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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考 試 院 第 12 屆 第 4 次 會 議 考 選 部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壹 考 選 行 政 從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看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向 一 前 言 本 部 於 102 年 10 月 辦 理 國 際 暨 兩 岸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多 國 學 者 針 對 該 國 之 公 務 人 員 司 法 官 警 察 與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方 式 提 出 論 文 介 紹 為 深 化 研 討 會 之 效 應, 特 請 部 內 同 仁 再 詳 細 研 究 不 同 國 家 在 各 類 公 務 人 才 甄 選 之 長 處 與 經 驗, 冀 望 對 我 國 考 選 方 式 改 革 有 所 助 益 本 (103) 年 5 月 22 日 已 向 鈞 院 報 告 過 韓 國 與 新 加 坡 外 交 考 試 制 度, 本 次 接 續 報 告 大 陸 法 系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探 討 德 日 兩 國 如 何 藉 由 司 法 教 育 考 試 訓 練 緊 密 結 合, 理 論 實 務 並 重 的 方 式, 培 育 出 優 秀 法 律 人 才, 對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的 強 化 與 精 進, 應 有 所 啟 發 二 德 國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 一 ) 德 國 司 法 教 育 概 述 德 國 的 司 法 教 育 及 考 試 規 定 於 法 官 法 各 邦 法 學 教 育 法 及 法 學 教 育 與 考 試 規 則 等 法 規 高 中 畢 業 生 參 加 中 學 畢 業 考 以 後, 就 可 申 請 登 記 進 入 大 學 法 學 院 就 讀 依 規 定 至 少 要 念 4 年, 惟 只 有 少 數 學 生 得 以 在 此 一 最 低 期 限 結 束 其 學 業, 一 般 平 均 要 讀 9 至 10 個 學 期 大 學 法 學 院 必 修 課 程 明 定 於 法 官 法, 學 校 無 權 自 行 決 定, 但 對 選 修 科 目 之 設 計 及 安 排 則 有 充 分 自 主 權 修 業 分 基 礎 階 段 主 要 階 段 及 考 試 階 段, 基 礎 階 段 為 3 至 4 個 學 期, 在 第 4 學 期 設 有 門 檻 考 試, 此 屬 淘 汰 制 考 試, 目 的 在 排 除 完 全 缺 乏 能 力 或 意 願 處 理 學 業 的 學 生 ; 主 1

要 階 段 為 5 至 7 個 學 期, 上 課 內 容 包 括 民 法 刑 法 公 法 等 進 階 課 程 及 媒 體 法 國 際 法 歐 洲 法 等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所 有 學 生 都 必 須 利 用 休 假 期 間, 參 加 為 期 3 個 月 的 實 習, 這 是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司 法 考 試 的 必 要 條 件 大 學 學 業 就 以 第 一 階 段 司 法 考 試 作 為 結 束, 大 部 分 學 生 考 前 會 參 加 學 校 免 費 提 供 或 民 間 昂 貴 的 準 備 課 程 ( 二 ) 德 國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德 國 司 法 考 試 分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經 2 年 職 前 預 備 訓 練,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後 即 成 為 完 全 法 律 人, 取 得 擔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公 證 人 或 高 階 文 官 之 資 格 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包 括 大 學 選 修 科 目 考 試 ( 占 總 成 績 30%) 及 國 家 必 修 科 目 考 試 ( 占 總 成 績 70%) 前 者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辦 理, 併 採 筆 試 口 試 及 一 篇 論 文 ; 後 者 由 各 邦 司 法 部 下 設 之 司 法 考 試 局 辦 理, 併 採 筆 試 及 口 試, 各 邦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5 至 7 科 不 等, 每 科 考 試 時 間 5 小 時, 口 試 則 採 分 組 進 行, 應 考 人 3 至 6 人 一 組, 每 位 考 試 時 間 30 至 60 分 鐘 不 等, 口 試 委 員 每 組 原 則 3 位, 其 對 口 試 提 問 內 容 有 相 當 大 的 裁 量 權 筆 試 及 口 試 評 分 全 國 統 一 分 為 特 優 (16 至 18 分 點 ) 優 等 (13 至 15 分 點 ) 佳 (10 至 12 分 點 ) 中 等 (7 至 9 分 點 ) 及 格 (4 至 6 分 點 ) 差 (1 至 3 分 點 ) 不 及 格 (0 分 點 ) 等 7 個 類 型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60% 至 75%, 口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25% 至 40%, 合 併 計 算 4 分 點 以 上 始 為 及 格 命 題 及 閱 卷 均 由 大 學 教 授 擔 任 2 職 前 預 備 訓 練 : 由 各 邦 地 方 上 訴 法 院 辦 理, 訓 練 期 間 2 年, 訓 練 地 點 包 括 民 事 法 院 3 到 5 個 月 刑 事 法 院 3 到 4 個 月 行 政 機 關 3 到 4 個 月 律 師 事 務 所 9 到 10 個 月, 其 餘 3 到 6 個 月 則 可 自 由 選 擇 處 所 訓 練 內 容 著 重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2

實 務 技 能 學 習 訓 練 期 間 由 地 方 上 訴 法 院 加 以 僱 用, 每 月 可 領 取 800 歐 元 薪 俸 3.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考 試 結 構 與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大 致 相 同, 主 要 差 別 在 於 筆 試 及 口 試 均 由 實 務 工 作 者 負 責 筆 試 評 量 以 實 務 技 能 為 重 點, 通 常 提 供 法 律 文 件, 應 考 人 須 直 接 寫 出 判 決 書 起 訴 書 行 政 裁 定 或 契 約 口 試 部 分, 以 4 至 5 位 應 考 人 一 組, 口 試 前 60 至 90 分 鐘 分 給 一 份 實 際 案 例 檔 案, 口 試 時 須 簡 要 報 告 檔 案 內 容 並 提 出 判 決 建 議 筆 試 併 計 口 試 成 績, 總 分 在 4 分 點 以 上 為 及 格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應 考 次 數 均 限 制 為 2 次 4. 法 律 人 的 職 業 :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者, 即 取 得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公 證 人 任 用 資 格, 得 在 各 法 律 專 業 領 域 工 作, 但 要 被 指 派 為 法 官 檢 察 官, 通 常 考 試 成 績 要 在 及 格 者 前 15% 另 依 德 國 聯 邦 公 務 員 法, 亦 可 取 得 一 般 行 政 職 之 高 階 公 務 員 任 用 資 格 各 部 會 進 用 具 法 律 背 景 之 公 務 員 情 形, 視 工 作 性 質 而 定,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稅 務 機 關 等 因 業 務 屬 性 與 法 律 較 具 關 聯 性, 高 階 文 官 多 偏 向 任 用 法 律 人 ( 三 ) 德 國 司 法 教 育 與 考 試 特 色 1. 教 育 與 考 試 結 合 :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評 量 重 點 為 應 考 人 在 大 學 所 學 法 學 理 論,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則 衡 鑑 應 考 人 在 職 前 預 備 訓 練 期 間 所 學 實 務 技 能, 兩 階 段 考 試 均 與 教 育 密 切 相 關 2.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備 : 應 考 人 須 掌 握 繁 複 的 各 家 法 律 學 說, 也 須 重 視 實 務 訓 練, 以 具 備 未 來 擔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或 律 師 時 在 主 要 法 律 領 域 的 實 務 工 作 技 能 3. 發 展 各 校 特 色 : 各 校 選 試 科 目 成 績 納 入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計 算, 各 校 可 藉 由 選 試 科 目 設 計, 凸 顯 其 學 術 上 之 獨 特 性, 發 展 個 別 特 色 4. 一 體 的 法 律 人 : 法 學 教 育 與 考 試 由 聯 邦 及 各 邦 法 律 強 力 規 3

範, 養 成 一 體 的 法 律 人, 使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要 求 能 一 致 5. 重 視 應 考 人 權 益 : 委 員 閱 卷 時, 應 附 具 理 由 應 考 人 對 榜 示 結 果 不 服, 提 出 爭 訟 時, 得 閱 覽 其 試 卷 及 評 分 理 由 另 德 國 考 試 評 分 區 分 為 考 試 評 分 行 為 使 然 下 之 評 價 特 殊 專 業 有 關 之 評 價, 前 者 屬 評 分 者 之 判 斷 餘 地, 後 者 則 指 就 專 業 有 關 者, 應 考 人 也 有 作 答 餘 地, 法 院 得 進 行 審 查, 必 要 時 得 委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業 鑑 定 三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 一 ) 日 本 司 法 人 員 考 選 日 本 近 代 國 家 形 成 當 中, 大 多 直 接 移 植 歐 美 制 度 適 用 於 日 本 社 會, 此 種 移 植 制 度 對 日 本 社 會 造 成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的 一 些 問 題, 終 在 2000 年 以 實 現 國 民 容 易 利 用 的 司 法 為 目 標, 進 行 了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其 主 軸 之 一, 就 是 法 曹 培 育 制 度 的 改 革, 並 於 2004 年 法 科 研 究 所 制 度 的 導 入 和 2006 年 的 新 司 法 考 試 開 始 現 行 的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 新 司 法 考 試 ) 方 式 始 於 2006 年 ( 平 成 18 年 ), 至 2010 年 為 止, 是 制 度 轉 移 過 渡 期, 新 司 法 考 試 和 既 有 的 舊 司 法 考 試 併 存,2011 年 起 全 面 採 行 新 司 法 考 試 謹 簡 要 說 明 如 下 : 1. 舊 司 法 考 試 : 以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者 為 主, 但 未 就 讀 法 律 系, 甚 至 無 大 學 相 當 學 歷 者, 亦 可 先 經 第 一 次 司 法 考 試 及 格 後, 取 得 第 二 次 司 法 考 試 資 格 第 一 次 司 法 考 試 為 筆 試, 包 括 一 般 教 育 科 目 ( 含 人 文 科 學 社 會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 外 國 語 2 科 ; 考 試 方 式 分 短 答 式 與 論 文 式 2 種 方 式 第 二 次 司 法 考 試 分 三 試, 第 一 試 為 短 答 式 筆 試 ( 憲 法 民 法 及 刑 法 ), 第 二 試 為 論 文 式 筆 試 ( 憲 法 民 法 商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4

刑 事 訴 訟 法 ), 第 三 試 為 口 試 ( 憲 法 民 事 法 律 刑 事 法 律 ) 2. 新 司 法 考 試 : (1) 應 考 資 格 : 須 具 備 修 畢 法 科 研 究 所 ( 亦 稱 法 科 大 學 院 ) 或 通 過 預 備 考 試 取 得 應 考 資 格, 修 畢 或 預 備 考 試 合 格 後 5 年 內, 最 多 可 報 考 1 司 法 考 試 3 次 (A) 法 科 研 究 所 : 入 學 資 格 採 統 一 適 性 測 驗, 每 年 5 6 月 各 實 施 一 次 未 修 過 法 學 者 應 修 習 標 準 課 程, 為 期 3 年, 並 於 第 一 年 升 上 第 二 年 時, 實 施 共 通 到 達 程 度 確 認 考 試 之 共 通 考 試 ; 已 修 過 法 學 者 則 修 習 短 縮 課 程, 為 期 2 年 修 業 方 式 係 以 50 人 以 下 之 小 班 式 教 育, 藉 由 教 師 與 學 生 間 問 答 進 行 課 程 ( 蘇 格 拉 底 方 法 ) 修 業 內 容 主 要 為 法 律 科 目 ( 含 憲 法 民 法 刑 法 商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法 律 基 本 科 目 六 法 行 政 法, 及 應 用 先 進 的 科 目 ) 實 務 科 目 法 曹 倫 理 及 其 他 ( 含 外 國 法 律 知 識 修 習 文 章 寫 作 技 能 法 令 判 例 搜 尋 技 能 等 ) 2 (B) 預 備 考 試 : 並 未 限 制 應 考 資 格, 其 應 試 科 目 包 含 短 答 式 考 試 ( 基 本 7 科 目 和 一 般 教 養 科 目 ) 論 文 式 考 試 ( 基 本 7 科 目 一 般 教 養 科 目 民 事 實 務 刑 事 實 務 法 曹 倫 理 之 法 律 實 務 基 礎 科 目 ) 口 試 ( 法 律 實 務 科 目 ) (2) 考 試 方 式 : 由 短 答 式 考 試 ( 基 本 7 科 目 ) 和 論 文 式 考 試 ( 基 本 7 科 目 和 1 日 本 的 司 法 考 試 法, 最 近 已 修 正 通 過, 應 考 次 數 的 限 制, 從 現 行 的 5 年 3 次, 改 為 5 年 5 次, 並 自 2015 年 起 開 始 實 施 2 2011 年 首 次 實 施,2012 年 報 考 9,118 人, 合 格 219 人 ;2013 年 報 考 11,255 人, 合 格 351 人,2014 年 報 考 12,622 人, 預 計 11 月 放 榜 5

選 擇 科 目 ) 3 接 續 舉 行, 並 無 口 試 先 以 短 答 式 考 試 成 績 篩 選 是 否 進 行 論 文 式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短 答 式 考 試 ( 測 驗 式 試 題 ) 及 格 成 績, 另 開 會 決 定, 各 科 目 皆 必 須 達 到 滿 分 的 40% 以 上, 論 文 式 任 一 科 目 分 數 ( 各 題 分 數 合 計 ) 未 達 該 科 目 滿 分 之 25% 者 為 不 及 格 合 計 短 答 式 與 論 文 式 分 數 為 總 分 後, 再 進 行 評 價 決 定 及 格 標 準 合 計 總 分 時, 短 答 式 和 論 文 式 筆 試 之 比 重 為 1:8, 總 分 必 須 達 到 滿 分 60% 以 上 始 予 合 格 ( 總 分 的 最 低 分 數 每 年 皆 不 同,2013 年 為 780 分 以 上, 分 布 於 42.18% 以 上 ) 3. 司 法 研 習 : 經 司 法 考 試 合 格 者 得 參 加 由 最 高 法 院 實 施 之 研 習, 期 間 為 一 年 ( 合 格 翌 年 1 月 起 至 當 年 12 月 底 止 ) 研 習 內 容 分 為 法 官 實 務 ( 修 習 3 個 月 ) 檢 察 官 實 務 ( 修 習 3 個 月 ) 律 師 實 務 ( 修 習 3 個 月 ) 及 司 法 研 修 所 ( 講 習 和 考 試 3 個 月 ) 修 習 結 束 時, 舉 行 二 次 考 試 即 司 法 修 習 生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包 括 民 事 裁 判 刑 事 裁 判 檢 察 民 事 辯 護 刑 事 辯 護 等 5 科, 不 合 格 者, 可 再 補 考 廢 除 自 2011 年 底 開 始 之 公 費 補 助 制 度, 改 採 自 費 研 習, 亦 即 以 貸 款 的 方 式 撥 款 給 研 習 學 員, 規 定 訓 練 結 束 5 年 後 開 始 償 還,10 年 內 必 須 完 全 清 償 ( 二 ) 日 本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特 色 1. 一 元 考 試 培 育, 節 省 考 試 資 源 : 日 本 的 司 法 考 試 法 曹 培 育 制 度, 在 司 法 修 習 階 段 為 止, 係 一 元 性 地 培 育 法 曹 三 者, 進 入 實 務 階 段 則 採 取 三 者 分 開 的 架 構 因 此,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設 計 為 測 試 法 曹 共 通 必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文 書 製 作 能 力, 並 未 因 將 來 期 望 為 法 官 或 律 3 基 本 7 科 目 與 選 擇 科 目 分 為 公 法 類 :( 憲 法 行 政 法, 滿 分 200 分 ) 民 事 類 ( 民 法 商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滿 分 300 分 ) 刑 事 類 (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滿 分 200 分 ) 及 選 擇 科 目 ( 破 產 法 租 稅 法 經 濟 法 智 慧 財 產 法 勞 動 法 環 境 法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私 法 含 國 際 交 易 法 與 國 際 民 事 手 續 法,8 科 目 中 選 一 科 目, 滿 分 100 分 ) 出 題 會 有 長 篇 的 事 例 和 資 料, 閱 卷 方 式 採 複 數 委 員 評 閱, 取 其 平 均 分 數, 並 公 布 命 題 要 旨 及 評 分 意 見 6

師, 而 有 應 考 科 目 上 的 差 異, 可 有 效 節 省 考 試 資 源 2. 申 論 納 入 事 例, 發 揮 評 鑑 效 能 : 申 論 式 試 題 將 事 例 資 料 納 入, 避 免 背 誦 式 題 目, 讓 應 考 人 可 以 法 理 作 合 理 的 思 考, 將 個 人 答 案 原 由, 作 脈 絡 的 敘 明, 發 揮 評 鑑 效 能 3. 放 寬 應 考 資 格, 有 利 多 元 取 才 : 預 備 考 試 讓 因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或 已 累 積 充 分 之 社 會 工 作 經 驗 者, 如 在 大 企 業 擔 任 一 定 年 限 以 上 之 法 務 人 員, 不 用 至 法 科 研 究 所 修 習, 亦 可 直 接 參 加 預 備 考 試 取 得 應 考 資 格 4. 統 一 適 性 測 驗, 擔 保 論 理 能 力 : 法 科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前,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統 一 的 適 性 測 驗, 各 法 科 研 究 所 在 入 學 考 試 條 件 上 都 要 求 須 一 定 的 分 數 成 績 以 上 才 能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旨 在 擔 保 具 論 理 思 考 能 力, 有 助 於 選 拔 適 任 人 員 從 事 法 曹 工 作 四 德 國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對 我 國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制 度 之 啟 示 ( 一 ) 司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增 列 律 師 證 書 及 5 年 工 作 經 驗 德 國 法 學 教 育 及 司 法 考 試 歷 程 長 而 嚴 謹,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初 擔 任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職 務 多 已 屆 30 歲 反 觀 同 屬 大 陸 法 系 的 我 國, 司 法 官 來 源 多 元, 進 用 方 式 除 以 司 法 官 考 試 引 進 法 律 系 所 畢 業 生 外, 尚 包 括 律 師 高 考 及 格 者 轉 任 學 者 轉 任 等 多 元 管 道 惟 司 法 官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普 遍 年 齡 較 輕 缺 乏 社 會 經 驗, 屢 為 外 界 所 批 評 ( 參 見 表 1 表 2), 而 律 師 轉 任 司 法 官 自 87 年 建 制 迄 今, 轉 任 法 官 人 數 僅 96 名 檢 察 官 人 數 5 名, 學 者 則 無 轉 任 案 例 ( 參 見 表 3), 多 元 進 用 制 度 實 未 完 全 發 揮 功 能 為 提 升 裁 判 與 偵 查 品 質, 未 來 將 研 議 於 司 法 官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增 列 具 律 師 證 書 及 5 年 工 作 經 驗 ( 含 3 年 法 律 事 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條 件, 以 延 攬 具 適 度 社 會 歷 練 及 法 庭 實 務 經 驗 的 優 秀 律 師, 充 實 法 官 陣 容 7

表 1:100-102 年 司 法 官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年 齡 統 計 表 年 度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21~25 歲 38(53.52%) 36(48.00%) 47(62.67%) 26~30 歲 28(39.44%) 27(36.00%) 20(26.67) 31~35 歲 4(5.63%) 6(8.00%) 6(8.00) 36~40 歲 1(1.41%) 3(4.00%) 2(2.66%) 41~45 歲 0(0.00%) 3(4.00%) 0(0.00%) 總 計 71 75 75 平 均 年 齡 ( 歲 ) 25.63 27.12 25.92 資 料 來 源 : 考 選 部 統 計 系 統 表 2:100-102 年 司 法 官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屆 畢 業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小 計 應 屆 畢 業 18(25.35%) 20(26.67%) 24(32.00%) 62(28.05%) 非 應 屆 畢 業 53(74.65%) 55(73.33%) 51(68.00%) 159(71.95%) 總 計 71 75 75 221 資 料 來 源 : 考 選 部 統 計 系 統 年 度 項 目 表 3:87-102 年 律 師 轉 任 司 法 官 人 數 統 計 表 自 行 申 請 87 年 7 律 師 轉 任 法 官 人 數 8 公 開 甄 試 律 師 轉 任 檢 察 官 88 年 1 2 89 年 7 90 年 7 91 年 3 92 年 6 93 年 3 人 數

94 年 4 2 95 年 2 17( 第 1 次 :10 第 2 次 :7) 96 年 0 2 1 97 年 1 98 年 1 4 99 年 1 100 年 0 22 101 年 0 8 102 年 0 小 計 43 53 5 合 計 96 5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法 官 法 施 行 後 之 律 師 轉 任 法 官 制 度 ( 司 法 院 人 事 處,103 年 1 月 ) 並 洽 詢 法 務 部 後, 彙 整 而 成 ( 二 )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考 試 試 卷 評 閱 應 附 理 由 閱 卷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委 員 評 閱 試 卷 時,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對 應 考 人 作 答 內 容, 應 分 別 加 具 圈 點, 或 用 其 他 符 號, 標 明 正 誤 ( 第 2 項 ) 試 卷 經 評 閱 為 零 分 者, 應 附 理 由 目 前 司 法 官 律 師 考 試 均 採 線 上 閱 卷, 零 分 部 分 已 設 計 有 8 種 原 因 ( 如 抄 寫 試 題 文 不 對 題 未 作 答 答 錯 等 ) 供 委 員 點 選 使 用 要 求 閱 卷 委 員 必 須 在 試 卷 上 勾 選 ; 中 長 期 則 可 參 考 德 國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作 法, 將 該 試 卷 評 分 的 重 要 理 由 及 對 該 評 分 結 果 的 觀 點, 以 簡 短 且 完 整 文 字 敘 述 ( 三 ) 應 考 人 作 答 餘 地 之 推 廣 我 國 國 家 考 試 長 期 以 來, 皆 強 調 命 題 及 閱 卷 委 員 之 專 業 判 斷 餘 地,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亦 多 所 肯 認 但 在 人 民 日 益 重 視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權 利 的 時 代,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亦 應 重 視 ; 加 之 行 政 法 院 介 入 試 題 有 無 錯 誤 及 評 分 閱 卷 標 準 之 實 質 審 9

查 案 例 日 增, 因 此 申 論 式 試 題 之 參 考 答 案 撰 寫, 雖 應 以 通 說 為 準, 但 非 謂 言 之 成 理 惟 與 參 考 答 案 不 合 者 一 律 為 零 分, 故 參 採 德 國 應 考 人 享 有 之 作 答 餘 地, 應 是 保 障 應 考 人 權 益 方 法 之 一 五 結 論 德 國 法 學 教 育 及 司 法 考 試 歷 史 悠 久, 被 視 為 傑 出 的 模 範, 仍 持 續 檢 討 改 進, 如 2003 年 實 施 法 學 教 育 改 革 法, 將 法 學 教 育 修 業 年 限 由 3 年 半 改 為 4 年 重 視 軟 技 能 的 學 習 ( 如 協 商 答 辯 狀 法 律 修 辭 等 ) 要 求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第 一 階 段 司 法 考 試 納 入 大 學 選 修 科 目 考 試 筆 試 納 入 律 師 觀 點 等 日 本 原 為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其 法 律 文 化 與 法 曹 服 務 的 範 圍 均 不 同 於 美 國, 晚 近 引 進 了 英 美 法 系 的 培 育 制 度, 係 為 了 擴 增 並 提 高 法 曹 的 質 與 量, 但 又 採 定 額 錄 取 的 司 法 考 試, 控 制 法 曹 的 人 數, 造 成 錄 取 率 低 影 響 到 培 育 制 度, 因 此, 面 對 日 本 司 法 考 試 新 制 推 行 未 久, 相 關 制 度 與 標 準 是 否 更 客 觀 更 公 正, 除 尚 待 檢 驗 外, 值 得 為 我 國 司 法 考 試 制 度 改 革 作 為 反 思 之 借 鏡 我 國 在 歷 經 長 期 研 議 及 多 方 協 調, 民 國 100 年 開 始 實 施 司 法 官 及 律 師 新 制 考 試,104 年 律 師 考 試 並 將 增 加 選 試 科 目, 不 但 提 高 考 試 信 度 效 度, 也 強 化 律 師 特 定 領 域 之 專 業, 為 拔 擢 優 秀 司 法 人 員 奠 定 穩 固 基 石 於 此 基 礎 上, 可 再 進 一 步 參 考 德 國 日 本 作 法, 擷 其 優 點, 持 續 努 力 精 進 相 關 考 試 制 度, 以 回 應 社 會 多 元 發 展 需 求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