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鐸 聲 發 行 : 汪 大 久 編 輯 : 羅 立 凡 袁 輔 綸 出 刊 : 一 年 十 月 三 日 美 編 排 版 : 廖 綢 出 版 : 明 道 中 學 輔 導 處 71 期 --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特 刊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之 辨 識 與 應 承 擔 的 責 任 桃 園 農 工 陳 文 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簡 稱 性 平 法 ) 修 正 條 文,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於 100 年 6 月 22 日 由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日 期 將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依 據 教 育 部 的 統 計 資 料, 今 年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通 報 案 件 從 1 月 至 6 月 的 統 計, 就 已 高 達 3000 多 件, 性 平 法 修 正 條 文 雖 然 尚 未 實 施, 但 校 園 全 體 師 生 應 在 實 施 之 前 充 分 瞭 解 其 意 義, 強 化 對 於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的 辨 識, 落 實 通 報 責 任, 以 避 免 未 來 觸 法 壹 性 平 法 重 要 的 修 正 條 文 之 意 義 : 一 性 平 法 第 二 條 用 詞 定 義, 除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外, 加 入 性 霸 凌 之 類 別 性 霸 凌 : 指 透 過 語 言 肢 體 或 其 他 暴 力, 對 於 他 人 之 性 別 特 徵 性 別 特 質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進 行 貶 抑 攻 擊 或 威 脅 之 行 為 且 非 屬 性 騷 擾 者 此 條 文 之 重 點 在 於 以 暴 力 之 言 行 等 方 式, 惡 意 的 貶 抑 攻 擊 他 人 的 性 別 特 徵 特 質 認 同 及 性 傾 向, 與 性 騷 擾 定 義 中 的 性 別 歧 視 之 差 別, 在 於 性 騷 擾 有 可 能 是 無 意 間 為 之, 讓 人 感 受 不 舒 服, 或 許 經 過 制 止 之 後, 就 會 停 止, 但 性 霸 凌 辨 識 的 要 點 在 於 出 自 於 惡 意 的 言 行 暴 力, 情 況 一 再 的 發 生, 無 法 制 止 例 如 稱 呼 他 人 大 奶 妹 飛 機 場 男 人 婆 娘 砲 死 gay 等 言 語 攻 擊 ; 或 是 阿 魯 巴 強 行 脫 褲 等 行 為 皆 屬 性 霸 凌
第 2 版 二 性 平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有 關 通 報 之 責 任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者, 除 應 立 即 依 學 校 防 治 規 定 所 定 權 責,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通 報 外, 並 應 向 學 校 及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報,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小 時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證 據 學 校 應 在 校 內 所 訂 定 之 防 治 規 定 中, 明 確 訂 定 通 報 權 責 單 位, 知 悉 疑 似 性 平 事 件 者,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告 知 權 責 單 位 並 依 相 關 法 規 通 報 學 校 知 悉 有 性 平 事 件, 應 立 即 依 法 處 理, 不 得 包 庇 行 為 人 而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所 犯 之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之 證 據 例 如 協 助 清 理 犯 罪 現 場 銷 毀 監 視 錄 影 片 或 信 函 等 證 據 三 性 平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有 關 於 未 通 報 之 懲 處 :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職 員 或 工 友 違 反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通 報 規 定,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者, 應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對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之 人 員, 應 依 法 告 發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應 能 清 楚 分 辨 性 平 事 件, 無 論 是 刻 意 或 因 敏 感 度 不 足 而 未 通 報, 導 致 再 度 發 生 性 侵 害 事 件, 或 是 協 助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性 侵 害 之 證 據, 雖 然 自 己 並 未 做 出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但 是 必 須 付 出 遭 解 聘 或 免 職 之 代 價 此 條 文 立 法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所 有 知 悉 性 侵 害 情 事 者, 能 夠 有 勇 氣 站 出 來 舉 發, 不 要 因 為 鄉 愿 的 想 法 包 庇 加 害 者, 而 讓 更 多 人 受 害, 以 維 護 校 園 的 安 全 貳 校 園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的 樣 態 與 案 例 校 園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的 樣 態 極 為 多 元, 每 一 個 案 例 都 有 其 獨 特 性, 就 筆 者 多 年 來 處 理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的 經 驗, 在 此 提 出 幾 個 案 例 供 老 師 們 參 考 一 性 騷 擾 樣 態 與 案 例 : 就 個 人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性 平 事 件 中, 性 騷 擾 的 樣 態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幾 類 : 1. 敵 意 環 境 : 部 落 格 攻 擊 的 言 論 : 某 高 中 男 生, 因 為 男 性 好 友 向 自 己 表 白, 覺 得 不 能 接 受, 而 在 部 落 格 上 指 名 該 名 好 友 是 變 態, 引 起 網 友 討 論, 群 起 攻 擊 同 性 戀
第 3 版 簡 訊 及 電 話 騷 擾 : 例 如 某 高 中 同 學, 不 斷 撥 打 不 出 聲 電 話 簡 訊 傳 遞 性 騷 擾 簡 訊, 令 人 無 法 忍 受, 該 名 受 害 女 同 學 經 父 母 陪 同 報 警, 由 警 方 知 會 學 校, 校 方 依 性 平 法 處 置 傳 遞 不 雅 照 片 : 因 為 學 生 人 手 一 支 手 機, 功 能 日 益 進 步, 可 以 隨 時 錄 影 拍 照, 學 生 們 喜 歡 自 拍, 但 是 往 往 沒 有 思 考 自 拍 照 片 及 影 片 外 流 的 後 果, 有 高 中 生 為 了 炫 耀 自 己 的 女 友 很 正, 將 兩 人 性 愛 影 片 以 手 機 傳 給 朋 友 欣 賞, 結 果 被 廣 為 散 播, 無 法 收 拾, 散 播 者 需 負 法 律 責 任 2. 肢 體 及 眼 神 接 觸 : 襲 胸 摸 臀 : 某 國 中 男 同 學 自 小 學 四 年 級 開 始, 就 在 出 其 不 意 的 對 女 同 學 襲 胸 摸 臀, 因 為 同 學 沒 有 告 知 老 師, 導 致 此 位 男 同 學 的 偏 差 行 為 持 續 長 達 三 年 之 久 觸 摸 下 體 : 某 高 中 工 友 開 玩 笑 式 的 碰 觸 男 同 學 下 體, 令 男 同 學 心 理 極 為 不 舒 服 眼 神 : 某 高 中 女 生 控 訴 男 老 師 注 視 其 胸 部, 令 其 感 到 不 舒 服 藉 機 碰 觸 身 體 : 幾 位 高 中 同 學 跨 年 後 到 同 學 家 休 息, 坐 在 客 廳 沙 發 上 休 息, 某 男 同 學 裝 睡, 靠 在 女 生 身 上, 藉 機 磨 蹭 不 當 肢 體 之 碰 觸 視 其 嚴 重 程 度 而 有 性 騷 擾 與 猥 褻 ( 性 侵 害 ) 之 差 別 3. 權 利 支 配 : 某 已 婚 高 中 男 老 師 對 某 位 女 同 學 過 度 關 愛, 上 課 時 要 求 坐 在 講 台 前 座 位 每 天 晚 上 定 時 打 電 話 關 心 假 日 邀 女 同 學 出 遊, 女 同 學 不 敢 拒 絕 某 高 中 男 老 師 聲 稱 自 己 有 神 通, 可 聽 到 上 帝 指 示, 能 為 學 生 禱 告 治 病 治 青 春 痘 美 白, 在 課 堂 上 對 學 生 有 肢 體 碰 觸, 學 生 怕 被 當 掉 不 敢 得 罪 老 師, 都 說 有 效 4. 過 度 追 求 : 不 理 會 對 方 感 受 一 廂 情 願 追 求 偷 窺 跟 蹤 5. 恐 怖 情 人 : 以 威 脅 或 強 制 手 段 要 求 復 合 不 得 分 手 二 性 侵 害 樣 態 與 案 例 : 1. 不 當 遊 戲 : 猜 拳 脫 衣 : 某 高 中 三 個 男 生 邀 約 一 個 高 中 女 生 到 某 生 家 中, 藉 由 玩 遊 戲 性 侵 女 學 生 真 心 話 大 冒 險 : 猜 拳 決 定 輸 贏, 輸 者 要 說 出 真 心 話 或 者 依 贏 者 的 要 求 做 冒 險 的 事, 某 高 中 男 生 因 此 遭 到 性 侵 害 國 王 遊 戲 : 高 中 國 中 生 玩 遊 戲, 抽 到 鬼 牌 當 國 王, 命 令 男 女 同 學 做 出 猥 褻 行 為 2. 與 未 滿 16 歲 者 發 生 合 意 性 行 為 : 某 國 中 女 老 師 與 小 32 歲 的 國 中 男 生 交 往 發 生 性 行 為, 目 前 女 老 師 已 被 判 刑 某 國 一 男 生 主 動 邀 約 高 二 男 生 發 生 性 行 為, 但 因 國 一 男 生 未 滿 14 歲, 高 二 男 生 已 滿 16 歲, 雖 高 二 男 生 是 被 動 與 國 一 男 生 發 生 性 行 為, 但 因 年 齡 關 係, 本 案 高 二 男 生 仍 為 加 害 人 高 二 男 生 和 小 六 女 生 為 網 友, 兩 人 認 識 三 天 就 交 往, 互 稱 老 公 老 婆, 一 週 後 相 約 見 面 發 生 性 行 為
第 4 版 3.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猥 褻 性 交 : 某 高 中 男 老 師 藉 由 認 輔 學 生 之 便, 取 得 學 生 信 任, 再 宣 稱 自 己 有 修 練 過, 以 幫 女 學 生 治 病 或 抒 壓 之 理 由, 要 求 女 學 生 脫 衣, 予 以 按 摩 胸 部 及 私 處 此 案 教 師 以 解 聘, 目 前 正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中 4. 下 藥 迷 姦 : 某 國 三 女 生 遭 認 識 的 就 讀 高 一 的 學 長 帶 至 家 中 下 藥 迷 姦 5. 未 婚 生 子 : 某 高 一 女 生 與 男 友 分 手 後 產 下 一 子, 預 產 期 當 日 才 被 老 師 發 現, 家 長 及 前 男 友 才 知 道 女 生 懷 孕 生 子 之 事 6. 強 制 性 交 猥 褻 : 高 三 男 女 同 學 為 班 對, 女 生 提 出 分 手 要 求 男 生 不 同 意, 男 生 下 課 相 約 女 生 至 圖 書 館 樓 梯 間 談 判, 要 求 最 後 擁 抱, 之 後 將 其 推 倒 在 地, 強 制 猥 褻 小 六 男 生 暑 假 期 間 在 學 校 電 腦 教 室, 不 顧 小 一 女 生 的 哥 哥 在 旁, 強 行 脫 下 女 生 褲 子, 以 手 指 性 侵 害 參 結 語 100 年 9 月 21 日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台 南 某 特 教 學 校 一 年 內 爆 發 71 件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案 件, 其 中 有 許 多 是 因 為 教 職 員 工 對 性 平 事 件 的 知 能 不 足, 敏 感 度 不 夠, 導 致 得 知 消 息 的 第 一 時 間, 沒 能 做 出 正 確 的 判 斷, 而 未 能 依 法 定 程 序 處 置, 未 能 及 時 給 與 加 害 人 必 要 的 心 理 諮 商 及 教 育, 也 沒 有 落 實 性 平 教 育 宣 導, 改 善 校 園 設 施, 所 以 不 能 有 效 的 遏 止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行 為 的 發 生, 得 使 性 平 事 件 一 再 發 生, 導 致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的 局 面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的 發 生, 無 論 結 果 如 何, 都 是 令 人 感 到 遺 憾 的 一 件 事, 校 園 應 是 保 護 學 生 教 育 學 生 的 安 全 場 所, 如 果 因 為 學 校 對 全 校 師 生 的 宣 導 不 足, 性 平 意 識 不 夠, 老 師 缺 乏 敏 感 度, 無 法 落 實 性 平 法 所 規 範 的 事 項, 受 害 的 會 是 學 生, 學 校 的 教 職 員 工 難 辭 其 咎, 也 須 負 起 行 政 疏 失 的 處 分, 因 此 老 師 應 充 實 性 平 相 關 知 能, 除 了 應 謹 言 慎 行 之 外, 也 應 將 性 平 教 育 融 入 課 程, 教 育 莘 莘 學 子 免 於 受 害, 是 教 師 們 刻 不 容 緩 的 一 大 任 務 校 園 如 果 發 生 性 平 事 件, 知 悉 的 老 師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報, 並 告 知 校 方, 學 校 應 依 法 進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請 老 師 們 給 予 學 校 及 調 查 小 組 多 一 些 時 間 與 空 間, 猜 測 與 探 詢, 會 形 成 壓 力 ; 保 密 如 未 落 實, 會 造 成 更 大 的 傷 害 如 果 媒 體 採 訪, 應 統 一 由 學 校 的 發 言 人 對 外 發 言, 其 他 人 不 宜 接 受 採 訪, 以 免 說 法 不 一 致, 使 媒 體 有 更 多 的 想 像 空 間, 對 學 校 及 當 事 人 有 更 大 的 傷 害 教 師 應 該 充 分 瞭 解 相 關 法 律, 因 為 法 律 對 於 教 師 言 行 舉 止 的 要 求 高, 謹 守 師 生 的 份 際, 謹 言 慎 行, 才 是 上 策
第 5 版 重 要 資 訊 ~ 您 ~ 不 可 不 知 教 師 行 為 法 規 明 確 規 範 ~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準 則 第 7 條 規 定, 教 師 於 執 行 教 學 指 導 訓 練 評 鑑 管 理 輔 導 或 提 供 學 生 工 作 機 會 時, 在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人 際 互 動 上, 不 得 發 展 有 違 專 業 倫 理 之 關 係 教 師 發 現 師 生 關 係 有 違 反 前 項 專 業 倫 理 之 虞, 應 主 動 迴 避 或 呈 報 學 校 處 理 教 師 的 年 紀 較 長, 學 經 歷 皆 優 於 學 生, 應 有 足 夠 的 判 斷 能 力, 而 且 師 生 權 力 處 於 不 對 等 的 狀 況, 如 果 學 生 主 動 示 好, 逾 越 師 生 的 份 際 時, 教 師 應 有 義 務 糾 正 學 生, 主 動 的 迴 避, 或 者 請 學 校 協 助 處 理, 否 則 如 有 師 生 戀 之 情 況 產 生 時, 教 師 恐 怕 需 要 負 較 大 的 責 任, 如 與 學 生 發 生 性 關 係, 被 教 評 會 認 定 是 行 為 不 檢 有 違 師 道, 將 使 自 己 處 於 被 解 聘 的 危 機 中 猥 褻 行 為 屬 於 性 侵 害 認 定 ~ 校 園 性 侵 害 行 為 的 認 定, 是 以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來 定 義, 猥 褻 行 為 歸 屬 與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的 章 節 中, 因 此 猥 褻 行 為 算 是 性 侵 害 刑 法 第 228 條 有 明 訂,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前 項 情 形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所 以 老 師 利 用 權 勢 或 機 會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者, 無 論 對 方 是 否 有 抗 拒 都 算 是 性 侵 害 師 對 生 的 性 騷 擾, 有 許 多 情 況 都 是 來 自 於 人 際 界 線 不 清, 不 能 拿 捏 份 際 所 造 成 的 例 如 : 課 後 私 下 邀 約 言 語 不 當 肢 體 碰 觸 逾 越 師 生 份 際 過 度 關 愛 眼 神 注 視 令 人 不 舒 服 等,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性 騷 擾, 老 師 們 不 能 不 注 意 網 路 上 的 言 論 屬 於 公 開 論 壇, 涉 及 性 意 味 或 性 別 歧 視 等 人 身 攻 擊 之 文 字 或 張 貼 不 雅 相 片 或 影 片, 皆 屬 性 騷 擾 的 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