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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格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之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因 服 兵 役 未 屆 法 定 役 期 或 因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延 後 分 配 訓 練 增 額 錄 取 人 員 經 分

新竹市八十八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這 些 日 常 業 務 所 需 的 商 用 範 例 都 可 以 直 接 套 用, 您 只 要 依 需 求 加 以 適 度 修 改 即 可, 使 用 起 來 非 常 方 便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練 習 題, 提 供 讀 者 做 反 饋 練 習 如 針 對 商 業 文 書 中 特 有 的

前 言 本 手 冊 載 有 根 據 無 線 電 規 則 第 三 區 頻 率 劃 分 表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部 分 香 港 採 用 的 頻 譜 劃 分 及 香 港 使 用 的 頻 譜 規 劃 表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頻 譜 管 理 無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設 計 及 其

壹 拾 參 加 經 費 : 一 參 加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概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負 責 二 服 裝 由 各 單 位 自 備, 同 一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除 男 女 服 裝 樣 式 可 以 不 同 外, 顏 色 質 料 均 須 劃 一 三 每 一 參 加 單 位 均 應 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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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金 を 確 保 しつつ 資 金 調 達 手 段 も 確 保 する 収 益 性 を 示 す 指 標 として 営 業 利 益 率 を 採 用 し 営 業 利 益 率 の 目 安 となる 数 値 を 公 表 する 株 主 の 皆 様 への 還 元 については 持 続 的 な 成 長 による 配 当 可

照 案 核 備 照 案 核 備 案 由 : 國 際 交 換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事 宜 1. 應 日 系 交 換 生 修 讀 中 文 課 程 事 宜, 請 學 校 准 予 使 用 該 系 業 務 費 支 給 授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或 請 學 校 核 撥 經 費 支 給

五 外 幣 存 款 存 放 於 國 內 外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退 休 基 金 存 放 外 幣 存 款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六 以 貸 放 方 式 供 各 級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申 借 單 位 ) 辦

Microsoft Word 院會重要業務報告_12-004韓國日本司法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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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成 27 年 11 月 ~ 平 成 28 年 4 月 に 公 開 の 対 象 となった 専 門 協 議 等 における 各 専 門 委 員 等 の 寄 附 金 契 約 金 等 の 受 取 状 況 審 査 ( 別 紙 ) 専 門 協 議 等 の 件 数 専 門 委 員 数 500 万 円 超 の 受

続 に 基 づく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再 認 定 を 受 けていること ) c) 会 社 更 生 法 に 基 づき 更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れている 者 又 は 民 事 再 生 法 に 基 づき 再 生 手 続 開 始 の 申 立 てがな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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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 加 資 格 要 件 本 提 案 への 参 加 予 定 者 は 以 下 の 条 件 を 全 て 満 たすこと 1 地 方 自 治 法 施 行 令 ( 昭 和 22 年 政 令 第 16 号 ) 第 167 条 の4 第 1 項 各 号 の 規 定 に 該 当 しない 者 であること 2 会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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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学等研究設備整備費等補助金(私立大学等

弁護士報酬規定(抜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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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情報システムの運用等

公 的 年 金 制 度 について 制 度 の 持 続 可 能 性 を 高 め 将 来 の 世 代 の 給 付 水 準 の 確 保 等 を 図 るため 持 続 可 能 な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の 確 立 を 図 るための 改 革 の 推 進 に 関 する 法 律 に 基 づく 社 会 経 済 情

第5回法人課税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グループ 法D5-4

セルフメディケーション推進のための一般用医薬品等に関する所得控除制度の創設(個別要望事項:HP掲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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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総 合 設 計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の 敷 地 面 積 及 び 一 定 割 合 以 上 の 空 地 を 有 する 建 築 計 画 について 特 定 行 政 庁 の 許 可 により 容 積 率 斜 線 制 限 などの 制 限 を 緩 和 する 制 度 である 建 築 敷 地 の 共 同 化 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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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o-契約条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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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7 北見工業大学 様式①

平成25年度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機構の役職員の報酬・給与等につい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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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カード と 個 人 番 号 カード の 違 い 2 通 知 カード ( 紙 )/H27.10 個 人 番 号 カード (ICカード)/H28.1 様 式 (おもて) (うら) 作 成 交 付 主 な 記 載 事 項 全 国 ( 外 国 人 含 む)に 郵 送 で 配 布 希 望 者 に 交

企 画 課 企 画 部 満 了 2 55 総 務 部 企 画 室 設 置 認 可 学 部 佐 賀 大 学 附 属 図 書 館 医 学 分 館 設 置 申 請 書 企 画 室 企 画 調 査 係 2004/4/1 30 年 2005/4/1 2035/3/31 ファイル 事 務 室 企 画 部 企 画

申請される前に


入札公告 機動装備センター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平 成 27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役 名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2,142 ( 地 域 手 当 ) 17,205 11,580 3,311 4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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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法施行令・施行規則等の改正について

工 事 名 渟 城 西 小 学 校 体 育 館 非 構 造 部 材 耐 震 改 修 工 事 ( 建 築 主 体 工 事 ) 入 札 スケジュール 手 続 等 期 間 期 日 期 限 等 手 続 きの 方 法 等 1 設 計 図 書 等 の 閲 覧 貸 出 平 成 28 年 2 月 23 日 ( 火

根 本 確 根 本 確 民 主 率 運 民 主 率 運 確 施 保 障 確 施 保 障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自 治 本 旨 現 資 挙 管 挙 管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代 表 監 査 教 育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市 町 村 警 視 総 監 道 府 県 警 察 本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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は 共 有 名 義 )で 所 有 権 保 存 登 記 又 は 所 有 権 移 転 登 記 を された も の で あ る こと (3) 居 室 便 所 台 所 及 び 風 呂 を 備 え 居 住 の ために 使 用 す る 部 分 の 延 べ 床 面 積 が 5 0 平 方 メ ー ト ル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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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並 接 受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的 監 督 管 理 等 就 此 而 言, 此 法 一 方 面 提 供 誘 因 以 鼓 勵 慈 善 活 動 的 推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故 同 時 具 有 興 利 與 防 弊 的 目 的 在 興 利

公表表紙

2 役 員 の 報 酬 等 の 支 給 状 況 役 名 法 人 の 長 理 事 理 事 ( 非 常 勤 ) 平 成 25 年 度 年 間 報 酬 等 の 総 額 就 任 退 任 の 状 況 報 酬 ( 給 与 ) 賞 与 その 他 ( 内 容 ) 就 任 退 任 16,936 10,654 4,36

第 40 回 中 央 近 代 化 基 金 補 完 融 資 推 薦 申 込 み 公 募 要 綱 1 公 募 推 薦 総 枠 30 億 円 一 般 物 流 効 率 化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高 度 化 資 金 貸 付 対 象 事 業 の 合 計 枠 2 公 募 期 間 平 成 28 年 6 月 20

工 事 名 能 代 南 中 学 校 体 育 館 非 構 造 部 材 耐 震 改 修 工 事 ( 建 築 主 体 工 事 ) 入 札 スケジュール 手 続 等 期 間 期 日 期 限 等 手 続 きの 方 法 等 1 設 計 図 書 等 の 閲 覧 貸 出 平 成 28 年 5 月 24 日 ( 火

Microsoft Word - 目次.doc


募集要項

添 付 資 料 の 目 次 1.サマリー 情 報 (その 他 )に 関 する 事 項... 2 (1) 当 四 半 期 連 結 累 計 期 間 における 重 要 な 子 会 社 の 異 動... 2 (2) 四 半 期 連 結 財 務 諸 表 の 作 成 に 特 有 の 会 計 処 理 の 適 用.

- 1 - 総 控 負 傷 疾 病 療 養 産 産 女 性 責 帰 べ 由 試 ~ 8 契 約 契 約 完 了 ほ 契 約 超 締 結 専 門 的 知 識 技 術 験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大 臣 専 門 的 知 識 高 専 門 的 知 識 締 結 契 約 満 歳 締 結 契 約 契 約 係 始


Microsoft Word 行革PF法案-0概要

情 報 通 信 機 器 等 に 係 る 繰 越 税 額 控 除 限 度 超 過 額 の 計 算 上 控 除 される 金 額 に 関 する 明 細 書 ( 付 表 ) 政 党 等 寄 附 金 特 別 控 除 額 の 計 算 明 細 書 国 庫 補 助 金 等 の 総 収 入 金 額 不 算 入 に 関

った 場 合 など 監 事 の 任 務 懈 怠 の 場 合 は その 程 度 に 応 じて 業 績 勘 案 率 を 減 算 する (8) 役 員 の 法 人 に 対 する 特 段 の 貢 献 が 認 められる 場 合 は その 程 度 に 応 じて 業 績 勘 案 率 を 加 算 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5)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の 実 施 状 況 について 概 要 の 給 与 制 度 の 総 合 的 見 直 しにおいては 俸 給 表 の 水 準 の 平 均 2の 引 き 下 げ 及 び 地 域 手 当 の 支 給 割 合 の 見 直 し 等 に 取 り 組 むとされている

●労働基準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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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様 式 再 就 者 から 依 頼 等 を 受 けた 場 合 の 届 出 公 平 委 員 会 委 員 長 様 年 月 日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 昭 和 25 年 法 律 第 261 号 ) 第 38 条 の2 第 7 項 規 定 に 基 づき 下 記 のとおり 届 出 を します この

b) 参 加 表 明 書 の 提 出 時 において 東 北 地 方 整 備 局 ( 港 湾 空 港 関 係 を 除 く) における 平 成 年 度 土 木 関 係 建 設 コンサルタント 業 務 に 係 る 一 般 競 争 ( 指 名 競 争 ) 参 加 資 格 の 認 定 を 受 けて

Microsoft Word - ★HP版平成27年度検査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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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o-29職員退職手当支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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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 工 事 の 契 約 締 結 日 において 現 場 代 理 人 を 工 事 現 場 に 常 駐 で 配 置 し 得 ること ただし 本 入 札 の 一 般 競 争 入 札 参 加 申 込 書 の 提 出 日 現 在 において 3カ 月 以 上 直 接 的 かつ 恒 常 的 な 雇 用 関

検 討 検 討 の 進 め 方 検 討 状 況 簡 易 収 支 の 世 帯 からサンプリング 世 帯 名 作 成 事 務 の 廃 止 4 5 必 要 な 世 帯 数 の 確 保 が 可 能 か 簡 易 収 支 を 実 施 している 民 間 事 業 者 との 連 絡 等 に 伴 う 事 務 の 複 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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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 争 参 加 資 格 審 査 等 事 務 取 扱 要 領 ( 抜 粋 ) ( 有 資 格 者 としない 者 ) 第 6 条 契 約 事 務 責 任 者 は 契 約 を 締 結 する 能 力 を 有 しない 者 破 産 者 で 復 権 を 得 ない 者 及 び 暴 力 団 等 の 反 社 会 的 勢

0439 研究開発推進事業(防衛省所管計上)250614

学校教育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施行に伴う文部科学省関係省令の整備に関する省令等につい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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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の 他 事 業 推 進 体 制 平 成 20 年 3 月 26 日 に 石 垣 島 国 営 土 地 改 良 事 業 推 進 協 議 会 を 設 立 し 事 業 を 推 進 ( 構 成 : 石 垣 市 石 垣 市 議 会 石 垣 島 土 地 改 良 区 石 垣 市 農 業 委 員 会 沖 縄 県 農

入 札 参 加 者 は 入 札 の 執 行 完 了 に 至 るまではいつでも 入 札 を 辞 退 することができ これを 理 由 として 以 降 の 指 名 等 において 不 利 益 な 取 扱 いを 受 けることはない 12 入 札 保 証 金 免 除 13 契 約 保 証 金 免 除 14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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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単 身 者 向 け 以 外 の 賃 貸 共 同 住 宅 等 当 該 建 物 に 対 して 新 たに 固 定 資 産 税 等 が 課 税 される 年 から 起 算 して5 年 間 とする ( 交 付 申 請 及 び 決 定 ) 第 5 条 補 助 金 の 交 付 を 受 けようとする 者 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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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総 論 41 法 人 課 税 01 租 税 法 概 論 ( 4001 ) 02 税 制 の 動 向 ( 4002 ) 91 事 例 研 究 ( 4091 ) 99 その 他 ( 4099 ) 01 法 人 税 ( 4101 ) 3. 税 務 官 庁 の 組 織 4. 不 服 申 立 て 税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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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96 年 7 月 23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研 展 字 第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壹 緣 起 本 院 自 民 國 85 年 頒 行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方 案 以 來, 透 過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相 互 競 賽 標 竿 學 習 之 機 制, 已 樹 立 大 量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典 範 方 案 推 動 迄 今, 各 行 政 機 關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已 見 大 幅 改 善, 民 眾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服 務 滿 意 度 逐 年 提 升 並 維 持 在 70% 以 上 在 各 機 關 臨 櫃 服 務 標 準 模 式 日 趨 成 熟 之 際, 本 方 案 作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之 續 階 計 畫, 將 引 導 各 機 關 追 求 更 優 質 化 之 服 務, 期 望 各 機 關 本 於 良 善 治 理 之 理 念, 在 投 入 整 體 政 府 資 源 最 小 比 例 之 前 提 下, 尋 求 最 高 之 服 務 價 值, 著 眼 於 政 府 提 供 服 務 之 責 任 透 明 與 分 權 政 府 服 務 不 但 要 向 下 移 轉, 向 第 一 線 服 務 下 授 權 力, 讓 民 眾 需 求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回 應 ; 也 要 在 管 理 面 水 平 連 結, 重 視 不 同 層 級 不 同 功 能 機 關 及 業 務 之 間 進 行 有 效 整 合, 從 品 質 管 理 邁 向 品 質 創 造 的 新 階 段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係 民 主 社 會 政 府 服 務 之 要 素 政 府 作 為 最 大 的 公 共 服 務 提 供 者, 要 能 迅 速 正 確 且 有 效 地 解 決 民 眾 的 問 題, 要 以 卓 越 的 行 動 能 量 與 執 行 能 力, 讓 民 眾 可 以 期 待 與 信 賴 本 方 案 強 調 全 方 位 服 務 的 創 新 與 精 進, 期 許 各 機 關 在 前 一 階 段 品 質 提 升 之 堅 實 基 礎 上, 導 入 更 友 善 資 訊 流 通 運 用, 深 化 創 新 整 合 服 務 之 積 極 作 為, 再 次 體 現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的 全 面 躍 升 1

貳 目 標 一 持 續 推 動 民 眾 滿 意 服 務, 塑 造 專 業 便 民 高 效 率 的 公 共 服 務 形 象 與 聲 譽 二 促 使 政 府 資 訊 透 明 化, 提 供 友 善 網 路 服 務, 確 保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與 資 訊 使 用 權 三 鼓 勵 機 關 積 極 進 行 多 面 向 整 合 各 級 政 府 服 務 功 能, 統 合 運 用 資 源, 開 發 創 新 服 務 措 施, 提 升 卓 越 服 務 品 質 參 實 施 對 象 一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 單 位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 單 位 ) 二 鑒 於 各 級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及 服 務 品 質 目 標 具 差 異 性, 實 施 對 象 區 分 為 2 類, 以 區 別 各 該 類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的 角 色 重 點 : ( 一 ) 第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指 日 常 業 務 直 接 高 頻 率 面 對 民 眾 提 供 服 務 之 機 關 ( 單 位 ) ( 二 )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 單 位 ): 指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服 務 作 業 為 主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透 過 其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檢 視 規 劃 資 源 挹 注 或 鼓 勵 跨 機 關 ( 單 位 ) 業 務 的 整 合 創 新, 實 際 協 助 第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解 決 服 務 提 供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效 率 ( 三 ) 上 開 實 施 對 象 機 關 屬 性 之 修 正 調 整 及 適 用 疑 義 認 定, 由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統 籌 辦 理 2

肆 實 施 要 項 一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深 化 服 務 績 效 ( 一 ) 考 量 民 眾 洽 公 之 便 利 性 及 實 用 性, 合 宜 改 造 服 務 場 所, 合 理 充 實 更 新 服 務 設 施 ( 二 ) 建 立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親 切 具 責 任 感 之 優 質 形 象, 主 動 協 助 民 眾 申 辦 導 引 服 務, 並 提 供 業 務 諮 詢 ( 三 ) 善 用 傳 播 媒 體 及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村 里 民 大 會 等 公 眾 場 合,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及 業 務 特 性 擬 定 行 銷 策 略, 宣 導 政 府 施 政 措 施 及 執 行 成 效 ( 四 ) 聯 合 企 業 社 會 團 體 辦 理 或 主 動 參 與 各 項 公 益 事 務, 擴 散 政 府 服 務 訊 息 及 功 能 ( 五 ) 積 極 推 展 機 關 服 務 作 為, 爭 取 民 眾 之 認 同 及 獎 項 殊 榮 之 肯 定 二 便 捷 服 務 程 序, 確 保 流 程 透 明 ( 一 ) 設 置 全 功 能 櫃 台,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促 進 機 關 內 部 橫 向 連 繫, 加 強 櫃 台 人 員 處 理 各 項 申 辦 案 件 知 能, 均 衡 各 櫃 台 承 辦 業 務, 縮 短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 二 ) 澈 底 診 斷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時 限 申 請 書 表 等, 訂 定 明 確 作 業 程 序 及 量 化 服 務 指 標,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 三 ) 檢 討 申 辦 案 件 應 附 繳 書 證 謄 本 之 必 要 性, 並 予 以 減 量 ;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謄 本 政 策, 提 高 申 辦 案 件 相 關 資 料 查 驗 使 用 電 子 謄 本 認 證 之 比 例 ( 四 ) 公 開 各 項 服 務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資 訊 在 不 違 反 資 訊 3

公 開 規 定 及 隱 私 權 保 護 的 前 提 下, 各 機 關 應 建 立 申 辦 或 申 請 案 件 公 開 查 詢 機 制, 提 供 民 眾 瞭 解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及 最 新 進 度 三 探 查 民 意 趨 勢, 建 立 顧 客 關 係 ( 一 ) 建 立 民 眾 抱 怨 處 理 機 制, 提 供 即 時 有 效 之 處 理 方 式, 減 少 處 理 時 間 成 本, 降 低 顧 客 抱 怨 頻 率 ( 二 ) 廣 開 民 眾 建 言 管 道, 鼓 勵 民 眾 提 供 建 言 ; 重 視 民 眾 興 革 建 議 及 陳 情 案 件, 確 實 依 據 有 關 規 定, 審 慎 迅 速 正 確 地 處 理 問 題 ( 三 ) 建 立 新 聞 媒 體 及 報 章 輿 論 快 速 回 應 機 制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主 動 為 政 策 辯 護 或 更 正 不 實 內 容, 以 導 正 社 會 視 聽 ( 四 ) 有 系 統 地 建 立 常 見 問 題 集 (FAQ) 管 理 機 制, 轉 換 民 眾 意 見 成 為 服 務 政 策 或 措 施 ; 或 透 過 民 眾 需 求 調 查 規 劃 服 務 政 策 或 措 施 ( 五 ) 定 期 辦 理 民 眾 意 見 調 查, 分 析 調 查 結 果, 改 進 服 務 缺 失 ; 強 化 問 卷 內 容 及 測 量 方 式 之 設 計 及 評 價 結 果 分 析 ; 研 析 滿 意 度 趨 勢, 並 與 同 性 質 機 關 進 行 比 較, 供 改 進 服 務 之 參 考 四 豐 富 服 務 資 訊, 促 進 網 路 溝 通 ( 一 ) 主 動 規 劃 公 開 機 關 基 本 資 料 核 心 政 策 執 行 計 畫 服 務 措 施 及 預 決 算 情 形 等 重 要 資 訊 提 供 之 資 訊 內 容 需 正 確 連 結 並 即 時 更 新 ( 二 ) 機 關 網 站 或 網 頁 設 計 應 符 合 國 際 評 比 網 站 ( 頁 ) 資 訊 檢 索 應 規 劃 提 供 多 樣 性 檢 索 方 式 ; 並 遵 循 相 4

關 規 範 標 示 電 子 資 料, 提 供 分 類 檢 索 服 務 ( 三 ) 規 劃 建 置 多 元 化 電 子 參 與 管 道, 如 意 見 留 言 板 線 上 論 壇 網 路 投 票 網 路 民 調 等, 簡 化 相 關 互 動 及 操 作 方 式, 以 提 供 民 眾 友 善 網 路 溝 通 環 境 ( 四 ) 賡 續 推 動 網 站 ( 線 上 ) 申 辦 業 務 及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完 整 申 辦 資 訊 及 安 全 申 辦 認 證, 並 規 劃 新 增 申 辦 項 目, 提 高 線 上 申 辦 使 用 率 ( 五 ) 鼓 勵 建 置 跨 機 關 資 訊 整 合 平 台, 提 升 政 府 資 訊 資 源 共 享 及 使 用 效 率 五 創 新 服 務 方 式, 整 合 服 務 資 源 ( 一 ) 強 調 主 動 檢 討, 發 掘 服 務 遞 送 過 程 及 提 供 方 式 之 問 題, 運 用 法 令 與 流 程 檢 討 再 造 民 間 資 源 引 進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等 有 效 率 的 工 具, 規 劃 創 新 性 整 合 性 的 措 施 以 解 決 服 務 問 題 ( 二 ) 檢 討 現 有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廣 度 深 度, 並 主 動 協 調 整 合 性 質 重 複 或 相 關 聯 服 務 工 作, 針 對 民 眾 需 求, 重 新 規 劃 設 計 有 創 意 之 加 值 服 務 ( 三 ) 著 眼 於 服 務 產 出 之 目 的 與 結 果, 力 求 有 價 值 之 創 新 服 務 型 態 與 方 式 多 元 化, 以 較 少 的 成 本 得 到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體 現 社 會 正 義 或 公 共 價 值 ( 四 ) 鼓 勵 機 關 勇 於 突 破 現 行 機 關 ( 單 位 ) 間 之 隔 閡, 從 政 府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及 共 享 角 度 出 發, 規 劃 跨 機 關 水 平 整 合 服 務 或 業 務 體 系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伍 推 動 措 施 及 權 責 分 工 一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統 籌 本 方 案 之 推 動 及 績 效 評 核 : 5

( 一 ) 實 施 及 宣 導 : 本 方 案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為 使 各 機 關 充 分 瞭 解 本 方 案 內 涵 俾 預 做 規 劃, 本 方 案 函 頒 後,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統 籌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分 區 座 談 會 加 強 宣 導 ( 二 ) 績 效 評 核 : 1. 為 表 彰 各 機 關 對 於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之 卓 越 績 效, 行 政 院 設 立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鼓 勵 主 管 機 關 推 薦 優 質 服 務 機 關 參 加 評 選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負 責 評 獎 事 務, 相 關 評 選 作 業 及 獎 勵 方 式 由 該 會 另 訂 之 2. 為 主 動 提 升 政 府 機 關 整 體 服 務 水 準, 解 決 機 關 間 品 質 落 差 問 題,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本 於 例 外 管 理 的 原 則, 視 實 際 需 要 不 定 期 查 訪 各 機 關, 除 至 各 機 關 實 地 瞭 解 本 方 案 推 動 及 執 行 情 形 外, 針 對 服 務 績 效 不 彰 機 關 或 特 定 服 務 事 項, 得 進 行 實 地 考 核 及 診 斷 相 關 查 證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依 個 案 性 質 分 別 擬 具 查 證 訪 視 計 畫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 三 ) 標 竿 學 習 : 為 促 進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理 念 之 擴 散 與 深 化,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選 定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獲 獎 機 關 舉 行 成 果 發 表 及 示 範 觀 摩 會 二 各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規 劃 協 調 所 屬 機 關 ( 單 位 ) 推 動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工 作 : ( 一 ) 主 管 機 關 應 參 考 本 方 案 實 施 要 項, 針 對 整 體 組 織 6

服 務 目 標 及 所 屬 機 關 業 務 特 性, 參 酌 現 行 服 務 量 能 及 資 源 配 置 情 形, 提 出 未 來 服 務 發 展 重 點 及 優 先 順 序, 訂 定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並 定 期 依 據 整 體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績 效 成 果, 滾 進 檢 討 與 更 新 ( 二 )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期 程 得 視 需 要 訂 為 年 度 計 畫 (1 年 期 ) 或 延 續 型 中 程 計 畫 (2 年 至 4 年 期 ), 計 畫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 計 畫 依 據 計 畫 目 標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考 核 規 定 與 獎 勵 規 定 ( 三 )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及 修 訂 計 畫, 應 優 先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探 查 並 確 認 民 眾 之 期 望 與 需 求, 廣 納 專 家 學 界 民 間 團 體 等 各 方 意 見, 並 邀 請 主 管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 四 ) 各 主 管 機 關 除 將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函 頒 所 屬 機 關, 並 推 動 所 屬 機 關 ( 單 位 ) 依 據 實 施 計 畫, 分 別 訂 定 執 行 計 畫 外, 應 將 計 畫 主 動 公 開 於 機 關 網 站 及 服 務 場 所 ( 五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據 考 核 規 定, 加 強 辦 理 平 時 測 試 及 查 核 ; 並 針 對 機 關 缺 失 隨 時 輔 導 改 進, 俾 做 為 年 度 績 效 評 核 及 推 薦 參 獎 之 依 據 ( 六 )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據 考 核 結 果 及 獎 懲 規 定, 鼓 勵 並 提 醒 機 關 積 極 投 入 服 務 改 善 工 作 三 各 機 關 ( 單 位 ) 負 責 訂 定 推 動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 ( 一 ) 各 機 關 ( 單 位 )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頒 布 之 提 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實 施 計 畫, 審 酌 服 務 需 求 及 業 務 特 性, 研 訂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並 於 每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7

執 行 計 畫 審 定, 並 將 計 畫 主 動 公 開 於 機 關 網 站 及 服 務 場 所 ( 二 ) 各 機 關 ( 單 位 ) 除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考 核 訪 查 與 輔 導, 以 及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不 定 期 查 證 外, 平 時 應 自 行 管 理 考 核, 隨 時 檢 討 改 進 服 務 品 質 8