法 第 二, 儘 管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發 達, 也 有 立 法 保 障, 但 是 取 得 實 效 有 限, 各 朝 官 吏 腐 敗 卻 久 禁 不 治, 貪

6 歷 代 有 之, 尤 其 到 王 朝 末 期, 幾 乎 無 官 不 貪, 無 吏 不 污, 就 如 紅 樓 夢 中 的 賈 雨 村 之 流, 普 遍 的 腐 敗 枉 法 卻 難 以 得 到 監 督, 關 於 抄 家 案 中 的 犯 罪 行 為 的 懲 罰 最 終 也 失 效 究 其 原 因, 總 的 來 說 是 源 自 它 建 立 的 基 礎 封 建 制 度 本 身 的 局 限 性, 如 皇 權 至 上 特 權 制 度 等 ; 具 體 原 因 是 : 首 先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沒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使 得 監 督 制 度 效 力 極 不 穩 定, 最 終 失 去 作 用 ; 其 次 由 上 而 下 的 單 向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的 效 力 作 用 範 圍 小 中 國 古 代 的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設 置 是 多 層 次 的, 包 括 主 施 監 察 的 禦 史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察 ; 上 級 審 判 機 關 對 下 級 審 判 機 關 的 司 法 監 督, 即 從 司 法 系 統 內 部 進 行 監 督 ; 及 中 樞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督, 包 括 來 自 中 央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和 中 央 最 高 決 議 機 構 對 司 法 的 監 察 其 中 機 構 的 設 置 尤 以 禦 史 制 度 最 為 嚴 密 禦 史 制 度 是 中 國 古 代 主 要 的 監 督 制 度 禦 史 的 監 察 範 圍 主 要 有 法 律 監 督 和 行 政 監 督, 法 律 監 督 包 含 : 對 法 律 和 法 令 的 實 施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彈 劾 違 犯 朝 廷 綱 紀 的 官 吏 ; 對 司 法 審 判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禦 史 台 的 司 法 監 察 範 圍 很 廣, 方 式 多 樣 如 監 察 審 判 官 是 否 守 法, 審 理 案 件 是 否 合 法, 通 常 是 通 過 參 與 或 干 預 審 判 活 動 來 實 現 的, 這 是 中 國 古 代 監 察 制 度 的 顯 著 特 點 上 級 審 判 機 關 對 下 級 審 判 機 關 的 司 法 監 督 是 中 國 古 代 另 一 種 重 要 的 司 法 監 督 方 式 這 種 司 法 機 構 的 上 下 級 監 察, 主 要 通 過 上 級 司 法 機 關 對 案 件, 特 別 是 對 一 些 重 案 要 案 進 行 嚴 密 的 審 批 覆 核 來 實 現 秦 朝 即 在 中 央 設 廷 尉 審 理 全 國 各 地 上 報 的 重 疑 案 件, 在 地 方 司 法 體 制 中, 郡 負 責 對 縣 的 上 報 案 進 行 審 批, 以 後 各 朝 的 地 方 司 法 體 系 中, 上 位 審 級 都 負 責 覆 核 下 位 審 級 的 判 決, 形 成 自 下 而 上 的 層 層 審 批 覆 核 制 度 漢 承 秦 制, 一 直 到 北 齊 正 式 改 廷 尉 為 大 理 寺, 成 為 中 央 最 高 司 法 機 關, 掌 握 審 判 及 覆 核 唐 宋 明 清 都 是 刑 部 和 大 理 寺 掌 管 重 要 案 件 覆 核 和 審 理, 只 是 具 體 分 工 有 所 不 同 儘 管 如 此, 監 督 制 度 實 際 取 得 的 效 果 非 常 有 限, 中 國 官 僚 腐 敗 包 括 司 法 腐 敗 是 中 國 古 代 各 個 朝 代 的 通 病 王 亞 南 先 生 說 : 古 代 官 僚 的 政 治 生 活 就 一 般 地 體 現 為 貪 污 生 活 又 說 : 中 國 古 代 的 一 部 二 十 四 史, 其 實 就 是 一 部 貪 污 史 5 再 者 中 國 司 法 監 督 沒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監 督 效 能 低 下 一 方 面, 封 建 制 度 君 權 至 上 的 要 求 使 司 法 監 督 機 構 不 可 能 有 獨 立 的 監 督 權 封 建 皇 帝 擁 有 最 高 權 力, 當 然 地 包 括 最 高 司 法 監 督 權 卻 沒 有 對 最 高 皇 權 的 監 督 權, 因 此 監 察 效 果 完 全 取 決 於 皇 帝 的 個 人 意 志 和 品 行 不 僅 皇 帝 不 受 監 督, 而 且 皇 帝 身 邊 的 皇 親 國 戚 和 親 信 大 臣, 也 受 皇 帝 的 庇 護 不 受 監 督, 使 得 一 些 身 居 高 位 的 枉 法 官 員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懲 罰, 使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難 以 得 到 實 行 另 一 方 面, 由 上 至 下 的 單 向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的 效 力 比 較 小 司 法 監 督 制 度 在 本 質 上 是 皇 帝 實 現 統 治, 維 護 君 權 的 工 具, 為 維 護 君 權 專 制 的 權 力 等 級 結 構, 即 皇 帝 - 官 吏 - 民 眾, 在 司 法 監 督 權 的 設 計 上 也 只 可 能 產 生 一 種 由 上 而 下 的 監 督 方 式 下 層 民 眾 通 常 受 司 法 腐 敗 危 害 最 烈, 因 而 最 能 發 覺 司 法 官 員 的 枉 法 行 為 但 縱 觀 歷 朝 歷 代 還 沒 有 發 現 有 發 動 庶 民 對 官 吏 進 行 監 察 的 記 載, 因 為 沒 有 來 自 下 層 的 民 主 監 督 和 制 約, 也 就 縮 小 了 司 法 監 督 的 作 用 範 圍, 對 於 司 法 官 吏 而 言, 司 法 腐 敗 行 為 受 監 督 的 機 率 大 大 降 低 在 地 方 司 法 機 關 裏, 由 於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行 政 不 分, 完 全 是 行 政 長 官 一 人 獨 攬 大 權, 在 兼 施 審 判 權 的 過 程 中 也 就 無 人 監 督 而 且 在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裏, 兼 理 司 法 的 地 方 行 政 長 官 的 職 責 包 括 了 最 廣 義 上 的 與 司 法 相 關 的 一 切 這 樣, 在 司 法 機 關 內 部, 司 法 權 力 就 失 去 了 監 督 在 紅 樓 夢 中 通 過 張 三 案 和 葫 蘆 案 可 以 清 楚 的 看 到 這 一 點 五 對 當 代 司 法 建 設 的 啟 示 ( 一 ) 加 強 司 法 隊 伍 建 設, 提 高 法 官 的 專 業 素 質 當 今 的 社 會 主 義 法 制 建 設 中, 仍 然 存 在 司 法 官 專 業 素 質 不 夠 理 想 的 現 象 嚴 重 影 響 司 法 公 正 的 實 現, 阻 礙 了 中 國 司 法 現 代 化 的 進 程, 因 此, 以 史 為 鑒, 為 提 高 司 法 官 員 的 法 律 素 質, 一 方 面, 必 須 提 高 對 法 律 地 位 的 認 識, 在 全 社 會 樹 立 法 律 至 高 無 上 的 信 仰, 這 樣 才 能 為 法 官 素 質 的 提 高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應 當 採 取 一 些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1. 提 高 法 官 職 業 門 檻, 從 來 源 上 保 證 其 素 質, 應 提 高 法 學 學 歷 要 求 中 國 現 有 的 法 官 選 任 制 度 對 初 任 法 官 的 學 歷 背 景 要 求 偏 低 2001 年 修 訂 後 的 法 官 法 提 高 了 法 官 的 學 歷 起 點, 規 定 為 高 等 院 校 法 律 專 業 本 科 畢 業 或 者 高 等 院 校 非 法 律 專 業 本 科 畢 業 具 有 法 律 知 識 這 一 條 件 雖 較 以 前 的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有 所 提 升, 但 是 從 社 會 對 法 官 的 要 求 而 言, 選 任 的 標 準 仍 偏 低, 表 現 在 : 第 一, 對 學 歷 的 價 值 不 作 區 分 由 於 在 中 國 法 學 已 是 一 個 熱 門 專 業, 各 種 大 學 競 相 舉 辦 法 律 專 業, 存 在 各 種 非 全 日 制 的 高 等 教 育, 如 自 學 考 試 函 授 等 成 人 教 育, 這 些 教 學 途 徑 對 民 眾 法 律 素 質 的 提 高 是 有 益 的, 但 它 畢 竟 是 一 種 非 全 日 制 的 教 育, 側 重 知 識 的 傳 授, 而 不 是 整 體 法 律 素 質 的 培 養 第 二, 不 重 視 法 學 學 歷 雖 然 法 官 法 要 求 獲 得 非 法 學 學 歷 的 人 必 須

7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2015 年 第 1 期 ( 總 第 23 期 ) 有 法 學 知 識 才 能 擔 任 法 官, 但 法 學 教 育 並 不 是 擔 任 法 官 的 先 決 條 件, 法 學 本 科 學 歷 與 非 本 科 學 歷 具 有 同 等 的 意 義, 法 學 研 究 生 學 歷 與 非 法 學 研 究 生 學 歷 的 意 義 也 等 同 這 就 很 難 保 證 法 官 都 受 過 系 統 的 法 律 專 業 訓 練 中 國 現 行 的 法 官 法 對 法 官 實 踐 經 驗 條 件 的 要 求 低 了 許 多 而 法 官 是 一 個 實 踐 性 很 強 的 職 業, 其 知 識 結 構 在 要 求 優 良 的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儲 備 的 同 時, 應 還 具 備 豐 富 的 實 踐 經 驗 法 律 規 範 抽 象 且 具 有 穩 定 性, 而 社 會 生 活 變 幻 而 複 雜, 這 就 要 求 法 官 須 有 豐 富 的 實 踐 經 驗 2. 加 強 對 有 法 官 隊 伍 的 繼 續 教 育, 提 高 現 有 司 法 隊 伍 的 素 質 20 世 紀 50 年 代 到 80 年 代, 中 國 的 法 官 隊 伍 是 一 支 沒 有 受 到 正 規 法 律 教 育 的 隊 伍, 即 使 到 了 現 在, 中 國 對 法 官 的 選 任 標 準 還 是 偏 低 的 為 了 解 決 這 些 歷 史 遺 留 問 題, 必 須 對 這 些 素 質 偏 低 的 法 官 進 行 繼 續 教 育 另 一 方 面, 高 素 質 的 法 官 同 樣 需 要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這 是 法 學 知 識 不 斷 更 新 發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法 學 領 域 內, 伴 隨 着 法 律 所 調 整 的 各 種 社 會 關 係 日 益 多 元 化 租 複 雜 化, 傳 統 的 法 學 理 論 在 發 展 深 化 的 同 時, 一 部 分 內 容 也 在 不 斷 更 新, 新 的 法 律 法 規 不 斷 出 台, 新 法 律 關 係 不 斷 出 現, 必 須 不 斷 深 化 和 更 新 法 學 知 識, 使 審 判 工 作 適 應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成 為 提 高 法 官 素 質 更 新 法 官 知 識 結 構 的 有 效 手 段 必 須 樹 立 終 身 教 育 的 觀 念 3.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提 高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素 養 缺 乏 職 業 道 德 的 法 官 或 者 律 師 造 成 的 肯 定 是 司 法 不 公 紅 樓 夢 中 的 包 括 賈 雨 村 在 內 的 多 個 司 法 官 員 就 是 這 樣 一 群 沒 有 司 法 職 業 道 德 素 養, 沒 有 法 律 信 仰 的 官 員, 一 旦 遇 到 外 來 壓 力 和 誘 惑, 就 出 賣 法 律, 制 造 冤 案 在 一 定 意 義 上, 與 司 法 職 業 能 力 的 缺 失 相 比, 法 律 職 業 道 德 的 缺 失 為 禍 更 烈 流 弊 更 廣 必 須 提 高 法 官 素 養 : 第 一, 確 理 解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的 內 涵 法 官 作 為 特 定 職 業 的 從 業 者, 除 了 遵 循 普 通 人 都 應 當 遵 循 的 一 般 道 德 規 範 外, 還 應 遵 循 法 官 職 業 所 要 求 的 特 殊 的 道 德 規 範 法 官 應 該 有 堅 定 的 法 律 信 仰 獨 立 的 人 格 秉 公 辦 案 高 度 的 職 業 榮 譽 感 和 責 任 感 第 二,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道 德 建 設 的 途 徑 如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在 今 天 的 中 國 社 會, 已 經 實 現 了 司 法 與 行 政 的 分 工, 但 受 種 種 條 件 的 制 約, 法 官 職 業 化 的 程 度 還 不 高, 這 就 要 求 在 推 進 司 法 現 代 化 的 進 程 中, 不 斷 加 強 法 官 職 業 化 建 設 ( 二 ) 完 善 司 法 體 制 和 司 法 監 督 體 制, 為 司 法 確 立 制 度 保 障 當 前 最 首 要 的 是 建 立 一 個 真 正 獨 立 的 司 法 體 制, 首 先 從 外 部, 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為 依 據, 切 實 保 障 法 院 獨 立 行 使 審 判 權, 切 斷 各 種 不 當 的 社 會 干 擾 ; 在 法 院 內 部, 改 變 對 法 官 的 行 政 化 管 理 模 式, 改 革 審 委 會 制 度 和 領 導 審 批 制 度, 切 實 落 實 法 官 的 審 判 權, 法 官 要 嚴 格 依 法 審 案 還 要 建 立 法 官 的 身 份 保 障 制 度, 使 其 依 法 行 使 職 權 外 部 的 改 革 涉 及 到 司 法 職 權 配 置, 也 涉 及 到 執 政 黨 的 執 政 方 式 等 內 容, 需 要 從 落 實 憲 法 的 角 度 出 發, 需 要 從 司 法 體 制 與 政 治 體 制 改 革 的 全 局 出 發, 進 行 宏 觀 的 頂 層 設 計, 改 革 設 計 方 案 以 國 家 法 律 之 形 式 作 出, 由 最 高 權 力 機 關 全 國 人 大 通 過 並 專 門 監 督 實 施 法 院 內 部 改 革, 主 要 是 司 法 管 理 去 除 行 政 化, 回 歸 司 法 化 的 問 題 在 行 政 化 設 置 不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可 通 過 明 晰 責 任 主 體, 實 現 權 責 統 一 的 方 式, 使 司 法 管 理 真 正 司 法 化, 符 合 司 法 規 律 核 心 要 求 是 改 革 層 層 審 批 案 件 的 做 法, 去 除 審 者 不 判, 判 者 不 審 的 現 象 這 項 改 革 的 核 心 是 落 實 三 大 訴 訟 法 中 審 判 組 織 權 力, 凡 是 訴 訟 法 規 定 應 當 由 獨 任 審 判 員 合 議 庭 行 使 的 權 力, 就 應 將 權 力 落 實 到 位, 做 到 權 力 落 實 責 任 明 確 權 責 統 一 而 院 長 庭 長 等 法 院 行 政 官 員, 具 有 法 官 資 格 與 審 判 能 力 的, 通 過 審 判 行 使 權 力, 沒 有 審 判 能 力 的, 則 以 綜 合 司 法 管 理 的 方 式 為 審 判 服 務 六 結 語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內 容 深 邃, 絕 非 一 部 文 學 作 品 的 研 究 就 能 一 一 囊 括 的, 只 能 通 過 品 讀 紅 樓 夢 這 樣 部 文 學 巨 著, 管 窺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若 干 特 點, 當 然, 這 些 特 點 是 不 全 面 的, 尚 不 足 以 概 括 中 國 傳 統 司 法 文 化 的 全 面 但 這 是 一 個 較 好 的 切 入 點 文 學 作 品 相 對 官 方 正 史 和 法 律 典 籍 來 說, 有 更 多 的 民 間 思 考 民 間 視 角, 更 加 接 近 社 會 生 活 的 真 實 ; 而 且 紅 樓 夢 又 被 稱 為 中 國 封 建 社 會 的 百 科 全 書, 反 映 的 社 會 生 活 廣 濶 而 深 刻, 因 此 以 此 為 據 研 究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有 其 獨 特 的 價 值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 治 國 家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確 定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司 法 現 代 化 是 法 治 現 代 化 的 內 在 要 求 中 國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歷 經 幾 千 年 的 沉 積, 雖 然 近 代 以 降, 隨 着 中 國 法 制 的 近 代 轉 型, 大 量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的 湧 入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移 植, 傳 統 的 中 華 法 系 受 到 重 大 衝 擊 和 變 革, 但 是 中 國 傳 統 的 法 文 化 觀 念

8 中 國 基 層 社 會 的 穩 定 和 運 行 仍 起 到 了 重 大 作 用, 中 國 民 眾 受 傳 統 文 化 觀 念 的 影 響 依 然 很 深 刻, 在 討 論 司 法 現 代 化 建 設 中, 不 能 不 考 慮 古 代 司 法 文 化 的 影 響 如 果 脫 離 通 過 傳 統 文 化 的 法 律 語 境 去 做 西 方 的 法 律 思 想 和 制 度 移 植, 近 代 的 很 多 經 驗 都 證 明 是 行 不 通 的 註 釋 : 曹 雪 芹 : 紅 樓 夢, 北 京 : 人 民 文 學 出 版 社,1982 年 王 志 毅 : 中 國 古 代 官 吏 錄 用 制 度 探 斬, 載 於 廊 坊 師 專 學 報,1996 年 第 4 期 ; 候 欣 一 :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輕 視 程 式 法 原 因 再 探, 載 於 華 東 政 法 學 院 學 報,2005 年 第 5 期 沈 宗 靈 : 法 理 學,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1 年 亞 南 : 中 國 官 僚 政 治 研 究,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1981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第 一 條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本 辦 法 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為 有 效 推 動 本 法 施 行, 實 施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專 責 人 員 制 度, 建 立 公 告 場 所 自 我 維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管 理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總 說 明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明 定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按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公 告 場 所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應 置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More information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 不 論 是 在 日 商 公 司 工 作, 或 是 與 日 本 公 司 有 貿 易 往 來 的 台 商 公 司 工 作, 都 有 機 會 使 用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在 貿 易 往 來 中, 合 宜 的 文 書 溝 通 可 以 讓 彼 此 的 合 作 關 係 更 為 順 暢, 減 少 雙 方 的 摩 擦 以 前 日 文 商 業 文 書 是 以 紙 張 文 書 方 式 寄 送, 但 隨 著 Email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草案)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草案)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規 定 二 教 師 在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依 本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規 定 辦 理, 並 不 適 用 第 三 點 第 四 點 及 第 十 點 規 定 三 教

More information

新竹市八十八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新竹市八十八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新 竹 市 北 區 載 熙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新 竹 市 幼 兒 就 讀 公 立 幼 兒 園 及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優 先 入 園 辦 法 及 新 竹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新 生 入 園 登 記 實 施 計 畫 二 辦 理 時 間 : ( 一 )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日 期 地 點 及 諮 詢 電

More information

資 格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資 格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訊 息 摘 要 :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103-01-22 內 文 :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0897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28 條 ; 並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第 1 條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依 本 法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第 2 條

More information

98至100年戶政解釋函令彙整一覽表

98至100年戶政解釋函令彙整一覽表 86 至 102 年 戶 政 解 釋 函 令 彙 整 一 覽 表 ( 出 生 地 ) 內 政 部 發 文 函 釋 摘 要 函 釋 內 容 102/08/29 內 授 中 戶 字 第 1025830128 號 有 關 出 生 地 空 白 者 補 辦 出 生 地 登 記, 須 否 同 時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收 取 換 證 規 費 及 依 職 權 逕 行 登 記 案 一 依 據 本 部 102

More information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新 竹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辦 法 全 案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以 協 助 學 生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的, 並 具 有 下 列

More information

Title 在 台 湾 日 系 企 業 の 社 内 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に 対 する 駐 在 員 の 認 識 Author(s) 唐 澤, 麻 里 ; 野 々 口, ちとせ; 陳, 明 涓 ; 孫, 愛 維 ; 河 先, 岡 崎, 眸 Citation お 茶 の 水 女 子 大 学 人 文 科 学 研 究 Issue Date 2011-03-30 URL http://hdl.handle.net/10083/5069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修正對照表_1000105.doc

Microsoft Word - 修正對照表_1000105.doc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訓 練 發 證 及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採 購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資 格, 採 購 單 位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基 本 資 格 前 項 主 管 及 非 主 管 人 員, 宜 於 其 就

More information

而 空 姐 所 面 對 的 是 變 動 率 高 不 固 定 的 一 群 人, 而 老 師 則 是 能 夠 照 看 著 同 一 群 人, 與 之 一 同 學 習 成 長, 對 於 她 而 言, 這 是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刺 激 3. 您 是 什 麼 時 候 修 習 師 培 課 程? 在 當

而 空 姐 所 面 對 的 是 變 動 率 高 不 固 定 的 一 群 人, 而 老 師 則 是 能 夠 照 看 著 同 一 群 人, 與 之 一 同 學 習 成 長, 對 於 她 而 言, 這 是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刺 激 3. 您 是 什 麼 時 候 修 習 師 培 課 程? 在 當 東 海 大 學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實 地 學 習 紀 錄 表 學 生 姓 名 : 邱 鎂 玲 學 號 :1021649 科 目 : 教 育 哲 學 日 期 時 間 :104 年 12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4 時 00 分 至 16 時 30 分 ( 教 師 訪 談 ) 104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09 時 00 分 至 11 時 30 分 (

More information

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96 年 7 月 23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壹 緣 起 本 院 自 民 國 85 年 頒 行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以 來, 透 過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相 互 競 賽 標 竿 學 習 之 機 制, 已 樹 立 大 量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典 範 方 案 推 動 迄 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0925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Microsoft Word - 1030925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考 試 院 第 12 屆 第 4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壹 考 選 行 政 從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看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向 一 前 言 本 部 於 102 年 10 月 辦 理 國 際 暨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國 學 者 針 對 該 國 之 公 務 人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本 手 冊 載 有 根 據 無 線 電 規 則 第 三 區 頻 率 劃 分 表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部 分 香 港 採 用 的 頻 譜 劃 分 及 香 港 使 用 的 頻 譜 規 劃 表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頻 譜 管 理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其

前 言 本 手 冊 載 有 根 據 無 線 電 規 則 第 三 區 頻 率 劃 分 表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部 分 香 港 採 用 的 頻 譜 劃 分 及 香 港 使 用 的 頻 譜 規 劃 表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頻 譜 管 理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其 香 港 頻 率 劃 分 表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電 訊 管 理 局 前 言 本 手 冊 載 有 根 據 無 線 電 規 則 第 三 區 頻 率 劃 分 表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部 分 香 港 採 用 的 頻 譜 劃 分 及 香 港 使 用 的 頻 譜 規 劃 表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頻 譜 管 理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其 他 適 用 範 圍 的 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9A1405F32335F20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938A67EABD737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039A1405F32335F20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938A67EABD737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2E646F6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8 年 度 7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98 年 7 月 14 日 相 關 法 條 : 教 師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14 條 第 14 條 之 1 第 1 項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31 條 第 33 條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6 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More information

制 度, 並 接 受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的 監 督 管 理 等 就 此 而 言, 此 法 一 方 面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慈 善 活 動 的 推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故 同 時 具 有 興 利 與 防 弊 的 目 的 在 興 利

制 度, 並 接 受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的 監 督 管 理 等 就 此 而 言, 此 法 一 方 面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慈 善 活 動 的 推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故 同 時 具 有 興 利 與 防 弊 的 目 的 在 興 利 二 大 陸 通 過 慈 善 法 之 觀 察 政 治 大 學 東 亞 研 究 所 教 授 王 信 賢 主 稿 大 陸 透 過 慈 善 法 立 法 鼓 勵 慈 善 活 動 推 展 加 強 相 關 監 督 與 管 理, 並 期 將 慈 善 資 源 挹 注 到 扶 貧 工 作, 以 助 達 成 2020 年 農 村 貧 困 人 口 全 脫 貧 之 目 標 深 究 慈 善 法 內 涵, 大 陸 當 局 主 導

More information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新 竹 縣 105 年 全 縣 運 動 會 競 賽 計 畫 壹 主 旨 : 一 提 倡 本 縣 田 徑 運 動,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二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貳 依 據 : 本 競 賽 計 畫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之 最 新 規 則 訂 定 參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肆 承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立 新

More information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はなみずき 法 律 事 務 所 弁 護 士 報 酬 規 定 ( 抜 粋 ) 2008 年 10 月 改 訂 2014 年 4 月 * 以 下 の 弁 護 士 報 酬 は いずれも 税 込 です ただし D E L の2の 表 に 基 づき 算 出 さ れた 金 額 については 消 費 税 を 上 乗 せした 額 を 弁 護 士 報 酬 とします 目 次 A 法 律 相 談 料 B 顧 問 料 C 手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25 東 山 法 門 五 慧 能 人 々 傳 記 に つ い て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代 傳 記 慧 能 傳 記 に 言 及 す 文 獻 は 多 い が 時 代 が 降 ほ ど 後 世 創 作 を 多 く 含 み 史 實

( ( - ) ) ( ( ) ) 25 東 山 法 門 五 慧 能 人 々 傳 記 に つ い て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代 傳 記 慧 能 傳 記 に 言 及 す 文 獻 は 多 い が 時 代 が 降 ほ ど 後 世 創 作 を 多 く 含 み 史 實 ( ( - ) ) ( ( ) ) 25 東 山 法 門 五 慧 能 人 々 傳 記 に つ い て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成 立 年 未 詳 ) ( 代 傳 記 慧 能 傳 記 に 言 及 す 文 獻 は 多 い が 時 代 が 降 ほ ど 後 世 創 作 を 多 く 含 み 史 實 か ら ほ ど 遠 い も と な っ て - ) ) 禪 師 碑 銘 し ま っ て い 從 っ

More information

根 本 確 根 本 確 民 主 率 運 民 主 率 運 確 施 保 障 確 施 保 障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挙 管 挙 管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市 町 村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根 本 確 根 本 確 民 主 率 運 民 主 率 運 確 施 保 障 確 施 保 障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挙 管 挙 管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市 町 村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1 部 改 案 旧 照 文 昭 和 百 傍 線 部 改 部 改 案 現 服 服 管 研 修 研 修 罰 罰 附 附 総 総 休 懲 戒 服 管 研 休 懲 戒 服 研 修 修 福 祉 益 保 護 福 祉 益 保 護 根 本 確 根 本 確 民 主 率 運 民 主 率 運 確 施 保 障 確 施 保 障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挙 管 挙 管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代 表 監

More information

東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紀 要 第 166 册 8 2 28 3 4 2 402 1975 3 577 1995 4 245 (40)

東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紀 要 第 166 册 8 2 28 3 4 2 402 1975 3 577 1995 4 245 (40) 709-788 1 1 64 / 28 426 2008 246 (39) 東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紀 要 第 166 册 8 2 28 3 4 2 402 1975 3 577 1995 4 245 (40) 759-820 11 5 1974 5 247 1987 244 (41) 東 洋 文 化 研 究 所 紀 要 第 166 册 -775 6 780-841 7 8 8 9 6 28 571

More information

申請される前に

申請される前に 学 校 法 人 佐 藤 学 園 大 阪 生 物 醫 療 工 學 専 門 学 校 日 本 語 學 科 招 生 簡 介 繁 體 版 本 日 語 本 科 課 程 課 程 介 紹 申 請 報 名 時 間 1. 課 程 和 報 名 時 間 課 程 年 限 入 學 時 間 報 名 期 間 2 年 課 程 毎 年 4 月 10 月 1 日 ~11 月 30 日 1 年 6 個 月 課 程 毎 年 10 月 2 月

More information

<947A957A8E9197BF8253817C8250816082532E786C73>

<947A957A8E9197BF8253817C8250816082532E786C73> 資 料 1 資 料 2 資 料 3 資 料 4 資 料 5 資 料 6 保 護 観 察 新 規 受 理 人 員 の 推 移 資 料 7 ( 千 人 ) ( 昭 和 24 年 ~ 平 成 17 年 ) 80 70 60 保 護 観 察 処 分 少 年 50 40 30 20 10 保 護 観 察 付 執 行 猶 予 者 仮 釈 放 者 0 少 年 院 仮 退 院 者 24 年 30 35 40 4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8.28\246\333\263\254\257g\301`\267|\244\266\262\320.doc)

(Microsoft Word - 101.08.28\246\333\263\254\257g\301`\267|\244\266\262\320.doc) 中 華 民 國 自 閉 症 總 會 緣 起 本 會 於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元 月 二 十 日 舉 行 成 立 大 會, 同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獲 內 政 部 頒 發 立 案 證 書 ( 字 號 : 台 內 社 字 第 8504979 號 ), 正 式 成 立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自 閉 症 總 會 本 會 是 以 服 務 全 國 自 閉 症 家 庭 為 主 的 人 民 團

More information

<5461726F2D8179835A8362836794C5817A313230333039817988C495B6817A>

<5461726F2D8179835A8362836794C5817A313230333039817988C495B6817A> - 1 - 省 百 七 旅 客 部 改 省 令 平 成 省 令 伴 並 平 成 省 令 並 ま づ 並 令 づ く 領 平 成 月 大 臣 前 田 武 志 づ く 領 語 お 使 語 監 督 針 平 成 省 千 百 お 使 語 - 2 - 務 名 簿 款 寄 附 為 登 記 証 明 組 織 図 保 制 証 機 器 機 器 設 設 備 記 載 決 算 報 足 経 的 礎 証 績 分 証 程 七 イ 概

More information

日語漢字由來及演進探討

日語漢字由來及演進探討 投 稿 類 別 : 文 學 類 篇 名 : 日 語 漢 字 的 由 來 及 演 進 探 討 作 者 : 曾 昱 文 台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中 高 二 01 班 指 導 老 師 : 謝 紫 琳 老 師 游 麗 卿 老 師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日 本 距 離 台 灣 並 不 遠, 日 本 製 的 商 品 及 日 本 品 牌 並 不 難 見, 近 日 來 哈 日 族 的 增 長 以 及

More information

Taro-29職員退職手当支給規程

Taro-29職員退職手当支給規程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水 産 研 究 教 育 機 構 職 員 退 職 手 当 支 給 規 程 平 成 1 8 年 4 月 1 日 付 け 1 7 水 研 本 第 2 0 5 8 号 改 正 平 成 1 8 年 1 0 月 1 日 付 け 1 8 水 研 本 第 1 0 7 7 号 改 正 平 成 1 9 年 4 月 1 日 付 け 1 8 水 研 本 第 1 7 8 0 号 改 正 平 成

More information

腫瘤病人的中西醫結合治療常見問題

腫瘤病人的中西醫結合治療常見問題 腫 瘤 病 人 的 中 西 醫 結 合 治 療 常 見 問 題 一, 腫 瘤 病 人 要 不 要 服 中 藥? 中 醫 藥 在 癌 腫 治 療 方 面 是 整 體 的 看 待 人 體 的 疾 病 兩 個 方 面, 有 它 自 己 固 有 的 特 點 因 為 腫 瘤 雖 只 有 生 長 在 身 體 的 某 一 局 部, 但 實 際 上 不 少 腫 瘤 的 反 應 的 是 一 個 全 身 性 的 疾 病,

More information

五 外 幣 存 款 存 放 於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存 放 外 幣 存 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六 以 貸 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單 位 ) 辦

五 外 幣 存 款 存 放 於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存 放 外 幣 存 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六 以 貸 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單 位 ) 辦 勞 動 部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勞 金 企 字 第 10315602962 號 訂 定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附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局 長 黃 肇 熙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勞 動 部 103 年 6 月 24 日 勞 動 福 4 字 第 103013563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wo71性平特刊-1001003.doc

Microsoft Word - dwo71性平特刊-1001003.doc 第 1 版 鐸 聲 發 行 : 汪 大 久 編 輯 : 羅 立 凡 袁 輔 綸 出 刊 : 一 年 十 月 三 日 美 編 排 版 : 廖 綢 出 版 : 明 道 中 學 輔 導 處 71 期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特 刊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之 辨 識 與 應 承 擔 的 責 任 桃 園 農 工 陳 文 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簡 稱 性 平 法 ) 修 正 條 文, 經

More information

★最終校/12-綜合討論.indd

★最終校/12-綜合討論.indd 綜 合 討 論 綜 合 討 論 主 持 人 : 林 鎮 國 ( 台 灣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授 ) 林 鎮 國 教 授 歡 迎 大 家 再 次 回 到 研 討 會, 現 在 進 行 最 後 一 場 的 綜 合 座 談 我 是 林 鎮 國, 現 任 政 治 大 學 哲 學 系 及 宗 教 研 究 所 的 老 師 因 為 今 天 研 究 所 有 課, 所 以 現 在 才 來 到 會 場, 在 此

More information

m07 北見工業大学 様式①

m07 北見工業大学 様式① 国 立 大 学 法 人 北 見 工 業 大 学 ( 法 人 番 号 6460305000387)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当 該 法 人 の 主 要 事 業 は 教 育 研 究 事 業 である 役

More information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的 知 識 締 結 契 約 満 歳 締 結 契 約 契 約 係 始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的 知 識 締 結 契 約 満 歳 締 結 契 約 契 約 係 始 部 案 参 照 文 目 1 1 持 可 能 療 険 制 構 築 国 民 険 部 9 部 11 1 5 特 別 15 6 17 7 運 確 18 8 0 9 独 立 10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More information

<5461726F2D817966696E616C817A91E68250825782588D868FF096F189BC>

<5461726F2D817966696E616C817A91E68250825782588D868FF096F189BC> 切 仕 号 総 理 ジ ュ ネ ー ブ 招 集 月 回 本 原 則 宣 言 公 地 球 模 化 社 義 宣 言 目 標 達 成 人 切 仕 促 進 決 留 族 責 任 男 女 賃 金 増 高 齢 障 害 児 童 育 増 大 見 多 額 得 転 含 世 界 経 済 重 要 貢 献 認 識 依 然 過 小 評 価 軽 視 主 女 子 わ 女 子 多 差 人 侵 害 被 害 や 立 地 域 社 構 成 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如何幫助新生適應幼兒園的生活.doc

Microsoft Word - 如何幫助新生適應幼兒園的生活.doc 如 何 幫 助 新 生 適 應 幼 兒 園 的 生 活 壹 前 言 ~~ 哇 ~ 哇 ~ 哇 ~ 媽 媽 我 不 要 上 學, 我 要 回 家, 每 逄 開 學, 幼 兒 園 門 口 總 是 熱 閙 非 凡, 精 彩 萬 分, 一 個 個 可 愛 的 小 天 使 轉 眼 間 變 成 小 惡 魔, 有 的 愣 頭 愣 腦 有 的 躲 在 牆 角 哀 哀 啜 泣 有 的 滿 地 打 滾 有 的 甚 至

More information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統 計 センター( 法 人 番 号 7011105002089)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通 則 法 第 52 条 第 3 項 の 規 定 に 基 づき

More information

https://www.takara-dic-net.jp/xeditor_ne/xeditor_web/html_gene.

https://www.takara-dic-net.jp/xeditor_ne/xeditor_web/html_gene. 平 成 23 年 3 月 期 第 1 四 半 期 決 算 短 信 日 本 基 準 ( 連 結 ) 平 成 22 年 8 月 11 日 上 場 会 社 名 松 井 建 設 株 式 会 社 上 場 取 引 所 東 コ ー ド 番 号 1810 URL http://www.matsui-ken.co.jp/ 代 表 者 ( 役 職 名 ) 取 締 役 社 長 ( 氏 名 ) 松 井 隆 弘 ( 役 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報告書(概要).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報告書(概要).ppt 市 町 村 における 地 方 公 務 員 制 度 改 革 に 係 る 論 点 と 意 見 について ( 概 要 ) 神 奈 川 県 市 町 村 における 地 方 公 務 員 制 度 改 革 に 係 る 検 討 会 議 について 1 テーマ 地 方 公 務 員 制 度 改 革 ( 総 務 省 地 方 公 務 員 の 労 使 関 係 制 度 に 係 る 基 本 的 な 考 え 方 )の 課 題 の 整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市 民 税 の 減 免 に つ い て 1 減 免 の 一 般 的 な 留 意 事 項 2 減 免 の 範 囲 お よ び 減 免 割 合 3 1 生 活 保 護 法 の 規 定 に よ る 保 護 を 受 け る 者 3 2 当 該 年 に お い て 所 得 が 皆 無 と な っ た

目 次 市 民 税 の 減 免 に つ い て 1 減 免 の 一 般 的 な 留 意 事 項 2 減 免 の 範 囲 お よ び 減 免 割 合 3 1 生 活 保 護 法 の 規 定 に よ る 保 護 を 受 け る 者 3 2 当 該 年 に お い て 所 得 が 皆 無 と な っ た 市 民 税 減 免 取 扱 要 綱 函 館 市 財 務 部 目 次 市 民 税 の 減 免 に つ い て 1 減 免 の 一 般 的 な 留 意 事 項 2 減 免 の 範 囲 お よ び 減 免 割 合 3 1 生 活 保 護 法 の 規 定 に よ る 保 護 を 受 け る 者 3 2 当 該 年 に お い て 所 得 が 皆 無 と な っ た た め, 生 活 が 著 し く 困 難

More information

スライド 1

スライド 1 社 会 保 障 税 一 体 改 革 における 年 金 関 連 法 案 について 年 金 機 能 強 化 法 案 (3 月 30 日 提 出 ) 国 会 提 出 時 の 法 案 の 内 容 1 基 礎 年 金 国 庫 負 担 2 分 の1の 恒 久 化 2 受 給 資 格 期 間 の 短 縮 (25 年 10 年 ) 3 産 休 期 間 中 の 社 会 保 険 料 免 除 4 遺 族 基 礎 年 金

More information

資料6 国の行政機関等における法曹有資格者の採用状況についての調査結果報告(平成27年10月実施分)(法務省提出資料)

資料6 国の行政機関等における法曹有資格者の採用状況についての調査結果報告(平成27年10月実施分)(法務省提出資料) 国 の 行 政 機 関 等 における 法 曹 有 資 格 者 の 採 用 状 況 についての 調 査 結 果 報 告 ( 平 成 27 年 10 月 実 施 分 ) 法 務 省 大 臣 官 房 司 法 法 制 部 第 1 調 査 の 概 要 目 的 : 国 の 行 政 機 関 等 における 法 曹 有 資 格 者 の 採 用 の 現 状 等 について 調 査 実 施 時 期 : 平 成 27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 特 別 給 人 事 委 員 会 の 勧 告 区 分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公 務 員 の 支 給 格 差 勧 告 年 間 支 給 数 合 A 数 B A-B ( 改 定 数 ) 年 度 ( 注 )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合 は 民 間 事 業 所 で 支 払 われた 賞 与 等 の 特 別

2 特 別 給 人 事 委 員 会 の 勧 告 区 分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公 務 員 の 支 給 格 差 勧 告 年 間 支 給 数 合 A 数 B A-B ( 改 定 数 ) 年 度 ( 注 ) 民 間 の 支 給 割 合 は 民 間 事 業 所 で 支 払 われた 賞 与 等 の 特 別 梼 原 町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1 総 括 (1) 人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 一 般 会 計 松 診 四 万 診 会 計 )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歳 出 額 実 質 収 支 人 件 費 人 件 費 率 ( 参 考 ) 区 分 人 口 23 年 度 の ( 年 度 末 ) A B (B/A) 人 件 費 率 H25.3.31 千 千 千 %

More information

 

  障 害 者 政 策 委 員 会 第 2 小 委 員 会 ( 第 3 回 ) 資 料 一 覧 資 料 1-1 論 点 4 15 24 条 所 得 保 障 等 ( 年 金, 諸 手 当, 経 済 的 負 担 の 軽 減 等 )について に 関 する 厚 生 労 働 省 資 料 1 資 料 1-2 論 点 4 15 24 条 所 得 保 障 等 ( 年 金, 諸 手 当, 経 済 的 負 担 の 軽 減

More information

為 が 行 われるおそれがある 場 合 に 都 道 府 県 公 安 委 員 会 がその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を 特 定 抗 争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として 指 定 し その 所 属 する 指 定 暴 力 団 員 が 警 戒 区 域 内 において 暴 力 団 の 事 務 所 を 新 たに 設

為 が 行 われるおそれがある 場 合 に 都 道 府 県 公 安 委 員 会 がその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を 特 定 抗 争 指 定 暴 力 団 等 として 指 定 し その 所 属 する 指 定 暴 力 団 員 が 警 戒 区 域 内 において 暴 力 団 の 事 務 所 を 新 たに 設 暴 力 団 員 による 不 当 な 行 為 の 防 止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暴 力 団 員 による 不 当 な 行 為 の 防 止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例 規 整 備 * 暴 力 団 員 による 不 当 な 行 為 の 防 止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例 規 整 備 公 布 年 月 日 番 号 平 成 24 年

More information

省 九 州 地 方 整 備 局 長 若 しく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に 意 見 を 提 出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役 員 の 任 命 ) 第 8 条 理 事 長 及 び 監 事 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が 任 命 する 2 理 事 は 理 事 長 が 任 命 する 3 副 理 事 長 は 理 事 長

省 九 州 地 方 整 備 局 長 若 しく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に 意 見 を 提 出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役 員 の 任 命 ) 第 8 条 理 事 長 及 び 監 事 は 宮 崎 県 知 事 が 任 命 する 2 理 事 は 理 事 長 が 任 命 する 3 副 理 事 長 は 理 事 長 宮 崎 県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定 款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地 方 公 社 は 住 宅 を 必 要 とする 勤 労 者 に 対 し 住 宅 の 積 立 分 譲 等 の 方 法 により 居 住 環 境 の 良 好 な 集 団 住 宅 及 びその 用 に 供 する 宅 地 を 供 給 し もつて 住 民 の 生 活 の 安 定 と 社 会 福 祉 の 増 進 に 寄

More information

<6D33335F976C8EAE825081698CF6955C9770816A2E786C73>

<6D33335F976C8EAE825081698CF6955C9770816A2E786C73> 国 立 大 学 法 人 新 潟 大 学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18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本 学 が 定 める 役 員 に 支 給 する 期 末 特 別 手 当 (ボーナス)において, 役 員 の 本 給

More information

<485020208145944E8BE08F6D2082C682B5905690DD2E786C7378>

<485020208145944E8BE08F6D2082C682B5905690DD2E786C7378> < 年 金 塾 > ( 年 金 判 例. 1/ ) 公 的 年 金 の 逸 失 利 益 性 (その-1) H.. 課 題 < 逸 失 利 益 > 1. 街 頭 相 談 会 ( 当 塾 の 主 催 や ) で 次 のような 質 問 があったとしたら 貴 方 は どう 答 えますか? < 想 定 質 問 > 年 金 受 給 中 のお 爺 さんが 横 断 歩 道 を 通 行 中 に 信 号 無 視 の 車

More information

その 他 事 業 推 進 体 制 平 成 20 年 3 月 26 日 に 石 垣 島 国 営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推 進 協 議 会 を 設 立 し 事 業 を 推 進 ( 構 成 : 石 垣 市 石 垣 市 議 会 石 垣 島 土 地 改 良 区 石 垣 市 農 業 委 員 会 沖 縄 県 農

その 他 事 業 推 進 体 制 平 成 20 年 3 月 26 日 に 石 垣 島 国 営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推 進 協 議 会 を 設 立 し 事 業 を 推 進 ( 構 成 : 石 垣 市 石 垣 市 議 会 石 垣 島 土 地 改 良 区 石 垣 市 農 業 委 員 会 沖 縄 県 農 国 営 かんがい 排 水 事 業 石 垣 島 地 区 事 業 の 概 要 本 事 業 は 沖 縄 本 島 から 南 西 約 400kmにある 石 垣 島 に 位 置 する 石 垣 市 の4,338haの 農 業 地 帯 において 農 業 用 水 の 安 定 供 給 を 図 るため 農 業 水 利 施 設 の 改 修 整 備 を 行 うものである 事 業 の 目 的 必 要 性 本 地 区 は さとうきびを

More information

参 考 様 式 再 就 者 から 依 頼 等 を 受 けた 場 合 の 届 出 公 平 委 員 会 委 員 長 様 年 月 日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 昭 和 25 年 法 律 第 261 号 ) 第 38 条 の2 第 7 項 規 定 に 基 づき 下 記 のとおり 届 出 を します この

参 考 様 式 再 就 者 から 依 頼 等 を 受 けた 場 合 の 届 出 公 平 委 員 会 委 員 長 様 年 月 日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 昭 和 25 年 法 律 第 261 号 ) 第 38 条 の2 第 7 項 規 定 に 基 づき 下 記 のとおり 届 出 を します この 現 員 退 された 元 地 方 公 務 員 の 退 管 理 の 適 正 の 確 保 について 員 のかたは ご 留 意 願 います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及 び 地 方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法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 平 成 26 年 法 律 第 34 号 )が 公 布 され 地 方 公 共 団 体 における 退 管 理 の 確 保 にため 以 下 のことについて 規 定 され

More information

― 目次 ―

― 目次 ― 相 互 援 助 活 動 北 本 市 目 的 北 本 市 以 下 子 育 中 保 護 者 安 心 子 育 援 助 活 動 子 育 援 助 行 人 協 力 会 員 援 助 受 人 依 頼 会 員 会 員 間 相 互 援 助 活 動 支 援 会 員 資 格 協 力 会 員 北 本 市 在 住 歳 以 上 心 身 健 康 育 児 性 別 問 理 解 熱 意 方 資 格 依 頼 会 員 北 本 市 在 住 勤

More information

(5)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概 要 国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総 合 的

(5)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概 要 国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総 合 的 矢 掛 町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総 括 ()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区 分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額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件 費 率 ( 参 考 ) (25 年 度 末 ) A B B/A 24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25 年 度 5,055 千 7,78,45 千 48,9 千 877,259.3 2.8 (2) 職 員 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 第1章 定款.doc

Microsoft Word - 101 第1章 定款.doc 第 1 章 定 款 規 約 山 梨 県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団 体 連 合 会 定 款 昭 和 33 年 8 月 1 日 制 定 昭 和 33 年 10 月 9 日 認 可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会 は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を 行 う 者 ( 国 県 及 び 土 地 改 良 法 第 95 条 第 1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り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を 行 う

More information

【労働保険事務組合事務処理規約】

【労働保険事務組合事務処理規約】 労 働 保 険 事 務 組 合 事 務 処 理 規 約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規 約 は 熊 本 商 工 会 議 所 ( 以 下 本 所 という )の 定 款 第 7 条 第 18 項 の 規 定 により 本 所 が 労 働 保 険 の 保 険 料 の 徴 収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以 下 法 という ) 第 4 章 及 び 石 綿 による 健 康 被 害 の

More information

(5)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概 要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き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5)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概 要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き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清 瀬 市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1 総 括 (1)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額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件 費 率 ( 参 考 ) (25 年 度 末 ) 25 年 度 千 74,247 27,195,534 A 768,602 千 4,616,550 B 千 17.0 B/A 昨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17.3

More information

02時評2-胡錦濤因應內憂外患安全環境下的軍方人事調整.indd

02時評2-胡錦濤因應內憂外患安全環境下的軍方人事調整.indd 胡 錦 濤 因 應 內 憂 外 患 安 全 環 境 下 的 軍 方 人 事 調 整 Hu Jintao s Personnel Adjustment in Military Under Trouble Time of Security Circumstance 楊 志 恆 (Yang, Chih-Heng) 淡 江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兼 任 副 教 授 壹 前 言 中 共 最 近 對

More information

1 総 合 設 計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の 敷 地 面 積 及 び 一 定 割 合 以 上 の 空 地 を 有 する 建 築 計 画 について 特 定 行 政 庁 の 許 可 により 容 積 率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制 限 を 緩 和 する 制 度 である 建 築 敷 地 の 共 同 化 や

1 総 合 設 計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の 敷 地 面 積 及 び 一 定 割 合 以 上 の 空 地 を 有 する 建 築 計 画 について 特 定 行 政 庁 の 許 可 により 容 積 率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制 限 を 緩 和 する 制 度 である 建 築 敷 地 の 共 同 化 や 参 考 資 料 1-17 民 間 都 市 整 備 事 業 建 築 計 画 に 関 わる 関 連 制 度 の 整 理 都 市 開 発 諸 制 度 には 公 開 空 地 の 確 保 など 公 共 的 な 貢 献 を 行 う 建 築 計 画 に 対 して 容 積 率 や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建 築 基 準 法 に 定 める 形 態 規 制 を 緩 和 することにより 市 街 地 環 境 の 向 上 に

More information

(4)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概 要 国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4)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概 要 国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別 紙 高 山 村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総 括 ()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額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件 費 率 ( 参 考 ) (26 年 月 日 ) A B B/A 24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年 度 千 千 千 2,9 2,64,628 6,8 467,928 8. 2.4 (2) 職 員 給 与 費

More information

発 覚 理 由 違 反 態 様 在 日 期 間 違 反 期 間 婚 姻 期 間 夫 婦 間 の 子 刑 事 処 分 等 1 出 頭 申 告 不 法 残 留 約 13 年 9 月 約 9 年 11 月 約 1 年 10 月 2 出 頭 申 告 不 法 入 国 約 4 年 2 月 約 4 年 2 月 約

発 覚 理 由 違 反 態 様 在 日 期 間 違 反 期 間 婚 姻 期 間 夫 婦 間 の 子 刑 事 処 分 等 1 出 頭 申 告 不 法 残 留 約 13 年 9 月 約 9 年 11 月 約 1 年 10 月 2 出 頭 申 告 不 法 入 国 約 4 年 2 月 約 4 年 2 月 約 1 在 留 特 別 許 可 について 在 留 特 別 許 可 された 事 例 及 び 在 留 特 別 許 可 されなかった 事 例 について( 平 成 27 年 ) 平 成 28 年 3 月 法 務 省 入 国 管 理 局 入 管 法 第 50 条 に 規 定 する 在 留 特 別 許 可 は, 法 務 大 臣 の 裁 量 的 な 処 分 であり,その 許 否 判 断 に 当 たっては, 個 々の

More information

Taro-条文.jtd

Taro-条文.jtd - 1 - 部 正 昭 和 部 正 目 ん 養 涵 養 ロ ん ロ 護 在 面 積 並 削 共 化 委 託 共 化 病 害 虫 駆 除 予 防 他 護 削 3 域 各 掲 げ ほ 全 努 - 2 - む ね 道 開 設 良 安 設 削 他 護 削 委 託 促 進 削 病 害 虫 駆 除 予 防 火 災 予 防 他 護 削 - 3 - 応 じ 6 案 作 学 識 験 意 聴 3 各 掲 げ ほ 掲 げ

More information

Taro-契約条項(全部)

Taro-契約条項(全部) 糧 食 品 売 買 契 約 条 項 ( 総 則 ) 第 1 条 甲 及 び 乙 は 契 約 書 記 載 の 糧 食 品 売 買 契 約 に 関 し 契 約 書 及 び こ の 契 約 条 項 に 基 づ き 乙 は 甲 の 示 し た 規 格 仕 様 又 は 見 本 品 同 等 の 糧 食 品 ( 以 下 契 約 物 品 と い う ) を 納 入 期 限 ( 以 下 納 期 と い う ) ま で

More information

一般財団法人

一般財団法人 一 般 財 団 法 人 東 京 都 アイスホッケー 連 盟 運 営 規 程 ( 一 財 ) 東 京 都 アイスホッケー 連 盟 制 定 平 成 27 年 5 月 12 日 臨 時 代 議 員 会 - 1 - 一 般 財 団 法 人 東 京 都 アイスホッケー 連 盟 運 営 規 程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運 営 規 程 は 一 般 財 団 法 人 東 京 都 アイスホッケー

More information

人 に 使 用 される 者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を 当 該 職 員 となつた 者 の 職 員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に 通 算 することと 定 められている 法 人 に 限 る )をいう 3 第 一 項 の 退 職 手 当 通 算 予 定 職 員 とは 任 命 権 者 又 はその 委 任

人 に 使 用 される 者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を 当 該 職 員 となつた 者 の 職 員 としての 勤 続 期 間 に 通 算 することと 定 められている 法 人 に 限 る )をいう 3 第 一 項 の 退 職 手 当 通 算 予 定 職 員 とは 任 命 権 者 又 はその 委 任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 抜 粋 ) 第 六 節 の 二 退 職 管 理 ( 再 就 職 者 による 依 頼 等 の 規 制 ) 第 三 十 八 条 の 二 職 員 ( 臨 時 的 に 任 用 された 職 員 条 件 付 採 用 期 間 中 の 職 員 及 び 非 常 勤 職 員 ( 第 二 十 八 条 の 五 第 一 項 に 規 定 する 短 時 間 勤 務 の 職 を 占 める 職 員 を 除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8CE38AFA8D8297EE8ED288E397C390A7937882CC8A549776816998568AE98EBA8DEC90AC816A2E707074>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8CE38AFA8D8297EE8ED288E397C390A7937882CC8A549776816998568AE98EBA8DEC90AC816A2E707074> 第 1 回 社 会 保 障 審 議 会 後 期 高 齢 者 医 療 の 在 り 方 に 関 する 特 別 部 会 平 成 1 8 年 1 0 月 5 日 資 料 2-1 後 期 高 齢 者 医 療 制 度 の 概 要 現 行 の 医 療 保 険 制 度 の 基 本 構 造 老 人 保 健 制 度 75 歳 65 歳 国 保 老 人 保 健 制 度 退 職 者 医 療 制 度 75 歳 以 上 の 人

More information

大阪府住宅供給公社定款

大阪府住宅供給公社定款 大 阪 府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定 款 ( 認 可 昭 和 40 年 11 月 1 日 ) 一 部 変 更 認 可 平 成 19 年 9 月 3 日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地 方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は 住 宅 を 必 要 とする 勤 労 者 に 対 し 住 宅 の 積 立 分 譲 等 の 方 法 により 居 住 環 境 の 良 好 な 集 団 住 宅 及 びその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条 (1) 使 用 者 は 2 年 を 超 えない 範 囲 内 で( 期 間 制 勤 労 契 約 の 反 復 更 新 等 の 場 合 は その 継 続 勤 労 した 総 期 間 が2 年 を 超 えない 範 囲 内 で) 期 間 制 勤 労 者 を 使 用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ただ し 次 の

第 4 条 (1) 使 用 者 は 2 年 を 超 えない 範 囲 内 で( 期 間 制 勤 労 契 約 の 反 復 更 新 等 の 場 合 は その 継 続 勤 労 した 総 期 間 が2 年 を 超 えない 範 囲 内 で) 期 間 制 勤 労 者 を 使 用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ただ し 次 の 期 間 制 及 び 短 時 間 勤 労 者 保 護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制 定 2006.12.21) ( 法 律 第 12469 号 2014.3.18, 一 部 改 正 ) 翻 訳 : 新 谷 眞 人 日 本 大 学 法 学 部 教 授 第 1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1 条 この 法 律 は 期 間 制 勤 労 者 及 び 短 時 間 勤 労 者 に 対 する 不 合 理 な

More information

〔自 衛 隊〕

〔自 衛 隊〕 基 交 付 金 及 び 調 整 交 付 金 等 総 務 省 所 管 (1) 基 交 付 金 ( 趣 旨 ) 基 交 付 金 は 国 有 提 供 施 設 等 所 在 市 町 村 助 成 交 付 金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昭 和 32 年 法 律 104 号 ) の 定 めるところにより 国 が 所 有 する 固 定 資 産 のうち 米 軍 等 に 使 用 させている 固 定 資 産 並 びに 自

More information

1 育 児 休 業 代 替 任 期 付 職 員 ( 一 般 事 務 職 )とは 育 児 休 業 代 替 任 期 付 職 員 とは 一 般 の 職 員 が 育 児 休 業 を 取 得 した 際 に 代 替 職 員 とし て 勤 務 する 職 員 です 一 般 事 務 職 については 候 補 者 として

1 育 児 休 業 代 替 任 期 付 職 員 ( 一 般 事 務 職 )とは 育 児 休 業 代 替 任 期 付 職 員 とは 一 般 の 職 員 が 育 児 休 業 を 取 得 した 際 に 代 替 職 員 とし て 勤 務 する 職 員 です 一 般 事 務 職 については 候 補 者 として 川 崎 市 育 児 休 業 代 替 任 期 付 職 員 一 般 事 務 職 の 候 補 者 登 録 案 内 川 崎 市 総 務 企 画 局 人 事 部 人 事 課 概 要 登 録 選 考 ( 教 養 考 査 及 び 作 文 考 査 )を 実 施 し ます 登 録 選 考 実 施 日 平 成 2 8 年 7 月 31 日 ( 日 ) 受 付 期 間 平 成 28 年 6 月 1 日 ( 水 ) ~ 平

More information

兵 隊 卡 就 算 是 同 名 的 也 可 以 配 置 數 枚 對 於 同 名 武 將 的 國 力 配 置, 現 在, 消 耗 國 力 5 的 趙 雲 跟 消 耗 國 力 4 的 趙 雲,2 張 可 以 同 時 以 表 向 配 置 在 自 城 內 嗎? 對 於 戰 場 跟 城 内, 同 名 但 是

兵 隊 卡 就 算 是 同 名 的 也 可 以 配 置 數 枚 對 於 同 名 武 將 的 國 力 配 置, 現 在, 消 耗 國 力 5 的 趙 雲 跟 消 耗 國 力 4 的 趙 雲,2 張 可 以 同 時 以 表 向 配 置 在 自 城 內 嗎? 對 於 戰 場 跟 城 内, 同 名 但 是 規 則 戰 鬥 武 力 3500 的 夏 侯 惇 因 騎 術 訓 練 而 攻 擊 力 上 升 的 狀 態 攻 擊 疲 憊 狀 態 武 力 3500 的 張 飛, 互 相 給 予 3500 戰 鬥 傷 害, 會 互 相 撤 退 嗎? 說 明 書 寫 承 受 到 武 力 數 值 以 上 的 傷 害 的 武 將 必 須 撤 退 這 樣 的 話, 攻 擊 力 上 升 的 狀 態 下, 受 到 原 本 武 力

More information

●電力自由化推進法案

●電力自由化推進法案 第 一 八 五 回 参 第 二 号 電 力 自 由 化 推 進 法 案 目 次 第 一 章 総 則 (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 第 二 章 電 力 自 由 化 の 基 本 方 針 ( 第 四 条 - 第 九 条 ) 第 三 章 電 力 自 由 化 推 進 本 部 ( 第 十 条 - 第 十 九 条 ) 附 則 第 一 章 総 則 ( 目 的 ) 第 一 条 この 法 律 は 平 成 二 十

More information

川越市幼稚園就園奨励費補助金交付要綱

川越市幼稚園就園奨励費補助金交付要綱 川 越 市 幼 稚 園 就 園 奨 励 費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川 越 市 幼 稚 園 就 園 奨 励 費 補 助 金 交 付 要 綱 ( 平 成 21 年 7 月 3 日 決 裁 )の 全 部 を 改 正 する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要 綱 は 保 護 者 の 経 済 的 負 担 の 軽 減 を 図 るため 私 立 幼 稚 園 又 は 無 認 可 幼 稚 園 に 在 園 する

More information

Taro-08国立大学法人宮崎大学授業

Taro-08国立大学法人宮崎大学授業 国 立 大 学 法 人 宮 崎 大 学 授 業 料 その 他 の 費 用 に 関 する 規 程 平 成 19 年 3 月 30 日 制 定 改 正 平 成 19 年 9 月 10 日 平 成 20 年 3 月 25 日 平 成 21 年 1 月 29 日 平 成 21 年 9 月 3 日 平 成 21 年 11 月 27 日 平 成 23 年 3 月 30 日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 職員退職手当規程_H 改正_

Microsoft Word - 12 職員退職手当規程_H 改正_ 全 国 健 康 保 険 協 会 職 員 退 職 手 当 規 程 ( 総 則 ) 第 1 条 全 国 健 康 保 険 協 会 ( 以 下 協 会 という )の 職 員 ( 全 国 健 康 保 険 協 会 職 員 就 業 規 則 ( 平 成 20 年 規 程 第 4 号 以 下 職 員 就 業 規 則 という ) 第 2 条 に 規 定 する 職 員 を いう )に 対 する 退 職 手 当 の 支 給

More information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見 直 しについて(23 年 度 改 正 )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の 明 確 化 更 正 の 請 求 期 間 の 延 長 処 分 の 理 由 附 記 等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大 幅 な 見 直 しを 実 施 主 な 改 正 事 項 1.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 平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見 直 しについて(23 年 度 改 正 )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の 明 確 化 更 正 の 請 求 期 間 の 延 長 処 分 の 理 由 附 記 等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大 幅 な 見 直 しを 実 施 主 な 改 正 事 項 1.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 平 平 成 23 年 度 改 正 関 係 参 考 資 料 ( 国 税 通 則 法 関 係 )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見 直 しについて(23 年 度 改 正 )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の 明 確 化 更 正 の 請 求 期 間 の 延 長 処 分 の 理 由 附 記 等 国 税 通 則 法 の 大 幅 な 見 直 しを 実 施 主 な 改 正 事 項 1. 税 務 調 査 手 続 ( 平 成 25

More information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土木研究所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土木研究所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様 式 1 公 表 されるべき 事 項 国 立 研 究 開 発 法 人 土 木 研 究 所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別 添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当 研 究 所 は 土 木 技 術 に 関 する 研 究 開 発 技 術

More information

4 参 加 資 格 要 件 本 提 案 への 参 加 予 定 者 は 以 下 の 条 件 を 全 て 満 たすこと 1 地 方 自 治 法 施 行 令 ( 昭 和 22 年 政 令 第 16 号 ) 第 167 条 の4 第 1 項 各 号 の 規 定 に 該 当 しない 者 であること 2 会 社

4 参 加 資 格 要 件 本 提 案 への 参 加 予 定 者 は 以 下 の 条 件 を 全 て 満 たすこと 1 地 方 自 治 法 施 行 令 ( 昭 和 22 年 政 令 第 16 号 ) 第 167 条 の4 第 1 項 各 号 の 規 定 に 該 当 しない 者 であること 2 会 社 北 秋 田 市 クリーンリサイクルセンターエネルギー 回 収 推 進 施 設 等 長 期 包 括 的 運 転 維 持 管 理 業 務 委 託 に 係 る 発 注 支 援 業 務 公 募 型 プロポ-ザル 実 施 要 領 1 プロポーザルの 目 的 この 要 領 は 平 成 30 年 4 月 から 運 転 を 予 定 している 北 秋 田 市 クリーンリサイクルセンター エネルギー 回 収 推 進 施

More information

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整 備 費 等 補 助 金 ( 私 立 大 学 等 研 究 設 備 等 整 備 費 ) 交 付 要 綱 目 次 第 1 章 通 則 ( 第 1 条 - 第 4 条 ) 第 2 章 私 立 大 学 等 ( 第 5 条 - 第 15 条 ) 第 3 章 専 修 学 校 ( 第 16 条 - 第 25 条 ) 第 4 章 補 助 金 の 返 還 ( 第 26 条 )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97988976918A94BD837D836C83578381839383678B4B92F6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97988976918A94BD837D836C83578381839383678B4B92F62E646F6378> 一 般 社 団 法 人 日 本 ジェネリック 医 薬 品 学 会 利 益 相 反 マネジメント 規 程 ( 目 的 ) 第 1 条 一 般 社 団 法 人 日 本 ジェネリック 医 薬 品 学 会 ( 以 下 本 学 会 と 略 す)は その 活 動 におい て 社 会 的 責 任 と 倫 理 性 が 求 められていることに 鑑 み 利 益 相 反 マネジメント 規 程 を 策 定 する その 目

More information

<817993FA967B8E E A E815B817A B F976C8EAE82502D322E786C73>

<817993FA967B8E E A E815B817A B F976C8EAE82502D322E786C73> 日 本 司 法 支 援 センター( 法 人 番 号 2011205001573)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当 センターの 主 要 事 業 は 総 合 法 律 支 援 に 関 する 事 業 である 役

More information

要 な 指 示 を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る ( 検 査 ) 第 8 条 甲 は 乙 の 業 務 にかかる 契 約 履 行 状 況 について 作 業 完 了 後 10 日 以 内 に 検 査 を 行 うものとする ( 発 生 した 著 作 権 等 の 帰 属 ) 第 9 条 業 務 によって 甲 が 乙 に

要 な 指 示 をさせることができる ( 検 査 ) 第 8 条 甲 は 乙 の 業 務 にかかる 契 約 履 行 状 況 について 作 業 完 了 後 10 日 以 内 に 検 査 を 行 うものとする ( 発 生 した 著 作 権 等 の 帰 属 ) 第 9 条 業 務 によって 甲 が 乙 に 契 約 書 ( 案 )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医 薬 品 医 療 機 器 総 合 機 構 契 約 担 当 役 石 井 信 芳 ( 以 下 甲 という) と ( 以 下 乙 という)の 間 に 医 療 情 報 データベースに 関 するデータマッピング 業 務 ( 千 葉 大 学 医 学 部 附 属 病 院 )( 以 下 業 務 という)について 下 記 条 項 により 請 負 契 約 を 締 結 する

More information

文化政策情報システムの運用等

文化政策情報システムの運用等 名 開 始 終 了 ( 予 定 ) 年 度 番 号 0406 平 成 25 年 行 政 レビューシート ( 文 部 科 学 省 ) 文 化 政 策 情 報 システム 運 用 等 担 当 部 局 庁 文 化 庁 作 成 責 任 者 平 成 8 年 度 なし 担 当 課 室 長 官 官 房 政 策 課 政 策 課 長 清 水 明 会 計 区 分 一 般 会 計 政 策 施 策 名 根 拠 法 令 ( 具

More information

2 職 員 の 平 均 給 与 月 額 初 任 給 等 の 状 況 (1) 職 員 の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及 び 平 均 給 与 月 額 の 状 況 ( 平 成 22 年 4 月 1 日 現 在 ) 1 一 般 行 政 職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平 均 給 与

2 職 員 の 平 均 給 与 月 額 初 任 給 等 の 状 況 (1) 職 員 の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及 び 平 均 給 与 月 額 の 状 況 ( 平 成 22 年 4 月 1 日 現 在 ) 1 一 般 行 政 職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平 均 給 与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1 総 括 (1)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額 A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B (21 年 度 末 ) 21 年 度 58,068 22,793,598 272,455 4,911,157 件 費 率 B/A % 21.5 ( 参 考 ) 20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 24.8 (2) 職

More information

(4) 運 転 する 学 校 職 員 が 交 通 事 故 を 起 こし 若 しくは 交 通 法 規 に 違 反 したことにより 刑 法 ( 明 治 40 年 法 律 第 45 号 ) 若 しくは 道 路 交 通 法 に 基 づく 刑 罰 を 科 せられてから1 年 を 経 過 していない 場 合 同

(4) 運 転 する 学 校 職 員 が 交 通 事 故 を 起 こし 若 しくは 交 通 法 規 に 違 反 したことにより 刑 法 ( 明 治 40 年 法 律 第 45 号 ) 若 しくは 道 路 交 通 法 に 基 づく 刑 罰 を 科 せられてから1 年 を 経 過 していない 場 合 同 半 田 市 立 学 校 職 員 に 係 る 自 家 用 自 動 車 の 公 務 使 用 に 関 する 取 扱 要 領 ( 趣 旨 ) 第 1 条 この 要 領 は 公 務 の 円 滑 な 執 行 に 資 するため 半 田 市 立 学 校 に 勤 務 する 県 費 負 担 教 職 員 ( 以 下 学 校 職 員 という )が 出 張 に 際 し 職 員 等 の 旅 費 に 関 する 条 例 ( 昭 和

More information

16 日本学生支援機構

16 日本学生支援機構 様 式 1 公 表 されるべき 事 項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構 ( 法 人 番 号 7020005004962)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役 員 報 酬 の 支 給 水 準 の 設 定 についての 考 え 方 日 本 学 生 支 援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08E598BC68A8897CD82CC8DC490B68B7982D18E598BC68A8893AE82CC8A76905682C98AD682B782E993C195CA915B9275964082C98AEE82C382AD936F985E96C68B9690C582CC93C197E1915B927582CC898492B75F8E96914F955D89BF8F915F2E646F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2208E598BC68A8897CD82CC8DC490B68B7982D18E598BC68A8893AE82CC8A76905682C98AD682B782E993C195CA915B9275964082C98AEE82C382AD936F985E96C68B9690C582CC93C197E1915B927582CC898492B75F8E96914F955D89BF8F915F2E646F6 様 式 租 税 特 別 措 置 等 に 係 る 政 策 の 事 前 評 価 書 1 政 策 評 価 の 対 象 とした 産 業 活 力 の 再 生 及 び 産 業 活 動 の 革 新 に 関 する 特 別 措 置 法 に 基 づく 登 録 免 租 税 特 別 措 置 等 の 名 称 許 税 の 特 例 措 置 の 延 長 ( 国 税 32)( 登 録 免 許 税 : 外 ) 2 要 望 の 内 容

More information

日 雇 い 等 の 収 入 の 場 合 前 々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から 引 きつづき 前 々 年 分 所 得 額 証 勤 務 先 が 不 特 定 の 日 雇 いをしている 方 前 年 分 確 定 申 告 書 ( 控 ) 前 々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から 引 きつづき 前 々 年 分

日 雇 い 等 の 収 入 の 場 合 前 々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から 引 きつづき 前 々 年 分 所 得 額 証 勤 務 先 が 不 特 定 の 日 雇 いをしている 方 前 年 分 確 定 申 告 書 ( 控 ) 前 々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から 引 きつづき 前 々 年 分 書 類 審 査 に 必 要 なもの 書 類 審 査 には 次 の1~5の 該 当 する 全 ての 書 類 が 必 要 です 必 要 な 書 類 が 提 出 されない 場 合 は 失 格 になります なお 必 要 事 項 の 記 入 漏 れや 証 明 者 等 の 印 鑑 のないもの およびコピーは 無 効 な 書 類 となります また 提 出 された 書 類 はお 返 しできません 1. 世 帯 員

More information

<5461726F2D3933208CA795F18CB48D65816993648E718366815B835E816A20>

<5461726F2D3933208CA795F18CB48D65816993648E718366815B835E816A20> 住 民 監 査 請 求 に 係 る 監 査 結 果 第 1 監 査 の 請 求 1 請 求 人 新 潟 市 西 区 寺 尾 東 二 丁 目 23 番 37 号 山 下 省 三 2 請 求 の 要 旨 平 成 20 年 4 月 に 県 立 がんセンター 新 潟 病 院 に 採 用 された 職 員 に 対 する 以 下 の 赴 任 旅 費 の 支 出 は 違 法 不 当 である (1) 平 成 20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0219役員選挙規程.doc

Microsoft Word - 070219役員選挙規程.doc 役 員 選 挙 規 程 昭 和 55 年 10 月 21 日 制 定 昭 和 57 年 11 月 16 日 改 正 昭 和 61 年 5 月 27 日 改 正 昭 和 62 年 2 月 23 日 改 正 昭 和 63 年 3 月 7 日 改 正 平 成 2 年 5 月 14 日 改 正 平 成 6 年 5 月 24 日 改 正 平 成 8 年 2 月 27 日 改 正 平 成 11 年 2 月 23

More information

(3) 職 員 の 初 任 給 の 状 況 ( 平 成 5 年 月 日 現 在 ) 決 定 初 任 給 採 用 年 経 過 後 給 料 月 額 大 学 卒 7, 8, 一 般 行 政 職 短 大 卒 9,8 6, 高 校 卒, 8,5 () 職 員 の 経 験 年 数 別 学 歴 別 平 均 給 料

(3) 職 員 の 初 任 給 の 状 況 ( 平 成 5 年 月 日 現 在 ) 決 定 初 任 給 採 用 年 経 過 後 給 料 月 額 大 学 卒 7, 8, 一 般 行 政 職 短 大 卒 9,8 6, 高 校 卒, 8,5 () 職 員 の 経 験 年 数 別 学 歴 別 平 均 給 料 総 括 平 成 5 年 度 標 津 町 の 事 行 政 の 運 営 状 況 について ()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総 額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件 費 率 ( 参 考 ) ( 年 度 末 ) A B B/A 3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年 度 5,587 6,5,9 % % 8,5 87,75 3..6 () 職 員 給 与 費 の 状

More information

2. 建 築 基 準 法 に 基 づく 限 着 色 項 目 の 地 区 が 尾 張 旭 市 内 にはあります 関 係 課 で 確 認 してください 項 目 所 管 課 窓 口 市 役 所 内 電 話 備 考 がけに 関 する 限 (がけ 条 例 ) 都 市 計 画 課 建 築 住 宅 係 南 庁 舎

2. 建 築 基 準 法 に 基 づく 限 着 色 項 目 の 地 区 が 尾 張 旭 市 内 にはあります 関 係 課 で 確 認 してください 項 目 所 管 課 窓 口 市 役 所 内 電 話 備 考 がけに 関 する 限 (がけ 条 例 ) 都 市 計 画 課 建 築 住 宅 係 南 庁 舎 重 要 事 項 調 査 シート( 法 令 に 基 づく 限 の 調 べ 方 ) 尾 張 旭 市 版 1. 都 市 計 画 法 に 基 づく 限 項 目 市 内 所 管 課 窓 口 市 役 所 内 電 話 区 都 市 計 画 区 有 都 市 計 画 課 計 画 係 南 庁 舎 2F 76-8156 都 市 計 画 道 路 有 都 市 計 画 課 計 画 係 南 庁 舎 2F 76-8156 都 市 計

More information

防災辦公室報告

防災辦公室報告 第 二 章 地 區 環 境 概 述 第 一 節 地 理 環 境 三 民 區 位 於 高 雄 市 的 中 央 地 帶, 東 接 高 雄 市 的 鳳 山 區 與 鳥 松 仁 武 兩 區 ; 西 至 鼓 山 鹽 埕 二 區, 以 仁 愛 河 為 界 ; 南 連 前 金 新 興 苓 雅 三 區, 以 仁 愛 河 南 支 線 ( 已 改 建 運 河 ) 為 界 ; 北 鄰 鼓 山 左 營 二 區, 以 仁 愛

More information

3x基礎-311內文.indd

3x基礎-311內文.indd 在 一 起 這 四 天 智 二 小 隊 的 點 點 滴 滴 ( 下 ) jia ( 接 上 期 ) 快 樂 主 廚 親 手 做 壽 司 第 三 天 的 課 程 是 持 齋 的 意 義 與 快 樂 大 主 廚 課 程 中, 從 素 食 名 人 談 起, 並 請 同 學 省 思, 多 數 人 都 在 做 的 事 或 一 直 以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 例 如 : 吃 葷 ), 未 必 是 正 確

More information

平成24年度開設予定大学院等一覧(判定を「不可」とするもの)

平成24年度開設予定大学院等一覧(判定を「不可」とするもの) 平 成 24 年 度 開 設 予 定 大 学 院 等 一 覧 ( 判 定 を 不 可 とするもの) 1 研 究 科 を 設 置 するもの 1 校 平 成 23 年 12 月 区 分 大 学 院 名 研 究 科 名 専 攻 名 入 学 定 員 位 置 設 置 者 理 由 備 考 人 私 立 東 京 福 祉 大 学 大 学 院 経 営 学 研 究 科 群 馬 県 伊 勢 崎 市 学 校 法 人 ( 別

More information

CHÍNH PHỦ

CHÍNH PHỦ 政 府 番 号 :16/2010/NĐ-CP ヴェトナム 社 会 主 義 共 和 国 独 立 - 自 由 - 幸 福 2010 年 3 月 3 日,ハノイ 国 家 賠 償 責 任 法 のいくつかの 条 項 の 詳 細 を 規 定 し, 施 行 を 案 内 する 議 定 政 府 は, 2001 年 12 月 25 日 付 け 政 府 組 織 法 に 基 づき, 2009 年 6 月 18 日 付 け

More information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簡 易 公 募 型 競 争 入 札 方 式 ( 総 合 評 価 落 札 方 式 )に 係 る 手 続 開 始 の 公 示 次 のとおり 指 名 競 争 入 札 参 加 者 の 選 定 の 手 続 を 開 始 します 平 成 28 年 9 月 20 日 分 任 支 出 負 担 行 為 担 当 官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秋 田 河 川 国 道 事 務 所 長 渡 邊 政 義 1. 業 務 概 要

More information

直 接 生 吃 起 來 也 不 難 吃

直 接 生 吃 起 來 也 不 難 吃 學 生 心 得 ( 一 ) 四 資 二 甲 1101137147 黃 俊 翔 我 覺 得 這 次 的 戶 外 參 訪 很 有 意 義, 不 僅 讓 我 們 學 到 了 紫 斑 蝶 的 生 態 狀 況, 還 有 紫 斑 蝶 的 種 類 有 哪 些 除 了 這 些 之 外 下 午 還 體 驗 到 了 農 夫 在 種 田 時 的 辛 苦, 以 及 維 護 農 場 的 辛 苦 在 上 午 首 先 到 茂 林

More information

募集要項

募集要項 大 阪 府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コピー 用 紙 購 入 における 単 価 契 約 の 入 札 参 加 者 募 集 要 領 1 趣 旨 大 阪 府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 以 下 公 社 という )において コピー 用 紙 の 納 入 を 行 う 業 者 を 募 集 する 2 入 札 に 付 する 事 項 (1) 調 達 件 名 大 阪 府 住 宅 供 給 公 社 コピー 用 紙 購 入 における

More information

基 準 地 価 格 3 年 に1 度 審 議 直 近 ではH23 年 12 月 に 審 議 土 地 評 価 替 えの 流 れと 固 定 資 産 評 価 審 議 会 基 準 地 とは 土 地 評 価 の 水 準 と 市 町 村 間 の 均 衡 を 確 保 するための 指 標 となるものであり 各 市

基 準 地 価 格 3 年 に1 度 審 議 直 近 ではH23 年 12 月 に 審 議 土 地 評 価 替 えの 流 れと 固 定 資 産 評 価 審 議 会 基 準 地 とは 土 地 評 価 の 水 準 と 市 町 村 間 の 均 衡 を 確 保 するための 指 標 となるものであり 各 市 資 料 1 山 梨 県 固 定 資 産 評 価 審 議 会 の 概 要 1 設 置 の 根 拠 地 方 税 法 第 401 条 の2 山 梨 県 附 属 機 関 の 設 置 に 関 する 条 例 2 設 置 の 趣 旨 固 定 資 産 評 価 の 適 正 均 衡 の 確 保 3 組 織 委 員 11 名 ( 国 及 び 市 町 村 の 職 員 並 びに 学 識 経 験 者 ) 4 任 期 2 年 (

More information

<6D313588EF8FE991E58A778D9191E5834B C8EAE DC58F4992F18F6F816A F990B32E786C73>

<6D313588EF8FE991E58A778D9191E5834B C8EAE DC58F4992F18F6F816A F990B32E786C73> 国 立 大 学 法 人 茨 城 大 学 の 役 職 員 の 報 酬 給 与 等 について Ⅰ 役 員 報 酬 等 について 1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基 本 方 針 に 関 する 事 項 1 平 成 24 年 度 における 役 員 報 酬 についての 業 績 反 映 のさせ 方 役 員 に 支 給 される 給 与 のうち 期 末 特 別 手 当 については 国 立 大 学 評 価 委 員 会

More information

職 員 の 初 任 給 等 の 状 況 () 職 員 の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及 び の 状 況 ( 年 4 月 日 現 在 ) 一 般 行 政 職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 ベース) 44. 歳 6,4,6 6 4.4 歳,44 4,7 7,6 4. 歳 7,

職 員 の 初 任 給 等 の 状 況 () 職 員 の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及 び の 状 況 ( 年 4 月 日 現 在 ) 一 般 行 政 職 平 均 年 齢 平 均 給 料 月 額 ( ベース) 44. 歳 6,4,6 6 4.4 歳,44 4,7 7,6 4. 歳 7, 別 紙 の 給 与 定 員 管 理 等 について 総 括 () 件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住 民 基 本 台 帳 口 歳 出 額 実 質 収 支 件 費 件 費 率 ( 参 考 ) 4 年 度 (4 年 度 末 ),7 4,,4 A 千 千 千,4 4, B. B/A 年 度 の 件 費 率. () 職 員 給 与 費 の 状 況 ( 普 通 会 計 決 算 ) 4 年 度

More information

外 交 休 兵 傷 害 台 灣 國 家 主 權 村 在 行 政 院 長 任 內 (1990~1993 年 ) 不 主 張 主 權 國 家, 當 時 的 泛 藍 陣 營 與 某 些 媒 體 也 害 怕 聽 到 獨 立 兩 個 字 話 說 回 來 單 一 國 家 的 分 類, 尚 有 兩 種 ; 一 是

外 交 休 兵 傷 害 台 灣 國 家 主 權 村 在 行 政 院 長 任 內 (1990~1993 年 ) 不 主 張 主 權 國 家, 當 時 的 泛 藍 陣 營 與 某 些 媒 體 也 害 怕 聽 到 獨 立 兩 個 字 話 說 回 來 單 一 國 家 的 分 類, 尚 有 兩 種 ; 一 是 外 交 休 兵 傷 害 台 灣 國 家 主 權 外 交 休 兵 對 台 灣 國 家 主 權 的 影 響 鄭 欽 仁 / 台 灣 安 保 協 會 理 事 長 一 前 言 馬 英 九 的 外 交 休 兵, 從 結 論 上 說, 是 放 棄 中 華 民 國 或 是 台 灣 做 為 主 權 獨 立 國 家, 不 必 兵 臨 城 下, 使 台 灣 漸 漸 淪 為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 在 中 國 實 際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